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是指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各种手段,强行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为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强制交易首先是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体现。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利用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以及垄断地位,迫使消费者购买自己不需要的商品,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次,拒绝强制交易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体现。消 费必须给予消费者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迫进行。如果经营者提出的交易条件不公平,消费者可以拒绝交易,以使自己免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以下强制交易行为:(1)政府或者所属职能部门滥用权力或者利用技术垄断,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者的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甚至以行业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如消防部门要求建筑单位购买指定的消防器材。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活动。”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消费者均有权拒绝。(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和经营优势,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者接受自己的服务。本站2006年9月24日接到投诉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为了赚取超额利润,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逼迫用户购买他们经销的防伪税控专用电脑,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在给客户安装软件和软件升级的时候,称不是防伪税控专用电脑不能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他们在金税卡上作了手脚(金税卡上有个跳线,拔掉跳线帽就可以识别了),使客户准备的微机不能识别金税卡。注:在航天买的电脑配置极低价格却很高.不买不给安装开增值票的软件;电力部门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某经营者生产的电表;煤气部门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某经营者生产的煤气表,等等。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作了禁止性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消费者也有权拒绝。(3)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如要求消费者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等。(4)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某一商品时,强行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其他商品,就是所谓的“搭售”。(5)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等方式,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强制交易的。(6)经营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如经营者对表示不购买的消费者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在消费者接受了其商品或者服务后,强迫消费者支付高价,接受劣质商品或者服务等。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必要时,可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强制交易的经营者予以查处。经营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买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