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及其扩展保护 --驰名商标法律研究 驰名商标的保护

姜朋

【摘要】

在中国内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此外,由于实行的是单独登记,当出现商标(Trademark)、商号(Trade Name)和域名(Domain Name)重叠和权利冲突时,法律给出的处方也主要是给予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现实中,法院逐步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分享了认定、撤销驰名商标的权威。质量检验部门也尝试着建立一套类似于驰名商标的“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认证制度,以促进中国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质量的提升。但由此引发的认定标准的问题与驰名商标认定时遇到的如何认定外来品牌在国内“驰名”的问题颇为相似。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称号与“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认定区别、法律保护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模糊之处。凡此种种着实值得深思。(There is no uniform registration for trademark, trade name, and domain name in Chinese mainland. And a trademark, if recognized as well known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in advance, or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 lawsuit, could get much more protections than the common registered trademark. The laws also provide special protections to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if its words or logo was used as a trade name, or a domain name owned by the other person. At one time,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GAQSIQ) began to recognize the title if "China Top Brand", which is mainly based on the commodity's quality rather than the trademark's reputation. And many provinces also provide the title such as "famous trademark in a province" or "local top brand". All of these make the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Chinese mainland much complicated.)

【关键词】中国驰名商标;商号;域名;中国名牌(China Well-known Trademark, Trade Name, Domain Name, China Top Brand)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在中国内地,法律赋予了注册商标权利人一种有期限、有限度的排他性权利。所谓期限性即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的权利保护期限也是10年。有限度则是指权利人只能在经过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内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并不能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与此不同的是,《商标法》放宽了“驰名商标”的保护界限,即如果一件注册商标被定是驰名商标,他人就不能再以与该商标相同、类似的文字或图形或其组合,或对该商标的翻译申请注册商标,更不得使用以误导公众,即使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与该驰名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而如果是一件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可以获得与一般注册商标相同范围的保护。2对上述规定,可以用更为直观的图标表示。

其中的1、2、3、4项为《商标法》对一般注册商标(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则除了以上四项外,还获得了第5、6项的特别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第二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该《暂行规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6月1日)取代。2003年的新规定重申“驰名商标”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还进一步界定了其中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二条)

在《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谁有资格确认“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这项权力赋予了其下属的商标局,3同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4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承认了这一既成事实,继续把这项权力授予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5

2006年3月24日笔者在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http://www.WorldBrandLab.com)上见到了一份关于“您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是谁”的问卷调查,599人参加投票的结果为:38.898%的人认为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233人),15.025%的人认为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90人),13.523%的人认为应由市场说了算(81人),12.688%的人认为应由消费者投票认定(76人),8.347%的人认为谁认定都无所谓(50人),8.18%的人认为不应该由政府部门认定(49人),3.339%的人认为没必要认定(20人)。将近4成的投票者认为应继续由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不应由政府部门认定、应由市场说了算和没必要认定三项合计约占1/4。可以相信,在一段时间内,这种由政府部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well-known)的做法还会持续下去。但超过15%的投票者认为的应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不容小视。

在我国由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驰名商标”已有成案。帅康集团诉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案中,原告帅康集团拥有文字和拼音“帅康”组合商标(Combined Trademark6),自1994年注册以来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帅康烟机连续9年市场占有率位居同类产品第一,电热水器、灶具、烟机都获得中国名牌产品。2004年1月,被告在广东成立,其不仅经营范围与原告基本一致,而且还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浙江衢州、四川成都等地销售。2005年,衢州中院一审和浙江高院终审均依法认定帅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需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以“帅康”作为其企业字号,销毁产品、停止侵权并赔偿帅康经济损失40万元。7

类似的案例还有南京美丽华实业有限公司诉杨某商标侵权纠纷案。8本案原告注册并拥有女鞋品牌“千百度”商标。2004年11月,该公司发现,一家以“南京千百度商铺”形式销售体育用品的商店经销的溜冰鞋使用了“千百度”商标,遂于2005年1月31日起诉该店店主杨某。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美丽华生产销售的“千百度”是女鞋,而杨某以“千百度”为其体育用品店铺名称和溜冰鞋商标,两者销售的商品不同种、也不类似,但鉴于原告自1995年进入中国内陆市场以来,已在全国25个省市设立办事处和遍及全国300多家销售点销售该品牌的女鞋,该品牌的女鞋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并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著名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遂应原告请求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进而判定杨某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提及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几个标准:①在相关公众中,且②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且③有良好声誉,重申了《商标法》(2001)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2003)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与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在工商部门申请驰名商标的情形不同,9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律通常允许厂商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以及适用的不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这就意味着经由厂商的努力,该商标有可能“驰名”,法院或商标品审委员会对此加以确认,可谓顺理成章。在福州维他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中,无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厦门惠尔康公司未注册“惠尔康”商标,但其为该商标做了大量的、各类型的广告宣传。“惠尔康”作为该公司的产品品牌,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10

不过,未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并不简单。具体而言,其一,由于未注册商标(事实上的商标)不受地域的限制,因而一旦要证明其“驰名”时,究竟是在中国驰名,抑或在除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驰名,还是在全世界驰名,颇成问题。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708题规定,在确认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考虑有关领域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在一国地域内通过宣传促销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但贸易区的成员国不应要求该商标在与有关商品或服务有正常联系的公众之外也具有知名度。11鉴于此,采取(注册国)国内标准是可行的。12

其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未注册的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如何协调其与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关系?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与之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关系”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关系”两个问题。对此,郑成思教授很早就在诠释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13时指出:

