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险纠纷案例赏析一 企业劳资纠纷案例

企业财产险纠纷案例赏析(一) 企业劳资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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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企业财产保险有四个险种,即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与财产一切险。

财产保险的基本险与综合险是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常用险种,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主要承保火灾及其其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主要区别在于保险责任不同,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而企业财产综合险将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口诀:红(洪)龙暴风雨,泥崖雪雹灾,台面突冰凌,十二自然灾)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险与综合险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很大,主要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它采用列明除外责任方式来确定保险责任,凡是不属于除外责任的风险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这些除外责任有: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盗窃、抢劫;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等等。

一、财产基本险

案例1:台风、暴雨、洪水责任是否属于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案情】

天隆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产基本险,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第七条(此条为黑体字)的内容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波、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保险期间内,台风“海葵”登陆象山县鹤浦镇,并随降暴雨,引发的洪水导致天隆公司所处的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发生大面积内涝,造成天隆公司厂区进水,原材料、产品、机器设备等被水浸泡而造成损失。随后,天隆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后认为事发原因不属财产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故未予定损理赔。天隆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台风、暴雨、洪水责任是否属于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财产基本险险种属于列明式风险,只有发生了符合所列明的原因事故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除此之外的所有事故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台风、暴雨、洪水责任明显不属于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使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也仅是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不能由此得出台风、暴雨、洪水引发的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的结论。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天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是否属于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2]

【案情】

海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有财产基本险,财产基本险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第二条规定:“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4)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内,海祥公司镀膜车间内的烘箱发生起火,厂长发现后关闭了电源,造成财产损失。后海祥公司与保险公司确认其中部分的损失有:燃烧机、镀膜机(其中一台因突然断电导致内部多个泵及受损)、空压机(一台因突然断电,导致内部三个缸头损坏)、冷却设备(其中一台电动机因突然断电损坏)、水空调。保险公司对因断电造成的设备损失拒赔,海祥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其中部分设备的损失是否因断电造成?

【法院判决】

经查可确定断电是因为厂长发现起火后人为断电。原告认为系火灾导致镀膜机、空压机等烧毁,但经现场查勘,镀膜机外部并没有更换,也没有烧毁的痕迹。目前内部更换的泵,已被原告处理,导致受损原因是火灾高温还是断电导致高温引起无法查明,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断电是导致镀膜机等停止工作,最终导致镀膜机等受损的直接原因,断电造成的三台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案例3:保险标的的自燃如何认定?[3]

【案情】

泰伦特公司为其实验楼及厂房在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基本险(2009版),保险条款第七条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保险期间内,泰伦特公司处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实验楼、原料A库、原料B库、油库建筑内存放物品部分烧毁(损)。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原料A库内地面堆积的化学原料长时间堆放遇水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起火点位于该原料A库西北角处。保险公司以此次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遂成诉。

【争议焦点】

化学原料“自燃”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判决】

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原料A库内地面堆积的化学原料长时间堆放遇水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该认定仅是消防部门对于火灾事故根本原因的认定,并非唯一原因的认定,本案火灾的发生系多种因素相互结合的结果,不仅包括化学原料“自燃”,还包括其周围堆放有可燃物、原料库房与保险标的物贴建等因素。因此,化学原料“自燃”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标的发生火灾,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故“自燃”仅是造成化学原料损失的近因,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为“火灾”,属于保险格式条款约定的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泰伦特公司的损失。



[1] 参见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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