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作品获得美国国家水彩画协会(或全国水彩画协会)第89届年展“杰克·理奇森与公司购买奖”(仅次于唯一最高奖“NWS购买奖”之后的大奖,奖金3000美元),美国著名的艺术材料生产厂商大老板、著名的艺术赞助人、收藏家杰克·理奇森购买收藏了我的获奖作品
时任美国国家水彩画协会会长Dick Cole 与我的作品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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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在美国的感受来看,美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得很好,很有实力。其文化产品大量输出到各国,不断给美国带来了滚滚财源;而且,文化作为载体,把美国的思想观念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我对美国政府的文化艺术管理政策产生了兴趣,不知道美国是怎样管理它的文化艺术事业和产业的。初步一了解,发现美国的文化艺术管理政策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美国没有文化部,不设文化部,是因为对文化采取一种不干涉的政策;美国政府鼓励社会资助文化事业的发展,为此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美国,文化能够得到社会上的大量资助与支持。
不设文化部。
美国政府没有设立统管全国文化事业的行政部门。这是因为有以下原因:一是法律规定。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确定了这样一个条款:“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由于宪法中规定了这样一条,美国国会与政府就不能做什么事了。要向有所动作,首先要修改宪法。二是西方政府执政原则的体现。西方政府的指导思想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政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没有法律规定的事坚决不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无为而治。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要我管文化,我懒得理它,不做费力不讨好的事。三是民众也不喜欢政府管文化。西方老百姓与东方老百姓大不一样。东方人希望政府能为民作主,上至天文地理,中至娶老婆生孩子,下至鸡毛蒜皮,最好什么事情都管起来。一旦有了麻烦、困难,自己解决不了,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打官司。西方人相反,希望政府管得越少越好。
对文化给予资助。
我们说美国政府不管文化,是说它不直接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文化;实际上它也不是对文化完全放任不管,而是采用一种疏导的政策,用资金引导文化。基金是美国政府管理文化的一个杠杆。说形象一点,美国政府不是把文化当成毛驴。驴一上来脾气,牵着不走打着倒退,效果不好;政府把文化看成是蚂蚁,他把蜜糖撒在路上蚂蚁跟着糖就走过来了。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其宗旨是为发展美国文化艺术服务,保护美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鼓励国家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发挥创造才能。其中,国家艺术基金会代表政府向文艺团体和艺术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发展艺术,保护美国的文化艺术传统;国家人文基金会则主要对人文学方面的各种研究、教育和社会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博物馆、图书馆、大学、公共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从事人文科学研究的学者。基金由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与文化发展有关部门的首脑组成。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该学会是1996年依据《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法》成立的,也管理一个基金,专门负责对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的资助。
