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障您权益的协议书可以很好的把控婚姻财富中的风险,预见性的防控和规避。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书这三者的不同很多人都不了解,也有些案件最后是因为一纸不恰当的协议书而导致当事人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前不久一个客户找到我,向我表示他的婚姻出现问题,但他和妻子之间关于离婚协议书已经前前后后制作了八份,不知道最后该按哪份履行。今天我们就简单探讨下这些问题以及我们团队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些操作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说就是契合第19条的规定,协议不仅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同时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的分配事宜。从签订的时间点来谈,婚前财产协议既可以在婚前签订,也可以在婚后签订,只要协议是婚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婚姻当事双方来说就是有效力的。婚前财产协议作用在于: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定双方婚前婚后各自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使双方在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时有更充分的依据,也会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中的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的约定。与婚前财产协议类似也是根据第19条制定的,区别在于签订的时间点是在婚后进行,可以说对于没有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来说,婚内财产协议的签订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也能更好的维护彼此的财产。协议中不仅可以明确彼此的财产归属,更可以确定婚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为了预防一旦因婚姻出现问题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我们团队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对协议进行公证,尤其是协议内容中约定涉及不动产、赠与财产的。在效力限制上,婚内财产协议没有公示,有别于婚前财产公证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对于涉及第三人的通常无效。举个例子,对于婚姻生活中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付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包含自愿离婚、婚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监护、探视及配偶的赡养费等。协议书最重要的一点签订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的生效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对于一些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并不办理离婚手续,更有当事人拖了几年再拿出来离婚协议书进行起诉,对于这些情况要了解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这类客户我们建议应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而不是签订离婚协议书。
婚姻是爱情的归宿,财产约定是爱情的试金石。律师温馨提示:我们无须避而不谈,更不要因为碍于情面而难于启齿,婚姻不是儿戏,签署相关财产协议可以更好的保障彼此的权益。一份合法合理的婚姻财产协议,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更是对爱的表达,莫让婚姻绑架财富,给爱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