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一、应税收入
(一)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列为不征税收入。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折扣、折让应如何处理?
解答:1.商品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三)一居民企业接收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项汽车检测设备改造款,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第七条中列出的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后,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改造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一并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现有部分自产产品展示在公司样品间,请问这些从仓库领出的产品是否应该算作销售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中所涉及的“货物”包括自产、外购货物。
(五)实行新税法后跨期收取的房租如何计入收入?
答:跨期收取房租,从2008年起应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项,都要确认收入。
二、税前扣除
(一)A企业从B企业挖来一个员工,因该员工在B企业合同未到期,需要支付违约金,且由A企业负担该违约金,请问该违约金可在A企业税前扣除吗?
解答:企业支付并列支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违约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机构因其客户到期未能履行偿还贷款责任,起诉到法院,并依据法院规定预先垫付一切诉讼费用。后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产无法执行,法院下达终止执行,该行债务和诉讼费用无法追索。金融机构预先垫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
解答:胜诉方预先垫付的本应由败诉方承担的诉讼费,如果经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胜诉方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三)、企业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
解答:如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季度申报时“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第4行“利润总额”金额应为:企业申报期内账面实际利润或亏损金额加按照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及预计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在计算过程中已经进行扣除。
(五)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国家出台了特殊优惠政策,即在2008年底前企业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税前扣除,但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税前扣除的凭据为纳入财政管理的专用票据。
(六)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按旧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请问2008年起能否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调整折旧年限。
解答: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只适用2008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按照自己会计核算要求自行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长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按照会计核算计算的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七)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列支,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已不能在子公司中作费用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企业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八)煤炭生产企业计提的安全费是否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据此,安全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九)企业开办费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之前成立的企业发生的截止2007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开办费余额部分,在实行新税法后仍执行“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原规定,在剩余期限内分期扣除。
(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
答: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十一)企业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执行上述三费的扣除问题时,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有节余,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列支,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14%比例内据实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十三)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十四)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五)一内资企业2005年2006年亏损,2007年获利但没弥补亏损正常纳税,现2008年获利,请问是否可以用2008年获利弥补2005、2006年的亏损?
答: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2007年度应弥补2005、2006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部分后,2005、2006年仍有应弥补亏损余额的,可以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十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十七)社会保险缴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具体标准?
答: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按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实发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按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基本失业保险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20%),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十八)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十九)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2.不采取上述补助方式的企业职工,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二十)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通信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业务凭据有何规定?
答: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转交相关业主,开具时应分别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业主凭通用发票据实税前扣除。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无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二十二)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2.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二十五)企业上年度对已按暂估价值结转成本的存货,由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及时取得发票,已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现已取得发票,请问能否在今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十六)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问题解答
1、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时,期间费用按照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税前申报。那么截止到2007年末,假如未完全销售,则2008年1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期间费用部分未税前申报,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2008年税前扣除?
例如:某项目2006年1月1日开工,同年取得预售收入15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000万元,2007年完工,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期间费用4400万元。截止2007年末,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
08年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85%,期间费用500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及税金4500万元,当期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成本费用假设全部取得合法凭证,各项费用扣除符合税前扣除比例)
截止2007年末,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费用=(1000+4400)*60%=3240万元,剩余2160万元(1000+4400-3240)应如何处理?
答:以前年度预售阶段的未扣除期间费用,符合税前扣除原则的可以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主表13行“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54行“其他”的第四列填入以前年度未申报扣除期间费用余额216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60万元,向以后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
2、外资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以前,未完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在取得完工销售收入后可以按照当年的完工比例和收入比例允许税前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后,对于递延至2008年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答: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外资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以前的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和2008年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汇算清缴计算扣除
例:2006年(未完工)发生100万业务招待费、2007年(已完工)发生120万招待费,2007年取得销售收入12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2007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1500*0.5%+(12000-1500)*0.3%=39万
按照当年销售比例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
(100+120)*60%=132万
2007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当年应纳税调增132-39=93万元。
2007年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为220-132=88万元
2008年收入1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
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60万*60%+88=124万元
第二步:按照销售收入的0.5%计算扣除标准
15000*0.5%=75万元
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5万。但是企业实际计入当期期间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另外因为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88万元是包括在预售阶段的期间费用之内的,而预售阶段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余额根据问题解答一已经通过附表三54行第四列纳税调减,因此纳税调增73万元[88-(75-60)].在填报申报表时,在附表二成本明细表中的管理费用中包括6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3列填入73万元。
3、外资房地产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发票,完工时可以根据预算的80%结转扣除,最迟在完工之后的三年内收集并扣除。实行新税法后,对于以前年度开发的项目未及时收取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执行新税法后,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除了规定允许预提的费用之外,其他成本费用应以取得合法凭证的金额,根据已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配比扣除。
例: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完工,当年取得收入15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60%,开发成本预算20000万元,截至2007年取得合法凭证的开发成本发票8000万元。
因企业07年完工是无法取得全部成本发票,当年允许扣除的计税成本=20000*80%*60%=9600万元
2008年继续取得开发成本发票9000万元,累计已售面积/可售面积=90%
2008年允许扣除的计税成本
=按照取得合法凭证的金额与已售面积配比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成本
=(9000+8000)*90%-9600=15300-9600=5700万元
5700万元填入附表二成本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4、一房地产企业原为内资企业,2007年转为了外资企业,在内资企业期间有亏损,2007年按照外资企业的规定预售收入按B类企业申报。请问该企业在内资企业期间的亏损在以后年度应该如何弥补?2007年是否作为一个补亏年度?