基金的使用有一些原则。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占年总基金额的20%。其余款项直接用于资助个人和团体的具体项目,或者用于对优秀艺术成果的奖励。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一般要求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其余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这样就避免了文化团体过份依赖联邦政府,鼓励文化团体积极进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美国对文化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享受到优惠税收的单位有两类:一类是非营利机构;另一类是捐款给文化场馆的企业或个人。
先说非营利机构。在美国我搞清了非营利机构的概念。我原来以为非营利是不赚钱的意思,到美国一打听,错了。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不是看这个机构是否盈利,文化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为了维持简单再和扩大再生产,当然要赢利,赚钱多才是好样的;而是看它赚的钱怎样使用。营利性机构赚了钱,利润可以分给老板或股东;而非营利性机构不行,赚的钱除了支付雇员的工资等生产成本和费用外,盈利不能分配只能留给机构,这样做有利于机构发展壮大。
根据《联邦税收法》,美国所有的文化艺术团体均可自愿选择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机构。若为营利机构,与一般商业公司一样照章纳税,但盈利可以自由支配。若登记为非营利机构,则可享受免缴所得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优惠待遇,但是盈利不得分红。此外还有其他限制条件:公司的资产必须用于文化业务,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它经营业务量不得过大,经营收入必须照章纳税,否则取消非营利机构资格。美国对非营利机构的登记设有一定高度的门槛,不是所有的文化企业都可以登记为非营利机构。以电影为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电影是文化产品,生产厂当然算非营利机构。实际不是。政府把电影分成两类:拍摄故事影片算商业活动,生产厂是营利机构;而纪录片、动画片、试验性艺术影片等算非商业性电影,生产厂可以登记为非营利机构。故事影片(就是我们说的好莱坞大片)市场运作,自己找饭吃;对非故事片的拍摄,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但对资金的数额有限制,申请的资助额最高不得超过影片摄制资金总额的1/3,另外的2/3仍需自筹解决。
再说社会捐款。税法还规定,凡对非营利文化艺术机构给予赞助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其赞助款额可以从收入中扣除,这部分免交所得税。这条规定极大地鼓励了社会资助文化事业的积极性。老板们这样想:反正要交税,还不如用来资助文化。这样做一举两得,国家文化繁荣,个人也有好名声,何乐而不为?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税收政策,美国每年有大量的资金流向了文化项目,文化场馆的大部分运作资金是由社会提供的。以美国的博物馆为例。美国的博物馆分为公共博物馆和私立博物馆两种。其中,私立博物馆数量占到60%以上,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美国博物馆、图书馆每年的预算超过50亿美元,政府的拨款只占1/3左右。据美国博物馆学会1999年的统计,博物馆每年的费用中政府拨款占27.9%,个人和团体的捐款占32.3%,博物馆收入占28.6%,博物馆自设的基金会占11.2%。捐助博物馆已成为美国的社会风尚和传统。据报道,美国的公司企业、各类基金会、80%以上的家庭,都捐助过社会公益和文化事业。捐助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捐赠资金。具体做法有:吸收企业老板、公司富商、社会名流等加入博物馆董事会,当董事不是白当,当然要拿银子来;举办类似“黑领结晚会”这样隆重多样的餐会、酒会、晚会等,邀请老板出席,娱乐尽欢时留下红包。
二是捐赠文物和房产。美国许多著名的博物馆,起初都是由美国和外国的社会名流或艺术收藏家捐赠的。例如,华盛顿的国家美术馆,就是由原美国财政部长安德鲁·梅隆捐赠的,他不但出资兴建场馆,还把自己多年收藏的大量名画和雕塑献给了美术馆。
三是实行会员收费制。入会要交纳会费,这也是博物馆的一项重要收入。如大都会博物馆的会员费收入占到总收入的14%,数量在博物馆的各种收入中占第三位。各博物馆的会员制度虽不完全一样,基本条件差不多:一般没有终身会员,会员资格一年有效,交纳年费。有个博物馆对会员分等级,按照会费的多少确定级别。大都会博物馆也实行等级会员制,共分为4种法人会员和12种基本会员。会员享有的权利是:免费参观(不限次数),购物打折。分等级的会员制,肯定是交费越多,享受的权利越多,鼓励会员多掏腰包。
四是倡导无偿为博物馆服务。美国人有这么一种共识:博物馆主要是为社区公民服务的,因此社区公民也应该无偿地帮助博物馆。一个博物馆要正常运转,需要大量职工。如果招满所需的工作人员需要巨额的经费,博物馆根本负担不起。于是,依靠志愿者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博物馆里领薪的正式职工与志愿者的比例为1:4。志愿者主要从事5种工作:讲解员、信息咨询员、后台志愿者、动手操作指导员和季节志愿者等。