“应受到特别保护的驰名商标,不仅是注册商标,即使未注册的,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就是说,按照特别保护的要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至于撤销已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要依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它的注册不是以欺诈手段获得的,也不是用于欺诈目的,那么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其注册后5年内对它的注册提出争议,才可以予以撤销;如果争议是在其取得注册5年之后提出的,则不能再撤销了。如果该商标属于‘非善意注册’,即采取了欺骗手段,或使用于欺骗目的,那就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何时提出争议,都将予以撤销。”

“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的是,只有当某个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而所标示的商品又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属于同一类时,各成员国才有义务不给予注册。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虽与驰名商标相同,但是用于不同商品,同时该驰名商标也没有作为‘防御商标’取得注册,那么该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就不应被拒绝。只是在Trips中,这种保护才扩大到不同商品。……目前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并不保护‘防御商标’。” 14

此外,当年欧共体商标条例第8条在重申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原则的同时,还特别加了一款:“如果某商标已在欧共体内驰名,则在其后的相同或近似标识即使申请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也应被驳回。”原因是,后一商标如果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取得注册,仍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15该条虽未特别提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很明显,该条是指向将来的,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不在被驳回之列。基于《商标法》(2002)第九条保护“在先权利“的精神,笔者以为,先注册的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范围内,将有效防范后起之秀的驰名商标的“进犯”。不过,如果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故意以引人误导的方式使用其商标,则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不正当竞争”寻求救济。

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渐成一种许多企业眼中的“捷径”的同时,又传来了法院撤销由工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消息。16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北京市一中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对杭州民生药业集团“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认定,并由商评委重新进行裁定。本案的原告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00年注册了“21金维他及图形”保健品商标。而杭州民生则早在1987年就注册了西药商标“21金维他”。2002年,杭州民生以商标近似和侵权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江西巨元的商标,同时请求认定自己的“21金维他”为中国驰名商标。2004年6月,商评委裁定撤销了“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并认定杭州民生的“21金维他”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巨元不服此裁决并将商评委告到北京一中院。2005年4月,北京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同时也撤销了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为此,商评委、杭州民生和江西巨元同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个商标从其功能、用途到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都具有较为显著的区别,两商标的使用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而商评委对杭州民生驰名商标的裁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江西巨元可以继续合法使用“21金维他及图形”注册商标。有评论认为,此案成为中国首起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驰名商标的案件,同时也是中国商标领域具有跨时代意义的标志性案件,这意味着不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而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局的结论。

二、“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之辨

就在工商部门大力推行“驰名商标”制度的同时,另一个与商标有关的称号“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援引《产品质量法》(2000),于2001年制定了《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17受理企业关于“中国名牌”的申请。18与“驰名商标”一次认定3年有效相同,“中国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也是3年。此外,“中国名牌”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因此不适用于那些服务商标。且只授予中国品牌,而不授予外国商标。这种宣示带来两个问题,其一,品牌是否有名气,虽然在许多时候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关,但两者并非互为充分必要条件。192006年央视3·15晚会暴出的欧典地板(Order Flooring)欺诈消费者案中,尽管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尚可,但厂商隐瞒其真实身份,冒充德国品牌进行虚假宣传,遂构成了一个质量没有问题但有诚信危机的名牌的绝好例证。20其二,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按注册地标准么?现实中,外国企业其产品未进入我国市场却先行注册商标以求法律保护者有之,外资企业(性质上属于中国法人)使用但实际由其母公司在华注册并持有商标者有之,内资企业在境内、外注册同一商标者亦有之。由于申请注册商标不以本国人(公司)为限,故上述各类商标均可谓中国商标。这样一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究竟是否还有什么“外国商标”就值得怀疑了。依照商标权人的注册地或国籍为标准么?这也有问题。中国企业(包括那些中外合资或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仅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这种“花开墙外”的做法能造就“中国名牌”么?以商标权人的控股股东国籍为标准么?在资本运作日益复杂和频繁的情况下,质检部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否有能力进行如此大规模的调查值得怀疑。

问题还不止如此。2003年3月26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了首批40家涉嫌虚假宣传的无根据的“世界名牌”和违规“中国名牌”。为消费者所熟悉的梦特娇皮鞋、格兰仕空调、圣大保罗服饰、大自然木地板、喜临门酒都在黑名单上。理由是,这些厂商冠以的“世界名牌”没有经由特定的权威评选。该促进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援引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1999)作为其指摘上述厂商的依据,21尽管该指摘是缺乏道理的,因为厂商宣传自己的商品是“世界名牌”只是描述自己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知名度的现象,而没有说在世界上排名第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则乐此不疲地推出了“中国世界名牌”的申报和认证工作。根据其制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22也有的报道称其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只为扶持民族品牌。23有人曾指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与参与名牌评选的中国名牌战略委员会都在国家质监局设有常设机构,可谓是“同一个父亲的俩哥们儿”,于是就出现了名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均出自一家,其左手评选“真名牌”,右手打击“假名牌”的局面。24

2005年9月,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最终确定海尔集团公司生产的海尔牌电冰箱(国际同行排名销量第一)、海尔牌洗衣机(国际同行排名销量第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华为牌程控交换机(国际同行排名销量第一)为2005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孙波介绍,该次评选是根据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在世界市场上的比重以及出口分布地区,在国外的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认证情况和采用标准的水平等等,基本上可以了解国际市场和消费者的反映,以及技术方面的状况。25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申报通知,申报“中国世界名牌”的条件除包括产品品质、自主创新、市场占有率自主品牌出口占出口额的2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报产品销售额(量)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五位、企业销售额100亿元等之外,还要满足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包括企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安全生产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效显著。26

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

(一)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目前,我国的企业仍存在着明显的等级差异,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也是分级进行的。27通常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28例如:北京行之行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兴中宾机票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华达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庆新印刷有限公司。又如,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宝田商店、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华顿饼店、深圳市朗科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绩溪县诚意苦瓜茶厂、曲靖市麒麟区刘香酱菜厂、柳州市柳江县三姐蔬果糕食品厂、澄江县凤麓镇皇冠饼屋、四川简阳镇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大泽粮食储备加工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优先美饮用水店、普瑞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29但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30也可以不冠以任何行政区划(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31

