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说了一些一般的情况,概括得不全面,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进行具体处理: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
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8.应由个人负担的公积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能税前扣除。
9.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扩大了财产损失扣除范围,明确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程序,首次详细的分项列示了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所应提供的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损失的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此,会计上对企业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法对损失的固定资产采取审批扣除的方式,即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税前扣除后,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