研究美国的文化政策,给我一些启发。美国文化是强势文化,这一点大家公认。美国文化繁荣,文化产品丰富,输出的文化在国际上有市场,产生了很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乍一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无为而治”的文化政策,好像没有什么作为。实际上美国的管理方法是比较符合文化发展规律的。文化是创意产业。创意产业靠的是个人的创意、创新、创造,这需要给创造者提供创作土壤和想象空间。思想驰骋,龙潜深渊,天马行空,在自由自在的环境中,创作者才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大脑的潜能,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创新是艺术的生命。创作文艺作品,需要不断创新,独出心裁,与众不同,不同凡响,惊世骇俗,才有可能打动观众,受到市场的欢迎。因此,要想让文化发展,必须给创作者营造宽松的环境。政府最好多用因势利导的办法,少用行政限制的措施。美国人的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艺术赞助模式
每个国家都依据各自的民族、历史、地理、经济及本国的其它特征来制定各自的文化政策。各国现行的文化政策各有千秋,但文化政策的基本模式少有改变。而文化政策的连续性给国家带来了相应的文化系统、文化机构和艺术活动,最终变为国家的整体文化面貌。
这是一种循环的模式,即国家的综合实力——国家的文化政策——文化产品(艺术机构,艺术家和艺术品)——国家的文化生活(最终转变为文化内容,反映出国家的文明程度,体现出国家综合实力)……这种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展示出国家的整体形象和它的文化积淀,呈现着国家的现状和未来的前景。一方面,文化艺术是随着国家整体水平的提升而发展;另一方面,文化政策决不可能改变文化的基本特性,对人们文化生活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文化活动既是文化政策的结果,又是制定文化政策的依据。任何文化政策的制定、发展和变化,只能是对这个国家悠久的文化传统进行推进和调整,使之更趋完美。像美国这样年轻的国家,像法国、俄罗斯等有着古老艺术传统的国家,情况均是如此。本文的目的,通过美国和欧洲等国的实例,阐释欧美国家艺术赞助的复杂的社会学基础和背景。
比较欧洲和美国的艺术赞助机构,就不难发现,欧洲文化艺术政策的制定,通常是通过委托公众制定规则来赞助艺术实现的。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财富。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共同的文化遗产应该属于大众,因此,艺术赞助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政府提供的基金减缓或减轻了艺术机构在筹集基金方面的压力。人们对此种赞助的还存有争议,但通过这种方式,减轻了艺术机构和艺术家的包袱,从而能够使这些机构和艺术家们更加专注于艺术的创造。赞同用国家公共基金来赞助艺术的观点,认为政府的财政拨款能够把艺术家从市场中解放出来。当然,欧洲的艺术赞助远比上面描述的要复杂得多。但是,我们一致认为:保护文化遗产、继承民族传统、确保艺术创作的自由才是制定文化政策的核心思想。大部分欧洲国家在制定文化政策时一直都是奉行这种思想核心的。
美国当代文化政策的社会学基础和背景不同于欧洲。因为美国是个历史短暂的国家,它在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一直保持优势,正是心理学的发展,让美国人从冰冷的工业文明中诞生一个共同信仰——个人永远是最重要的。
美国的历史是由一群自愿者,通过共同商讨决策的行为来构成的。早在1835年,法国的历史学家和散文学家亚历克西斯(Alexis deTocqueville,1805-1859)就对美国人这种乐善好施的奇特本性大发感慨,美国人的慈善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和自愿特色。他对美国人为支持社会的发展而自愿捐款的行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论在什么地方要创立一项新的事业,在法国你会看到政府,在英国你会看到勋爵,在美国你肯定就会找到一个协会。”同时他还观察到,一旦美国人发现学校、医院、教堂、文化服务机构和当地市民需要救助时,他们就会组成一个协会来共同讨论磋商、提供指导、寻找赞助等各种方法来解决问题。
在美国,人们通过个人的力量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大学、图书馆、艺术机构。他们并不期望政府来为他们做这些。当然,相应的结果就是这些机构在本质上带有一定的个人色彩。人们可能会为俄罗斯的彼德堡的马林斯基(Marinsky)剧院所打动。因为这个建于沙皇时代的剧院,有许多的入口,它为每个阶层的人都设计了入场口,各阶层的人不相混杂,所有的人都可以通过不同的通道进入剧院里各自的位置。而建于19世纪后半叶的美国芝加哥的交响乐团的演出剧场,它是由城市里的富裕公民捐资建成的。原来的一个剧院他们认为太过平民化了,这些紳士们在重建剧院大厅就没有为不同阶层开设的相应的入场口。事实上,它的重建意味只有特权阶层方能进入。