所谓“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但不包括市辖区的名称。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而必须与市行政区划一并用于企业名称中,还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于企业名称的,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32若企业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则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33如:芬欧汇川(常熟)纸业有限公司、希格玛(大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桑巴达电声(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34可以看出,企业法人或公司的登记虽然也由工商部门受理,但由于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其行政级别确定受理的范围,从而使得企业、公司的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这与商标的全国统一注册,其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就特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享有排他性权利明显不同。由此可能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不同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可能出现商号重名的现象。

县以上行政区划一般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不在此列。35与之类似,《商标法》(2001)也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36这样一来,在解释某一地名(尤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是否具有其他含义,从而究竟是作为商标还是某些商品原产地的标志时,容易出引发分歧。37

不过,更容易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其实是企业(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商号)部分。尽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38尽管《商标法》(2002)第9条提到的“在先权利”可以将企业名称权包括进去,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且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39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突的几率,但由于法律并没有赋予商号以优先权,加之企业名称在登记时并不需要检索是否与已有的注册商标,冲突问题仍然存在。对此,实践中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号加以保护。但不少时候,法院往往试图保持一种超脱的姿态,将该难题推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一份判决中指出:

〔本案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且登记先于原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上述民事权利〔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拥有企业名称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启动行政撤销程序的情况下,即以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诉权基础控告对方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内容侵害其权利均是缺少法律依据且有悖法理的。当事人对这类权利冲突的异议应先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40

但对于驰名商标,法律天平则很容易地发生了有利的偏转。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第13条也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从这条规定的字面上看,该他人登记企业名称的时间是否先于驰名商标的成就并不在考虑之中。41在美国星源公司和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和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南京路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中,42原告正是通过证明自己所持有的“STARBUCKS”商标是“已为中国大陆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同时将“星巴克”与“STARBUCKS”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一审法院认定“‘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标文字意译与音译的结合体”而获胜的。至此,被告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须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TARBUCKS”、“星巴克”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专用权;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32006年12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4

(二)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domain name)成了与商标争锋的又一劲旅。45如前所述,注册商标带有明显的国别地域特征,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可以为不同权利人所有,同时商标还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依附性,即使是在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因其注册类别不同,可以为不同权利人所有。与之不同,由于.com,.gov,.edu,.net等二级域名没有地域性,故在其项下的三级域名一经注册,便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只能专属于率先申请注册它的人。46与商标、商号(字号)类似,有关域名注册的法律在奉行先注先得(注册在先)原则的同时,也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四条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第五条在解释第四条第(四)项提出的“恶意”概念时,列举的第一种情形就是“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47

在美国百事公司(PepsiCo,Inc)与广州开发区城市害虫防治技术开发中心域名争议案中,48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于2000年11月14日在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域名“百事.公司”中的二级域名“百事”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百事”及其他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故请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将该域名转移给投诉人或其在香港的分公司。由于“百事”商标本身并不是驰名商标,故在投诉时,投诉人采取的策略是先论证其拥有的“PEPSI”商标为2000年被Interbrand评估为品牌价值66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5的驰名商标,另一商标“百事可乐”为多次被国家商标局选为全国重点保护的商标,进而指出“百事”为“PEPSI”相应的中文商标,且消费者已经习惯于将“百事”与“PEPSI”联系在一起,从为完成了对“百事”商标知名度的论证。最终,专家组支持了投诉人的主张,裁决将中文域名“百事.公司”转移给投诉人。49

与之类似的还有福建亲亲公司诉郝某一案。本案原告始创于1985年,1992年注册了“亲亲及图”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等。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亲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果冻等。同时,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亲亲”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2005年,原告发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郝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2005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亲亲”为中国驰名商标,郝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亲亲公司30万元。50

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Inter IKEA System B.V. v. Beijing CINet Co. Ltd)同样涉及到原告所有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题。重要的是,该案触及了商标驰名的地域范围的问题。该案中,原告基于其于1983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以及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以及还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90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事实,援引《巴黎公约》而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主张自己的商标为国际驰名商标,进而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自1997年11月19日注册ikea.com.cn域名后长期空置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并且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原告的大力宣传、该公司独特的经营方式和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而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判定被告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决撤销域名注册、责令被告停止侵权。51

然而在笔者看来,该案似乎忽略了一些不应被忽略的问题。其一,原告主张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侵犯了原告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这里原告实际指控了被告的两个行为:抢注“ikea”域名,以及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并反复强调被告对其注册域名未加以实际利用,以证实被告的恶意和有悖诚信。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上述主张,其将该案的案由表述为“不正当竟争、商标侵权纠纷”,并最后认定“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贵任”。但问题在于,商标侵权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必然是由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引起的。而被告的注册域名和空置不用恰是两个行为,一为积极的作为,一为消极的不作为。而在本案中,仅凭消极的不作为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就积极作为型的侵权而言,越是积极主动的作为对受害人的伤害就越大,行为人也越不可以原宥。而由本案一审法院关于被告“抢注”册域名并空置不用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决推论可知,如果被告“抢注”册域名并积极使用就可以有效抵御有关其恶意、有悖诚信和构成商标侵权的指控。这等于说是“打是不打,不打是打”,在逻辑上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法院对此全然不差,显属不当。至于被告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国际知名品牌近似的域名亦因与本案原告无关,而不应被法院用于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恶意以及侵犯原告商标权。

