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企业财产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险种。企业不能单独投保机器损坏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或者综合险、一切险)的基础上,把机器损坏险作为附加险投保。在我国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只对诸如电力、矿山、船舶行业或者有重大价值的机器或者一般单位的如锅炉、电梯等特种安全设备接受投保机器损坏险。
险种 | 基本险 | 综合险 | 一切险 | 机器损坏险 | |
保 险 标 的 | 三者范围一致,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均可作为保险标的。[1] | 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完毕并已转入正常安全运行的机器设备。 | |||
保 险 责 任 | 基本 责任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包活施救费用),责任范围一切险最广,基本险最窄。 | 人为事故、电气事故等[2]造成的机器损失。 | ||
责任 免除 |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等;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设计、制造或材料缺陷;被保险人操作不当等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 与财产险主险基本一致[3],但不包括上一栏列明原因造成的损失。 | |||
附加 责任 | 机器损坏险险即为企业财产险主险的一种附加险,其他附加险包括附加商业盗窃险、附加露堆财产保险等。 |
[1]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2]包括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等。
[3]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