事实上,欧洲人早已明白需要政府来确保国家公共利益的安全性,在某种意义讲,就是和政府共同分享利益,而美国人似乎还没有完全明白这一点。今天的美国,只有一些偏激的人,才轻视国家公共基金对艺术的支持。而大多数美国人持艺术的发展既要靠政府的基金的扶持,也要依靠私人基金的支持的观点,这其中私人基金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美国文化政策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第一,要尽量依赖私人基金来赞助艺术而不是完全依赖政府的公共基金,因为私人基金的筹资渠道各不相同,可以为艺术创作提供更大的自由。这样,即使在国家经济紧缩时期,政府的财政缩减也不会给艺术机构带来更大的压力。但是,随之而来的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当股票市场开始下跌时,私人基金的缩减,对艺术机构的冲击就在所难免。第二,私人基金优点在于,不同的私人基金有不同的来源,执行起来减少了政府的管制程序。一个有着坚实基础的私人基金会就能给各种艺术机构行动上的自由。假如它们是依靠政府资金的话,自由、灵活的使用基金将无从谈起。第三,美国的艺术机构依赖私人财团的扶持,艺术机构必须按捐款资人的意愿和取向来使用基金。这就意味着“专款专用”,这种形式使捐款人的赞助容易落到实处,让艺术家与艺术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
美国艺术政策的具体制定所遵循的各种原则纷繁复杂。但是,我们可以概括为,这些政策都必须考虑到私人财团的重要性、筹集艺术基金的各种渠道、保障艺术创作自由等方面。同时,我们也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欧洲和美国的当代文化艺术政策的主旨都是一致的——努力保护艺术创作的自由,虽然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004whbg/503924.htm
中国艺术产业的起步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了几十年时间,但起步晚、发展快是中国艺术产业的重要特征。目前中国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为艺术产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极佳的经济环境,未来不仅艺术品会在更大范围内成为人们的高级精神消费品,艺术产业创造的利润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也将越来越大。在如此有利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在国家政策和税收制度等方面给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艺术产业以鼓励和扶持,引导其健康发展,是政府决策部门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了解美国的税收制度如何引导艺术事业的发展,对发展中国的艺术产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律有明确的税惠政策鼓励向艺术事业捐赠,税收体制是对艺术赞助最重要的保障之一。美国的税法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和机构捐助文化艺术、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调动了大批的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的积极性,使众多重要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与一些大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资助关系,扩展了文化艺术产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据统计,2003年美国对“艺术、文化和人文”类的捐款约122亿美元,其中个人捐赠约占50%,基金会占33%,企业占17%。
美国政府将其国内的艺术机构大致分为“盈利”性艺术机构和“作盈利”性艺术机构两类。在美国所有的艺术机构中,有89%的组织是“非盈利”性的,主要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新、面向社会的艺术教育、艺术作品的保存、对艺术家个人的资助等。这些“非盈利”性艺术机构中有27%主要从事艺术作品的展览,如博物馆和画廊,其中博物馆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余73%致力于艺术作品和公众兴趣的开发工作,为艺术工作者和相关艺术机构提供资助服务。美国三分之二的“非盈利”性艺术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艺术机构捐赠减免税法律而获得资助的。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盈利”性文化团体和机构等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直至今日,捐赠给“非盈利”性艺术组织的款额仍然享有赋税的优惠。
个人捐赠
