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目前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就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此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被判缓刑的犯罪之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为正确把握缓刑考验期满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这一条件表明,只有当前罪与后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才成立累犯,这便将从重处罚的累犯了限定在严重的范围内。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内。上述5年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
二、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依据刑法第76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罚也没有错误,但由于犯罪人在考验期内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决所宣告的刑罚不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认为原判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务件,故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