其二,原告在诉讼中仅是提到其在其他国家的经营情况,并援引《巴黎公约》论证其为国际驰名商标,而没有请求法院认定其在中国也是驰名商标,52法院却在判决中主动对其加以认定,进而以此为基础,论断被告侵权,未免不妥。

其三,法院在认定“IKEA”为驰名商标时,并没有指出其在中国驰名的具体时点是什么时候。如果以诉讼提起或判决时为标准,要求在1997年申请注册域名的被告知晓并尊重迟至1998年才申请注册的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则未免有溯及既往的嫌疑。

其四,法院回避了某一商标在其他国家驰名是否就意味着在中国也驰名的问题。中国地域辽阔,家具、家居用品行业竞争激烈,而原告直到1998年才进入中国(北京)市场,53截至2005年底其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卖场也不过北京、上海、广州三家。54在尚有许多消费者不曾使用过IKEA销售的商品,甚至不曾听说过IKEA品牌的情况下,纵使该商标在欧美、乃至亚太等国家或地区风靡行销,其在1997年是否足以构成中国的驰名商标,显然值得怀疑。55另一方面,而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第16条(2)中的“相关公众”56完全可以解释成本国的有关公众,而不是本国之外的公众。早在1993年,韩国最高法院即在一份判决中指出,美国“吉普”在其他国家驰名的事实并不导致韩国也一定要认定它驰名。57不过,二审时,北京高院否定了一审法院对IKEA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指出:

“英特艾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IKEA’注册商标在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之时已成为驰名商标。根据中国商标法,国网公司注册‘ikea.com.cn’域名的行为未构成对英特艾基公司‘IK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国网公司所提英特艾基公司的‘IKEA’注册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未侵犯英特艾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成立。”58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采用的是(注册地国)国内驰名的标准。而国网公司之所以最终败诉,被判决“停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INTER IKEA SYSTEMS B.V.)的侵权行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ikea.com.cn’域名”,并非因其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是因为其被认定“有意阻止英特艾基公司注册该域名”,“行为具有恶意,违背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英特艾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在美国辉瑞公司(Pfizer Inc.)诉深圳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在自始至终坚持了正确的方向。该案中,原告1995年开始在美国生产药品“viagra”,1997年11月在中国注册了“viagra”商标。2000年4月获准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中文正式商品名称59为“万艾可”,其药品通用名称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同年,原告发现viagra.com.cn域名已被被告注册。原告主张“viagra”是自创的英文药名,该药一问世即轰动全球,而且还作为商标在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因此“viagra”是世人皆知的药品品牌。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域名注册、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原告诉讼费和律师费。但法院则认为,原告的“viagra”无论是作为药品[商品]名称还是注册商标在2000年4月以前的中国境内既无市场又无知名度,原告也从未投入巨资进行过商业宣传。中国的新闻媒体对“伟哥”的报道不能代表“viagra”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并享有较好的声誉。中国公众对“伟哥”特定功效的了解也不等于“viagra”具有商业上的知名度。因此“viagra”不能被认为是驰名商标。加之该案被告注册的域名已于2000年7月被撤销,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60

四、结语

综上可知,在中国内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或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甚至连没有注册的商标,只要被认定是驰名商标,也可以在其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斥已有的相同注册商标。此外,部分地由于对商标(Trademark)、商号(Trade Name)和域名(Domain Name)实行单独登记,部分地由于域名还是一种新兴的事物,三者往往容易出现重叠和权利冲突。在化解这些冲突时,法律给出的处方也主要是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或可以非正式地称之为“驰名商标通吃规则”:尽管在各种领域都存在着注册在先者得的原则,但在遇有驰名商标的场合,即便是注册在先的商号使用人或域名所有人都必须向该商标权利人做出让步,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在注册时没有恶意或对方不够驰名。61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如此神奇的功效,许多商标权人乐于使自己的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一些地方政府也鼓励他们这样做。62然而,非常明显,这样做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商号、商标、域名三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因为,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商标的驰名并不完全是行政机关认可的结果那么简单,而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比如未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驰名的。由此进一步引发了驰名商标与已有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冲突。而基于法律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既存的商标使用人将可以在其适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注册或未注册商标,而不受后起驰名商标的影响。

目前,法院还只是开始与工商部门分享认定甚至撤销驰名商标的权威,对于彻底解决上述三种权利冲突则尚须努力。质量检验部门尝试建立的一套类似于驰名商标的“中国名牌”认证制度,虽以促进中国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质量提升为目的,但其引发的认定标准问题与在驰名商标认定时遇到的如何认定外来品牌在国内“驰名”的问题颇为相似。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何有效判定一个商标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进而,如何判定一个进入中国市场不久的商标是否足够驰名?一个驰名商标是否足以排斥一个先于其获得登记的商号(或企业名称)?法律为保护驰名商标不惜溯及既往,是否妥当?都需要得到回答。再有,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称号,63其与“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认定区别、法律保护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模糊之处。

其实,在遴选驰名商标(以及各地树立的中国名牌、著名商标、地方名牌等名头)上耗散过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资源,继续让驰名商标一枝独秀,并非好事。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消除计划时代在企业、公司登记环节遗留的行政科层管制印记,率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内部进行整合资源,消除技术和信息壁垒,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名称(商号)的专一化,使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强势的派他性的独占权,以期消减其与商标权、域名使用权的不必要冲突。

【注释】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 《商标法》(2001)第五十二条。
中国驰名商标及其扩展保护 --驰名商标法律研究 驰名商标的保护