美国个人对“非盈利”性艺术组织的捐款占所有艺术资金的20%。据统计,2003年美国个人对“非盈利”性艺术组织的捐赠高达12亿美元,平均每个美国人捐赠42美元。美国人之所以乐于向“非盈利”性艺术组织捐赠,主要就是得益于美国税收政策的鼓励。美国是赋税较重的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近个人收入的1/3,而个人向“非盈利”性组织的捐赠,则可以用来抵消个人所得税。个人每向享有政府赋税优惠的“非盈利”性艺术机构捐赠一美元,每一美元收入便可减少20-40美分的税。捐赠者也可以将捐赠物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将手中的艺术品捐赠给博物馆等“非盈利”性艺术机构是避税的一种合法方式。而相对于缴纳数额巨大的遗产税,美国人也更愿意把所获遗产捐献给“非盈利”性组织。尤其是建筑一类的不动产,如果不用于捐赠,在缴纳巨额税收以外,还要负担修缮费用等支出。而一旦捐赠出去,这些费用就不用承担了,而在有生之年仍然可以享受建筑的使用权。
美国的税收政策对个人给“非盈利”性艺术机构捐助的激励,通过与欧洲国家进行对比也可以看出。如在法国和意大利,剧院和博物馆几乎完全依赖政府的支持。即使是卢浮宫,个人捐款还是不到其预算的一半。如果以人均来算,美国人的个人捐款是法国人的10倍多。欧洲政府历来的税收制度,没有对纳税人资助“非盈利”性艺术机构提供相应的鼓励措施。如法国就限制个人免税额不能超过1%,而企业对“非盈利”性艺术组织的赞助,只能抵0.1%的税。在英国,个人或企业为艺术组织的捐款而获得的免税额,要在大约7年后才能拿到。欧洲苛刻的税收制度或繁琐的手续,限制了个人对艺术组织的资助,而美国人反而成了欧洲艺术机构主要的赞助人。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人保罗·盖茨向伦敦的国家画廊捐赠了6200万美元,成为该组织最大的赞助人。
企业捐赠
美国企业对医疗、教育方面的赞助始于1940年左右,而对艺术的赞助始于1970年左右。企业捐赠很分散,艺术事业三分之二的经费来自利润不到五千万美元的公司,其中90%捐给了地方艺术组织。上世纪90年代的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公司中,有47%向艺术事业捐赠过,而公司捐款的19%都是捐给了艺术事业。据统计,1967年美国企业对艺术的投资是2200万美元,到1994年上升至8.75亿美元。美国企业对艺术的捐赠目的同样离不开税收方面的原因。除了能够减免部分所得税外,企业因此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也能够使企业获利。而艺术组织为企业的员工、客户提供服务,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企业招募高质量的员工,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企业对艺术组织的赞助形式包括年度赞助、为某项活动做赞助人、向艺术组织捐赠所需物资、企业与企业员工配套捐赠计划、参与并支持艺术组织的特殊活动等。这些赞助活动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既可以建立起公共关系,又可以培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同时还可以满足企业在品牌和营销方面的需要。
美国的税收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个人、企业等向各种“非盈利”性艺术机构捐赠的积极性,也使社会捐赠成为艺术事业发展的支柱经费来源。同时,个人、企业等通过这种捐赠方式也为自身带来了税惠以外的更多利益,从而达到与艺术机构互惠共利的目的。因此,美国的税法不仅有效支持了艺术事业的发展,也更好地实现了捐赠方与艺术机构的“双赢”。
美国艺术基金会主席 丹纳·杰欧雅
联邦机构在艺术资助中所扮演的角色总是容易被善意地误解。美国艺术慈善体系复杂且不断变化。作为美国艺术基金会的主席,我对美国形式多样,不断创新的艺术资助方式感触颇深。我觉得简要介绍一下美国这种独特的艺术资助体制是如何运作的,不论是对美国还是外国的读者来说,都会有一定的帮助。
要想理解美国的艺术资助或捐赠是如何运作的,需要作一些基本比较。放眼国外,我们看看其他国家类似文化机构是如何管理的。在法国、德国、墨西哥这些国家,艺术资助主要来自政府,中央政府或是地方政府。这样的体制相对简单、固定、集中化,主要由大型的文化部门来实施。同时,由于艺术人才通常属于公务员序列,或属于执政党政治上的受益人,这些组织也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这种体制在为艺术机构提供畅通和稳定资助的同时,也把文化领域划分为“圈内人”和“圈外人”。圈内艺术组织每年都能得到大量的资助,而那些圈外艺术组织即使有幸存活,也是在文化的边缘苦苦挣扎。
这些文化部门给予的资助,以美国的标准来看,算得上是巨大了。例如:意大利给其主要歌剧院的补助是歌剧院年度捐赠工作预算的十多倍。这种资助可以使意大利的主要歌剧院维持顶级的艺术水准。然而,即使在这样奢侈的资助下,歌剧院在有些年份却因为运作、劳资或是维修等问题连一部作品都没有上演。因此,政府资助并不能解决所有艺术上和运作上的难题,也不能确保被资助的机构服务于当地社区。
与欧洲模式相比,美国的艺术资助体制是复杂、分散、多样和动态的,它结合了联邦、州、地方政府的公共资助和来自个人、公司、基金会的民间资助,还有演出的票房收入。资助的具体数据会因不同的艺术门类而有所差异,并且每年都在变化。但总体说来,美国艺术机构大约有一半的收入是通过票房或是销售而取得,其余的都是捐赠所得—其中绝大部分捐赠是来自民间。
在美国,艺术资助中只有大约10%来自政府。只有2%来自联邦政府,其中不到1%是来自美国艺术基金会(该项政府资助数据不包括联邦政府通过税收扣除提供的大量间接资助)。按照欧洲的标准,联邦的政府资助是微乎其微,但是美国的体制却能运转良好。这是为什么呢?
