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无形资产的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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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存在问题及建议

供稿:鞠慧来源:办税服务厅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2日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该政策对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减轻双重征税起着利好作用。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一、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最新政策简介

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对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则不准扣除。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果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都允许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从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固定资产抵扣相应概念界定不明,造成抵扣模糊。与固定资产抵扣有争议的相应概念有“动产还是不动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实际发生、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虽然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应文件作了规定,但解释并不十分清楚,各方理解不一,造成固定资产抵扣模糊。如“动产还是不动产”概念界定。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照此,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一些以构筑物形式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但在固定资产国标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在动产的范畴内。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炼油生产企业中的储油罐、炼钢厂的熔炼炉等都在此列。这些大型设备就构造而言属于动产,但其一经建成,又会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定义。如果将上述资产按不动产对待,不允许企业抵扣,将会给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

3、容易带来抵扣混乱。个别纳税人在新政策实施中想方设法打“擦边球”,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二是用于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纳税人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混淆优惠与非优惠项目虚假抵扣。纳税人将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外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购进货物,如老板及其家属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高档家用电器等变换开票名称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请认定抵扣进项税额。四是挂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虚假抵扣。某个人购进的运输车辆,挂靠注册在某公司名下,汽车销售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该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五是虚增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以虚构的固定资产购入来抵扣进项税额,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后以该一般纳税人名义开具的转手倒买增值税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

4、税收管理方面问题。一是认证系统人机结合不科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在同一张发票一并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认证发票的真伪,而对当期认证发票中含有的购进其他非抵扣项目不能识别。操作人员通过其他信息对发票内涵虽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划分不开。二是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是充分建立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高前提之下,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除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能实地核实外,主要靠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才能发现问题。如果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就失去了控管。三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到位。在调查中发现,有10%的纳税人对税法宣传不满意,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转型后最新的法律、法规、新政策执行中的办税流程等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1、存量固定资产的税款视财政税收状况分期抵扣。存量固定资产投入到生产和流通领域长期使用,其价值尚未完全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从公平角度讲,其所含增值税应与增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并抵扣,并彻底解决出口商品的增值税退税问题。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截止到2009 年的折旧额得到净值,按照净值计算出来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第二种方案是将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分离出来,作为待扣税款先挂在账上,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财政状况再分期消化。我们可以视财政状况来选择处理方案,如果财政状况不太好,则采用第一种方案;反之,则采用第二种方案。这既不影响增值税的彻底转型,又不会形成转型初期对财政的过渡冲击。

2、明确固定资产抵扣相关概念。一是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以《固定资产分类》国标94版—2006修改版为准,在此范围内掌握执行。与建筑物、构筑物验收不可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名义上的动产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相反,对于那些与不动产验收可以分割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二是实际发生进行判断。建议同时符合以下三方面,才可判断“实际发生”。一是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二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已验收入库并安装可使用,与发票(增值税扣税凭证)内容相匹配并记入当月固定资产账册;三是确定了货款支付的实质内容。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

3、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新购申报抵扣税款;二是对固定资产红字发票核查,防止通过调换以前年度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的;三是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申报抵扣税款。做到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票物核对,账表核对。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

4、畅通政策反馈,加大处罚力度。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细化相关内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能够执行到位,达到增值税转型政策改革的预期目标。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每一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征纳双方都有一个接受、理解的过程,对纳税人由于接受的信息不全面或者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的税收问题,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提醒服务等手段,促使纳税人改正错误;对于以各种方法恶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税务稽查给予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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