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知识大全 信用证基础知识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信用证业务功能

跟单信用证根据用途、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指示,银行为申请人提供不经受益人(出口商)同意或通知,随时由申请人提出修改、撤回或注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3、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5)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客户使用五种信用证的便利程度比较

种类条件

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自由议付信用证

汇票

需要或不要

不要

需要

需要

需要或不要

需要或不要

汇票期限

即期

远期

远期

即期

即期

受票人

指定付款行

指定承兑行

指定承兑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限制/自由使用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限制

自由

付款给受益人的时间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远期付款

即期付款

(票面金额=净款+买方支付利息)

即期付款扣减利息

即期付款

扣减利息

起算日

装运日、交单日或其它日

承兑日

承兑日

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













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开证行通知行或其他行

通知行或其他行

被选择愿意议付的银行

5、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7、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以客户担保债务偿还或贷款融资为目的而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一般有借款担保和履约担保。

8、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其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无需经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信用证常识

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须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提交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信用证项下所须对外支付的资金足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向银行提出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备用贷款;与银行签订备用贷款合同;

(4)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正式信用证,并通过合适的国外代理行,将信用证正本通知给出口商,同时将一份信用证副本交给进口方;

(5)银行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信用证是在进出口外贸易中的常用证件.

简单的说:你要卖东西给外国人,但你们双方都是第一次,大家都不放心,这时,可以有银行作为担保,对方先将钱存到银行里,当你将货发出去后,对方验收无误,你就可以从银行拿钱.

讽刺的是,信用证其实是大家都不信用时所采用的一种贸易方式.

简单说呢,L/C就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什么条件呢,就是你要给银行提供符合L/C要求的所有单据.如果银行审核这些单据与L/C要求的一致,那银行就会付给你货款,而不是买方给你货款,然后银行会跟买方联系,要他们拿钱再买银行从你手中得到的单据,最后买方凭这些单据去提取货物,这笔交易就算完了,你地明白....

信用证不是个人用的东西啦。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单证,也可以理解成是一种付款方式。

通俗的说吧。就是我在银行开一张信用证,我把信用证给你。然后你再把货发给我。你可以凭我给你的用证到银行去拿货款。银行看到信用证和相关发货单据就付钱给你。因为银行最终会来问我要这笔货款。你就可以不必承担发货后拿不到货款的风险了。也就是银行把信用借给我了,从中做了担保的角色。当然银行收费也不会小的。

信用证的流程?什么是打包贷款?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打包贷款是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当我行的客户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需要资金进行收购或生产以便备贷出运,如果此时流动资金不足可凭收到的正本信用证向我行申请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的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7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信用证正本留存于我行,并作好跟踪调查工作,以确保客户出货后不向其它银行交单议付;

(3)正常情况下以该信用证项下议付押汇或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也可以该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款作为还款来源。

打包放款的办理手续:

(1)客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

(2)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3)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后,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5)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收汇后及时还贷。

什么叫做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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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业务中,至少在中国,议付的概念大部分是指向出口地银行交单据,出口地银行会帮你审单,帮你寄单据,并不给你提供资金融通。这里面,银行就好像是一个代理人的角色,如果拒付了,他会通知你,开证行拒付,你去做客户的工作。如果付款了,他会告诉你,钱回来了,我给你入账了。这项业务中,银行是几乎没有风险的,我们目前把这个也叫做议付,实际上是代理交单而已。

信用证业务中的议付,实际上指的是出口押汇。本来信用证付给你钱的是开证银行,或者是付款行(保兑行),但是你在出口地一般会找一个银行交单,这个银行审核单据一致后,如果该银行认可,可以先把信用证金额给你,然后拿你的单子去付款行索汇。如果付款行正常付款,一切ok,如果拒付,交单行可以向你追索。这种有追索权的信用证项下资金融通就是出口押汇,也就是我们书本意义上的议付。

即期议付信用证和 by payment的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远期信用证和by deferpayment by acceptance 又有什么区别?

信用证中的议付的英文原文是"negotiation",意思是信用证受益人把单据交给他当地的银行(多数是通知行),由该行进行议付(negotiate),其过程是1.以议付行的身份审核信用证和单据;2.垫款给受益人;3.寄单给开证行索偿.该行因而成了议付行.