分散化和多样性
和多数自由市场和混合市场制度一样,美国艺术资助因其分散和动态而格外复杂。相似的文化机构可能因为其地理位置、艺术成就、人文环境和管理方式而差别很大。同样地,这种体制的动态性意味着某些文化机构在这个十年里可能踌躇满志,在下一个十年却可能一蹶不振,就像美国的公司一样。但是没人会抱怨美国文化经济的起伏,因为它对促进艺术家和艺术机构脚踏实地地恪守宗旨,服务社区起着积极作用。最好的组织会让自己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
这种文化上的动态机制同样也为新团体的成长提供了机会。芝加哥的“荒原狼”剧院在三十年前还不存在。而今它已是美国一流的剧院公司了。林肯中心“爵士乐”的兴起也是最近的事,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它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爵士乐组织。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艺术基金会在这个两个组织的成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新兴组织有着让人吃惊的表现。以蒙大拿州的“岩之缘”歌剧院为例,它是从博兹曼到蒙大拿再到北达科他州方圆800英里的区域内,唯一的歌剧院公司。虽然成立仅五年,但“岩之缘”现在不仅能为本社区提供歌剧演出,而且能到蒙大拿和怀俄明作巡回演出,足迹遍布从“麦尔城”到“科迪”和“卡斯帕”这样人口稀少的高原,甚至到达了野鹿和水牛出没的山区。而在这些地区,威尔第、帕格尼尼、多尼采蒂(三个都是意大利作曲家)的作品以前都不曾演出过。
美国艺术体制的特点是复杂、分散、多样和动态的,同样也是有效的——美国文化以其宏大的规模和无可比拟的多样性创造产生了文化上的奇观。没有人,包括美国艺术基金会在内,拥有关于美国文化机构的确切数据,因为它们变化非常快,但是专业估计得出的数量会让我们惊讶。
在美国,现在有大大小小超过1500家专业剧场正在运营。有超过1200个交响乐团,另有600个青年乐团,还有大约120家歌剧院团,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还有近5000个作家协会。像纽约的“美国诗歌协会”或是堪萨斯的“作家天地”这样的非营利组织,会定期向公众提供作家的作品。
这些团体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在这1200个交响乐团中,有大型专业团体,如波士顿交响乐团,它能整年举办音乐会或是国际巡回演出。也有小型业余团体,如肯塔基交响乐团(在加州),它的成员每年会聚在一起在当地演出几场。有些乐团专注于现代和当代音乐。其它还包括一些定期更换曲目的交响乐团。一些更小的乐团则专门演出巴洛克风格和文艺复兴时期的音乐。如此的多样性、规模和范围会让任何试图概括这个领域状况的人晕头转向,但是它们代表了美国古典音乐的勃勃生机。
在如此丰富和充满活力的艺术氛围下,美国艺术基金会能起到怎样有意义的作用呢?美国艺术基金会2004年的预算只有1.21亿美元,在扣除掉管理费用后,1亿美元是用来分配的。换句话说,一个只能提供不到总的艺术资助1%的机构,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而且,根据公众的要求,美国艺术基金会资助的范围涉及美国所有50个州以及6个美国海外领地里所有的艺术门类,还包括艺术教育。这就使得情况更加复杂。
增值效应
站在欧洲的角度,美国艺术基金会看上去要注定处在边缘的位置。这个机构太小、摊子铺得又太大,一定做不出什么成就来。不过,我却认为这种失败主义者的论调是错误的。这是对美国艺术界和艺术资助制度的误解,这种观点也忽视了美国艺术基金会非凡的创造性的历史,及其对美国文化转型的忠实记录(这一点并不为人所知)。最后,这种观点将美国艺术基金会的影响完全用金钱来衡量,却没有意识到这些钱是怎么花的。
美国艺术基金会已经被证明有能力来掀起并维持强大的潮流。20世纪的70年和80年代,在南希·汉克斯,利维斯顿·比德尔,弗兰克·霍索尔的领导下,美国艺术基金会逐渐推动了美国文化生活的转型。它有意识地创建了一个由地区剧院、歌剧、舞蹈院团和交响乐团的组成的广阔体系,使现在的美国人都能从中受益。
在那段时期,一些我们可以称之为美国文化微观经济的法律产生了。通过不断实践,美国艺术基金会认识到:它的资助有一种增值效应。美国艺术基金会每资助一美元,通过配套资助,后续捐赠,营业收入等形式,一般会产生七到八倍的价值。因此,如果资助10万元,最后给组织带来的资助将是80万元。这种增值效应的道理是很明显的:美国艺术基金会的资助就意味着对一个新成立组织的合法地位的确认和对现存组织合法地位的延续。这种认可将吸引更多的资助。谚语说得好“一事成功,事事成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很多时下蓬勃发展的艺术组织,如美国电影学院,美国斯伯雷托艺术节,美国公共电视台系列“盛大的演出”活动的举办,都得益于美国艺术基金会在早期的资助。
尽管其捐赠只占不到美国艺术资助总额的1%,但美国艺术基金会却是美国最大的年度艺术资助人。这个事实也证明了美国的艺术资助体制的分散化和多样性。当然,这种分散化并不意味着艺术资助缺少领导、倾向或是指引。想想看股票市场,单个公司的盈利情况可能会引发整个股市的波澜起伏。
