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饮酒驾车致二死四伤
去年3月5日下午3时15分许,时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的廖为明于当天中午饮酒后驾车到南昌市区接人,经经开区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在超越正在进站上下客的公交车时,先碰到一名撑伞行人后,车头左前方又碰撞到该辆公交车右后角。随后,廖为明驾驶的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在路旁行走的唐红兵、杨菲等4名行人,造成唐红兵、杨菲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贾伟强、余泽辉、郑礼文、黄田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廖为明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55.38mg/ml。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为明对本次事故负全责。
昨日下午3时15分许,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在南昌经开区法院二审宣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杨维国、蔡丽要求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廖为明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最终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死者杨菲的父母杨维国、蔡丽当庭以不起立的方式进行抗议。
【善后】共赔偿209.88万元
案发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大队主持调解,廖为明与死者唐红兵、杨菲的家属及4名伤者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廖为明支付死者杨菲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8.15万元。支付死者唐红兵家属等各项费用73.44万元。并支付了伤者贾伟强、黄田、郑礼文、余泽辉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经计算,廖为明共支付了被害人及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9.88万元。赔偿后,死者杨菲的父亲杨维国、死者唐红兵的妻子吴某及其弟唐某某、伤者贾伟强、黄田、郑礼文、余泽辉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廖为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廖为明从轻处罚。
【宣判】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关于廖为明所提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法院根据廖为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故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最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维国、蔡丽要求被告人廖为明赔偿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撤销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洪经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诉人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点评】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说明啥
本人不懂法律,但也知道醉驾和醉驾后致2人死亡,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时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的廖为明酒后驾车,并且造成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悲剧,是严重的重大交通事故。尽管廖为明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仅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样的量刑判刑怎么也看不到律法公正,怎么也感觉判刑有点儿轻描淡写。类似于这样的悲剧曾经在我朋友的身上发生过,他同样积极自首和积极赔偿,但最终因为醉驾导致2人死亡,情节严重判处了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压根儿没有缓刑这一说法。
再说,法院认定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更为适宜,我认为更是无稽之谈。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更应该率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成为普通人学习和效仿的榜样,而不应该利用自己的身份成为减轻罪行甚至逃脱罪罚的资本。试想,如果同样的事件发生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确切地说,把廖为明还成一位普通百姓,事故的情节不变的情况下,普通百姓会不会最终也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好命呢?
如果法院的裁决要考虑到犯罪人员的身份,并且通过身份量刑,那么有多少最大恶极的人将会逍遥法外,也许他们是科学家,是一方的地方官,是娱乐圈名人,是提供就业机会的商人,是国家的纳税大户,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是某一个领域的权威等等,总之,他们的身份就如同一块块免死金牌,他们可以随意草菅人命但却与自己性命无关。多么可笑,法律在这些人面前,不就真正成了聋子的耳朵么,这样的法律存在无非只徒增一把世人的笑柄而已!
我敢认定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在普通人的身上,这一点不用思考也不用怀疑。
因此,我认为执法部门不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的做法不是灵活执法,而是公然对法律公正的践踏。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中国法律的量判依旧存在阶级差别,依旧存在这三六九等的区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人们的奢望罢了!
中国是不缺少法律法规的,缺少的是对法律法规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如果法律面前无法确保人人平等,人们自然会因为无可企及的奢望而渐陷失望,甚至绝望。那么,再好的法律法规都将是毫无意义的,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