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澧县人民法院邓敬海:浅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日期:2011-3-15 10:47:26 来源:[湖南在线]

一审民事判决书就其体裁上讲属于典型的国家公文,故具有基本的固定格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印发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样式,经过近几年来一审民事审判人员的辛勤审判实践,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已不断提高,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也登上了新的台阶。但是,从总体社会需要上讲,民事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日益变高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驶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也是一审民事审判人员辛勤工作的劳动成果,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除了要求格式正确、事实叙述清楚,对证据的归纳和采信完整、规范、有力外,还要准确概括案件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并说理透彻、充分,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为民宗旨的落实。民事判决书制作质量的高低已成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能否及时化解民事纠纷的关健工作。

一、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近5年来,基层法院采取审判精细化管理对每一件已审结民事案件进行评查评分考核,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质量虽已不断提高,但仍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1、制作判决书时精力不集中,过于马虎。不论写作任何文章,都有一个从构思到搜集整理素材再到写作完成的复杂过程,这就要求任何文章的写作者在写作前一定要首先作到精力集中,只有精力集中才能作到下笔有思路、基本格式不遗漏,才能使判决书的各个部分联系缜密。实践中,甚至出现漏写“被告基本情况”或“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漏写“上诉权文尾”、“判决书尾部”等现象,这都是写作时精力不集中才过于马虎导致的。

2、写作前,未对全案基本法律关系全面掌握,导致事实认定部分制作混乱和说理部分缺乏说理。现行一审民事判决书既有记叙相关案情的记叙文形式,更含有说理、论证判决结果的论说文形式。要想使判决结果立于不败之地,除需要对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的认证外,首先要掌握案件的主要争议所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然后分清主、次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才能顺藤摸瓜详细说理。

3、对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一审判决书的制作任务就是要再现整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实践中确有对当事人诉、辩内容以偏概全、甚至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的现象存在,更不能出现任意曲解当事人主张的理由。

4、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其举证目的缺乏归类和概括,法庭认证理由缺乏论述。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大多比较零乱,其代理人也很少进行归类。尤其是对其自己的举证目的含糊不清,这就需要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科学归类和概括。同时,对采信的证据欠缺说理,过多使用“符合证据的三特性”等公式语言,对不采信的证据常常未予说理。

5、判决书说理部分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说理不准,牵强附会,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理,缺乏案件针对性;有的判决书对当事人的主张说理不全,只择其所需,随意取舍,导致片面判决结果产生;有的判决书干脆只写法庭的认识,简单罗列法条,没有揭示证据事实、事实依据法律、进而得出判决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提高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质量的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各类纠纷、冲突的产生情况更为复杂,尤其是社会经济各阶层人员对纠纷的产生原因和如何解决纠纷,怎样解决纠纷面临各自不同的困惑,作为处理、解决各类民事纠纷的基层法院担负着要解决民事矛盾的最前沿任务。为此,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质量的提高,以适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已显露出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可以充分再现整个纠纷案件的诉讼全过程,彰显法院已向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审判服务,从而化解纠纷各方当事人的纷争。二是一份完整、无瑕的民事判决书,可以杜绝败诉当事人仇视法官、藐视国家法律情绪的产生,从而提高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和公信度。三是一份好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官岗位辛勤工作的总结,可以进一步激励法官司法为民的境界,提高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四是一份说理充分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可以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的产生。五是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质量的提高,可以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以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审判服务需求。

三、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方法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总的来讲要做到格式规范、结构完整、事实叙述清楚、理由阐述充分、判决结果表述明确、具体、完整。下面粗略探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一)、熟记当事人各方诉、辩内容和主张及全部举证证据,概括出案件的核心事实。正确的判决结果和相应的充分说理均来源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只有基本的案件事实概括正确,不偏不倚,全面客观,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在制作判决书时,也才会有充分的素材支撑以论证判决结果笔者最近审结了原告冯文成诉被告关心东、廖生友、王方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方主张的基本案件事实为:冯文成受关心东雇请在房主王方华的建设工地上抬吊机不慎摔残,该在建房屋系王方华承包给廖生友施工,廖生友又将吊运砖瓦的工程量分包给关心东负责。以该案为例,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口头归纳为三类:一类系身份证明,二类是原告因何事、何人在何地点受伤以及损害后果大小的证据;三类是各当事人间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然后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不同诉、辩主张,可以轻松概括出原告受伤的全过程客观事实以及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事实,从而使整份判决书的制作奠定核心基础。

(二)、概括当事人质证意见和阐述认证观点同时,初步概括出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给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埋下伏笔。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概括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本意,不能曲解和任意取舍,又要结合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实,以提高写作的针对性需要,认证观点的载明,既要起到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衔接作用,又要给判决书的说明部分埋下伏笔,这就要求判决书的制作者此时心中已归纳出整个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一份好的认证意见,可以起到整个判决书制作过程中承上启下的作用,亦可以使判决书的阅读者已略知判决书的结论意见。

(三)、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应当论证充分。如何做到说理部分的论证充分,首先要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挑明各方当事人讼争的各类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然后分清主次,层层论证,做到心证公开,逐步得出判决结论。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挑明案件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中及判决书的制作中,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概括、分析、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在判决书的文本中阐明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一是要公开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与否定的原因。民事诉讼是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展开的,但在民事审判中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或所辩驳的理由都是正当的,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回避,而应旗帜鲜明地公开自己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心证过程,说清原因和依据,这就要求法官在说理中首先要概括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律关系,一个案件的审判,经常会涉及到许多不同又相互联系的民事法律或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故要求法官在心证过程中要分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次,然后才能做到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理由进行评判。如上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主要的法律关系是雇工冯文成与雇主关心东间形成的雇工法律关系,同时,该案又涉及到建筑法所规范的建设方王方华与承包方廖生友间的非法建筑施工法律关系以及廖生友与关心东间的非法施工分包法律关系,只有挑明写清了上述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性质,才能有力地评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给予当事人和公众以信服力,从而达到判决书说理的透彻性。二是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判决结果的作出要防止出现当事人有突袭裁判的感觉,这就要求法官在综合论证案件的法律关系后,进一步论证法官对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的概括归纳是恰当的,然后结合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层层分析论证,当然自然地得出判决结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判决书的法律威信。

2、抓住争议焦点,就事论理。就事论理,就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这也是判决书说理部分的一种写作方法。争议焦点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案件事实又是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归纳争议焦点必须准确,然后对争议焦点进行剖析论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够论清楚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主张,二是无法论证清楚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都无法证明的事实或主张,但不论是哪一种,法官都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不能妄自自由心证予以评判。

3、以案件事实为基点,依法说理。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基本素材,如果说案件事实是理由的筋骨,那么法理就是理由的灵魂。依法说理就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然后进行详细的释明,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紧密联系,深入浅出地予以论证,从而得出判决结论,揭示出法律内涵与实际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性的、直观的联系,使当事人或公众对诉、辩主张、谁胜谁败,一目了然。

(四)、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判决书格式式样写作,做到基本格式完整。一审民事判决书属于格式严谨的国家公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书式样从首部、事实、说理、尾部均有固定的要求,不得随意漏写、删简。实践中,往往因判决书的制作者工作疏忽,有的漏掉案号或部分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有的漏掉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或上诉权的明示部分,等等疏漏情况是不应该发生的。

(作者:邓敬海 单位:澧县人民法院)

浅谈基层法院民商事判决书写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大足县法院 黄公立

目前,《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系统从上到下都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的《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每期都选登一些好的、典型的判决书,有时还推荐一些判决书的写作格式,同时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出版了《全国法院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评点》,这些,无疑对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书制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是我们从这些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丛书中却很难看到基层法院民商事判决书的影子,他们大都是对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一、二审民商事判决书的分析、点评。然而,基层法院的民商事判决书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和份量,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升不起来,直接关系到全国裁判文书的改革进程和法院的整体形象的提升。因此,我们有必要多花点时间、多下点功夫,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书进行研讨。

一、对民商事判决书重大意义的认识

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是判决书的制作者,判决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官的政治、法律素养,法律功底,文化水平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和社会阅力等等,甚至可以反映法官审判作风的好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写作判决书的能力,当然成为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倡注重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有助于促进法官努力提高自已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唤醒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扬刻苦专研,积极进取的精神,努力向职业化法官迈进,使法官成为社会精英群体。正因为判决书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每一位法官都必须加强对判决书的研讨,深练内功,提高能力,使我们的每一份判决书都成为精品,成为精点之作。