让人惊讶的是,许多媒体在讨论美国艺术基金会时常常忽略了它的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的状况,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美国艺术基金会从没有也不会以集权的文化部门的形式运作。它不会把持资源,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美国艺术界,它不能命令民间机构或是掌握与他们有关的政策。
通过协作实现领导
对于中央控制的缺失,我们并不会感到失望。我们是站在完全中立的立场上来看待我们现实的局限。客观的自我评价是明智而且必要的,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筹划出美国艺术基金会切实的发展前景。因此,我觉得,不必因美国艺术基金会无法掌控美国文化而感到失望。这个别人眼中的弱点却正好是我们机构的一个最大的优点。
美国艺术基金会并不能决定美国的艺术政策,而是参加一系列现在仍如火如荼开展的文化交流活动,通过这些交流,产生了成千上万的协会,有大有小,有全国的,有区域性的,也有地方的。美国艺术基金会的领导作用不可能通过集权式的命令来实现,只有通过促进和保持这种合作关系才能有效实现。
这种分散的、不断演进的民间和公共艺术资助体制不仅仅是一种政策实践,而且是深谙美国的艺术自由、经验主义和文化多样性的核心。由于资源和资金可以分布到各种文化机构、基金会和其它不同价值、不同宗旨的组织,没有哪个力量可以决定文化的走向,没有哪种信念或是观点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其结果就是出现了传统与实验性的方式,西方和非西方的灵感,草根主义和精英主义观念,民间和学院派的艺术形式水乳交融的格局。
下面的报告对美国的艺术资助提供了简要而全面的概况,并着重介绍了美国艺术基金会和其它机构在这个分散和变化多端的体制中所起的作用。美国的艺术资助制度很复杂,有着很多直接和间接的来源,有来自民间的,也有公共的资助。这个报告试图通过解释一些关系,使读者能清楚地理解美国的艺术资助。美国的模式尽管很难理解,但是,我们文化的生机与活力已经证明它是行之有效的
下,巴黎的卢浮宫、伦敦的皇家歌剧院、泰特现代艺术馆越来越多地靠私人捐赠存活下去,并且这不是个案,整个欧洲的艺术机构大多如此,为了能吸引更多的捐赠资金,艺术机构设计了琳琅满目的筹资计划。
11月底,巴黎卢浮宫公布了自己的最新筹款数据,慈善捐赠、赞助费在运营经费的比例上升到16%,这个数字比2003年高出了近3倍,在2003年,卢浮宫只有6%的运营经费来自慈善捐赠、赞助费。
阿姆斯特丹著名的国立博物馆也对外公布一项名为“国际友人巡回计划”的筹集项目,该项目计划筹集资金达4500万美元。
欧洲艺术机构向美国筹资
大洋彼岸的美国,是欧洲各大艺术机构的最大筹资对象。
欧洲最著名的几间艺术机构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人对欧洲艺术机构捐赠最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罗·盖蒂给位于伦敦的英国国家美术馆捐赠了6.25亿美元,是该机构接受到的最大的一笔捐赠。英国塔特艺术基金会也收到了大量的美国捐赠。
在过去十几年中,卢浮宫、泰特现代艺术馆、马林斯基官等标志性文化机构都得到美国捐赠者或国际捐赠人资助。
福特基金会、卡耐基基金会、梅隆基金会和其它许多基金会对各种高雅文化机构进行了资助,其中大多为博物馆、交响乐团和图书馆。福特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还资助了其他艺术形式比如现代舞、反叛诗歌和拉丁音乐。
为了寻求这样的捐赠,很多英国的非营利机构现在美国设有具有免税待遇的分支机构。
“自从2000年一来,欧洲艺术机构他们更注重于海外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英国企业赞助发展服务公司的CEO巴斯比·理查德说,该公司专门为文化和休闲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从历史上来说,欧洲的政府还从未对本国的艺术给予可以与美国比拟的税收优惠,尽管对艺术给予更多的优惠已经成为趋势。
德国的剧院或是交响乐团从政府那里得到的直接资助可能占到其预算的80%。在法国和意大利,对于典型的博物馆而言,其资助几乎全部来自不同级别政府的资助。
在多数的欧洲国家,个人对艺术的慈善捐赠实际上不存在。比较一下个人捐赠,美国人对艺术的人均捐赠要比法国人多出10倍。
法国就限制个人免税额不能超过1%,而企业对“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赞助,只能抵0.1%的税。在英国,个人或企业给艺术组织捐款要获得的免税,要在大约7年后才能拿到。有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私人基金会很少。法律限制和无差别的税收政策让这些组织的建立成本很高。
欧洲苛刻的税收制度或繁琐的手续,限制了个人对艺术组织的资助,而美国人反而成了欧洲艺术机构主要的赞助人。如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人保罗·盖茨向伦敦的国家画廊捐赠了6200万美元,成为该组织最大的赞助人。
免税制度催生艺术捐赠
