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小微企业免增值税营业税 政策答问 2014年10月17日 10:05:57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 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小编备注:2-3万元免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他没有明确规定期限。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 优惠政策。
4.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5.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税总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中没有对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与应税服务的混业销售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本人认为其中存在一个理解问题:对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还应该存在起征点的特殊情况,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从事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应该同时适用增值税条例的起征点免税政策,从事应税服务的应该同时适用[2013]106号的营改增起征点政策,两者的起征点分别为20000元(一般地方都采用了这一标准)。如果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且能够独立核算的,应该分别适用相对应的政策,最高可以享受40000元;如果不能独立核算的,则只能享受30000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