二、当前民商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92文书式样适用至今,己有10年了,在当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确实起到了引导、规范和提高民商事判决书写作质量等作用。但时至今日,诉讼模式己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其格式单一、结构简单、千篇一律、不具个性,且不能全面反映举证、质证等主要的诉讼活动的不足日益显露出来。于是,很多法院都在大胆地进行判决书的改革尝试,一度曾出现百家争鸣、百花其放的景象。但总的来说,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有了可喜的进步,突出表现在它能比较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对判决书的整体结构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加强了对当事人诉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裁判文书的文字更趋规范。这些都是大家不断探索和改革的成果,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到优秀判决书较少,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加以改进的地方。很多判决书在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判决书的格式不统一、不规范和内容比较肤浅、没有深度;二、形势结构和内容不和谐、不统一;三、文字表达不准确、不精练;四、说理论证不充分、不透彻,逻辑性较差;五、文体繁简不当、条理不清;六、由于知识、经验等综合素质方面的欠缺,怕出错,而不敢、不愿将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表述出来等等。这些问题与法制迅速发展、完善和法院的改革以及民众对法官的期望极不相适应。因而,我们必须动脑筋、想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民商事判决书的质量。为此,根据我院民商事判决书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已的审判经验,对民商事判决书的首部、正文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部

首部是裁判文书基础部分,它由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来源以及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性问题(包括需要说明的问题)所组成。这里,我们只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来源以及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程序性问题的写作谈点意见。

(一)、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它是指他们的基本身份状况,比如:原、被告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等。这些从表面上看似简单,尽是格式化的东西,但是不同审判员知识结构、文化素养不同,对不同的案件,仍然会写出不同的花样来,这就造成了写作的不统一。为此,根据我对诉讼参加人这部分的写作体会和理解,把一些认识不统一和容易出错的地方提出来,与大家共勉。

(1)在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后应当写冒号,现在我院绝大多数判决书都没有写冒号,这应当纠正、规范。

(2) 原告、被告、第三人是个人的应写明他们的身份证号码;是法人的应写明其注册代码。因为,身份证和注册代码是证明身份的法律性文件,是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有力证据。

(3)当事人是法人的,一定要写全称,在其印章与工商核准的名称不一致时,应以工商核准注册的名称为准。另外,有的判决书在这里将法人的简称用括号注明,这也是不规范的。因为,在这里我们应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基本身份,带有任何主观的东西都不能写在这里。

(4)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别名或曾用名,一定要在括号里写明别名或曾用名。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借条上、合同中或其它法律文件中用了别名或曾用名,在判决书的主文中也出现了别名或曾用名,但在明列的主体中却没有,这多少让人看不太懂、看不太明白,看起费时、费劲。

(5)“系”字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很多判决书都在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职业前加一个“系”字,如:本应是大足县某某单位的职工,却写成“系大足县某某单位的职工”;有的在法定代表人某某的职务前也加一个“系”字,如:“系”该公司董事长。这有画蛇添足之嫌,因此不应写“系”字。

(6)法人的住所地问题。很多判决书都在书写法人的全称后另提一行书写其住所地,同时还将住所地写成住址。这都是不规范的,与最高法院的要求不符,应在其全称后面接着书写住所地,而不应另提一行书写。

(7)是否在委托代理人后面注明“特别授权”。现在有些判决书将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特别授权,在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后括号注明,这是不规范的。因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属于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应当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之后案件基本程序性问题中写明,而不应当写在这里。

(8)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变更名称的,应写变更后的名称。

(二)、案由及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问题,是判决书首部必须规范的第二个方面。

第一、是案由。什么叫案由,通俗地讲,案由就是民事案件发生的来由。汉语词典将“案由”解释为案件的内容提要。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法学理论认为案由的概念是案件的性质和纠纷发生的原因。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案件的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已对部分案由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书写判决书时一定要把案由定准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争议的具体事项来确定。同时,在这里我们应把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组合在案由里叙述,如遇当事人是法人需简称,在此可用括号注明简称,但简称不能写得太简单,一定要清楚、得当、规范,避免使用引起歧义的简称。

其次、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问题。过去,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指导下,仅仅书写了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以及当事人出庭情况,对很多程序性事实的发生根本没有反映。一般的判决书都是按92格式书写,对遇有当事人主体变更、追加、合议庭人员有回避、变更和超审限、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当事人中途退庭、经过几次开庭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是否特别授权等,这些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在文书中叙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有的案件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也没有体现出来,这一些都是至关重要的程序问题,不写出来就不能完整的反映案件的审理经过,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无从体现。判决的公正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份好的判决书应对审判的整个过程及各个环节有个总的体现。所以,如对审理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特别是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重大问题和情况,在这部分里未叙述的话,我们可以说这件案子在程序上出了问题,或程序上不公正,这份判决书也就是一份不合格的判决书。

正文

裁判文书正文是案件实体中的重心。它反映了案件的发生、发展、案件事实的形成,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争议的焦点、取证、质证的整个庭审活动,以及法官根据事实、生活实践经验和良知,运用证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认证,形成自由心证的过程,从而得出客观公正而又科学的结论。因此,它是判决的主干。正文分成四个方面:(1)当事人的诉称、辩称;(2)案件的事实;(3)法院的认定(判决的理由);(4)判决决定(判决的主文)。下面分别对这四个方面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说明。

(一)、当事人的诉称、辩称。这一部分的书写,主要是对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的具体诉讼请求或反驳意见以及根据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主要内容,不遗漏地进行归纳总结。在这部分要注意三点:(1)对原告的每一个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的每一个事实都必须写清楚,不能漏掉,也不能省略。(2)不能流露法官的主观意向。(3)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所举的证据,应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顺序明列。(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后,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或提出的理由、新证据,被告提出与答辩状不同的意见、理由、证据都不应在这里叙述。因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提出的问题,所得到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所提出的证据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同时,只有按时间顺序来表述,才能客观反映事实。

(二)、事实认定部份。这部分主要是把事实和证据及其内在联系写出来,事实部分应最大限度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事实是法院查明事实的结果,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认知的文字记载,这个记载越接近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办案的公正度就越有基础。它要求判决书所述的事实努力达到与客观真实的事实一致。证据是证明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它必须具有三性,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就是事实和证据的内在联系,事实和证据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前提,惟有在事实和证据正确的前提下,法官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事实对司法公正而言极为重要,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证据作出认定。事实是论证、判断、分析、说理的基础,它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一份判决,如果事实错了,结果必然会错,只能重新审理,如果事实是正确的,只是分析、判断、说理出了问题,那么,可以通过改判来解决。事实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来写事实呢?怎样才能写好呢?我认为总的原则是把事实有条有理,层次清楚表述出来,让当事人看懂、看明白,同时也要让案外人看明白,这就行了。对这一部分应当允许有不同的写法,不拘一格,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反映不同的个性,适合个案裁判的需要。比如,可以先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集中概括,再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尤其是关键事实、证据进行分段论证、认证。但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写法,都要符合一个共同的目的,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叙述案件基本事实,重点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据分析和认定后,把有争议的事实讲清说透,使不同的制作方式都能恰如其分地表现具体个案的法律事实,当然,不同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写作的方法和格式不能要求完全一样。我们应分别情况,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对那些案情简单、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双方举证简单,可直接叙述案件事实并将证据证据作简单的归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书力求简洁、明了,按照“92”格式书写就完全可以了,但应将事实和证据结合起来叙述,不能将事实和证据分别叙述,从而反映不出事实和证据的内在联系。如一些证据充分的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而对那些案情复杂、证据繁多、争议较大的案件,就不能简单地按照“92”格式来套用。这就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来写,但也不是毫无章法地放任乱写,判决书既然是应用文,每章每节都应有大体的格局和要求。我认为我们应把握好以下几个要求:(1)要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又要重点突出争议焦点、反映质证、认证的过程。(2)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要有逻辑性和层次感,主次清楚,繁简得当,重点突出。(3)不要单纯地逻列证据,应将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叙述,以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4)对事实和证据的叙述要从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写。下面谈谈如何具体来写:

首先,对无争议的事实要按照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终止及当事人行为时间的先后顺序加以叙述,同时将无争议的证据分叙进去,在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无争议的事实,也要把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叙述。因为,证据规则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样,才能全面反映质证的过程,只是说,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这部分事实没有争议,所以,可以把证据一一逻列出来就是了,没有必要再叙述证据的内容,也没有必要论证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总结表述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其次,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叙述,叙述的顺序可以按时间顺序,也可以按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还可以按其它的顺序,不应作统一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不管是顺叙、倒叙、还是插叙,只要能突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叙述清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让人看得明白,首先是让当事人看得明白,这就行了,这就是很好的叙述方法了。对于这部分的叙述可用两种方法:第一、先一一叙述原告所运用的证据证明成立的事实;再一一叙述被告运用证据反驳原告的事实。这种方法叙述的案件,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基本性质上相同,在叙述上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可用先叙原告见解后叙被告见解的方法使表叙更清楚、更符合逻辑,更能反映完整的质证过程。第二、是对原告主张的一个请求、一个事实、一个证据进行表述后,紧接着表述被告对这个请求、这个事实、这个证据的反驳意见,以及相反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再表述原告的第二个请求、第二个事实、第二个证据,以及被告对第二个请求、事实、证据的反驳等等。这种方法是针对请求是多个、证据多个、事实比较复杂,且当事人双方对多数请求、多数证据都有较大的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只有对每个请求、每个证据进行逐一的叙述,才能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这类案件的质证过程(案件的审理也应按这种顺序一一的进行,这是审理复杂案件的一个简单易学的好方法)。有的案件在庭审中将所有的证据都质了证,但在判决书中却没有得到全面的体现,这就吞没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部分证据,这就让当事人看不明白或产生怀疑,觉得法院只写了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不写自己的证据,是不是不公平?因此,用这种一一表述的方法,可以增加案件的透明度,可以增强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同时,在这里还要对审理中新增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新的反驳意见以及新的证据进行叙述。最后,总结表述为“当事人某某对当事人某某所举证据和所述事实有异议,经本院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仍未能取得一致认识”

第三、当事人只提出了主张或只陈述了事实,而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举证的。可先将其主张和陈述的事实作客观的叙述,然后表述为“上述主张和事实因未依法举证,经本院限定时间举证,某某当事人仍未能向本院举证。”

第四、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和辩论。这一方面很多判决书都没有反映出来,过去,不管是法官、当事人、还是社会公众,都认为:法律的适用是法官的问题,与当事人无关,当事人只要把事实说清楚就行了,致于根据什么法律来判决是法官的事。92格式在这方面根本没作要求,但随着法制的建全,证据规则的出台,人们的法律水平的提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逐渐加强了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意识和能力。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以及对二者可进行选择诉讼时,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且会各自引用法律发表各自不同的意见。对于他们对法律的适用所持的不同意见,也应当充分表述。

(三)、法院的认定(判决的理由)。判决的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个判决书的灵魂。判决论理要充分、透彻、严谨,既要有针对性,又要观点鲜明、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只有说理充分的判决,才能使人心服口服,具有社会公信力。该部分的论述,既要包括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亦应包括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分别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运用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理论来论证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等内容加以阐述。对当事人举出新的证据并经质证的,应作出评判。这部分要求说理清楚明白,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据,语言规范、精练、逻辑性强。因此,在书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本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引言。

2、首先应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效力进行认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责任。

3、其次,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针对当事人的请求逐一加以论述,然后得出结论,主张什么请求,不主张什么。

4、简单的案件可以直接写明判决的理由即可。

5、对复杂的案件,当事人争议较大时,建议根据庭时归纳的当事人争议焦点分别来写。如:本院认为,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二)……(三)……。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理由),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作出表态。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理由),对当事人的该项请求应否支持作出表态。总之,对每一焦点一一分析说理论证表态,作出结论。

6、渉及事项较多,可以分段论述、最后由一段总结论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尽量引用原文。

(四)、判决决定(判决的主文)。

判决的主文是对判决结果的表述,必须用语准确,不能产生歧义,对当事人的每项请求都必须作出结论,而不能遗漏。同时,在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必须写全称。

2、判决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3、履行期限应明列,如:以上判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或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4、对利息的表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或存款利息,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5、根据担保法解释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6、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它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负担的金额。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因此,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判决的主文,是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不应在前面加序号,应在主文后单独罗列。

总之,民商事判决书的质量和写作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日两日的事,它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因此,我们的任务是艰巨的。但重视它,加强学习、培训、研究探索、改革创新,是我们必须要走的路。最后,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同时也表达我们探索、提升民商事判决书质量的决心,

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它是法院对其审理的民事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唯一载体,是法院审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反映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反映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更是实践“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

但目前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篇幅冗长、深奥难懂,而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使得当事人对法官辛辛苦苦制作的判决书看得不明不白,也就谈不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我们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究竟应如何制作,才能让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了解法院解决纠纷的理由,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本文试图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互联系的视角,以目前我国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格式为例,对现行民事判决书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从判决书内容的表述方式中反映的司法理念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对基层民事判决书改革的几点意见,阐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书写方式与司法为民的必然联系。

一、目前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或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把裁判文书制作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此后,各地法院都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文书质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虽有普遍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研究司法审判实践,不能不研究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或表述内容。民事判决书,是针对民事行为(如债权或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所作出的判决,所涉及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包括其代理人)、被告(包括其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单位或人员(如证人、鉴定人等)。其中民事一审判决书目前书写格式内容依次为:1、介绍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基本情况(包括他们的委托代理人);2、介绍案件受理和审判人员组成情况,介绍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情况;3、原告诉称内容、被告辩称内容、第三人(如有)陈述内容;4、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情况;5、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情况;6、具体判决理由和依据;7、判决结论;8、判决生效、诉讼费承担及上诉提示内容。

二、目前法院判决书书写格式或内容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

从哲学角度讲,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又有反制约作用,只有良好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内容的本质。就法院判决书的格式或内容而言,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八股文”形式,一旦形成定式,它几乎不允许法官对格式进行任意的创新和改变。但无庸置疑的是,判决书的表述形式或书写格式应当紧紧围绕判决的目的进行定制。那么判决书的目的又是什么呢?说得通俗点,就是为了说清楚让具体责任人承担或不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道理或依据问题。表面上看,按照现有的判决书书写格式,把追究或不追究有关诉讼主体的法律责任说清楚似乎不难。但是,实践中,通过一份判决书真正把判决的道理或依据说清楚的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们几乎很难发现一份挑不出毛病的法院判决书。这是因为好的判决书不仅需要良好的表现形式或书写格式,而且要求这些形式或格式在具体判决中能够被严格遵守,判决内容必须能够经得起逻辑科学的推敲,最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看的明白。笔者认为:目前在判决书定制形式或书写格式及所反映出的司法理念方面至少存在如下一些不足和缺陷:

㈠举证、质证、认证的书写过程过于烦琐。对判决书的结构问题,其他方面这里不予多说,仅就举证、质证、认证方面予以表述,以阐明存在的问题。目前,我们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写当事人举了什么证据、证明什么内容,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意见,再写明法院最后认证的意见及认证的理由。笔者曾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事故的受害人,第一被告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第二被告是车辆的买主(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第三被告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该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医疗费票据。

2、租车费发票。

3、人民医院骨科证明一份,证明请专家会诊,原告支付的费用。

4、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济赔偿建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计、二次手术费用、出院后误工费的数额。

5、评残费票据和会检材料费票据。

6、交通费发票。

7、住宿费发票。

8、公安局调解终结书,证明此次事故经调解终结,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9、伤残鉴定书,证明原告的伤残为十级伤残。

10、责任认定书,证明公安机关认定车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被告未提交证据。

第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证明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是第三被告。

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车辆买卖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及欠条一张,证明第二被告己将车辆卖给了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尚欠第二被告车款7000元。

第三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

1、第三被告和第二被告签定的汽车买卖协议,证明肇事汽车的所有权己转移给了第二被告。

2、公安部公交管(2000)98号复函和公交管(2000)110号复函。内容为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批复,证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购买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为:

1、公安交警大队对第一被告的讯问笔录。

2、公安交警大队向第一被告妻子的询问笔录。

判决书在写了当事人所举证据及证明内容之后,就是当事人对所举的证据质证情况。象前面所讲的案件,对原告所举的十份证据,三个被告要分别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2……发表质证意见,对每一个被告所举的证据1、证据2……,要阐明清楚原告的质证意见,还要写明几个被告的相互质证意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分别写清楚原告、几个被告的质证意见。如果第一被告再举多份证据,质证、认证还要再来一遍。当事人包括代理人对质证意见也让人摸不着头脑,除了有些证据非常清楚的外,他们往往对有争议的证据发表意见说,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或者说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的观点。如此质证,把难题都交给了法官。

紧接着判决书再根据质证意见,写明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哪些证据予以认定,哪些证据不予认定。对这一块的表述,往往让当事人如坠云里雾中。因为对证据的认定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等多种因素,通过法官的审查作出判断。判断的过程也不是三言两语就写清楚的,要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质证意见,去伪存真地进行辩法析理,论述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最后得出结论。

法官在书写这部分内容时,也是最头疼的事情。有时一个庭一个多小时就开完了,而写举证、质证、认证的内容却要写半天或一天。啰里啰嗦该部分之后,法院查明的内容少的只有几行字,多的也比举证、质证、认证的内容少的多,使得整个判决书的比例极不相称。

㈡当事人阅读判决书如同读天书

当前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反映出真实开庭审判过程,要求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评判,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根据,判决理由要充分、明确地表述出来。要求“辩法析理,输赢皆服”等等。这些要求不能说不对,问题是如何理解和操作?