欧洲艺术机构之所以青睐美国捐赠,这主要缘于美国捐赠免税的扶持。美国税收体制是对艺术赞助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税法通过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和机构捐助文化艺术、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这样调动了大批的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的积极性,使众多重要的文化艺术团体和机构与一些大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资助关系,扩展了文化艺术产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早在2003年,美国对“艺术、文化和人文”类的捐款约122亿美元,其中个人捐赠约占50%,基金会占33%,企业占17%。
美国政府将其国内的艺术机构大致分为“营利”性艺术机构和“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两类。在美国所有的艺术机构中,有89%的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主要致力于艺术作品的创新、面向社会的艺术教育、艺术作品的保存、对艺术家个人的资助等。
“非营利”性艺术机构中有27%主要从事艺术作品的展览,如博物馆和画廊,其中博物馆占据了主导地位。其余73%致力于艺术作品和公众兴趣的开发工作,为艺术工作者和相关艺术机构提供资助服务。
艺术非营利机构的服务对象通常为“星探”、直接从事创意产品生产的人、捐赠人、市场开拓者、教育界人士、活动组织者或是遗产保护者。很多非营利机构很小,也不是正式的组织,比如社区自愿者协会等。
捐赠对美国非营利组织的资助达到了很可观的程度。博物馆、交响乐团、歌剧院和文化组织从门票和入会费中得到的收入仅占全部收入中的一部分。很多美国一流的文化机构,如果没有民众的慷慨解囊,甚至都会难以生存。
一项对美国交响乐团的粗略估计值得参考。美国交响乐团33%的资助来自民间捐赠,16%的资助来自基金会及相关机构。演出收入占到了总收入的42%,直接的政府资助只占到了6%。
对于非营利的艺术机构而言,个人、公司和基金会的捐赠普遍占到了45%左右。单单是来自基金的资助就占到了其收入的12%。虽然这些数字每年都有浮动,但却表明了一个大概的资助额度。
捐赠者与艺术双赢
美国的税收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美国个人、企业等向各种“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捐赠的积极性,也使社会捐赠成为艺术事业发展的支柱经费来源。因此,个人和企业成为艺术机构最主要的筹资对象。
当然,个人、企业等通过这种捐赠方式也为自身带来了税惠以外的更多利益,从而达到与艺术机构互惠共利的目的。因此,美国的税法不仅有效支持了艺术事业的发展,也更好地实现了捐赠方与艺术机构的“双赢”。
美国企业对艺术的资助始于1970年左右。曾有数据显示,接受调查的公司中,有47%向艺术事业捐赠过,而公司捐款的19%都是捐给了艺术事业。据统计,1967年,美国企业对艺术的投资是2200万美元,到1994年上升至8.75亿美元。美国企业对艺术的捐赠目的同样离不开税收方面的原因。
除了能够减免部分所得税外,企业因此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也能够使企业获利。而艺术组织为企业的员工、客户提供服务,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创造了良好的社区环境,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企业招募高质量的员工,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
企业对艺术组织的赞助形式包括年度赞助、为某项活动做赞助人、向艺术组织捐赠所需物资、企业与企业员工配套捐赠计划、参与并支持艺术组织的特殊活动等。这些赞助活动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既可以建立起公共关系,又可以培养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同时还可以满足企业在品牌和营销方面的需要。
依照美国的税收制度,对纳税的捐赠人而言,任何对免税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都符合潜在的税收扣除的条件。
美国个人对“非营利”性艺术组织的捐款占所有艺术资金的20%。平均每个美国人捐赠近50美元。美国人之所以乐于向“非营利”性艺术组织捐赠,主要就是得益于美国税收政策的鼓励。
由于美国的赋税较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近个人收入的1/3,而个人向“非营利”性组织的捐赠,则可以用来抵消个人所得税。个人每向享有政府赋税优惠的“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捐赠1美元,每一美元收入便可减少20到40美分的税。捐赠者也可以将捐赠物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将手中的艺术品捐赠给博物馆等“非营利”性艺术机构是避税的一种合法方式。
鉴于这样,而相对于缴纳数额巨大的遗产税,美国人也更愿意把所获遗产捐献给“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建筑类的不动产,如果不用于捐赠,在缴纳巨额税收以外,还要负担修缮费用等支出。而一旦捐赠出去,这些费用就不用承担了,而在有生之年仍然可以享受建筑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