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与韦伯: 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 社会学研究方法论
摘 要: 本文在对涂尔干和韦伯的相关著作的阅读基础上, 梳理了涂尔干和韦伯有关使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的研究方法。涂尔干的学术, 致力于使社会学从传统的思辨性体系中独立出来,涂尔干的研究, 为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提供了经验的对象、实证的方法和规范的研究; 相对于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研究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 韦伯则更关注对社会行动之“意义”的把握, 韦伯认为, 对社会科学, 特别是社会学而言, 只有将“意义”考虑在内, 其解释才可能是妥当的, 社会学诠释性的解释, 相对于自然科学观察性的解释, 不啻是一项额外的成就。
关键词: 涂尔干; 韦伯; 社会学研究方法
埃米尔·涂尔干( émile Durkheim,1858~1917 ) 和马克斯·韦伯(Max We2ber, 1864 ~1920 ) 同为社会学的奠基人,他们的工作奠定了社会学研究的基础, 其理论至今仍然长盛不衰。今天的社会学研究, 依然需要以他们的理论为基础。特别是对于中国的社会学研究而言, 情况更是如此。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 与他们当年所面临的问题, 有其相似之处。
从某种程度上讲, 社会学学科的确立,是以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确立为基础的。而韦伯和涂尔干的工作, 就是为使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的科学确立其研究方法。本文意在梳理和比较韦伯和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以利于我们定位和反思今天的社会学研究。
一、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涂尔干一生致力于为社会学学科地位的确立而工作, 他成功地使社会学从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 式的思辨性科学体系中独立出来。涂尔干一生勤奋多产, 著述颇多, 甚至在其逝世后, 根据其讲稿, 还出版了《社会学与哲学》(1924)等多部著作。其生前出版的四部著作, 是世所公认的经典: 《社会分工论》( 1893)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 、《自杀论》( 1897 ) 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3) 。这四部著作也构成了涂尔干社会学理论的主体。本文对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讨论, 就是建立在对这四部著作(特别是后三部著作) 进行研究的基础之上。
《社会分工论》发表于1893 年, 是涂尔干的博士学位论文, 也是“最初确立其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 1 ] (P1) 涂尔干在其第一版序言中, 一开始就表明“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 2 ] (P6) 对于他所使用的方法, 在序言中, 他有如下表述: “同其他事物一样,道德事实也是一种现象。这些现象构成了的各种行动规则, 并可以通过某些明显的特征而得到认识。这样, 我们就能够观察它们, 描述它们, 区分它们, 同时也能够找到解释它们的规律。这就是我考察某些道德事实的方法。”[ 2 ] (P6) 涂尔干在《社会学
方法的准则》中所表述的方法准则, 在这一研究中已露端倪。
在《社会分工论》出版两年之后, 涂尔干出版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这是涂尔干有关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纲领性文献。在这部书中, 涂尔干详尽阐述了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
在研究方法的意义上, 1897 年出版的《自杀论》和1913年出版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可视为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具体应用。在这两部著作中, 涂尔干在总体上贯彻了其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阐述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下面, 本文将对涂尔干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作简要的阐述。
