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现年56岁的李海婴,2006年5月被“双规”,同年11月被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庭上,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6年间,李海婴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案发后省纪委追回其赃款1068万余元、3万美元,省检察院追回其赃款430万元)。
最后,法院认定,李海婴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罪。其中,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占公款811.5万元;受贿214.5万元人民币,4万港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440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李海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宣判后,李海婴未当庭提出上诉。(来源:楚天金报)
看了这则报道,想到了马德“卖官案”。当时,北京市二中院对马德“卖官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马德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马德“卖官案”是2005年的一件大案,与今相隔只是3年时间。从马德“卖官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李海婴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没收财产100万元,不知是不是法律演绎人性化进步的结果,但有一点是值得怀疑的——没收财产100万元中这100万元是不是公民(李海婴)的个人合法财产呢?
一、首先,这100万元绝对是李海婴的个人财产,不可能是其整个家庭的总财产。
按照我的理解,法律不会把李海婴的父母、妻儿的合法财产作为他的个人财产没收掉,如果那样,这种没收完全有背于《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二、其次,李海婴能在56岁前通过合法途径累积到100万元的个人财产吗?
且看李海婴其人,1988年至1995年,先后任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常务副院长;1995年9月,任武汉汽工大成教学院代院长,当年12月至2000年5月任汽工大党委常委、副校长;2000年5月,三校合并后任武汉理工大党委常委、副校长(副厅级)。
李海婴官至“副厅级”,而“副厅级”的月工资是多少?在谷歌查询了一下,副厅级的月工资差不多要当于一个市长的月工资,即当前的3100元/月。现在,假设李海婴同志是从20岁开始工作,平均每月2500元的工资(够本了吧)。在他56岁时(2006年后被双规,不可能创造个人财产),他累积的个人合法财产应该是(54-20)*12*2500=960000元。除非他不吃不喝不住不行不嫖不赌,那么这96万元的合法财产仍不够让没收。
基于以上两点,我慎重猜测,这所谓的被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很是值得商榷。如果这100万元不属于李海婴的合法个人财产,那么法律不应该支持将其没收,应该是将其中不合法的部份作为脏款被追回。
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到没收财产100万元,而“李海婴”们的个人的全部财产到底有多少呢?希望有关部门能透明、公正的公开贪官们的个人财产状况,还平头百姓一个知情权。
PS: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有关对法律的认识如有错误,恳请指正!
去往论坛浏览此文章,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