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生与法制 来源:河北法制网 株洲法制民生频道

2013,民生与法制 来源:河北法制网

2013年已成为历史,我省法制发展领域也结出了令人欣喜的硕果,现特将2013年我省颁布施行的关乎民生的重要法规规章进行归纳,以期传播法制观念,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月

公交优先鼓励绿色出行

《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2013年2月1日施行,该《办法》直指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办法》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本省采用的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当地采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

按照《办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高污染机动车限行措施,根据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主城区内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设区的市和县(市)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根据本地实际设置公交车辆专用道路和公交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并逐步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

大型游乐设施应设安全隔离区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指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规定》还对与大家生活密切相关的电梯使用年限、维修、维护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电梯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电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或者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时间达到20年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做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鉴定结论。

《规定》中明确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隔离区、安全须知和明显的警示标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在索道站房及乘客候乘点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雷击和防风雨设施。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救援人员,并定期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快递企业要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河北省邮政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规定》提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隐匿、毁弃、冒领、倒卖、非法扣留、非法开拆邮件快件,不得损毁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或者影响邮政与快递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泄露。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规定》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属于国家禁止寄递物品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邮政、快递企业可拒绝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依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并核对有关书面凭证或者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月

食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规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月

重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两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和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重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最迟不超过两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学校医院防震减灾水准应高于抗震标准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条例》要求大型水库、矿山、油田、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

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条例》要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

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要求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学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我省干部提拔挂钩法律水平执法实绩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要与其提拔使用挂钩,录用国家公务员要把法律知识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河北省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做出新规定,明确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并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拟提拔使用的考查内容,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把法律知识列为考试的重要内容。

大雾霾监测需及时发布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针对河北多雾霾天气的现状,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我省“三公”消费再出紧箍咒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订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上述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以上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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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方面,《办法》划定了“红线”。各机关应当配备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要求的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违反规定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为防止一些部门“转嫁”公务用车消费,《办法》特别规定,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

对于公务接待费用,《办法》指出,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如果各机关召开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安排自助餐。

若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各机关应对其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和日程安排认真进行审查。同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数量及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9月

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10月

离婚妇女仍可承包原来土地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省内承包土地可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离婚妇女依然可以承包土地。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同样适用该规定。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11月

涉企检查应公开透明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立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长效机制,在规范行政行为的同时,赋予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等,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权益。38项条款包括保护措施、服务救济、法律责任等内容写入《规定》,这是我省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保护企业权益的专项规定。

针对行政机关打着监督检查的旗号,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规定》明确,涉企检查要公开透明,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无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和法律、法规依据的或无法定事由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压缩检查次数。

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向企业交付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印章和其他相关文本、电子资料,或者对上述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供暖室温不得低于18℃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于2013年11月起施行,供热最低室内温度标准由以往的16℃提高到18℃;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而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而供热单位还将受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亦将受罚;如果热费收取单位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收费单位将被处以三千元罚款。

《办法》明确,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产生争议,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按照《办法》要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供热方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否则,将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称,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张世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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