2 《商标法》(2001)第十三条。

3 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可知,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该局的内设机构。见http://www.saic.gov.cn/zhzjg/jig.html。前者负责办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以及办理上述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负责办理商标异议裁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负责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http://www.saic.gov.cn/zhzjg/jig_12.html。后者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http://www.saic.gov.cn/zhzjg/jig_13.html。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第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郑成思先生曾指出,巴西、印度等国也有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并予公告的实践。而我国历史上则不乏通过“群众”投票评选驰名商标的先例。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页。1990年12月,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消费者报三家新闻机构在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发起主办了“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得到了国家工商局的认可。“中国驰名商标名单”,《法制日报》1991年9月20日第2版。但该局对第二届评选活动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见李建华、申卫星主编:《知识产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9页。

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出台前,国家工商局分几批认定并公布了包括茅台、五粮液等在内的19个国内驰名商标。该暂行规定出台后,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3月认定了9枚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知多少”,《法制日报》1997年3月24日第3版。同年4月又认定了23枚。“国家商标局又认定一批驰名商标”,《法制日报》1997年4月15日第2版。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可知,一些省份还评定了“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5年下半年认定了98件驰名商标,其中77件是商标局在省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报的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0件是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11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争议案件裁定中认定的。http://www.saic.gov.cn/ggl/zwgg_detail.asp?newsid=344。

5 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5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6 其不应误作Associated Trademark(联合商标)、Collective Mark(集体商标)。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182页。

7 该案被认为是国内厨卫电器行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第一案。”2005中国驰名商标年度十大新闻”,《中国财经报》2006年4月2日。http://www.myipr.com/suma/2006-04/11424.html。

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审结。”2005中国驰名商标年度十大新闻”,《中国财经报》2006年4月2日。http://www.myipr.com/suma/2006-04/11424.html。

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2003)第五、六条

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一中行初字第7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高行终字第31号),审判长刘继祥、审判员魏湘玲、孙苏理,2005年6月20日。

该案中,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3日,1993 年12月23日其申请注册了第781105号商标,并于1995年10月7日获得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黑米粥、八宝粥等。其还申请在第32类果汁饮料上注册“HUI-ERKANG”商标,在第32类矿泉水上注册“惠尔康”商标,但均因与天津惠尔康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701244号商标读音相同或构成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14日,其于1993年3月25日申请了第701244号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8月14日核准注册,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乳。1996年4月30日天津惠尔康公司即因经营不善而自行注销。但蹊跷的是,该公司却于1997年6月12日与维他龙公司共同申请转让第701244号商标。对于第701244号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上加盖的天津惠尔康公司****的来源,维他龙公司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维他龙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7日,1995年2月16日该司申请注册第934358号“惠尔康及图”商标。该商标申请于1996年10月21日审定公告,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八宝粥等。后厦门惠尔康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第934358号商标不予注册。

1997年8月20日,维他龙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267138号“惠尔康”文字商标,该商标于1999年1月 21日审定公告,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果汁、豆奶、矿泉水等。厦门惠尔康公司于1999年4月16日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裁定,第1267138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公司再次就第1267138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04年7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239号裁定,撤销第1267138号商标。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惠尔康公司于1996年4月30日注销后,又于1997年6月12日与维他龙公司签订转让第701244号注册商标的协议,这一行为本身确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但如认为维他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无效,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维他龙公司自天津惠尔康公司受让第701244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仅是指出维他龙公司受让第701244号商标在法律上有瑕疵,并未对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由于天津惠尔康公司已在先注册第701244号商标,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产品上不能成功注册“惠尔康”或“HUI-ERKANG”商标,而厦门惠尔康公司在1994年开始即在饮料上使用“惠尔康”商标,这一行为确有对第701244号商标构成侵权的可能。但无论是第701244号商标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任何人包括天津惠尔康公司和维他龙公司均未依据第701244号商标主张厦门惠尔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只是在本案中涉及在饮料产品上使用但未注册的惠尔康商标时,维他龙公司才提出可能对第701244号商标构成侵权的问题,此时第701244号商标已因三年未连续使用而被撤销。

法院指出,维他龙公司自天津惠尔康公司受让第 701244号商标后,在饮料产品上继续扩展注册并无不妥,但维他龙公司在扩展注册本案争议的第1267138号商标时,却改变了标识。其采用的标识正是惠尔康公司未成功注册却已使用多年的“惠尔康”文字,维他龙公司这一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及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厦门惠尔康公司在先使用“惠尔康”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法律应予保护的在先权利。二审法院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对厦门惠尔康公司未注册并在饮料产品上使用的 “惠尔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认定。还进一步指出:维他龙公司注册的第1267138号商标复制了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产品上未经注册的“惠尔康”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应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

1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12 厦门惠尔康公司于1999年4月16日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9月21日作出裁定,第1267138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公司再次就第1267138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惠尔康”是厦门惠尔康公司的字号,也是其在先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厦门惠尔康公司及其“惠尔康牌” 饮料等商品就获得了有关部门授予的多种奖项与荣誉称号,而且多年来厦门惠尔康公司采用了多种形式对其“惠尔康”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根据《商标法》第14条之规定,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厦门惠尔康公司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驰名商标。

13 Art. 6bis Marks: Well-Known Marks (1)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undertake, ex officio if their legislation so permits, or at the request of an interest party, to refuse or to cancel the registration, and to prohibit the use, of a trademark which constitutes a reproduction, an imitation, or a translation, liable to create confusion, of a mark consider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of registration or use to be well known in that country as being already the mark of a person entitled to the benefits of this Convention and used for identical or similar goods. These provisions shall also apply when the essential part of the mark constitutes a reproduction of any such well-known mark or an imitation liable to create confusion therewith. 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上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注销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运用。刘颖、吕国民编:《国际私法资料选编(中英文对照)》,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306-307页。

14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15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

16 “2005中国驰名商标年度十大新闻”,《中国财经报》2006年4月2日。http://www.myipr.com/suma/2006-04/11424.html。

17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全国性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宗旨是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该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工作的协调推进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简介”,http://www.chinamp.org/infocente ... hp?id=122&ll=43。中国名牌的官方网站是http://www.chinamp.org。

18 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授予国内430个品牌“time-honoured brand”(中华老字号)称号。根据评选标准,这些品牌必须是1956年前即已存在,并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Diao Ying, "Time- honoured Chinese brands face the test of time," China Daily, 20th Dec. 2006.

