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円谷与泰国CHAIYO版权之争的来龙去脉 来龙去脉的意思
首先整件事情还要回到1962年,泰国人辛波特(Sompote,CHAIYO公司的创始人)来到了日本,在东宝公司学习广告以及电影制作,当时集聚了一群著名导演,円谷英二就是其中之一。当时东宝公司正在拍摄有关怪兽和黑猩猩的电影,辛波特就为円谷英二提供了许多对怪兽创意的脚本。辛波特认为,怪兽和黑猩猩不能作为电影的主角,主角必须是人,要以人为主。最终打败怪兽和黑猩猩的必定是人。他把这一构想告诉円谷英二,円谷英二赞同了他的观点,并嘱他创造出一个超人形象出来。
1963年円谷英二离开了东宝公司,并成立了円谷株式会社,辛波特也进入该公司工作。円谷英二要他把那个超人的形象构思出来。辛波特便提供了泰国的佛像出来。由于佛像是神圣的,不能在电影中打斗杀戮。辛波特考虑给孩子们观看的电影,不能有血腥和暴力,弘扬善良和智慧。所以,奥特曼从不用武器,双手一交叉,即发出射线击败怪兽。辛波特对奥特曼的构想和创意,在奥特曼系列作品得到具体体现。两年学习期满,辛波特回到泰国开始制作电影。
1969年圣诞节时,辛波特去日本探望过円谷英二。
1970年1月25日,円谷英二先生去世。其儿子円谷皋成为円谷制作及円谷企业的代表董事。不久,这两家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辛波特念及故人情分,不仅介绍客户购买円谷公司的影片以外,还于1973年在円谷公司投入6.5万美元以及材料成本费用500万円、特技费用160万円;同时邀请円谷公司制作《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并于1974年投资了12万美元,聘请円谷公司制作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圆谷公司由此而免于破产。
円谷皋于1974年10月,在未征得影片投资方辛波特的同意下,私自将影片《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在泰国及日本以外的远东地区,以特许合同形式转让给台湾的一家电影公司,并接受了3万美元的转让费用。1975年2月,円谷公司将影片《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在泰国、台湾、日本等以外地域的权利以特许合同形式授权给香港一家电影公司,并获得授权费用12万美元。而这两笔费用竟未分配给辛波特。
整个事件的重点开始了,辛波特单方面表示,在1976年,円谷皋向辛波特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提出将奥特曼的版权进行划分,把日本以外的奥特曼版权划给辛波特,辛波特不愿意接受円谷皋这种还款方式。就在1976年3月4日,辛波特的儿子皮特4岁生日时,円谷皋作为送给皮特的生日礼物,签署了一份合同,将《哈努曼和7个奥特曼》、《巨人和詹伯A的故事》、《宇宙英雄奥特曼》、《塞文奥特曼》、《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等9部影片在日本以外的著作权无限期划给了辛波特。辛波特说表示:当时,他极不情愿接受这份“礼物”,但看在过去我和他父亲的交情上,我勉强接受了。当时来说,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1995年圆谷皋去世,其儿子円谷一夫继承父业。
同年,辛波特发现泰国一家音像制品公司在复制、销售奥特曼音像产品,经其调查,该公司竟是从日本円谷公司的美国子公司Ultracom公司获得的相关授权。同时还发现日本円谷公司在日本以外很多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进行非法授权。于是辛波特委托其律师翁猜向美国Ultracom公司发出律师函,对方代理人回应说,未得到表明辛波特是权利人的证据。辛波特去了日本准备去美国起诉Ultracom公司,円谷公司对此非常吃惊,由于円谷皋健在的近20年的时间内从未向任何人提起过有关于版权划分的合同的存在,円谷制作公司内部也从未有人听说过此事。并且,从1984年使用奥特曼形象制作电影电视时,辛波特先生仍向円谷制作公司申请使用版权许可并且支付酬金,1976年的合同存在并无客观性。就在辛波特在日本东京停留期间,円谷一夫派了其公司的国外部经理与辛波特谈判。要求辛波特提供1976年签订的奥特曼权利划分合同副本。该国外部经理将合同副本拿回到公司进行验证。但辛波特要求円谷要先承认该版权划分合同真实存在,否则不予提供,并且以起诉円谷制作公司的被授权商来进行威胁。念及曾与円谷皋先生有过交往,且円谷皋先生的葬礼辛波特也有参加,円谷制作公司还是很礼貌地与辛波特进行了接触。
1996年7月23日,円谷一夫向辛波特签发了一封道歉信,信中表示就不知道有此合同的存在一事而导致的麻烦表示了歉意。同时,再次认可了辛波特在1976年3月4日版权划分合同中拥有的权利。
在收到了道歉信之后,辛波特才向円谷制作公司发去了1976年版权划分合同的复印件。円谷制作公司才发现円谷株式会社的公章以及円谷皋的签名是伪造的,且所有股东均不知此事。然而,辛波特先生却利用该道歉信,宣称这是円谷制作公司对于1976年合同的认可。此后,该合同也被公开,并开始对外宣称自己才是奥特Q至泰罗奥特曼的等6不特摄作品的版权所有人。
1997年12月,円谷制作公司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状告辛波特及其伪造合同侵权。此案经过3年的审理,泰国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辛波特所提供的1976年3月4日所签的合同属真实有效合同,确认円谷公司已将版权转让给了辛波特,辛波特享有其著作权。
圆谷公司在泰国一审失利后,于2001年转而以“著作权确认”为由向日本东京区法院起诉辛波特。日本一审法院并未委托任何鉴定机构而只是由法官对该合同上的公章进行了比对,在“基本一致”而非“完全一致”的情況下,结合了其他证据,于2003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了该合同为有效,但同时也明确了辛波特不具有诉争日本该7部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归日本円谷制作公司所有。圆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辛波特也提起反诉。日本二审法院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同样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驳回圆谷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确认辛波特享有7部作品在日本国以外的独占使用权。円谷制作公司继续向日本最高法院申请上诉。2004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以《致歉函》推定圆谷公司并未否定该合同,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本案上诉的裁定,此为该案在日本的终审判决。由于日本法院并未委托任何鉴定机构对合同进行司法鉴定,并且在采用简洁证据时,过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其审判结果本身也缺乏客观性,在日本国内的法律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円谷公司再次向泰国二审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对该合同中存在的许多不真实、不自然及不合法的现象进行了严密的分析,并且结合了泰国警察总署指定的7名刑事伪造文件鉴定专家对于该合同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该合同系伪造文件,法院于2008年做出终审判决:辛波特先生不享有日本昭和年代的7部作品任何权利,并判令辛波特向著作权人円谷制作公司赔偿折合人民币月550万元作为赔款。
此后,円谷制作公司以伪造合同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泰国法院刑事法庭起诉辛波特,辛波特当着检察官与円谷制作公司的面,向泰法院刑事法庭陈述:其已于2008年將1976年版权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日本UM株式会社。
2011年02月01日,辛波特因伪造合同冒充被授权人,侵害円谷制作公司作品的著作权,被泰国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就此辛波特偽造合同进行虚假授权,情节恶劣;而中国锐视公司从辛波特处所得的所谓版权也无从谈起。而辛波特对广州市中级法院判決提起上诉也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锐视公司对于1976年合同的真伪并非不知道,其于2008年向円谷公司书面表示:辛波特对于7部作品不具有任何的权利,并希望从円谷公司取得授权。但是,该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关于授权的合体,双方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关系。
就2013年12月26日为止,整个事件算是画上了句号,到底是谁有问题大家心里有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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