1.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涂尔干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界定, 与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密切相关。如前所述, 在《社会分工论》中, 涂尔干即已表明, 他是用“实证科学的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 [ 2 ] (P6) 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 涂尔干进一步表述了自己的思想,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社会事实, 并对社会事实及其“实在”性进行了界定。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定义如下: “一切行为方式, 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 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 或者换一句话说, 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 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 都叫社会事实。”[ 3 ] (P34) 在这里, 涂尔干强调了社会事实的“外在性”、“集体性”和“强制性”。同时, 他也强调, 社会事实是可观察的, 通过某些明显的特征, 人们能够观察它们、认识它们、区分它们, 从而可以解释它们。社会事实只有是可观察的, 才能是可研究的。涂尔干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其目的在于为社会学提供独特的, 同时是经验性的研究对象。
2. 以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
既然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经验的事实,那么, 涂尔干认为, 这种经验的事实就需要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因而, 他强调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社会事实须以社会事实来解释, “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 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之中去寻找, 而不应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之中去寻找。”[ 3 ] (P125)
3. 因果解释
涂尔干认为, “社会学的解释, 只是确立现象的因果关系, 即把一个现象与产生的原因联系起来, 或者相反, 把一个原因与其所产生的有用结果联系起来”, [ 3 ] (P138)因此, 他强调在社会学研究中因果解释的应用。同时, 他又强调, 在探求因果关系时,要应用比较的方法并注意区分不同的社会类型。然而, 与韦伯强调或然性的因果关系不同, 涂尔干强调的因果关系, 是一种必然性的因果关系, 即“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 [ 3 ] (P141) 他以自杀为例说明, “如果说自杀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 那实际上就是说自杀有许多种。”[ 3 ] (P141)
4. 摆脱一切预断
涂尔干认为, 这是一切科学方法的基础。他强调, “对于社会学家来说, 无论是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时, 还是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 都必须绝对禁止使用科学之外的和不是为科学所需要而制造的概念。它们应该从支配群氓思想的明显谬误中解脱出来,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终套在它们脖子上的经验范畴的枷锁。”[ 3 ] (P51)涂尔干强调对以往经验和概念的批判性检验, 这一点, 无论是在《社会分工论》、《自杀论》, 还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 都体现得特别明显, 涂尔干的论证正是在对以往相关理论进行批判性检验的基础上开始的。比如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 涂尔干首先进行的就是对以往学者有关图腾信仰理论的批判性检验, 正是在对泰勒( E. B. Taylor, 1832 ~1917)、缪勒( Friederich Max Muller, 1823 ~1900) 等人的理论进行评判性检验的基础上, 涂尔干才开始了自己的论证。当然, 对于涂尔干来说, “摆脱一切预断”仍然只是一种消极性的准则, “它只教给社会学家摆脱通俗概念的控制, 把注意力转到事实上来, 而没有说明社会学家应该怎样去抓住事实作客观的研究”。因而, 涂尔干强调, 社会学家“只应取一组预先根据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征而定义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 并把符合这个定义的全部现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 [ 3 ] (P55) 同时, “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种类的社会事实时, 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3 ] (P64)涂尔干以对家庭的研究为例说明,如果根据旅行家、历史学家所提供的文学描写来区别不同形式的家庭并将之分类, 那么就可能混淆最不相同的家庭形式, 把相差甚远的家庭类型归为一类, 但是, 如果把家庭的法定结构, 特别是继承法作为这种分类的基础, 就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 3 ] (P64)除了上述几点, 在社会学研究中, 涂尔干还强调比较方法的使用、社会事实不同类型的划分(特别强调社会类型的划分) , 以及对功能与原因的区分等等。下面本文将分别对涂尔干的《自杀论》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研究方法, 作一个
