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记账的缴纳印花税税收政策,应首先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的要求建立相关账簿。
会计政策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的规定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
印花税政策,《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薄,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薄,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薄。
其他账薄,是指除上述账薄以外的账薄,包括日记账薄和各明细分类账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依照法规规定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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