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产品三包政策 电子产品三包规定

你了解法律吗?你会维护自己的权利吗?

相信很多人都被Js骗、相信很多人在遇到产品质量的问题的时候、

是不是不知道怎么做、或者是怕.....

三包责任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编辑本段三包责任时间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规定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我国“三包”的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等条款,即属此列。
  另:唐代诗人包融与其子何﹑佶并以诗名,时号"三包"。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条中也规定了不实行三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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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解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保了,再修理当然要花钱了。
  ( 二 ) 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解释:这条有点麻烦,具体的使用要求不大好判断是谁的责任。
  ( 三 ) 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解释: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主机有故障时,在三包期内千万不要私自拆开机器或请朋友或其他非指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否则可能脱保。 “拆动造成损坏 “ 这几个字如果理解成 “我拆了但是没有损坏也应该是在三包之内,但是有没有损坏,是谁说了算的,这个你考虑过没有?
  ( 四 )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解释:三包的有效凭证是购机发票,并且是以购机发票的日期为计算日期,并不是以三包凭证来计算的。注意:在购机发票上要注明购机的型号,名称等相关内容,防止出现尽管有发票,但是也不能证明这张发票是自己的购机发票。
  ( 五 )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解释:这不用说了。
  ( 六 ) 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解释:当销售者对你购买的机器进行维修时,如更换了相关部件时,一定要其在三包凭证是进行标注。另外,不要因为品牌机的配置低,而私下与经销商协商更换档次更高的部件,如更换40G 或 80G 的硬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来机器发生故障时,指定的维修站是不会给予修理的。
  ( 七 ) 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点很难辩别。
  ( 八 ) 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解释:主要是 CIH 等能够对硬件进行破坏的病毒,造成机器不能正常启动。
  ( 九 ) 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解释:三无产品是没有三包待遇的。
  ( 十 )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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