简要的讨论。
《自杀论》
《自杀论》出版于1897 年, 是涂尔干最负盛名的作品之一, 被视为是社会学实证研究的一个典范。在《自杀论》中, 涂尔干的研究对象是一种社会现象———自杀。涂尔干首先通过对自杀现象的考察, 给自杀下了一个定义: “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 4 ] (P11)然后, 涂尔干通过对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稳定性的考察, 为自杀现象找到了一个标记———自杀率, 这实际上是一种操作化符号。接着, 他对以往有关自杀的诸多理论进行了批判性检验, 排除了对自杀现象的地理、气候、种族、遗传等诸多自然论的解释。涂尔干先把自杀分为两种类型: 利己主义自杀和利他主义自杀, 然后转向从社会因素方面寻求对自杀现象的解释, 通过对宗教、婚姻家庭、政治等方面的统计资料的分析, 得出结论: 自杀率与宗教一体化、家庭一体化、政治一体化成反比关系, 从而, 得出进一步的结论:自杀率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关系。就这样, 涂尔干用社会整合程度这一社会事实解释了自杀这一社会现象。涂尔干有关自杀的研究, 是涂尔干使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的重要实践。通过这一研究, 涂尔干实践了他所提出的方法论原则, 也使社会学朝向规范化的严肃的科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继《自杀论》之后, 涂尔干的研究实现了重要的转向, 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讨论不再是涂尔干研究的重点, 他的关注点从社会学学科地位的确立和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界定转向了跨文化比较, 研究重点从当代社会转向了原始宗教。对于涂尔干研究的这一转向,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首先, 涂尔干的这一转向, 可能是理论上的推进或转向, 这一点尚待阐发; 其次,就方法论而言, 本文认为, 涂尔干是一以贯之的, 这一点, 本文下面将给予说明;再次, 虽然涂尔干将研究重点更多地转向了跨文化的比较和原始宗教, 但是, 其所关注的仍然是西方社会, 特别是法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说到底, 涂尔干对澳洲土著原始宗教的研究, 其所试图观照的仍然是西方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是对西方自身社会和文化的一种反思。涂尔干1913年出版了其晚年最重要的作品——《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有关这部作品研究方法方面的情况, 本文下面将作简要的讨论。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在《自杀论》出版的前一年, 即1896年, 涂尔干创办了《社会学年鉴》, 借此推广其学说。后来, 以此刊物为阵地, 涂尔干周围聚集了一批优秀的青年社会学家,形成了法国名重一时的“社会学年鉴学派”, 对后世学术, 特别是社会学和人类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正是涂尔干的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研究成果。涂尔干的这部著作, 博大精深, 其理论上的重要性仍待阐发。在此, 我们仅对其研究方法作一个简单的讨论。
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 涂尔干表明“本书的宗旨, 就是要研究实际上已经为人所知的最原始和最简单的宗教,分析这种宗教, 并尝试作出解释”, [ 5 ] (P1) 涂尔干之所以选择研究古老的宗教, “是因为它似乎比别的宗教更适合使我们理解人的宗教本性, 也就是说, 它似乎更便于我们展示出人性的本质的、永恒的方面”。[ 5 ] (P1)涂尔干表明, 之所以选择原始宗教作为研究主题, “仅仅是出于方法上的考虑”, [ 5 ] (P3)“社会学的主旨, 并不仅仅在于了解和重建业已消逝的各种文明形式。相反, 同所有实证科学一样, 它所要解释的是与我们近在咫尺, 从而能够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影响的现实的实在: 这个实在就是人”。[ 5 ] (P1)因而, 涂尔干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事实的宗教现象, 其所关照的是其同时代的问题。涂尔干反驳了泰勒、缪勒等人视宗教为“幻象”的观点, 他认为, 人是理性的, 宗教信仰不能以虚幻为基础而长存, “毫无疑问, 宗教所要表达的并不是自然中不存在的东西”, [ 5 ] (P85) 其必然反映某种真实的存在。涂尔干认为, 宗教所反映的真实存在正是社会本身。宗教起源于社会, 特别是社会有关圣/俗的定义和分类。“本书呈现给读者的总的结论是: 宗教明显是社会性的。宗教表现是表达集体实在的集体表现; 仪式是在集合群体之中产生的行为方式, 它们必定要激发、维持或重塑群体中的某些心理状态。所以说, 如果范畴起源于宗教, 那么它就应该分有一切宗教事实所共有的本性; 此外, 它们还应该是社会事物, 以及集体思想的产物。”[ 5 ] (P11)从以上对其基本内容的简单分析中, 我们不难看出, 涂尔干仍然是用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总体上,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并没有脱离涂尔干所倡导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综合以上所述, 本文认为, 就社会学研究方法而言, 涂尔干一生的工作, 可简单地概括如下: 为社会学成为一门严肃科学提供了经验的对象、实证的方法和规范的研究。
