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 资政新篇



天朝田亩制度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于1853年颁布的—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全面的农民革命斗争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是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包括社会组织、军事、文化教育诸方面的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文献。它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

简介

农业社会主义的空想——《天朝田亩制度》

中国历来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关系历代政权的兴亡治乱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贞观、开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强地主,因而国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于巨富官绅,农民失所流离,则生产力遭到破坏,莫不酿成大规模农民起义。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是主要的生产者,土地是他们进行生产的命脉。农民要求获得土地,以平均地产为核心的平均主义思想,是他们阶级意识形态的主要反映。宋代钟相等人提出“等贵贱、均贫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粮”号召农民起义;降至清咸丰初,洪秀全颁布《天朝田亩制度》,将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制度化,从而发展到了最高峰。平均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想,有着它的演变过程、不同的历史作用和利弊。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它是落后的、倒退的和反动的。但是,在反对封建地主所有制,打破封建大地产对农民的桎梏中,它不仅是一面鲜明的旗帜,而且是进步的和革命的,因为它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解放生产力的历史作用。

历史背景

《天朝田亩制度》产生的经济背景

《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清朝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过去王瑛已有专文论证(王瑛:《太平天国前夕的土地问题》,见《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一期。),本文只补充一些地方的材料。关于清代田赋之重且不均,本文则列证论述,而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这是应该着重揭露的。如果对这些方面有较深切了解,《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和意义便易于理解,故在本篇中概加叙述。

1.清代土地兼并之烈与地租剥削之重

土地兼并,历代皆然,这是封建地主的本性。不过,清朝从开国之始,八旗贵族就大肆圈占民田,汉族的显官豪绅,也凭藉财势,广置田产。其结果就是土地高度集中,广大农民沦为佃户,“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例如江、淮之间各州县,农民耕种之家居十之五,衣食盐漕与工商各业者,居十之四,另外十分之一的地主阶级,“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衣食租税者也”。(盛枫:《江北均丁说》,同注(丘家穗:《丁役议》,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其他各省州县,情形也大致相同。清室贵族占田数额是很惊人的。乾隆时,大学士和珅田产多达八千顷。道光时,英和因罪田产没官,计有五七二顷余,琦善亦有二五六顷之多。汉族大地主所置田产亦不稍逊。如康熙时,刑部尚书徐乾学,田产跨苏、松两府之地,仅在无锡一县就买田“万顷”。詹事府的少詹事高士奇,家在浙江平湖,“置田千顷”。(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四十四,第二三页。)到太平天国革命之际,徐乾学的后裔徐佩瑗,在江苏长州县还拥有千亩以上田产。与他同县的汪□,有田产三千余亩。吴江县庐墟的柳光薰,业田在四、五千亩之间。而与他同县的沈懋德,富甲一方,“有田万余亩”。((光绪)《吴江县续志》卷十九,第五页。)常熟县的庞钟璐等四大家,也是邑中豪富。在湖广粮产区,环洞庭湖各县,膏腴沃壤,也是多为官宦绅衿所占。湘南虽是冲田坡地,却也集中到大户名下。如桂阳州邓氏,“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至用担石程田契,乘马不牧,游食田野数十里,不犯人禾”。((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第二五页。)又如衡阳,有刘重伟兄弟,因经营山场木材业致富,“至嘉庆时,子孙田至万亩”。((同治)《衡阳县志》卷十一,第五页。)太平天国起义的广西浔州府所属各县,地主占田之多,不亚于他处。如平南县的张姓、满姓财主,财富相埒,民谚有“江北张其耀,江南满国球”之称。桂平县也是“田多为富室所有,荷锄扶耜之伦,大半为富人之佃。”(吴铤:《因时论十·田制》,见《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五。)如金田村迤南至江口圩,一片平畴,土田肥美。这里石头脚村的陈家大地主,高堂华屋,富夸一方,还有新墟,莫村等处的凌姓、罗姓等家,他们共占去了当地十分之八的田地。总的来看,各省各州县土地集中的比重,虽各不相同,但“豪强兼并,一人而兼数十人之产,一家而兼数十家之产”,则是普遍现象。((民国)《桂平县志》卷二十九,第二页,“食货”中。)其结果就是,“田归富户,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光绪)《庐江县志》卷二,第五页。),阶级矛盾愈来愈尖锐化。

土地高度集中,使绝大多数农民变成受地主直接剥削的佃户,他们所负担的地租,越来越重。清初,苏南地区“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私租之重者一石二三斗,少者亦八九斗”。(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到了道、咸年间,苏南租额“少者亦得一石出头,而重者竟有一石五斗之额”(陶煦:《陶氏五宴集》“重租论”。),其中吴江最为突出,虽“下下田”,亦收一石有余之租。有民间诗歌描写道:“催租急于石壕吏,倾瓶倒筐向何藏,坐使农家注空釜,累累看汝堆仓箱。”((民国)《南浔志》卷二十九,第二二页,“折股怨”。)如此超经济榨取,生产力怎能不遭到破坏。在这样的重租剥削下,农民“虽农具尽而质田器,田器尽而卖黄犊,物用皆尽而鬻子女,亦必如其欲而后已”。(《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如此煎逼追比犹不为足,狡黠的田主,更有责偿其租于佃农之伯叔兄弟,亦有控告佃农“抗租”,买通胥吏,逮捕系狱,以至三冬岁末,为“欠租”而褴褛就逮,身陷囹圄者,“以一县计,奚止数千百人”。(《周庄镇志》卷四,第二——三页。)真是人都说江南好,岂知江南乃地主之天堂,农民的地狱!