答:对于符合税收规定的亏损,允许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其中2007年应包括在弥补期限之内。
5、外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预售利润率实施新税法前后存在差异,如何协调?
答:如果在08年度完工,根据外资企业实际结转完工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实际预售利润率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52行第4列。
如:某外资房地产企业,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根据规定预售利润率为15%,08年前3季度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按规定预售利润率为25%.08年12月完工,共计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假设预售收入全部结转完工收入),企业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调增调减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5%+2000*25%)
=1000-650
=350万元
其中,利润1000万元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分别通过附表一和附表二转入主表的13行“利润总额”。650万元应该填入附表三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的第四列
5、2008年度起外资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其预收房款按预售利润率计算预售利润并入利润总额中申报纳税,但其以前年度已经预缴的税款(预收房款部分),是否可以填入季度申报表的预缴税款栏次中?
答:不可以。实行新税法后,外资企业原执行的青国税函[2007]160号第二款有关季度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按新税法规定,季度申报时,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是(企业本年度的累计会计利润+本年度累计预售收入*预售利润率)*25%,预缴税款栏次仅限于填报本年度前几个季度的实际已交税款,不得填报以前年度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
年度申报时,如果该企业已经完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是:企业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包括在本期结转完工销售收入的以前年度预售收入根据预售利润率计算的预售利润。
如果该企业未完工,不得调减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
因此无论季度申报还是年度申报,以前年度的预售收入缴纳的税款均不能直接作为已交税款冲减。
如:某外资房地产企业2007年A项目预售收入3000万元,按15%预计利润率确认预计利润45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
2008年1季度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
2季度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50万元。(因该项目位于五市范围,适用的预售利润率为20%)
2008年10月份A项目开发产品完工,取得完工销售收入6000万元(假设取得的预售收入已全部结转完工销售收入),配比计算的销售成本及税金你3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期间费用1200万元。
1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1000*15%*25%=37.5万
2季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150+(1000+1000)*20%]*25%-37.5=25万
剔除其他因素该企业2008年A项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6000-3500-1200)-(3000*15%+2000*20%)]*25%=[1300-850]*25%=112.5万元
本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2.5-37.5-25=50万元
6、内资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后来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该事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果房地产企业自建的商品房,在实施新税法后用于公司自身的办公用房,因未涉及产权的转移,可以不用纳税。
7、外资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出预计利润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预缴所得税?
答:外资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可以弥补当年度的亏损。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允许弥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亏损额。
8、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成本需在已销产品与未销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如果已销产品中有以前年度销售的,如:某企业可售面积10万平方米,2007年已销5万平方米,2008年销售3万平方米,2008年发生后续成本100万(假设成本对象就一个,已完工),那么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可税前扣除的后续成本如何计算扣除?
答: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扣除的后续成本支出为:
100万/10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80万元
如果属于外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度根据外资房地产企业管理规定已经预提了后续成本支出的,在08年计算扣除的后续成本中应予以扣除。续上例,该企业(外资)07年已按规定预提30万元的后续成本支出,则2008年允许扣除的后续成本为:100万/10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30万元=50万元
三、税收优惠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不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今后上述目录如有新的版本发布,按新版本执行。
(三)我公司符合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条件,2008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同时符合新税法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否可以放弃过渡性优惠,选择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实行新税法后,纳税人在哪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需向国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农林木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转让所得、过度性税收优惠。
2.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四、征收管理
(一)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涉及到跨区利益,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计算收入、成本,不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该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1.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行查帐征收并已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次年可直接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税款。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年首次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将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纳税人无需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以上规定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有关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解答
1.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分支机构取消税种后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汇总总分机构相关数据计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各个分支机构汇总名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总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表样见正式文),分支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2.无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仍未提供的,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行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2008]57号)第六条规定办理,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构盖章的弥补亏损台帐的复印件等资料,由总机构统一弥补。
(四)我公司是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08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率为9%.我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33%.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五)实行新税法后企业经营管理中有哪些事项需到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税务政策规定与会计处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度。为了解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将下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备案,管理员应做好备案登记和资料保管工作:
1.是否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何种《会计制度》;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划分标准。
更多阅读
X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意见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难以判断可否抵扣。对建筑物和设备的界限难以准确界定。例如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规定,化工生产线上的“槽”既有代码为03的构筑物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现就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 税务登记类型
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12366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12366-1热点问答(66期)日期: 2013-09-27 来源:纳税服务科(2013.07.01—07.31)(编号712)问: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改增试点政策(财税〔2013〕37号)主要有哪几方面的调整?答: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安徽国家税务局网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提高纳税评估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