二、韦伯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涂尔干在法国倡导实证社会学的同时,比他小六岁的韦伯在德国开创了社会学的另一个研究向度。
1864年, 韦伯生于屠林根的爱尔福特城( Erfurt) , 其父是训练有素的法律家和政治家, 其母海伦娜·韦伯(Helene Fall2ensteinWeber) 信仰基督新教, 开明而有教养。[ 6 ] (P5)韦伯属于通才的一代, 他受过法律史和法学方法的严格训练, 在福莱堡( Freiburg) 大学, 他是经济学正教授, 其学术横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 对后世学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前所述, 涂尔干的一生, 致力于为社会学争取其学科地位而奋斗, 因而, 他特别强调使社会学独立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论述是他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他专门撰写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这部著作,《社会分工论》开篇即阐明: 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 而《自杀论》也带有对其所倡导的方法的应用性质。而韦伯的情况与涂尔干有所不同, 方法论不是他首要的关注点,韦伯有关方法论的论述, 并不像涂尔干那么集中, 而是比较零散, 其《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一文发表于1904年, 《文化科学逻辑领域内的批判性研究》发表于1906年, 《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发表于1917年, 两篇重要文献———《学术作为一种志业》和《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是为演讲而作, 发表于1919年, 作为他对社会学理念的系统整理的《经济与社会》直至其逝世之后才得以出版。韦伯更多的是基于自己的经验研究来检视社会学方法论上的问题。下面, 本文将对韦伯有关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有关阐述作简要的讨论。
理解社会学
在1913年写的《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 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verste2 henden Soziologie) 中, 韦伯将自己倡导的社会学研究称为“理解社会学”。[ 9 ] (P9) 有关韦伯对自己方法论的阐述中, 作为《经济与社会》第一章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是一篇重要文献, 在这篇文献中, 韦伯较为集中地讨论了他所理解的社会学。他给社会学下了这样的定义: “社会学(这个词具有多重含义, 下面仅以我们所理解的方式予以定义) 是一门科学, 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 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 7 ] (P3)与涂尔干强调用实证的方法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不同, 韦伯强调社会学所要研究的是社会行动, 并对社会行动作了严格的界定: “所谓‘行动’ (Handeln) 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 不作为或容忍默认。‘社会的’行动( ‘Soziales’Handeln) 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 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 7 ] (P3)韦伯强调, “社会行动(包括不作为和容忍的行动) 可以指向他人过去的、现在的或未来预期的行为。”[ 7 ] (P29)韦伯补充说, 虽然“社会学绝不是只去研究‘社会行动’”, 但是社会行动对于社会学仍是一个中心的主题, “也可以说是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科学的‘建设性’要素”。[ 7 ] (P31)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目的理性式的社会行动, 价值理性式的社会行动, 情感式或情绪式的社会行动, 以及传统式的社会行动。从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分类来看, 他不赞成将“自利”看成人类行动的根本动机, 他认为, 除了“利害关系”的算计之外, 人们的行动还时常受到习惯、情绪、价值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因而, 他将社会行动分为上述四种类型。