现理论界大都认为目前法院所制作的司法文书缺乏理论性、说理性等等,从而论证裁判文书应如何如何制作。从法官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理论界提供的判决书的制作标准,许多判决书长达几千字,甚至上万字,法言法语用得的确专业而高深莫测。遗憾的是,我们都忘记了,我们的法律文书是给谁看的?我们的法律文书的阅读对象主要是谁?是当事人,是老百姓!不是上级法院,不是律师,不是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小组。当然承认,许多判决书制作的水平相当高,等到判决书生效后,稍加改动,就成了一篇不错的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象这样的判决书,对于只受过高中、初中、小学教育的当事人来说如同读天书。我们的法律文书的阅读对象,面对一份理论“高深”、词汇专业而隐涩的法律文书作何感想?如果认为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裁判文书是给当事人看的,是向社会普通百姓公示的,那么就会主张,裁判文书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这样才能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写出蕴含公平正义的浅显易懂的裁判文书。

有报道说,一份香港的有关继承析产案件的法律文书,根本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通篇文字简洁通俗,平铺直叙,篇幅不长。读起来就像在读一篇短小精悍的记叙文,或者说在读一篇简练的故事。没有多余的话,没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理由叙述得很清楚。让人感觉,只要具有小学文化水平就能看得很明白。①

而理论界现在极力推崇的判决书的写作模式,公众一词的认为反映了庭审的全过程。但法官按照该模式写出来的判决书,不仅法官本身包括核稿的庭长、签发的院领导看了费劲,许多高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看起来也不见得完全明白,更何况许许多多的老百姓呢?特别是举证、质证、认证这一块,对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据2……等等,翻到后面,根本不知道前面的证据1、证据2……是什么内容,还要再翻到前面。如此翻来翻去,搞的看了判决书的人都不知所云。

现在许多舆论界人士和学者言审判方式及裁判文书的改革必以美国为标准。是的,美国的法制建设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的确科学而完备。而在我国,建国也仅仅五、六十年。这期间,又经过文革浩劫,使法制建设遭到极大摧残。而从老百姓的文化程度来看,与美国更是没有可比性。根据新华社报道,目前在我国4.8亿农村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到4.2亿人。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7.3%,初中文化程度占50.2%,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②可想而知,我们基层法院面对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及法律概念模糊的当事人,象前面所举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虽不是农村劳动力,但原告也是五十多岁的、没有多少文化的居民,第二被告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当法院将洋洋洒洒写出的七千多字的判决书向当事人宣判时,当事人听的是一头雾水。拿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几乎都是急忙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一页,他们关心的是法院判决的条款,关心的是自己的诉请法院支持了多少,相对方关心的是承担多少的责任。如此被大家一致推崇的裁判文书的改革,其效果在基层法院可能是大家未曾想到的。

笔者认为,一份好的判决书既要通俗、严谨,更要说理透彻。 2007年上半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裁判文书通俗化研讨会,对判决书文字及其通俗程度进行把关。③此举便是针对我国民众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特点,以司法便民为初衷,体察民众置身诉讼时某些“公正焦虑”,并力图改善的一个新举措。

三、对提倡判决书改革的几种观点的看法

1、认为判决书中应当体现审判人员的个人观点问题。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任何一份判决书,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公正合理或偏私荒唐,都是由具体的审判人员来作出的,在判决书中应当体现审判人员的个人观点、分析或看法。而我们的判决书在书写方式上却完全忽略审判人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审判人员的一些看法硬说成是人民法院的看法,如将本应该是“本案合议庭人员认为或本案审判人员认为”的表述硬说成是“本院认为”的表述。这样,法官个人的人格完全被法院的单位人格所吸收,肯定不利于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也不利于体现“审判人员独立判案”的司法独立原则。④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本案合议庭人员或本案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代表的已经不是其本人,代表的而是人民法院。因此,在判决书的落款处要加盖鲜红的某某人民法院的大印。如按上述的观点,强化法官的个人人格,那么在判决书的落款处是不是只需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签名或盖章呢!再一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虽然具体案件是由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负责审理的,但一经形成最后的意见,代表的已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而非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的个人意见。而为了加强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也向社会公示办理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判决书的落款处写明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的名字,然后加盖法院大印,已是很完整了,因此根本没有必要别出心裁要求判决书在这些方面进行改革。

2、关于“内部研究意见”应公开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其实质涉及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解问题,也是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触及到的深层次问题。“内部研究意见”,主要是指在合议制审判模式下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的决定以及合议庭有重大分歧报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讨论决定。要求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的呼声首先从理论界传出,后来在律师界和一些诉讼当事人中引起了共呜。他们认为,在强化公开审判的今天,法院应力避“暗箱操作”,即使“内部研究意见”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理由之一,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法定的审判组织,作为审判组织,公开案件的审判和公开案件的决定,属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国家法律规定除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以外,其他都应当公开,包括法院对案件的研究意见。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能公开。理由之三,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秘密方式,违背直接审判原则,且与“作出裁判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同一”规则相悖。⑤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案件讨论过程和结果,是哪些人参与研究也不清楚,根本无法行使回避权,以致引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想方设法打听案件研究情况,增大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不信任感。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对“内部研究意见”可否公开的问题,恐怕比一般人要敏感得多,也顾虑得多。恕笔者直言,笔者不太赞成公开“内部研究意见”,至少目前的司法环境尚不具备公开的条件。

这是因为,第一,对于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等深层问题,涉及立法完善、司法改革、制度重构及法官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人民法院“一五”改革时期尚未涉足,“二五”改革纲要也未纳入,故不可草率从事。尤其令笔者担忧的是在于法官保护方面,极易发生问题。试想,蒋庆尚且被其苦口婆心帮教十余年的对象杀害,谁又能保证具有怀疑与对抗心理的当事人对法官不施以报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能只抓案头不管人头,坚持“以人为本”就应当时刻为法官的人身安全着想,力避不必要的侵害发生。

第二,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在于发展和创新,而发展和创新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实践。⑥尽管公开“内部研究意见”确有呼声,但真正实践者及实践的情况如何,笔者未见到有哪个法院有这方面的报道。

第三,这一问题最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只有立法才能改变现行制度。因为,现行制度往往是立法最直接最主要的资源。特别是当现行制度是基本合理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时,现行制度就是法律的最好蓝本。⑦公开法院“内部研究意见”,不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涉及到档案管理制度之重构。因为,现行法院诉讼档案是按正、副卷分设入档管理的,当事人只能查阅或复印正卷材料,倘若公开“内部研究意见”成为可能的话,将打破正、副卷分设的格局,副卷即无存在之必要。

3、关于“法官后语”问题

何谓“法官后语”,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也无司法解释或官方文件与之定论。据相关资料介绍,“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于1996年在上海二中院出现并一直实行。⑧《人民法院报》曾报道,上海法院的三则“法官后语”。其中一则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都不愿抚养不满周岁的患病女孩的案件,法官在后语中写到:“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予了他们生命,无论如何困难,都应将他们抚养成人。对这样一个一出生就面临如此家境的孩子,殷切希望她的父亲能继续对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疗,让她健康成长,也希望母亲尽最大力量给她以母爱和应尽的义务”。如此说来,“法官后语”确属法官良苦用心之按语,但尚不知此按语表述于判决书什么位置,若在“判决书后”,岂不成了“另页附后”;若未将其纳入“判决书”内,写此何用,岂不多此一举。依笔者揣摩,“法官后语”似应与判决书构成一个整体,居于裁判理由之中,使情理和法理溶为一体。因为,这可以从我国古代判词以及老解放区的民事判决书中寻到踪迹。在文言文的裁判文书中,现在的“法官后语”如过去的判词,实际属裁判理由部份。

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如何制作才能体现司法为民

1、 裁判文书应浅显易懂。

法律文书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当事人诉讼目的的书面结论,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判断的书面确认。前面已阐述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特别是我们贫困县的老百姓文化程度更是低下,这是客观事实。因此,我们不应要求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和最高院、省高院、中院的法律文书一个样,也不应要求不同案件的法律文书用一种写作模式固定下来。

法律文书的改革,不应当局限在技术层面,更应当重视法律文书的目的和它的阅读对象以及社会效果。法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把一份法律文书制作的深奥,对有的法官来说不是难题。但是,作为一名法官,把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积累的理论素养以及对法律精髓的感悟通过法律文书这一审判实践的终结形式,平民化、世俗化地表现出来,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语言文字功底,不一定能做到。就像一名老师,要使他(她)的课让绝大多数学生听懂、学会,没有娴熟深厚的本学科知识是办不到的。所以,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应拘泥于定制的格式,应当由法官自由发挥,把案件的结论意见写透,把法律精髓写透。并且,要用平民化的语言,简练、清晰、干净、利落,无需用高深的法律术语。