2.清代农民田赋负担之重

在封建社会中,粮赋是中国专制政府的主要财源。明初,江南田赋就很重,迨至明末,增收辽饷、练饷与剿饷,天下嚣然。清承明制,相沿未改,虽在康、雍之时几次议减赋,但所减只是象征性的,实际田赋仍在增加。田赋按常理应由田主输纳,田多则理合多交,无田或少田,则当不纳或少纳。但清朝自乾、嘉以来,吏治腐败,居然颠倒其事。显官豪绅等大户,拥有千万亩田产,竟可不纳田赋,或巧为规避,虽正额亦“注缓”减收,以至沉重的田赋负担,大多转嫁到小户,自耕农和贫农的身上,其中情伪弊端,令人十分惊讶。先看江苏的情况。这里的缙绅大户,凭藉其势力,“短交”粮赋,其缺额“自必取偿于乡曲之淳良小户,而为牵长补短之计”。(《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而小户穷民不堪□削,往往诡寄粮名于大户名下,久之,其有限田产,便为大户所并吞侵夺。冯桂芬在《均赋议》中对粮赋弊端,说得十分具体,其谓:

“今苏属完漕之法,以贵贱强弱为多寡。不惟绅民不一律,即绅与绅亦不一律,民与民亦不一律;绅户多折银,最少者一石二、三斗当一石,多者递增,最多者倍之;民户最弱者,折银约三、四石当一石,强者完米二石有余当一石,尤强者亦完米不足二石当一石。”(《显志堂稿》卷五,“均赋议”。)

天朝田亩制度 资政新篇
可见清中叶交纳钱粮,已完全不是以田地多寡腴薄为重轻,而是取决于势力之强弱。绅与民,大户与小户之间,每亩纳课相差竟达两三倍。更有甚者,“同一百亩之家,有不完一文者,有完至数十百千者,不均孰甚焉。……各县绅衿,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六,赋役三。)的确,大户不交粮或减免、注缓,在江南不是个别地方,而是各县皆然。请看以下的例证:

松江:松江田赋,“皆因图蠹把持,图书掌握,田多者受贿兔脱,田少者无贿雉罹。

造册则朝更暮改,分数则换张移李,先后任其倒置,多寡听其游移。”(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均田均役议”。)

这里不仅说明大户财主行贿而“兔脱”田赋,而且揭露了清政府吏治的黑暗,一任胥吏图书,篡改粮册,使小户平民,代大户完纳,罹无穷之灾。

常熟:道光二十四年:“折色八元三、四角,洋合制钱一千三百零。假如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顽佃蒂见不在内。此中甘苦,迥乎天壤也”。(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本)第五页。)

江南纳赋,向来有“短价”与“长价”之分。大户减价交纳,谓之“短价”,小户则加倍称之价征收,以补大户之亏欠,谓之“长价”。上例所说“折色八元三四角”,即指“长价”而言,“短价折色四元光景”,即表明大户所纳比之小户已短少一半。然此犹未使大户甘心,如上所云:大户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仅纳原额千分之三。而五十文与一千文相比,大户与小户所交赋额,相差二十倍。如此盘剥,小户那得不倾家荡产呢!

元和、吴江:“以(青浦、元和、吴江)三县而论之:青为上、元为中、吴江为最下。青浦之漕为清漕,纳赋者无绅无民,一亩之田,壹以粮一斗有奇,银一钱一分有奇为准;元和则城与乡,强与弱,已有所谓大小户者,然大户十犹约三四也;独吴江则不然,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者”。(陶煦:《租□》“辨上下”。)

如按作者所说,真所谓举世皆浊,而青浦独清。实则青浦是因周立春抗漕起义后,才使钱粮平均一些,苏州府的元和县,却是强者之赋由弱者代完,吴江则千余亩之家,有的几乎不纳分文。

浙江省漕赋征收的情况也和江苏相同,左宗棠在同治三年十月的奏摺中说:

嘉兴、杭州:“盖一县之中,花户繁多,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尚多全征。且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词,故闹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十一,“议减杭嘉湖三属漕粮大概情形摺”。)

绍兴、肖山:“兹查浙东八府,钱粮征数,以绍兴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绍兴为尤甚。山阴、会稽、肖山诸县完纳钱粮,向有绅户民户之分,每正耗一两,绅户仅完一两六分至一两三、四钱而止,民户则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以国家维正之供,而有绅民重轻之别,以闾阎奉公之款,徒为吏胥中饱之资。官司以赔垫为苦,民户以偏重为苦。”(《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八,“□减绍兴府属浮收钱粮摺”。)