19 相关批评可见"Top brands or not?" China Daily, 23rd Dec. 2006.

20 该案中,欧典地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描绘成“德国百年品牌”。欧典牌复合木地板系列甚至还连续数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3.15标志”商品。http://www.order.net.cn/odqy5biaoz.htm。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德国欧典总部,国内也没有一家中国欧典公司注册过!作为商标的“欧典”注册于2000年,注册人是1998年成立的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欧典地板产品的真实生产者不是德国厂商而是吉林森工北京分公司。2007年8月2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进入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初选名单的170类、872个产品进行公示。该委员会同时宣布,原建筑陶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保留。自9月1日起,瓷砖、地砖等建筑陶瓷产品将不允许再使用“中国名牌产品”。内部人士透露,主要原因是这个行业在申报阶段弄虚作假情况太严重。“建陶禁用‘中国名牌’”,《京华时报》2007年12月21日D03版。

21 李思源:“这些‘名牌’涉嫌虚假”,《北京日报》2003年3月27日第6版。

22 http://www.law-bridge.net/LAW/20054/0611533730069.html。

23 张艳:“2007中国世界名牌申报”,《京华时报》2007年4月30日B68版。2007年9月11日,2007年度“中国世界名牌”揭晓。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3个“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分别是波司登品牌羽绒服、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IMC中集牌集装箱和杭州市万向集团生产的钱潮QC牌万向节。据悉,评价标准包括国际化程度、市场主导能力、发展和创新能力以及质量水平四个方面,同时还要考查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质量诚信方面。胡笑红:“质检总局公布3个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京华时报》2007年9月12日B34版。

24 童大焕:“名牌风波中的权利尴尬”,《中国青年报》2003年4月7日第2版。

25 “首批‘中国版’世界名牌出炉”,http://cn.biz.yahoo.com/05-09-/2/cfut.html。

26 张艳:“2007中国世界名牌申报”,《京华时报》2007年4月30日B68版。

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5条。关于企业的名称,先后有许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以及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2004年修订)等等。其间关系彼此交错,有必要先行厘清。其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分工。其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0),《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都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一部法律规范的整体。《条例》是《细则》的制定依据,《细则》依附于《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条例》具有解释意义。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当企业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条例》追究(包括处罚)企业违法行为时,只要《细则》具备了施行效力且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追究的适用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时,除当然适用《条例》规定外,还可同时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其三,前述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等三份文件已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四十七条废止。这样一来,主要的问题就是协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关系了。尽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称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但其对许多问题的规定都有所突破和改变。比如,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则要求企业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又比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但不包括市辖区的名称。市辖区名称必须与市行政区划连用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第7条则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四十七条(1999年版第四十九条)则仅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其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抵触的,同时失效,并没有解决它们之间的协调问题。不过,由于两个规定都是由同一个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2004)的适用应优先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

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行业或经营特点的要求显然是与计划时代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的严加控制互相表里的。目前有关经营范围以及对超范围经营的管制都已经大大放松,如此情形下,继续坚持企业名称中必须包含行业或经营特点的描述是否还有必要?值得探讨。

29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公告(909)",《经济日报》2006年5月17日第16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核定为“设立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或代表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北京”或“北京市”。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5]451号,2005年3月18日)。

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十条。根据该条规定,“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作为行业的限定语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31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其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此前的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第七条也规定,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十一条。虽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称是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但是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第7条却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的内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其中,企业名称中的所在地一般为“市”(有时省略,且即使是在市辖区的工商分局进行的登记亦然),如:威海超时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威海市瑞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中涉及自然人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所谓“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详见《山东省威海市工商局环翠分局企业注册局公告》(2006年4月6日),《经济日报》2006年4月6日第14-15版中缝。

但令人疑惑的是,笔者见到了在企业名称中冠以省县两级行政区划名称,却是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实例。如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证机关为山西省平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142431203412。

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十二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而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十九条)。

34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35 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十四条。

36 《商标法》(2001)第十条。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如“青岛”牌啤酒、“哈尔滨”牌啤酒等。

37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8日终审,郭春明:“‘红河’商标案评析”,《中国法律》2004年第4期,第35-36页(Guo Chunming: "Analysis of Case of Dispute over 'The Red River' Trademark," China Law (bimonthly), August 2004, pp.100-102.)就是很好的例证。案外人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红河”商标,并于1997年6月7日被核准。2000年1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转让给本案第三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2001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撤销“红河”商标的申请。2002年9月12日被告做出(2002)第17号裁定,认定“红河”商标有效。原告不服,于2002年10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引发本案争端的一个事实是:“红河”既是我国云南省红河县及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行政区划名称,同时也是我国对源自云南的元江流经越南部分的习惯性称呼。在笔者看来,这一点类与我国习惯称呼韩国首都Seoul为“汉城”类似。

38 《商标法》(2001)第八条。

39 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第八条。但是根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40 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Mysheros Developing Inc. v. Misher Fashion Design (Beijing) Co. Ltd.)。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1997)二中知初字第4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15日终审,审理法官为别小壮、刘薇、马永红,案号(1998年)高知终字第71号。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一中院民五庭、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编著:《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另见周林主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英对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186页。该案的英译见Zhou Lin, ed., China Court Cas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gihts (Chinese-English Edition) (Beijing: The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Press, 2002) 598-625.