但是, 我们应该注意, 韦伯强调, 他的这种划分, 应该被视为“仅仅是为了社会学的目的所创造出来的概念上的纯粹类型”,他指出, “行动, 特别是社会行动, 很少会只指向上述讨论中的单一方式。同样的,行动的这些指向也绝不是穷尽所有方式的分类。”[ 7 ] (P34~35)韦伯对他的这种划分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他指出, 作出这种划分, 仅是出于社会学研究的需要, 因而, 如果出于社会学研究的需要, 仍然可能作其他方式的划分, 对人们的行动造成影响的, 可能还有其他因素; 这种划分方式也非唯一的划分方式。同时, 韦伯表明, 这种划分仅是一种概念上的理想类型, 实际的行动,很少只受单一因素的影响, “实际的行动或多或少地接近于这些类型, 或者更常见的是行动中混杂了来自不同类型的因素。”[ 7 ] (P35)
在研究对象确定之后, “如何进行研究”, 或者说如何获得“客观”的知识, 必然是韦伯所面临的问题。与涂尔干避免从个体的主观方面寻求对社会事实的解释不同, ① 韦伯强调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的诠释性理解。弗洛因德( Julien Freund ) 认为, 韦伯并不是诠释法的发明者, “在他之前, 卓易森( Johann Gustav Droysen) 即曾试图将这个方法应用到历史学上, 而狄尔泰也已将它当作人文科学( Geisteswissen2schaften, human sciences) 的一般方法论的基石。韦伯的贡献在于更严谨地在概念上琢磨经营此一方法, 使其适用于社会学。”[ 8 ] (P73)
涂尔干所界定的社会学是欲使社会学家以实证的方法, 将社会事实当作“物”来研究, 在某种意义上, 可以说涂尔干想通过模仿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 使社会学从传统的形而上学中独立出来。而韦伯所界定的理解社会学, 其研究方法既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 也不同于思辨性的传统形而上学。虽然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是试图解释其研究对象, 但是, 对于社会科学,
注:
① 我这样说, 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对立的, 韦伯与涂尔干的这种不同, 源于其研究路径的差异, 涂尔干所界定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事实, 具有外在性、集体性、强制性等特征, 因而, 涂尔干反对从个人心理等主观层面寻求对社会事实的解释, 他主张以同样具有外在性、集体性、强制性等特征的社会事实来解释社会事实; 而韦伯的着眼点在于个体层次的社会行动, 因而, 他认为, 重要的是对行动者主观意义的理解。
特别是社会学而言, 只有将“意义”考虑在内, 其解释才可能是妥当的。韦伯认为, “对于一个涉及行动意义的学科而言, ‘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 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 hineingehÊrt) 的意义关联。”[ 7 ] (P10~11) “理解”意味着对几种意义的诠释性掌握:“ ( a) 在历史探究中, 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 或( b) 在社会学大量观察中, 平均或近似于实际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 ( c) 经常出现的现象的纯粹类型(理念型) , 亦即以科学方法建构的(理念型的) 意义或意义关联。”[ 7 ] (P11)基于这样的方法, 韦伯认为, “我们可以完成某些在自然科学中永远无法达成的东西, 即对参与其中的个人能够‘理解’其行动的主观意义”, 并且他认为, 社会学诠释性的解释,相对于自然科学观察性的解释, ① “不啻是一项额外的成就”, “主观意义的理解仍是社会学知识的根本特质”。[ 7 ] (P20)在韦伯对理解社会学的界定中, 要达到对行动者意义的诠释性理解, 并进而作出因果性的解释,“理念型” ( Idealtypus) 的建构至关重要。
理念型
韦伯认为, 社会学“乃是建立类型概念, 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学科”, [ 7 ] (P25) ②因而, 社会学的概念表现出其抽象性, 与具体的历史实在相比, 缺乏实质的内容, 但是, 韦伯亦认为, 这也是社会学概念得以成立的条件。社会学和现实之间保持某种距离, 社会学对历史现象的认识, 就是考察这一现象与一个或多个社会学概念之间的近似程度。韦伯所谓的“理念型”就是这样一些概念工具, 但是,韦伯的“理念型”又是一种方法, 即建构定义清楚的抽象的理念型概念的方法, “它基于特定的观点, 由杂多的现实里抽离出某些特征, 整理成逻辑一致的‘思想秩序’( denkende Ordnung) , 反过来可以作为衡量现实的尺度。”[ 9 ] (P17)韦伯将理念型视为纯粹的思维图像( Gedankenbild, mental p ic2 ture) , 视为一种乌托邦: “这种思维图像,将历史性的生活中诸般特定的关系与过程,统合到一个由在思想上建构出来的( ge2 dacht, thought - out) 网络( Zusammen -h¾nge, relation) 所构成的没有矛盾的秩序世界中去。就其内容而言, 这种建构物本身具有乌托邦的性格, 其来源, 是因为我们在思想上( gedankliche mentally) 夸大了实在世界的某些因素。”