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合同法上的利益区分为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史尚宽先生认为,信赖利益,即信无效之法律行为为有效所受之损害。在德国法中,信赖利益指当事人相信法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为消极利益之损害;德国法中,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是相对的概念。所谓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损失,又称为积极利益之损害。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相对立性体现在,如果以合同缔结时为准,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使权利人因复到未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成立或生效时的状态,是一种“回复原状”的保护,保护向既往作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是赔偿义务人在经济上应使权利人处于法律行为(尤指合同)如同被履行时的状态,是一种向将来的保护……。
英美合同法上的利益有三种,即期待利益、信赖利益与返还利益。期待利益指当事人依合同规定有权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的权益,包括当事人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时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信赖利益,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允诺的信赖而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当另一方违背其诺言时,为使信赖方恢复到原有的经济地位而赋予该方的权益。返还利益,即要求对方返还已给他的得益的请求权。……
可见,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的赔偿以合同有效、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含被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当然不能请求履行利益之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是只是原告的消极利益,也就是说,使原告重新回到缔约谈判开始之前的情势之中,因此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的构成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生产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信赖利益的损害指被害人既存财产减少而受之损失。这种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二是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如果在缔约过程中,受害人必将获得各种机会,而在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构丧失。简言之,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是鉴于间接损失较难确定,因此,只有在具备两个条件时才能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一是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是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可得利益在缔约过失发生时就已具备现实的成就条件,仅仅因为过错方的缔约过失才导致利益的丧失。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在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也即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受害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74-75页,对解释第5条租赁合同无效后进行处理的条文释义,撰写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宋春雨法官。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