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方主观上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4)意思表示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1)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2)疑假买假构成欺诈。
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以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是合同以外的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注意:因欺诈而订立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以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有具体的胁迫行为的实施;2)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4)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注意:1)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2)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但是胁迫人以自己的生命健康等作出威胁,一般认为不构成胁迫。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4)典型胁迫是手段不合法,目的不合法。手段不合法,但是目的合法是胁迫;手段合法,但是目的不合法也是胁迫。
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胁迫而订立的遗嘱是无效遗嘱。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欺诈和胁迫在对意思表示的强迫程度上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在欺诈的情况下,意思表示往往是当事人自己主动作出的;在胁迫情况下,意思表示是在另外一方当事人胁迫下做出的。受强迫的程度,胁迫明显高于欺诈。典型就是身份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而因胁迫订立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3)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在于:
(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当事人正处于这种紧迫的需要或处于危难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迫使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即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是被迫接受意思表示的内容,而不是主动提出某一意思表示;如果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提出某一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对意思表示的作出者是明显不利的,不构成乘人之危。
注意:乘人之危的判定主要是看该具体的显失公平的条件是由谁提出来的。
(3)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还包括: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他人利益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对这类的民事行为应作广义的理解,实际上涵盖了一切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但是一般来说,如果是作为违反法律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个法律是有特定含义的,第一,违反的法律一定是强制性规范;第二,强制性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能够导致无效的一定是效力行规范。即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才是无效的,违反管理性规范未必是无效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举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涉及的纳税跟房屋买卖的价款有关,当事人遂把一部分价款转嫁为装修款,即将房价款压得很低,将装修款提的很高。这种行为其实也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重点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乘人之危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等的行为效力及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