[ 8 ] (P82)以封建、官僚制等为例, 韦伯指出, “社会学必须勾勒出每一种结构形态的‘纯粹’类型(理念型) , 而使它们成为一个个尽可能展现完备之意义妥当性的概念单位”, [ 7 ] (P26) 因此, 这种纯粹形式, 不太可能在现实中存在。也正因为如此, 韦伯认为,“社会学的决疑论(Kasuistik) , ③ 唯有在纯粹类型或理念型的基础上方有可能做到”, [ 7 ] (P26~27)即社会学的因果推论, 只有在理念型的基础上才能成立。韦伯区分了两类因果诠释, 一类是对具体行动的因果诠释, 韦伯认为, 对一个具体行动的正确的因果诠释, 意味着“行动的外在过程及动机可以被如实地( zutref2 fend) 把握, 并同时达到对其一切关联的有意义理解”。[ 7 ] (P15)另一类是对一个典型的行动(可理解的行动类型) 的因果性诠释,“意指其被宣称是典型的过程, 既可以在意义上妥当地展示出来, 又可以因果妥当地(不论何种程度) 确认”, [ 7 ] (P15) 韦伯认为,社会学对典型行动的因果性诠释, 需要兼顾意义妥当性和因果妥当性。与此相关, 韦伯在社会学方法论上的另一重
注:
①韦伯认为, 理解可能有两种, “第一种是对既有的行动(包括其所表达出) 的主观意义作直接观察的理解( das aktuelle Verstehen) ”, 如我们可以理解表情所表达出的愤怒情绪; 另一种理解“称之为解释性理解( erkl¾ rendes Verste2 hen) ”, 指的是根据“动机” (motivationsm¾ ssig) 来理解行动者行动的意义, 通过这种理解, 我们可能获致一个可理解的及更概括的意义脉络。[ 7 ] (P9)
②韦伯指出, 社会学的概念建构和寻求通则, 主要考虑的是“ (社会学) 是否能因此对于有文化显著性的现象的因果归责问题有所贡献”, [ 7 ] (P25~26)即, 社会学家在考虑其选题时, 必然考虑其选题对于时代的文化意义。
③即社会学的因果推论。
要贡献,即是他的因果多元论( causal p luralism) 。
因果多元论
与涂尔干一样, 韦伯也强调因果解释的重要性, 但是, 对于涂尔干而言, “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 3 ] (P141)涂尔干的实证研究方法强调的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 而韦伯所主张的是因果多元论。韦伯认为, 构成一个社会行动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一个社会行动绝少指向某一种单一的原因, 而且, 在人类行动中, 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并非机械的单向关系,原因和结果可能发生相互转化。韦伯反对那种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作为韦伯经典研究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欲反对的就是那种视某种因素为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决定论。如科瑟所阐述的那样, 社会学的因果性表现为确定两个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 这种关系的形式不是现象甲的发生必然导致现象乙的发生, 而可能是现象甲的发生不同程度地有助于现象乙的发生。[ 10 ] (P247) 在韦伯看来, 因果关系只是局部的概率性说明, “企图对一具体现象的存在全貌, 在因果关系上作透彻而无遗漏的回溯, 不仅实际上办不到, 而且此一企图根本就没有意义。我们只能指出某些原因, 因为就这些原因而言, 我们有理由去推断, 在某个个案中,这些原因是某一事件的‘本质’性成素的成因。”[ 8 ] (P80) 在韦伯的方法论中, 理念型、因果多元论, 以及诠释法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学的因果推论, 只有在理念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而社会学的因果解释, 即是寻求对社会行动的诠释性解释(当然, 诠释性的解释与行动的意义相关联) 。因而,韦伯的方法论, 对于因果解释而言, 理念型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学家是通过建构不真实的因果关系来洞见真实的因果关系。理念型总是被夸大的, 是远离现实的, 因而, 社会学家“只能在不清楚的定义或是清楚但抽象的理念型概念这两者中选择其一, 而后者无疑在科学研究上有着较优先的位置”。[ 7 ] (P29)理念型的方法, 要求社会学家建构定义清晰的概念, 凭此, 我们才能以尽可能严谨的科学方法, 去探讨真实世界的因果关系。理念型概念是不真实的和片断性的, 其所捕捉的只是真实的某一个侧面和片断, 因而, 每一个概念都应有其边界, 是有限制的, 社会学家对此必须十分清楚。而且, 韦伯不但认为社会学的概念是有限制的, 他甚至认为, 一切学术都不可避免地有其限制性。这与他所主张的
“价值中立” (Wertfreiheit value neutrality)的学术伦理有关。
“价值参照” (Wertbeziehung) 与“价值中立”
如前所述, 涂尔干主张, 社会学家无论在选择自己的研究对象时, 还是在论证的过程中, 都应该排除一切预断, “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终套在它们脖子上的经验枷锁”。[ 3 ] (P51)而韦伯的认识与此不同, 他认为, 经验现实总是与价值观念相联系, 而且, 只有如此, 经验现实才称得上是文化的。“一切关于文化实在的认识始终是依据于一种特别独特的观点的认识”, [ 11 ] (P32)即对于韦伯来说, 学者在理解现实时, 具有高度的选择性, 事实是经由价值参照拣选出来的。在韦伯的方法论中, 关键的问题,不是说学者在研究之前要摒弃一切价值参照, 他认为, 这无法做到, 也没有意义。对于韦伯而言, 更重要的是说, “学者必须清楚指出, 决定他的选择的, 是什么价值,以免他的读者被蒙蔽”。[ 8 ] (P85) 韦伯认为, 社会学的研究, “惟有在参照研究者个人在做研究时所选择的价值时, 方具有妥当性”。[ 8 ] (P85)
