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真人者,真正的人也。陈平福是坦诚的有独立思考的人,言行一致的人,他没有被“统一思想”。对比之下,我们生活在多么虚假的世界。我们在不同场合说不同的话,并称之为成熟,“成熟”害了一个国家。一个不说假话不能生存的社会,是令人绝望的社会。
采萱:陈平福何罪之有?!
(2012-09-0218:20:08)
上图:陈平福在大街上拉小提琴献艺谋生
甘肃兰州市检察院起诉陈平福,理由是陈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发表、转载了.......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据此认定陈平福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看完这份起诉书,我毫不掩饰我的观点,这就是:起诉书荒谬无耻,陈平福无罪可言!
第一,陈平福的所作所为,应当完全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何为言论自由?根据维基百科和百度百科的解释,言论自由就是:在公共领域按照自已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它包括口头表述和书面表述等形式。它可以利用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它不应受到政府审查。
第二,兰州市检察院认为,陈平福“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问起诉方:何谓特定的网民,何又谓不特定的网民?特定与不特定是判别是否犯罪的要件吗?此其一。其二,陈平福所发表、转载的文章言论中,对党、政府、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些年来之所做所为的表述,是不是实事求是?如不是,请拿出你们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让全国人民评定。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因为你们认定的这种罪,不是一般的普通犯罪,而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所以马糊不得,不可草菅人命。但是,如果陈平福文中所言均为或基本都是既成事实或实际情况,则何来“攻击、诋毁、诬蔑”之说?我想,用揭露、鞭笞表述之更贴切吧。
第三,起诉书说“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好,既然提到了国法,那么就让我们来谈谈国法吧。何谓国法?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法律。谁又能代表国家?当然应该是一国中的全体国民,这个,共产党也承认。那么好,国法就应该是全体国民直接表决制定或授权表决制定的法律。在中国大陆的理论表述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宪法和其它重要法律的立法权。然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个所谓最高权力机构的头上还有一个更高,“最高”还要接受“更高”的领导,不知这“最高”是不是名不符实?此其一。其二,从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来看,就是这个名义上的“最高”机构中的人员构成,如今也已经是官多民少了,这从历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人员的身份情况便可非常容易地看出来,难怪有人把这一机构不叫人民代表大会,而叫官员代表大会。其三,就是这些官员代表,又是人民选出来的吗?也不是。在这片土地上,有多少人真正拥有自已的选票?每个人一生之中又真正参加了多少选举?有多少人对所谓的代表有正真的了解?可能,大部份人连认都不认识吧?上述如此等等情况已经表明,所谓“最高”机构弄出来的东东,也能堂而皇之的称叫“国法”吗?恐怕称为帮规——且慢——帮规都不如,因为帮规只对帮内人员产生效力,不在帮内者并不受其约束。叫王法最妥,率土之滨莫非王土嘛,是不是?所以,这样的“国法”里规定了必须坚持什么什么领导什么什么主义之类的私货也就不足为怪。所以,在这片土地上,所谓接受“国法”的制裁,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包含怎样无耻的含义,不是你知,我知,世人皆知吗?
第四,一个政党,一个主义,有什么权利要求国人都必须拥护和必须执行?过去的封建皇帝才这样做,过去的法西斯国家才这样做,他们之所以敢流氓式的如此恣意妄为,无非自忖有枪在。然而,21世纪今天,民主已成世界大势,人心所向。违背天理人心的专制独裁主义者,虽然一时枪把子在手,但是随着人民的日益觉醒和力量壮大,已经逐渐地如乌云溃散,一个个飞灰咽灭。萨达姆走入了绞刑架,卡扎菲钻进了下水道,巴沙尔也即将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可以坚信,陈平福呼吁和推进的民主宪政,将来一定也会在他所生所长的这片土地上开花、结果。他不是什么罪犯,而是中国千千万万觉醒者的优秀代表,是英雄!
——2012年9月2日
附: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兰检公诉一诉[2012]120号
被告人陈平福,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3月1日,身份证号码:622725195703011415,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301号101,住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284号丰宁德尚小区2号楼3B-202室。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皋兰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经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平福先后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转载了标题为《这是一场心灵归宿的正邪大战》、《黄鼠狼为鸡服务》、《对抗野蛮,追求文明》、《抢劫?执法?》、《依法治国岂能只顾捆绑普通百姓》、《不屈的灵魂永远无法被征服!》、《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我无法默默地忍受屈辱》、《社会主义挺着,艰难的日子忍着,戴着镣铐的舞跳着》、《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推翻独裁者的号角已经吹响》、《一切党派退出学校》、《专制刀下的鬼--送给王立军》、《不要忽悠我,地球人都知道》、《活着的人,醒来吧!》、《伟大领袖出现在哪里,那里的人民必定遭殃!》、《用明亮的灯光照亮现实,用迷人的琴声感动社会》、《企图阻挡民主潮流,就是抗拒上帝的旨意》、《专制制度以官权为中心,民主制度以民权为中心》、《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政府不许非法谋生,突尼西亚人将阿里赶下台》、《真理具有力量,真话具有能量》、《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十天内从大西北到大西南打工挣钱,又被迫返回原地,一场噩梦》、《人类对自由与尊严的追求正在达成共识》、《愤怒抗议有关部门剥夺我打工挣钱谋生的权利!》、《我被逼无奈,只好接着走这追求自由和尊严的不归之路》、《要自由、要尊严,我要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真的好可怕啊,权力这个老虎》、《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被禁锢思想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有这样的一个政治制度》、《我们这个年代最大的敌人》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海龙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