美国“政府向公民发布的宣传材料或文件,必须具有最大的可读性,阅读指数不能超过6级(初中毕业水准),因为当一部分选民看不懂政府的材料时,想想政府会面临着什么样的结果?”也正因此目的“由此产生的政府只能是一个小政府,一个服务为主导的政府,一个必须考虑选民利益、按程序操作的政府。”⑨

我们强调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就应当在每一个细节上表现出来对百姓的人文关怀。法律文书是法律最直接的在百姓心目中的表现形式。法律,应当让老百姓感觉到便利、实用,应当以一种亲善的面孔出现在百姓面前,而不应当让百姓感觉到它的威严、高深甚至是狰狞。法律,当老百姓感觉到实用、便利,会给自己带来益处时,才会对它从内心尊重、忠诚、膜拜。法律文书也应当起到这种友善和人文的作用。

2、判决书书写格式或内容应如何制作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作出裁判结论,向当事人解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结论的逻辑性,解释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满足被裁判者的诉讼需求,因此,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把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作为裁判文书的主要功能和目的,而把解决纠纷、宣传法律、接受监督等政治和社会功能作为次要或者说第二顺位的功能。这是制作裁判文书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裁判文书制作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对其进行制度设计时还必须从我国的现时国情出发。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大国,东部沿海和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比,南北差距也很大。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不相同。我们不能用沿海发达地区的需求统一制定和操作,至少目前应当这样理解。这就需要法律人在这场伟大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实践、总结,由我们的法学家指导、引航。司法改革,理论上应当冷静、全面、超前,实践上应当稍许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从案件数量的角度来看,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法官的人数却有减无增,每位法官尤其是基层和中院法官的办案负担在逐年加重,强度和压力也越来越大;从法官的素质来看,法官的素质仍然是参差不齐,在现有的条件下要求所有的法官都能写出格式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谨和适用法律正确的高质量裁判文书是不现实的。

既然每个案件的情况不同,有复杂和简单之分,诉讼程序也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同时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还不都能具备办理复杂案件、撰写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能力,基于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的考虑,推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机制就是一个必然和合理的选择。更为重要的理由在于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存在差异,如因达成合意而请求简化判决书内容、作出快速判决等等,只要这种需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法院没有理由不满足其需要。从满足被裁判者诉讼需求的角度来说,裁判文书的繁简、长短和格式等等以不违背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的诉讼需求为前提,并与个案的司法投入相对应,体现出小额诉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及复杂诉讼的差异。⑽实际上为充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益,许多法院都已有了类似的做法。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社会所希望看到的也是说理透彻充分、语言表达精练,内容不拖沓冗长的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他们更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制作这类裁判文书时,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当事人的这一内在心理需求,如果我们仅仅是在审理程序上做到了简易审理,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环节忽视了简易案件的特性,没有采取妥当的简易制作方法,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同样会受到影响。

在书写格式上,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格式是将判决主文放在最后,事实部分与裁判理由部分分开。这样安排是出于裁判文书应当符合审理的逻辑规律的考虑,因为先有起诉、答辩、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最后才产生裁判结果,而且让当事人了解整个审理过程渐至接受裁判结果,这样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但是,既然把裁判文书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作为其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判决说理的目的是说服当事人接受结果,那么把证明正当性的内容放在比正当的裁判结果更显眼的位置,难免有些本末倒置,有学者因此建议采取判决主文、理由(事实和法律适用及其论证)或判决主文、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理由(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与辩驳,法理适用)的制判方式。⑾同时,现行裁判文书将事实证据问题的辩驳与行为法律性质方面辩驳分开处理,即将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完全分开,既不符合人的认识过程和思维规律,又显得机械死板,往往导致事实和理由相互脱节,说服力不强。而将判决主文移至裁判说理前,将事实和说理结合起来,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的结构,比现有的裁判文书格式安排更为可取。

理由是:其一,这既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也易于法官表述清楚。先讲结论后说事实和理由,优点在于判决理由中既包括事实认定的理由即证据分析,也包括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便于展开法官就事实部分的心证过程,同时一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作出回应。⑿如果争议焦点属于事实问题,应当如实反映诉讼双方的举证、法院查证和质证情况,阐明法院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过程、结果和理由,从中得出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后写明根据案件事实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确对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取舍,进而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这样既能保持裁判文书结构的完整性,也能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进行论证和说理;既符合人的思维习惯和规律,也能使叙述事实和说理论证具有针对性,做到繁简得当。

其二,符合当事人的实际诉讼需求,虽然判决书的主要功能在于向当事人作出裁判结论和解释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但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书面结果而不是书面过程,更何况案件审理过程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开庭审理,使当事人一目了然了。因裁判结论事关当事人能否实现实体利益,当事人最关心的不是问题的解决是否符合法律的逻辑推理(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结论的内容,拿到判决书后首先看的是判决书最后的主文,了解法院是如何处理其实体权利的,然后再看法院是如何说理的,如果对结果满意,有的当事人甚至没有兴趣阅读法院的说理过程。

其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的正文开首,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呼应,这既是对当事人请求事项的直接回答,也便于执行机构作为执行依据。

在具体表述上,可以在遵循本文所述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以及结构和内容的安排方法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诉讼过程情况,诉辩主张、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思路进行表述:

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在确保主体结构和必要内容不缺失的前提下,进行高度概括,用语精练,层次简洁;

二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部分的表述,可以采取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与诉辩主张进行结合表述,能表述其证明对象和作用即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直接表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认证的综合理由,不再对争议证据逐一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

三是在裁判理由部分,该部分可与事实部分结合起来表述,也不需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作出引述和解释,仅直接针对诉辩主张和争议问题,阐明支持与否的裁判意见即可。

总之,我们的法律文书不应当是高深的理论调研文章,而应当是绝大多数老百姓能顺利读懂的普通读本。人民法院的法官就应当且必须制作出浅显易懂,充分说理,使老百姓领会透彻,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这样才能使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得以最充分的诠释!

注:

①姜旭著:中国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之我见

②: 2005年11月16日09:21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在中央农业广播学校举行的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主题的“农民教育创新与发展论坛”上的介绍,

③2007年3月21日《北京青年报》

④王政:保证司法公正首先应从改变司法裁判文书的格式做起。

⑤刘冰泉、吴红著:《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动因及其制度设计》,裁2003年4月15日中国法院网
浅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⑥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2页。

⑦沈明磊、高洪著:《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公开性的探讨》,《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第14页。

⑧贺小荣、王松著:《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若干问题探析》,《人民司法》2005年12期第7页。

⑨徐岗 《政府的功能》《读者》2006年第2期第49页

⑽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⑾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⑿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7页

如何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王廷旺发布时间:2008-07-18 16:54:09

如何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审结终结后,就实体问题制作的法律文书。它的内容和结构由民诉法138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其特点有八个:

1、权威性,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审判活动的载体,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产品”。记载民事审判过程的,除了庭审笔录,就是判决书,庭审笔录仅能客观地反映庭审过程,而判决书则是审判组织对民事审判过程及结论的总结。民事判决书来源于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因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2、法律性。民事判决书本身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判决产生的过程是依照法律规范的程序进行的,判决对争议事项的处分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书的语言是规范性法律用语,因此民事判决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性。

3、准确性。一是判决书的用词造句要严谨,每一个词,每一句话,只能有一个解释,不能摸棱两可;二是判决用词要恰当,不夸大,不缩小,不渲染,不能使用形容词。例如,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必使用“严重”侵权这样的语言,又如,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使属于“故意”,也不必使用“当事人行为极为恶劣”这样的语言;三是语言要精准,要旗帜鲜明,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词要规范,要使用法律用语,不能使用方言土语,更不能把当事人攻击性的、辱骂性的语言写进判决书。

4、逻辑性。民事判决书的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指判决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民事判决书的通篇结构,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为事实、法律理由和判决结果三大部分。其中的事实、法律理由和判决结果三大部分是三段论的逻辑关系。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决结果是结论。举例说明,事实张三违约,法律理由是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结论是张三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当。无论是小前提不成立或大前提不当,都可能导致推出的结论错误,即判决结果的错误。民事判决书逻辑性体现的另一方面是在认定事实和确定当事人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

5、证明性。证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论的证明。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诉讼,总是在某一方面有了纠纷,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法院的判决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书就是法律上的证明书。二是对结论产生的合法性、正确性的证明。判决书通过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详细阐述,证明法院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三是对审判程序正确性、公正性的证明。判决通过详细阐述案件审理过程,证明法院对案件适用程序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6、公开性。公开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判决书应当公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三是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意见;四是公开表述法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