41 冯象先生曾提到在哈佛大学申请“哈佛”商标、成立上授权办公室之前,哈佛广场即有一家与哈佛无任何隶属关挂靠关系的书店以“哈佛”为名,并继续可以免费使用这一名号,以及www.harvard.cm域名。冯象:《政法笔记·弁言》,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真不知是该赞许我们的商标保护意识更强,还是法律替驰名商标持有人想得更周到。

4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6年1月审结。审理法官为吕国强、李国泉、杨煜。案号为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1。详见http://www.shezfy.com/index.asp。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06年12月20日审结。审理法官为朱丹、李澜、马剑峰。案号为(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2号。详见http://www.myipr.com/suma/2007-01/50056.html。

43 张晓蕊:“两年‘马拉松’终有果,上海星巴克被判商标侵权”,《北京现代商报》2006年1月4日。http://news.soufun.com/2006-01-04/609844.htm。朱勇、梁宗:“星巴克商标被侵权,上海‘星巴克’判赔50万”,《上海青年报》。http://content.chinasspp.com/News/Detail/2006-1-4/27354.htm。杨金志、梁宗:“美国‘星巴克’状告上海‘星巴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1/04/content_4007817.htm。朱力:“星巴克中国的股权之争”,2006年2月24日《中国经营报》。http://www.cb.com.cn/1643/00028419.htm。

44 惠正一:“美中星巴克对垒,上海星巴克再次败诉”,《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2月28日C3版。

45 中国内地第一起域名纠纷案,广东科隆(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新会永安制衣厂抢注kelon.com.cn域名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因原告撤诉而没有留下有意义的司法判决。石家庄富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北京弥天嘉实业有限公司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也试图依据自己注册商标在先的事实要求法院判定被告恶意抢注域名pda.com.cn,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被告以PDA系指(Personal Data Assistant)即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为主要抗辩理由,有效地瓦解了原告的起诉。以上两案均见黄晖:“制止网上占地、网上混淆和网上联想——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三条基本原则”,《中国法律》2001年第2期,第31页。Huanghui, "Prohibition against Cyber squatting, Cyber-confusion, and cyber-association: Three basic principles of solving domain name conflicts with trademarks," China Law (bimonthly), April 2001, p94.除了本文介绍的几个案例外,相关的案例还有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海曙硕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1月15日判决);蒋海新与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判决,案号(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4号。审判长陆卫民,代理审判员周庆余、杨煜。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46 另可参见前引黄晖文,第30页。Huanghui, supra note, p95.在该文中作者称.com等为“顶级域名”。这实际上是遵从美国的说法,而与我国目前(2004年以来)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美国学者指出,在美国存在着7个顶级域名(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GTLDs),其中的和只属于美国,其余的5个、、、、为万维网(World Wide Web)上通用的。See Herbert M. Bohlman and Mary Jane Dundas, The Legal, Ethical and International Envirment of Business, 5th ed. (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 2004) 24.在该书的附录I(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 (ITLD))中还收录了.cn,.us,.uk,.hk等所谓“国际顶级域名”。

1990年10月钱天白教授代表中国正式在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分配管理中心注册登记了我国的顶级域名.CN,并建立了我国第一台CN域名服务器(暂时建在德国卡尔斯鲁厄(KARLSRUHE)大学)。1994年5月21日,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完成了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服务器的设置,结束了中国的.CN顶级域名服务器一直放在国外的历史。其后,在CN下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域名体系。顶级域名CN下设立由两个字母组成的二级类别域名和二级行政区域名,如:CO.CN(商业机构)、GO.CN(政府机构)、OR.CN(非营利性组织)、EB.CN(河北)、EN.CN(河南)、HA.CN(海南)等,用户只允许注册三级域名。

1997年5月30日,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原来由两个字母组成的二级类别域名将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改为三个字母,同时二级行政区域名仍保持两个字母组合,但对部分组合做出适当调整,如:CO.CN、GO.CN、OR.CN、EB.CN(河北)、EN.CN(河南)、HA.CN(海南)及 CANET.CN将停止运行,分别改为:COM.CN、GOV.CN、ORG.CN、HE.CN(河北)、HA.CN(河南)、HI.CN(海南)。原在 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二级域名进行注册。同时,宣布成立CNNIC工作委员会,并正式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行使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职责。

2002年9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开始实施(3月14日信息产业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日第24号部令发布)。11月22日 信息产业部颁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对中国互联网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的具体形式、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2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再面向用户受理域名注册申请,该服务改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承担。3月17日,CN二级域名正式开放,用户可以在顶级域名CN下直接注册域名。

2004年12月20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Regulatory Measures on the Internet Domain Name of China)(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5日第30号部令公布)将顶级域名定义为“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11、12条更明确将.gov,.edu列为二级域名。12月23日 CN服务器的IPv6地址成功登录到全球域名根服务器,支持IPv6网络用户的CN域名解析。到2005年7月31日,CN域名注册量达722944个。

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2006年2月6日),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类别域名”7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MIL—适用于中国的国防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 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 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2006年12月19日,网通集团宣布,已就开通根域名中国镜像服务器与美国威瑞信(VeriSign)公司达成协议,签字仪式于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今后中国网民访问.com以及.net 网站时,将不再由设置在境外的域名根服务器(root server)提供域名解析服务。2005年,美国商务部曾宣布将坚持保留对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的监控权,以继续掌握全球互联网的最终控制权。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和网通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开通根域名中国镜像服务器,使中国互联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得到进一步保证;同时,将大大提高了中国境内互联网用户连接相关网站的速度。金朝:“中国开通镜像服务器,域名解析不再绕道美国”,http://www.sina.com.cn,2006年12月19日。Internet上的计算机是通过IP地址来定位的,每个IP地址都对应着Internet上的某台主机。由于IP地址难于记忆,人们遂发明了域名来代替IP地址。但通过域名并不能直接找到要访问的主机,中间要加入一个从域名查找IP地址的过程,这就是域名解析。

