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方税务局 - 社保常识 厦门电子地方税务局

◆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

◆ 独立个人应缴社保费费率、费基表

◆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比率表

◆ 异地就业本市户籍个人参保缴费比率表

◆ 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

◆ 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 全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数表

  ◆ 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 会计年度 统计局公布的月社平工资(元/月) 适用社保年度

2002 1488 2003年7月-2004年6月

2003 1585 2004年7月-2005年6月

2004 1712 2005年7月-2006年6月

2005 1881 2006年7月-2007年6月

2006 2129 2007年7月-2008年6月

2007 2413 2008年7月-2009年6月

2008 2695 2009年7月-2010年6月

2009 3038 2010年7月-2011年6月

  ◆ 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社保缴费时段 市政府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元/月)

2003年7月-2004年6月 480

2004年7月-2005年6月 480

2005年7月-2006年7月 600

2006年8月-2007年6月 650

2007年7月-2008年6月 750

2008年7月-2009年6月 750

2009年7月-2010年3月 750

2010年4月起 900



◆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

人员身份

养 老

失 业

工 伤

医 疗

生 育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本市职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外来员(雇)工(岛内单位) 最低工资

8%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外来员(雇)工(岛外企业) 最低工资

6%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12%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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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伤残(1-4级) 不缴费

伤残津贴

8%

2%

不缴费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矿山石材工   年月平均工资 0.5%、1%、3%

港澳台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港澳台外来工 最低工资 8%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备注:

1、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该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职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3、外来工及港澳台外来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市政府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为标准。

4、依据市政府减征政策,2010年1月-12月,社会保险费中的失业、工伤、生育实行减半减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降1%。



◆ 独立个人应缴社保费费率、费基表

参保年度 人员身份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保保险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率

2010年7月-2011年6月 “4050”补贴对象 上年社平工资

60%-300%七档 20%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3% 上年社平工资6

0%-300%七档 10%

2010年7月-2011年6月 就业困难群众 上年社平工资

60%-300%七档 20%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3% 上年社平工资

60%-300%七档 10%

2010年7月-2011年6月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个人及失业人员 上年社平工资

60%-300%七档 20% 无 上年社平工资

60%-300%七档 10%

2010年7月-2011年6月 渔民、农场流出人员 最低工资或上年社平60%-300%七档 20% 无 上年社平工资

60%-300%七档 10%

备注:1、 2009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8元;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的为900元。

2、依据政府减征政策,2009年7月-12月,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下降50%(即:1.5%);医疗保险费率下降1%(即:9%)



◆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原单位类型 流向 新单位类型 是否征收养老保险 待遇

离退休人员及2004年7月份前在编参保人员 财政核拨 不征收(不管2004年7月之前在哪单位) 老人

机关单位、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暂不征收 老人

外地调入属办法规定的3种引进人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暂不征收 老人

------- 2004年7月份后首次参加工作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外地调入(不含办法规定的3种引进人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本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 财政补助、经费自给(2004年7月之前在编) 征收 老人

在编职工 财政补助、经费自给(2004年7月之后新进编) 征收 新人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不管2004年7月之前或之后调入,均不执行新的政策。

备注:

1、现有的事业单位类型有4种(事业单位类型请核对编办批文):

A:财政核拨(即原财政全额拨款,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多为财政核拨);

B:财政补助(即原财政差额拨款,具体有财政核拨补助,财政定额补助,财政定项补助);

C:经费自给(即原自收自支);

D: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外地调入的3种人才:A:市人事局确认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B: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C:由省委批准到厦门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随调配偶。

3、待遇: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应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对《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其退休养老金则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其养老金完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不再补差。

4、本办法第二条最后一点,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即按单位14%,个人8%执行)。即事业单位的编内合同制职工也应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比率表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比率表

年度 单位类型 人员身份 养老 失业 工伤 医疗(注1) 生育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2010.7-2011.6 机关 国家公务员

机关编制人员

- - - - - - - - - -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

2010.7-2011.6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 -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5% 1% 0.5% - -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

2010.7-2011.6 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事业单位178号参保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1.5% 1% 0.5% - -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

2010.7-2011.6 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1.5% 1% 0.5% 上年月平均工资 按实际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按实际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

2010.7-2011.6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市职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1.5% 1% 0.5% 上年月平均工资 按实际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按实际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0.8% -

注1: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缴费比率为3.5%,参保对象为:(1)中央、省属及市、区级符合《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青妇等其他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审核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注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险种与上不符,请到地税柜台办理。

注3:依据市政府减征政策,2010年1月-12月,社会保险费中的失业、工伤、生育实行减半减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降1%。

  ◆ 异地就业本市户籍个人参保社保费缴费比率表   参保年度

人员身份

缴费基数

养老

失业

医疗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2010年7月 -2011年6月

异地就业本市户籍个人

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4%

8%

3%

2%

1%

10%

8%

2%

依据市政府减征政策,2010年1月-12月,社会保险费中的失业、工伤、生育实行减半减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降1%。       ◆ 2009年厦门市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表

(一) 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

每年50元

本市农村低保、残疾居民,本市低保未成年人及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二) 城镇居民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

缴费周期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户籍5年以上残疾居民、低保居民

免缴费

1年

户籍5年以下残疾居民、低保居民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18

1年

户籍5年以上老年居民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07

1年

户籍5年以下老年居民及非从业人员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25

1年

户籍5年以上非从业人员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019

1年

◆ 2007年度全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数表   全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数表

人员类别 申报缴费 是否

缴费 政府补助资金由个人缴纳 个人缴费 缴费

周期 年龄控制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缴费

定额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缴费

定额

户籍5年以上残疾居民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否 不缴费 不缴费 按年 以街道申报为准,参保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户籍5年以下残疾居民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是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80%   不缴费 按年 以街道申报为准,参保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户籍5年以上低保居民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否 不缴费 不缴费 按年 以街道申报为准,参保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户籍5年以下低保居民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是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80%   不缴费 按年 以街道申报为准,参保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户籍5年以上城镇居民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是 不缴费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70%   按年 男60周岁,女55周岁(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户籍5年以下城镇居民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是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1.80%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0.70%   按年 男60周岁,女55周岁(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本市残疾未成年人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否 不缴费 不缴费 按年 以街道申报为准,参保年龄小于18周岁(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本市低保未成年人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否 不缴费 不缴费 按年 以街道申报为准,参保年龄小于18周岁(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本市未成年人 街道申报个人扣费/

学校申报学校代扣 是 不缴费     80.00 按年 1、街道申报的未成年人,必须18周岁以下(截止时间到申报年份的6月30日)

2、学校申报的未成年人,以学校申报为准

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学校申报学校代扣 是 不缴费     80.00 按年 学校申报的未成年人,以学校申报为准

非本市户籍残疾学生 学校申报学校代扣   不缴费 不缴费   学校申报的未成年人,以学校申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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