7、公正性。判决书通过公开体现法院采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情况,以展示裁判结论的公正性,使判决书成为向社会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人民法院展现司法公正的渠道除了庭审过程,就是判决书。而能够参加庭审的人员毕竟有限,甚至有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庭,本身并未参加法院的庭审,无法从法院庭审情况亲身感受法院的司法公正;而且庭审只是历史上的一个瞬间,时间一久,人们就淡忘。而判决书可以为许多关心案件的人所阅读,可以永久保留。

8、强制性。生效的判决书具有既判力、约束力和强制力,任何人不能更改,不能对抗。

判决书的特点,决定了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及写作模式,现在我们所制作的判决书所使用的格式和写作模式,基本上还是庭审改革以前的老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因此,我们判决书的制作方法和写作模式必须改革,以适应当前的司法改革的需要。现在,裁判文书总体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强化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

关于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及制作方法

民事判决书的结构比较固定,其基本框架结构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各部分有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和写作要求。

一、首部的内容及写法

首部由四个部分组成,即标题、文书编号、诉讼参加人和案件由来。

(一)、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案件性质、文书种类三个要素组成,分两行写,第一行写“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第二行写“民事判决书”。

(二)、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简称、审判程序简称、办案顺序号五个要素组成,如:(2006)香民初字第1号

(三)、诉讼参加人及基本情况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称谓也不同,书写顺序依次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当事人的写法共有四种:

第一种,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单位、籍贯、住址。住址应当写明确,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第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

第二种,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第三种,当事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者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写明名称或者字号,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

第四种,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身份证号)、民族、职业、单位、籍贯、住址等,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法一致,所不同的,起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XX(字号)业主”,以往的判决书有的将“系XX业主”写在基本情况最后,不符合书写要求,应予改正。写有姓名之后。

对于住址问题,以往的判决书漏写的不少,应引起注意,住址或住所地比较规范的写法是:XX省XX市XX区(县)XX镇(街道)XX村(街)XXX门牌号码。

被告提出反诉的,如合并审理,应在本诉称谓之后用括号注明反诉称谓。

以上是四种当事人的写法,下面说一下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写法,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情况应当写在相对应当事人的下项,若为法定代表人的,在法定代表人的称谓之后,写明其姓名和职务,如法定代表人:XXX,该单位(或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等);若为法定代理人的,在其称谓之后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籍贯、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法定代理人:XXX(系原告或被告父亲);若为委托代理人的,在其称谓之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写法,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籍贯、住所,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何种关系;委托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委托本单位职员的,写明姓名、单位几职务,如,委托代理人:XXX,该单位(公司)职员(或副经理、会计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写明姓名、几单位,如,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或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如果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又委托代理人的,先列当事人,再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最后列委托代理人。

(四)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和开庭审理等程序情况

目前,在我们的判决书当中,对该部公开的内容较少,一般只公开了案由、立案时间、审判组织、审理方式、诉讼参加人情况。为更好地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在该部分还有必要公开送达情况,开庭时间及次数,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追加或变更情况,程序转换,影响审限重新计算的中止、签定、调解等情况也应在该部分有所表述。如有一篇优秀判决书对该部分这样表述:“原告李强与被告孙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交代了案由),本院于200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交代了立案时间),依法由审判员赵杰独任审判,(交代了审判组织),于2002年4月2日、4月9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交代了开庭时间、次数及审理方式),原告李强及委托代理人杜世伟、被告孙路的委托代理人周桐到庭参加诉讼(交代了诉讼参加人的情况),在诉讼中,原告于4月12日向本院申请伤残评定,本院于4月19日依法对外进行委托、鉴定,8月13日出具鉴定结论(交代了延误庭审的原因),法庭8月20日继续开庭审理(交代了恢复庭审的时间),本次庭审被告孙路也到庭参加诉讼(交代了诉讼参加人变化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表述,充分反映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全过程,让人看了一目了然。

以上是判决书首部的基本写法,与以前的写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要全面公开案件的审判程序过程。首部强调两点:1、案由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由写;2、缺席审理的必须交代清楚合法的送达方式。

二、事实部分的内容及写法

事实部分是判决书的重中之重,也是写作模式变化最大部分。判决书的事实部门包括三大项内容,一项是当事人的诉辩部分,诉辩部分是引出当事人的争议事实,也就提出需要法官解决的“事实问题”,属于“提出问题”,第二项是证据部分,这部分应侧重分析有争议的事实内容及各方所依据的理是否充分,并表明法官态度,属于“分析问题”,第三项是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实现问题的解决,属于“解决问题”。上述三项内容完整的结合,使之成为判决书认定事实的整体,完全符合人的思维规律,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证据是将这三部分串连成一个整体的锁链。因为证据是民事判决书法律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而且判决书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说证据是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而证据的严谨性、逻辑性、系统性构成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是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所以说,没有证据表述的判决书是不科学、不严密、不符合要求的判决书。以前我们所制作的判决书绝大部分是将认定事实的证据名称罗列起来,而没有分析认定过程,未能全面反映现行的庭审诉讼活动。因此,对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写法必须改进,将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写入判决书中,并按照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模式写,即按照诉辩部分(提出问题)——证据部分(分析问题)——认定事实部分(解决问题)的顺序写。这样写也符合现行的庭审模式。

(一)、诉辩部分的写法

诉辩部分所要表述的内容,应侧重于客观、全面且准确精练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抗辩意见和各自主张的事实,在写作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客观准确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虽可以适当概括和进行语句上的修改、调整,但不能偏离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见,也不能掺杂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

2、充分全面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在写作诉辩称时,要全面综合当事人的意见。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综合考虑:第一,要综合归纳起诉状、答辩状的内容,第二,要综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审陈述、答辩、庭审质证、辩论等各环节的意见,第三,要综合当事人各自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处分的意见等,第四,要将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表述的请求、当事人争议的每一个事项、主张都表述出来。

3、适当概括原则。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差、案情复杂等原因,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往往存在着内容零乱,层次不清等问题,因此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内容在保持原意的基础上,应当做适当调整和归纳。

4、突出焦点原则。这个原则的含义是重点反映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突出当事人对焦点辩论的对立性,双方互认的事实可以提炼后一笔带过。

以上四个原则很重要,希望大家牢记,注意在今后写作诉辩部分时充分运用。该部分内容,根据诉讼文书式样规定,用下列固定引领句引出该部分内容,即:原告XXX诉称……被告XXX辩称……第三人XXX述称……

如果被告反诉的(前提是符合反诉条件,决定合并审理的),还应将反诉请求及反诉答辩按上述原则写出。以前我们对该部分怎么写,没有统一要求,写作方法也不尽相同,现为规范起见,以显示出更强的层次性做一下统一要求,即将反诉部分的诉辩内容写在本诉的诉辩称之后,另起一行独立成段写“在本案审理中,被告XXX提出反诉”。然后再分别独立成段写“反诉原告XXX诉称”,“反诉被告XXX辩称”,反诉部分的写法请大家参看《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第04270号民事判决书》的反诉部分的写法。

(二)证据部分的写法

证据部分包括举证、质证、认证三个环节,应侧重于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法院对证据作出认证的内容,证据是法律事实的关键,是我们以往在判决书制作过程中比较薄弱的环节,是我们今后要改进和提高的部分。

1、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需要表述内容有哪些:

证据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写清如下四个方面内容,(1)陈述介绍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包括证据的数量、名称和来源。(2)写明当事人举证的目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每个证据都要有自己的证明目的,必须表述清楚,否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就指向不明,无的放失,因此在列举当事人具体提供的证据之后,必须写明当事人提供证据要证明的问题。(3)写明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这些应当在判决书写明,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证据的质证意见更要详尽表述。(4)写明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及理由。法院认定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特别是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的认证理由更应该详述。

2、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的写作模式

证据在民事判决书中的写作模式,按照举证、质证、认证的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写作模式其基本写作模式有四种:

第一种先举后质后认法。具体说就是先列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然后再表述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法院对各个证据的认证情况。具体写作时,可分三个层次写,第一层次写原告方提供证据情况,通常用“原告XXX为证明XXX问题,提供下列证据”作为引领句引出该原告的证据。第二层次写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情况,通常用“被告XXX为证明XXX问题,提供下列证据”作为引领句引出被告的证据,第三层次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法院认证意见,通常用“经庭审质证”作为引领句引该部分内容。请大家参看《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72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0035号民事判决书》特别是第0035号判决书更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第二种是边举边质后认法。具体情况就是先表述完原告方举证情况,被告方质证意见,再表述被告方举证情况,原告方质证意见,最后表述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证据的认证意见。具体写作时,可分三层次写。第一层次写原告方所举的证据及被告方的质证意见,第二层次写被告方所举的证据及原告方的质证意见,第三层次写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证据的认定意见。请大家参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第60号判决书》证据部分的写法。