47 当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48 该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1年5月受理。“美国百事公司诉广州开发区城市害虫防治技术开发中心域名争议案”,《中国法律》2002年第1期,第29-32页("Pepsico, Inc.(U.S.) v. Urban Tech. Development Center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Pests, Guangzhou Development Zone, " China Law (bimonthly), February 2002, p90-94)。我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审结的北京正普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权及域名纠纷案。该案中,法院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认为知名网站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故从维护实体正义的角度出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这也是司法机关首次通过判决的形式认定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下属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权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

49 当然,投诉人同时指出的,被投诉人将与自身业务无任何关联的“百事”用做二级域名不仅侵害了投诉人的在先权利,而且容易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商号造成混淆,也是其最终胜诉的一个原因。

50 “2005中国驰名商标年度十大新闻”。

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6月20日)。见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case01.htm。另可见前引黄晖文,第32页。Huanghui, supra note, p.95.赵玲:“‘IKEA’域名侵权案中的法律推理问题”,《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395页(Zhao Ling, "Legal Reasoning in Inter IKEA B. V. v. Beijing CINet Co. Ltd,"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1 (2001), 391-395)。该案的案情及判决还可见周林主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中英对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319页。该案的英译见Zhou Lin, ed., China Court Case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gihts (Chinese-English Edition) (Beijing: The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Press, 2002) 776-802. 从本案的法院判决来看,原告是一家荷兰公司。但宜家的网站显示,其最初起源是在瑞典。

52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53 http://www.ikea.com/ms/zh_CN/about_ikea/timeline/full_story.html。其网站www.IKEA.com的最初版本是在1997年推出的。

54 宜家计划在2006年底开设四川成都店。陈颐:“宜家计划2010年在中国建10家店”,《经济日报》2006年4月13日第9版。2006年11月29日,宜家家居成都天府店开业。这是其在华开设的第四店,也是中国西部第一店。霍朗:“宜家中国第4店明天成都开业”,《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1月28日C3版。

55 如果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给出的定义,驰名商标需要在中国为包括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显然,IKEA并不能构成中国“驰名商标”。

56 该条原文作: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traemark is well-known, Members shall take accound of the knowledge of the trademark in the relevant sector of the public, including knowledge in the Member concerned which has been obtained as a result of the promotion of the trademark.

57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页。实际上,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偏重本国利益则更是屡见不鲜。法国法院从1974年至1991年通过判决认定了11个驰名商标,其中多数是法国商标。而德国法院(以及行政主管机关)也曾将日本“三菱”商标判为与德国“奔驰”图形近似、将日本“田边制药”判为与德国“拜尔制药”文字排列近似。前引郑成思书,第202页。

5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高知终字第76号)。判决于2001年11月做出。审判长陈锦川,代理审判员张冰、刘辉。另见Peter Ganea and Thomas Pattloch, Inte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a. Christopher Heath ed.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 129.

59 在我国内地,药品标识存在着“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标名称”以及“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区别。如“康泰克”、“白加黑”其通用名称都是“盐酸伪麻黄碱”。有关统计表明,我国200种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6个药名的占25%,7个药名的占15%。而同一成份的药品通常有多个厂商生产,由于各自名称不同,被很多制药企业改头换面后当作“新药”销售,由此导致的价格差异也是药价虚高的一个原因。郭艾琳:“SFDA严令:药品广告药品名主打品牌靠边站”,《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4月17日C3版。为遏制“一药多名”的现象。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药品广告中将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60 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范武:“美国辉瑞公司诉深圳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国法律》2001年4月号,第37页(Wang Fanwu, "Ammerican Pfizer Inc. v. Shenzhen Wanyong Information Network Corp.-A case concerning infringement upon the exclusive tight to use a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 China Law, April 2001, p103-105)。“伟哥”商标被广州威尔曼公司抢注。这是美国辉瑞公司不能将其在中国用作商标的主要原因。郭艾林:“专利权之后,辉瑞再次捍卫‘万艾可’商标”,《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2月29日C2版。本案同时涉及到的另一个话题是,在中国内地法律明确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且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2001)第11条)的情况下,原告的“viagra”注册商标充气量只能是“药品商品名称”(而不是“药品通用名称”,否则其将丧失作为注册商标的基础条件)。

61 不过,在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10日受理,7月11日审结)中,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所持有的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也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有争议的域名。该案中,案外人(美国)埃尔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年2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CONVERSE”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545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3类:衣服,续展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袜子,后核准转为商品国际分类第25类。1985年10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1988年6月10日又转让注册人为(美国)英特科子公司,1990年10月25日再次转让注册人为(美国)康沃斯公司。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称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产销售运动服装和运动鞋。被告国网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域名“converse.com.cn”,根据原告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和2003年6月5日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下载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注册单位: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联系人:张捷;域名类型:E;所属注册商:万网;域名服务器:ns.email.com.cn 202.106.186.239。法院认为: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故判决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62 2006年9月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决定》提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名营企业,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杨阳腾:“深圳推出扶持民营经济新措施”,《经济日报》2006年9月7日第7版。

63 比如,截至2005年底陕西省共培育出中国名牌产品9个,陕西名牌产品308个。冯其予:“陕西名牌战略打‘质量管理体系牌’”,《经济日报》2006年9月7日第7版。

2007年5月9日,《北京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市民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名牌产品评价以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基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申请条件为:消费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非消费类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不得申请。郭爱娣:“《北京市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民意,名牌产品评价取消终身制”,《京华时报》2007年5月10日A09版。

笔者还见过广告中使用“中国著名品牌”的。如大家之家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在《京华时报》2007年4月5日B52版刊登的一则广告就使用了“中国著名品牌”的名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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