可见浙江交纳田赋亦有“大户”、“小户”之分,世家大族拥有大宗田产,却捏报灾歉,“蠲免”粮赋,其短交数额,却以浮收摊派小户来补偿,故当时有谓:“剜小户之肉,补大户之疮”。究其原因,表面上是胥吏所为,但本质上还在于清朝政权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苏、浙如此,其他各省情形也大体相同,在江西、湖北、广西等省,大户地主玩弄“飞洒诡寄”的手段,买田收租而不完粮,致使小户人家,田地已卖出数年,数十年,仍然照旧纳赋,这样就加剧了两级分化,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锐。

总的来看,清代的粮赋之重,不减于明代,而苏、松地区,犹有过之。在粮赋的负担上,极为不均:“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大户只纳零头,或抗延不纳,小户则倍征暴敛,或田卖粮存。当时有人估计:各省地丁钱粮,富户所纳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十之七八取偿于小户。轻重倒置,民怨沸腾,抗漕戕官的案子,在道光年间纷纷而起。

3.清代田赋之浮收勒折

清代的赋税,自康熙年间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包括田粮和地丁两项。田粮之漕运京师者,谓之“漕粮”。漕粮转运数千里,运费皆出自纳粮户,于是“浮收”成为惯例。又每年征收漕粮,往往折钱交纳,谓之“折色”。但无论漕粮折色或地丁银折钱交纳,折合之时,莫不高出当地银价倍蓰,谓之“勒折”。浮收勒折,自清初已然,太平天国革命前夕,达到了民不堪命的程度。

冯桂芬在一八五三年致许乃钊的书中说:“近岁已来,折价合米,直以三四石当一石,刑驱势迫,莫敢枝梧,非一朝夕之故。”(《显志堂稿》卷五,“与许抚部书”。)这就是说,征粮每石浮收之数,比正额多出一倍至两三倍,此事由来已久。为什么要浮收如此之多呢?其编造理由甚多,剥削方法亦甚多:大斛量入,此其一;借口成色不足,“七折八扣”

,此其二;“淋尖踢斛”,此其三;斛外抛洒,此其四;水脚有费,验米有费,灰印有费,筛□有费,此其五;此外,粮米入仓,又有仓廒费,廒门费;漕粮起解,又加起运费,上下“漕规”费,……。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真所谓“此中勾稽之数,虽神仙不可测识!”这样大的超额浮收,得利最大的是各级官员,以下的胥吏差役和“刁劣生监”,也无不分肥饱私囊。道光中,江苏巡抚陶澍在其奏片中说:各县包收漕粮之徒,“竟有田无一亩,而包揽至数百石者,亦有米无升合,而白食漕规自数十两至数百两者。人数最多之处,生监或至三四百名,漕规竟有二、三万两,实骇听闻”。(陶澍:《严禁衿棍包漕横索陋规片》,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六,赋役三。)到咸丰初年,苏、松地区每年办漕,各县经手的粮书、官吏分肥中饱多达十来万金。(《显志堂稿》卷五,“与许抚部书”。)这样巨额的盘剥,那得不天怒人怨!

又从浙江各处惯例来看,征收田赋“折色”高于“本色”颇多。当时米价每石不超过三千文,折色高达“六千余文”,即高出一倍有多,更有高达三倍者。龚自珍谓:“国赋三升民一斗,屠牛岂不胜栽禾”(《定庵全集》(中华书局聚本)“乙亥杂诗”第九页。),即指此而言。浙东的绍兴、肖山等府县,地丁银每两征收制钱“至二千八、九百文至三、四千文者”,亦浮折几及一倍。至于漕粮的浮收,就更为酷烈了。下面让我们看湖广地区的情况,胡林翼奏中说:

湖北:“鄂省漕粮,弊窦太深,数十万之正额,征派不满一半,数十年之积弊、浮勒至于十倍。……陋规多至数十款,百余款,浮费多至数千两、数万两不等。”(《胡林翼遗集》卷二十三,“奏陈鄂省尚有应办紧要事件等摺”。)

胡林翼在另一个密摺中,比较具体地说出了湖北“各州县征收漕粮,多所浮勒”的情况,其奏中说:

“其征收折色,每石折收钱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其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五六斗,或七八斗,或加倍,竟有多至三石零者;此外又有耗米、水脚等项,分款另收;又有由单、券票、样米、号钱等名。多端需索,民力几何,其能堪此?”(《胡林翼遗集》卷二十三,“革除漕务积弊并减定漕章密疏”。)

咸丰七年时,湖北米价每石不及二千钱,故漕粮折色“多至十八九千”者为正额之十倍。比之苏、浙征漕,有过之而无不及。至于征收本色,则与苏、浙的浮收额略同,大体是五、六斗至三、四石之间,但还不包括杂项在内。

湖南与湖北迩连,陋规浮费之多,官吏、生监与差役之层层中饱,亦复相同。湖南的漕赋,往往并非民户直接投柜交纳,而是由“漕口”包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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