第三种是边举边质边认法。具体说就是先表述原告方举证,被告方质证,法院对原告证据认证后,再表述被告方的举证,原告方质证、法院对被告的证据认证。具体写作时,可分两个层次写,第一层次写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法院对原告证据的认定,第二层次写被告的举证、原告的质证、法院对被告证据的认定,请大家参看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1703号、7079号、3925号民事判决书。

第四种,先总后分法。就是先将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进行归纳确认,一般表述为“双方当事人对某证据所待证的某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之后,再将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按举证、质证、认证进行分析,先表述举证方提交该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内容,再表述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紧接着表明法院对该证据的认证意见。

以上是证据部分在判决书中的四种写作模式,各有其特点,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及自己的写作习惯进行选择,但不管选用哪种写作模式,必须把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表述清楚。证据在判决书的写法除上述四种写作模式外,还有其他写法希望大家在实践中探索提高,逐步总结出更科学更规范的写法。

3、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认证的原则

刚才讲了证据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所要表述的内容和写作模式,要写好该部分内容,就离不开高质量的庭审,如果在庭审中没有高质量的举证、质证、认证,特别是认证,那么就很难在判决书中写好该部分内容,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1)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是我们对证据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要求审判人员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被,由表及里的逐步认识。其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是①、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来源比较复杂,有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有证人提供的,有法院调查收集的,也有鉴定部的鉴定结论等。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审查证据的前提,其目的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如果证据来源不可靠或者不合法,那么证据就不能被采纳。②、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证据内容是指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客观事实。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首先要查明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其次要审查证据内容本身无矛盾。证据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如果证据的内容含糊、摸棱两可或者自相矛盾,就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要通过审查,对全部内容不真实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采纳真实的部分,对证据内容互相矛盾的,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其真伪,对真实的内容予以采纳,对虚伪的内容不予采用。第三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必然的联系。无论证据来源何种渠道,它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③、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民事证据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证据,其形式必然是合法的。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一方面能够确认证据是否伪造,形式是否真实,从而确定证据真实与否,另一方面能够确认证据的合法性,从而决定证据能否予以采信。④、对各种证据的特点进行审查。各种不同类型的证据,均有不同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比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确实可靠,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伪造。因此,在审查证据时,应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进行审查。如对证人证言的审查,由于证人证言来于证人,证人是具有思想和判断能力的主体,其所经历的事实或者体验的事实,要经过大脑复述出来,多多少少带有主观“加工”的内容,这就是证人证言的特点,这就为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带来了困难。⑤将各类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每个单一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侧面,因此,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只是局部的,零碎的,不能认识案件事实的全部,只有将每一个证据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判断,形成证据锁链,才能以真实可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使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准确无误,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须注意客观、全面,防止主观片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要注意对全部证据进行审理,切忌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个人好恶任意取舍,如果只对一部分证据进行审查,而对另一部分弃之不理,其结果只能导致错误的判断。审查时,既要注意审查肯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证据,又要注意审查否定法律关系产生、消灭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矛盾比较激化,在许多情况下,总是各执一词,分别提供不同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单方面审查一方提供的证据,不容易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全面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才能得正确的结论。

(2)认定证据的原则。

①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认定证据应当围绕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这两个方面进行说理分析,一般要经历证据的可用性审查阶段和证据的可信性审查阶段,实现证据的两个取舍。为了在采信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可在证据的审查阶段,尽可能地让当事人充分发表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最终认定证据打下基础。认定证据应遵循的原则是:以证据的“三性”为主要标准,以排除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为补充,同时结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综合评判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应当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②关于排除证据规则的含义:

排除证据原则是指对于虽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但是基于维护更高价值与更重要的权利,而不作为诉讼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证据规定》对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按照关联性应当排除的证据是《证据规定》第67条的规定,即“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在我们以往的判决书中曾有过用调解时认可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按照非法性应当排除的证据是《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妨碍程序价值实况、损害当事人程序保证应当排除的证据是《证据规定》第34条和第47条的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明确举证期限的重要性。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③关于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在原始证据能够取得的情况下,应排除陈述证据和环境证据的使用。这一规则的功能在于保证在诉讼活动中向事实审理者提供最可靠的信息,以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它主要适用于书证的领域,意在诉讼中以使用原件为原则。但是,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较为广泛的例外情形。其例外情形是《民诉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49条、第70条。《民诉法》第68条规定:“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据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象资料等”。

④关于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当某一证据存在部分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应当将其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或者只有在以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才能补强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各种证据都有可能存在补强其证据力的问题,比如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要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需要补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等。这一规定完善了法官的认证规则。需要补强的证据范围及种类由《证据规定》第69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其需要补强的证据的种类和范围是:(一)未成年所作的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符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但是目前我国的补强证据规则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补强的条件及应达到的程度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仍属法定主观判断范围,具体讲就是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判断是否达到补强标准。

⑤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含义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双方都无法达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证据占优势,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面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一规定改变了《民诉法》所确立的客观真实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规则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法官按照高度盖然性确认案件事实时,应当在经过庭审质证以及证据审查判断之后,比较双方当事人哪一方面的证据更占优势,证据占优势一方主张的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更高,法院应当以确认。二是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占有优势时,法院如何认定呢?这说明当事人对事实的证据都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无法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推定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这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价值所在。

以上用了较大篇幅讲了证据在民事判决书的表述方法及如何审查认定证据,这里特别强调两个问题:(1)所有的证据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特别是认证;(2)注意举证的期限。

(三)、法院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

这部分内容的表述,侧重于法律事实的归纳,其归纳的基础是第一部分即当事人诉辩部分一致的内容和第二部分即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另一部分是法院对有争议事实分析认证后予以采信的证据内容。具体是无争议的证据、法官采信的有争议的证据和当事人自认的内容。对这些证据所反映的单个自然事实,法官借助逻辑分析方法,将若干个自然事实串连起来,上升为法律事实。一般用“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引出该部分内容。写作这部分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客观地叙述清楚纠纷的来龙去脉。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这部分应当写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叙述方法一般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地、全面地、真实地把事实写清楚,同时抓住重点,详述主张情节和因果关系,对无争议的事实可用一两句话一带而过,对于与争议无关的事实可以不作介绍。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有十多条,近1000个字,但双方只对质量问题有争议,那么,我们在叙述合同时,只对质量条款进行表述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写明其他条款。

三、理由部分的写作要求

深化裁判理由的论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在制作判决书过程中比较薄弱的环节,在写作该部分内容时,往困惑我们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该部分内容该写什么内容,二该部分该怎么写。

(一)、民事判决书理由的含义与功能。

民事判决的理由部分又称“说理”部分,通常是指本院认为部分它是办案法官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所发表的权威性意见。民事判决的理由部分是判决主文的根据,是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的精华所在,灵魂所依。在这里,“说理”与事实论证部分的“论理”是不同的。事实论证部分的“论理”是法官在取舍证据和认证事实的同时,就事实所派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相应判定和说理,它反映了法律“一事一证,一事一认”的判断过程,是认证具体方法;而判决理由是法官在事实论证的基础之上所形成的对整个案件的法律观点,是对判决主文既判力的解释,是法官运用法律的主观意识活动,其目的是阐明所运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以前在我们的理由部分中存在着大量的将事实部分的论证放在本院认为部分,与判决理由混同,纠其根源是没有弄清民事判决书理由的含义与功能。