韦伯的“价值中立”,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规范学术研究者自身行为的原则。这一原则, 源于韦伯对其所属时代特点的判断:“我们的时代, 是一个理性化、理知化、尤其是将世界之迷魅加以祛除的时代; 我们这个时代的宿命, 便是一切终极而崇高的价值,已自社会生活(Êffentilicheit) 隐没, 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一个超越世界, 或者流于个人之间直接关系上的一种博爱。”[12 ] (P190) 因而, “今天人的命运, 是要活在一个不知有神,也不见先知的时代”。[ 12 ] (P186)然而, 这个时代又是一个诸神复活的时代———社会主义、自由主义、工业主义、基督教??——“世界的各种价值领域(Wertordnungen) , 互相处在无可解消的冲突之中。”[12 ] (P179) 韦伯认为,“学问是一种按照专业原则来经营的‘志业’, 其目的, 在于获得自我的清明(Selbst2besinnung) 及认识事态之间的相互关联”, [12 ] (P185)因而, 对于“在交战诸神之间,我们应该信奉哪一位? 或许我们应该信奉另外一位完全不同的神, 那么他又是谁?”[12 ] (P186)这样的问题, 韦伯说: “惟有一位先知或者一位救世主, 才能答复这些问题。”[12 ] (P186)学者既不是, 也不应该是先知和救世主, 因而, 学术不能, 也不应该回答这个问题。学术不能证明一种价值高于或低于另一种价值, 学术也不能为各种价值提供任何的层级结构, 价值之间的矛盾, 处在科学之外, 学者无法以科学的方法加以解决, 学者不应以学术的名义, 来解决价值的问题,作为科学家, 学者没有资格, 也没有能力对价值问题作出科学的评判。因而, 政治不属于课堂, “先知于群众鼓动者, 都不属于教室的讲台”, [ 12 ] (P177)课堂上没有, 也不应该有先知。就韦伯的“价值中立”而言, 本文赞同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弗洛因德的下述阐述: “在积极方面, 它表示每一种学问,包括社会学, 皆有其界限; 这也就是说, 一个科学命题之所以妥当, 是因为学术上的理由, 而不是武力或伦理道德上的正直等外在的因素。学术只有在自己的范围里, 才有资格说话, 它不能行之于政治、艺术或宗教等评价性的领域中; 同理, 这些评价性的活动, 在学术的领域中, 也必须保持缄默。”[8 ] (P96)
以上是本文对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梳理和比较。涂尔干和韦伯, 作为古典社会学理论的大师, 其所界定和开创的社会学研究, 代表了社会学的两种研究路径。今天的社会学研究, 依然走在他们所导引的路上。而今日中国的社会学研究要有所前进, 依然需要对先前的社会学理论, 特别是经典的社会学理论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反思。这也是本文的意旨所在。
参考文献:
[ 1 ] 渠东. 译者前言[A ]. 涂尔干. 社会分工论[M ].渠东译. 北京: 三联书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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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雪峰, 男, 社会学博士,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袁亚军
A Compar ison of Durkhe im ps andWeber ps Soc iolog ica l Stud ies
MA Xue2feng
Through a study of Durkheim’s andWeber’s works on sociolog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ir research methods for making sociology become a“serious science”. Durkheim’s academic research p rovides the object of experience, the positivistic method and the standard study for making sociology into a serious science. Compared with Durkheim ’s positivistic research method that regards“social fact”as“thing”, Weber showsmore concern for the“significance”of social activities. Weber holds that social sciences, especially sociology, can p rovide reasonable exp lanations only when“significance”is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us, sociological interp retation is a new contribution to the exp la2 nations by natural sciences based on ob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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