在实务中,很多议付行在操作中并没有垫款给受益人,就以议付行的名义寄单给开证行,仅仅起代收银行的作用. (只有垫款给受益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议付行为).

(This L/C is available) by payment 的信用证是付款信用证,其与议付信用证的细微区别在于受益人的银行是以代受行的身份寄单索汇,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付款给代收行,而不是偿付给议付行.这是法律行为上的差别,平常实际操作感觉不出.

远期信用证中有 by deferpayment 和 by acceptance 这两种方式. by deferpayment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延期付款;by acceptance是在收到单据后先作书面(现多以电文方式)承兑(acceptance),表明已收单据,承诺在若干日后付款.前者没有acceptance的环节.

议付银行是什么?

一、议付行的性质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是信用证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那么议付行在信用证关系中的作用是什么呢?根据信用证流程,受益人备齐所有单据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如果通知行不对信用证进行议付的话,那么其仅仅是接受单据并将之转递开证行。受益人要等到开证行审单完毕,确认单证相符,并将信用证金额扣除必要费用的净额付至通知行后,才能从通知行获取货款。如果通知行接受开证行邀请,愿意对信用证进行议付,就成为议付行。议付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便留下单据,将信用证净额(信用证金额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行购买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是建立在开证行保证偿付的基础上。

二、议付行审核单据的标准

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标准”规定,银行(包括议付行)审单应遵循以下几个准则:

(1)信用证交易为单据交易,银行审单就是审查单据是否“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

(2)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3)银行审单应该不违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并非每个字母、每个标点符号都相符。

(4)银行对未规定单据不负责任。如果银行收到这类单据,他们将把单据退回给受益人或传递给开证行,并不负任何责任。

(5)银行审单不得超过七个营业日,即银行应于在接受单据之日第二天起不超过七个营业日之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绝单据。

问议付(交单)的具体操作过程?

做议付的第一步是选定一家议付行:对此,首先明确议付信用证也是可以分为限定性议付信用证和非限定性议付信用证两种类型的。

限定性议付信用证,顾名思义,就是该议付信用证中已经明确注明由某某某银行作议付的信用证。这样一来,信用证受益人是没有选择的,必须按照信用证要求执行。

而非限定性议付信用证呢,正好与此相反,它可由受益人自由选择议付行,既可以是在该信用证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以外的任何一家银行。

值得说明的是,在任何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的的前提都必须是在该银行开立有人民币和外币账户。另外,每一家银行出于尽可能多办理结汇业务的自身利益考虑,都是很乐意接受议付业务的,尤其是外资银行,当然费率也是略高的。

在选择议付行的时候,也会有一些小技巧,比如说就可以尽可能选择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分行或者合资银行。这样可以进一步简化流程,甚至节省开支。

第二步就是与议付行联系,准备交单议付;这个过程主要是出口商自己严格审单后,将该信用证内容通告议付行。

第三步就是携带全部交单文件和信用证送达函到议付行履行交单义务。由于各个银行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构建历史各有不同,操办议付和结汇业务的部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应该与该银行的国际贸易业务部出口单证科的相关人员联系。这样的科室一般是不在其营业网点开设窗口的。而且这样的业务,只有在省市一级的银行才开有此业务。

最后,出于我国外汇政策的制约和回避金融市场风险的考虑,我们国家境内的所有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都是不允许做完全的议付的。也就是说,我们境内银行所作的议付,和国际惯例上的“议付”是有区别的,只是审核单据并代为交单,并不需要真正付出信用证金额,而是等到付款行完全付款后才将信用证款项转为人民币后打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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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基础”模块的教学反思有机化学的知识分布在必修2和选修5两本教材里,注重知识的获取过程,与生活、生产实际的联系;但知识的体系不如以前课本那样有系统性,给实际教学带来不便。老师教学时并不好处理。对于必修2有机知识教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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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知识结构:从金字塔形向蜘蛛网形转变

一会去机场,昨晚在准备明天的讲稿时,忽然想到要找一幅图,来说明自己的主张,于是想到了这两幅金字塔形的知识结构,一直是教育界提倡的,它的核心思想是宽基础,按照学科知识体系按步就班、循序渐进爬到金字塔的尖顶。老师们常常教导我们,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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