(二)、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应包括哪些内容,即应含有哪些要素。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广泛适用,而法律的适用则依赖于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解释。法官的说理,其实质就是法官的解释。法官权威的体现正是在于法官具有毫不回避的勇气和智慧,以雄辩的论证和姿态,将自己所判断的事实、法律的实质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准确生动、清晰地表露在判决书上,并以此获得认同和尊敬。优秀法官的经典判决书往往本身就是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无不以其透彻的说理来树立权威。正因如此,说理部分的撰写,较之诉辩称,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从内容上讲,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通常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即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五大要素(希望大家记住):一是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或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等问题作出论证和回答;二是对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其法律性质及说明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三是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包括有关主张、观点、理由)与该法律规定的假设情况是否相符进行对比分析,并根据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是非过错及其民事责任;四是对双方请求或主张(既包括实体部分,也包括程序部分,如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追加当事人问题、回避问题、举证问题等)依次论证并作出回答,明确有理的是什么,无理的有哪些,支持的有哪些,不支持的有哪些;五是引用所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法的具体条文。以合同纠纷案为例,说明判决理由的内容,有一份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这样写到:旅游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合同,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即告合同成立(要素一)。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要素二)。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旅游费全款,被告给原告预订了机票和酒店,并交付了费用。至此,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在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原告以出现“非典”疫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法定情况下,一方才能够行使单方解除权。由于今年出现“非典”疫情尚未构成不可抗力原因,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原告赔偿自己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理由正当。原告称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委托合同性质,原告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种观点与事实不符。原告不向被告提供登机5人名单,造成被告无法拿到该5人机票,其责任在原告。原告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机票和房款不退,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原告提出解约的理由是出现“非典”疫情,说明合同订立时,并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该旅游合同依法成立后,不能无法定事由撤销。双方协议中载明“机票为团队折扣票,不得签转、退还、更改”。被告曾提出转让方式,以减轻原告损失,原告未接受。原告在距旅游出发日期50小时前以传真形式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未办理退团手续,应视为双方协议继续履行。原告未依约享受合同权利,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要素三)。现原告以格式合同条款未提请注意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并退还21480元,本院不予支持(要素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要素五)。该判决理由阐述要素齐全。

(三)、如何写判决书理由部分

撰写判决书理由应遵循以下几个要求:

(1)要加强说理的针对性。应把握好五个对应关系:一是当事人诉辩主张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对应、审查认定事实,要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入手,逐步展开,层层推进。二是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间有密切关系,既不能离开证据谈事实,也不能离开事实谈证据。三是事实结论与事理、法理论证的对应,只有经过论证和认定的事实才能成为综合说理的根据。不能根据未作认定的事实进行说理。四是责任分析与法理分析及法律适用的对应。纠纷的产生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来看,绝大部分是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也就是说,对于纠纷,不是一方有责,就是双方有责(当然也有极个别双方都无过错和责任的情况),这就要求法院解决纠纷时,必须分明是非,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论证哪些行为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哪些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以及当事人对纠纷应承担什么责任。五是论理要与诉辩主张及判决主文相对应。论理要前后呼应,要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判决主文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裁判结果一致,使判项、说理、诉讼请求相互呼应,浑然一体。

(2)加强说理的充分性,所谓充分性就是指理由的论述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分析论证,把法律和政策的具体适用说清论透,具体讲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说理要穷尽要学会从多角度说理,有多少条理由就说多少条理由,绝不遗漏;第二,说理完善,即阐述每一条理由不能片言只语,断章取义,要表述完整,防止片面性;第三,说理要全面,要讲清法理、阐明事实、情理,做到法理透彻、事理明晰、情理感人。

(3)加强说理的逻辑性。理由的论证必须讲求逻辑性,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使用概念的同一性,保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衔接的流畅。具体讲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在进行综合说理论证时,应当符合三段论的逻辑模式,不违反矛盾律、排他律等基本逻辑规律;第二,注意说理顺序,一般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先与被告、第三人,本诉请求先于反诉请求;但也不要过于死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第三,说理上下文之间衔接应当自然、紧密,不能有生硬、机械之感;第四,使用同一概念,应前后一致,其内涵和外延保持不变。

(4)加强说理的规范性。它要求在说理时要做到如下四点:第一,在说理方式上,应当主要从正面展开,步步推进,反面论证只在必要时有限地加以使用;第二,在说理层次上,要改变一致到底,套话结尾的弊病,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分段分层式论述,注意过滤照映,结构严谨明晰,层次分明;第三,在说理语言上,要用法言法语,恰当选用词语,准确地反映案情,语言简炼,言简意赅;第四,在说理语气上,要意思明确、语气决断、中立、公正,防止不适当的情感偏向。

(四)、判决书理由写作方法或叫写作模式

判决理由是法、情、理的窗口,既不能说的过于专业化,也不能写的过于口语化,要既通俗易懂又循循善诱,既要有弘扬、鼓励,又要有规劝、评两者相互渗透,相得益彰。实践中,判决理由的习惯写法是先法理,后事理。其具体的写作方法是,先将案件所应引用的法条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说清楚,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就案情最直接使用的法条进行阐述。尔后结合案情分析违约、侵权的性质、起因、后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最后列明相关的法条。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判决理由应写的内容及写作方法,先举一个相邻关系纠纷案,法官对判决理是这样表述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争系不动产房屋的相邻关系问题。(回答了已查明的事实的法律性质即第一要素),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说明了解决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即第二要素)。本案被告在阳台、楼顶和建鸽舍,并擅自封闭通向楼顶的共同通道,严重影响原告及他人通风、采光、通行”,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结合了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明确了被告的责任即第三要素),现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其搭建的鸽舍,并将被告擅自封闭的通道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映在禽流感期间被告未对其饲养的鸽子采取防范措施,要求被告将鸽子处理,因此问题不属于法官管辖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回答即第四要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交待了本案所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法即第五要素)。

另外,在理由部分,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法律条文引用问题,应引起注意:

第一引用范围问题,法院在制作判决书中能够引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有以下五种:①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③各省、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④民族自治区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二引用方法问题,民事判决书引用法律时应当好以下五方面问题:①处理好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凡是特别法中明文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无需再引用普通法,凡是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引用普通法,即特别法在引用时优先普通法。例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两部基本法律相比较《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而《民法通则》相对于《宪法》来说,它又是特别法。②处理好一法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凡是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引用具体规定,无需引用具体原则规定,凡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就引用基本原则的规定。如《合同法》只有在分则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时,才能引用总则条款。③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当按照条、款、项、目(大项中再分小项)的顺序写明,适用哪一层次的规定,就引用到哪一层次。例如我们在判决书中判令被告返还财产,那么就应引用《民法通则》第134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④一案引用法律时,可能遇到适用多个部门法律时,援引法律必须全面,不能有遗漏,特别是程序法最容易遗漏,判决书引用法律即要重视实体法,也要重视程序法,例如被告缺席就应引用《民诉法》第130条规定,又如因一方当事人证据不足或未提供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就应引用《民诉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实体法与程序同用时,实体法引用在前,程序法引用在后。⑤一案引用同一法律,涉及多个条款时,必须引用全面,不能漏引条款,如刚才讲的相邻关系,在适用民法通则时,引用法条就比较准确。又如以身损害赔偿为例,一般要涉及到《民法通则》第98条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第10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则原则”,第119条关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131条关于“混合过错”减轻侵害人责任以及第134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根据第119条规定的赔偿项目还应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0条关于计算方法的确定。

第三个问题:下列规定不宜引用

①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部委联合就某一问题发出的通知或者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宜引用。②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如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可参照执行,不宜引用。③会议纪要和各级领导讲话

四、判决结果(或主文)写法

有几点提示:

1、判决结果的语言文字要准确,表述要清楚明白,只能做单一解释,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使人产生歧义。

2、判决结果的内容要有可实施性,能够具体实施切忌抽象无法执行。

3、判决事项要与诉求事项相对应,要有完整性,不能只对主要问题做出处理而忽视了其他问题,即不能有漏判和超范围判决。

4、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列在最后一项表述。

五、尾部

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名称,这部分内容比较固定,但每一句话都很重要,切忌漏写。

以上是民事判决五大部分的写法及基本要求,判决书制作过程中应注意其他几个问题:

1、精心统筹全文,注意关键词的使用。判决书不同于文学作品,它是严肃的正论文。因此,必须使用法言法语,力求规范严谨避免使用方言土语,语气要中立公允,防止不适当的情感偏向,用词平实易读,准确使用“偿还”、“返还”、“给付”、“支付”、“赔偿”等关键性词语,同时要注意准确使用好表明态度的词语,如“认定”、“不予认定”、“确认”、“不予确认”、“支持”、“不予支持”、“采信”、“不予采信”等。如对证据没有证明力不予采信时,其正确的表述方式为“不予采信”,而不能用“难以采信”等带有感情色彩的言语表述。

2、计量单位的使用。使用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应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表示方法,如重量用公斤而不用斤,长度用米而不用尺。

3、数字要统一,避免混用。除判决日期、部分结构层次的序数、数词、词组、惯用语和法律条款必须用汉字数字外,其余数字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后面有小数点的,保留到第二位,第二位上没有具体数的,用“0”补充,如“0.5公斤”应写成“0.50公斤”。

4、正确使用简称。在使用“以下简称”时,应尽量作到简明扼要,且前后简称使用一致,不能既用简称又用全称。但在裁判主文部分,所有当事人均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以防判决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指向不明。为规范起见,在使用简称时,一律将其放在首部案由以前,即放在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以下简称××)××纠纷一案处。

5、本写作模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仍使用简易程序诉讼文章式样之十四的模式。

6、加强说理,不要走入误区,绝非文字越多越好,篇幅越长越好,要简案简要,繁案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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