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0年8月修订)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校研究生的科研潜能、激励他们在校期间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充实学校的科研成果,为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作贡献,参照我校“关于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科研成果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的在我校注册就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在我校就读期间(以刊物出版日期为准)在校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等科研论文成果。正式刊物指有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刊号俱全的刊物,海外刊物应有当地(国家)标准刊号。
1、文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及一版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理工科被SCI、EI、ISTP、SCIE收录的论文,且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认定。
3、被人大复印材料转载的学术科研成果。
4、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上述奖励范围内的科研论文成果的奖励,由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发表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外国中小学教育》、《旅游科学》等由我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我校组织编写的论文集等,网络期刊,报刊上的文章,专刊,特刊,增刊和专集等,参加由本校或外校教师组织编写的各类课程教材、参考书、专利等科研成果不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期刊等第以论文出版当年官方滚动更新的刊物目录范围为准;奖励论文为在校学习期间(延期学时不在此范围内)已正式出版发表的论文,用稿通知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奖励条件
1、全额奖励对象只针对第一责任者,且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师范大学。
2、在我校攻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本校教职工不享受本奖励办法。
3、文科予以全额奖励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应在4000字以上,人大复印材料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文艺作品每篇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以上字数过半但未达到字数标准的,奖金减半,字数在规定字数1/4-1/2范围内的按原标准奖金的1/4发放,低于规定字数1/4另议。
4.理工科SCI、SCIE、EI、ISTP论文以我校科技处审定情况和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
第五条:奖励申报程序
一、关于发放科研奖励的时间及地点:
1、研究生到所在学院进行现场申报。
2、申报时间及地点由学院自行确定并通知学生。
3、2010年12月9日由学院汇总送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拨付学院奖励总金额。
二、关于发放科研奖励的程序
1、研究生登录研究生处网页信息管理系统,进入系统后点击科研成果维护,在学生论文审核查询中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携带本人研究生证、科研论文成果的原件、复印件一份,根据学院规定时间及地点现场登记并接受学院审核,CSSCI、SCIE、ISTP收录及以上级别刊物留存原件(具体刊物级别等详见奖励范围与标准),其他论文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包括刊物的正反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科研论文正文。
4、学院核对研究生信息系统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填写本学院科研论文奖励情况汇总表,并附本学院申报科研奖励论文的原件1份(针对CSSCI、SCIE、ISTP及以上级别刊物)及一般刊物的复印件。于2010年12月9日集中送交行政楼505室,研究生处统一审核后将论文奖励总金额拨付学院,由学院转发给学生。
第六条:其他说明
1、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2、奖励金从研究生处业务经费统筹支付。
3、本规定给予奖励的科研论文成果为2010年度公开发表的出版刊物。各年度奖励办法根据刊物出版日期按照当年度的奖励办法执行。
4、条例将根据每年度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恕不另行通知。具体条例以研究生处网页关于科研论文奖励的公告为准。
5、科研成果奖励不代替毕业论文审核。
6、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学校研究生处讨论决定。
7、科研论文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