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版本】《正义论》: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第一版
目录
2.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
3.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理性部分和非理想部分
4.《正义论》的写作方法。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
5.反思的平衡
6.正义的含义
7.罗尔斯契约论是对传统契约论的进一步抽象: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
8.用游戏理论反对功利主义的最大利益理论
9.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
10.“作为公平的正义”
11.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12.什么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13.“原初状态”
14.两个正义原则的应用
15.第二编主要内容
16.契约论发展史
17.论证方法
1. 所以,《正义论》一书可以说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第一版)译者前言/p1-2
2.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
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人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待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基础的尝试。
——译者前言/3
3.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理性部分和非理想部分
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的,但所发井非一定通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辫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现时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
——译者前言/3
4.《正义论》的写作方法。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
二十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齿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这种现象在哲学的其它一些领域内也同样存在。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出版,则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即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的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重新肯定,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一的概括。这个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十九世纪及其以前的古典的非怀疑的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归,是对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复归。但是,罗尔斯又吸收了分析哲学的某些成果,例如,他在构造其正义论体系时努力避免独断的倾向,谨填小心地进行逻辑、语言方面的推敲,仔细琢磨证明的方式,确立自己的有限目标,对一些重大和根本的间题存而不论,以明智审慎来代替道德结论等。
——译者前言/3-4
5.反思的平衡
但无庸讳言,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注:反思的平衡:罗尔斯在《正义论》论证正义的过程中,他提出了“反思的平衡”作为分析工具。反思的平衡就是通过对一种正义观的反复比较、修正达到与社会流行的、人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相接近的状态。
罗尔斯这样解释,“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态的最可取描述时,我们是从两端进行的。开始我们这样描述它,使它体现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颇的条件,然后我们看这些条件是否足以强到能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如果不能,我们就以同样合理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前提。……但大概总会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有一个选择。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因为,即使我们现在看作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消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百度百科))
——译者前言/5
6.正义的含义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译者前言/6
7.罗尔斯契约论是对传统契约论的进一步抽象: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人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甚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初状态妙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黔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人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进行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沦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译者前言/6
8.用游戏理论反对功利主义的最大利益理论
这时,各方运用游戏理沦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这样,这一规则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译者前言/6
9.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平等与差别原则
9.1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①( ①“词典式序列”:一种编辑流哎时的次序安排:比如,只有列举完所有需列举的以A为首字母的单词,才能考虑以B为首字母的单词。)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千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译者前言/6-7
9.2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原则,这样,就有了两个优先规则:
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形:(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入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个优先规则(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也有两种情形:(1)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2)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
实际上,在这两个优先的后面还蕴含着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优先,即正当对善的优先。
正当与罄这两个概念可以说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它似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伦理学的一个主要问题,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流派的分野就与此有关。目的论认为善是独立干正当的,是更优先的,是我们据以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一种目的性标准),正当则依赖于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东西,而依对善的解释不同,就有各种各样的目的论,如功利主义、快乐主义、至善论等等。义务论则与目的论相反,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是更优先的,康德就是义务论的一个突出代表。罗尔斯认为他的作为公乎的正义理论也是一种非目的论意义上的义务论。同样强调正当对善的独立性和优先性,这在两个优先规则中已经表现得很明显了,譬如他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由正义所保障的自由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不管这种有损千自由的交易多么有利或将带来的社会利益多么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
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正当的一个子范畴,或者说,正义即是应用于社会制度时的正当。按罗尔斯的说法,伦理学必须包活正义论,而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在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
——译者前言/9-10
10.“作为公平的正义”
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译者前言/7
11.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这一正义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原初状态的解释和对其间要选择的正义原则的概述,一是对实际选择正义原则的论证。
我们先扼要地阐述一下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将被各方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个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专门方面,这个一般的正义观是:
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人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体现这一正义观的两个正义原则通过几次过渡性的陈述而达到的最后陈述则是: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白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①
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间题。
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转换:即从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到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实际上总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种不平等,换言之,他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千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罗尔斯挑选出一种特殊地位(最少受惠者的地位),这不仅是理论上的简化所需要的(论证“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要复杂得多),而且使两个正义原则不仅仅是上述一般正义观的简单展开,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倾向化,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理论。
——译者前言/8
12.什么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有两件理论上的工作要做,这就是:(1)怎样鉴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的水平?对于前者,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权力与财富通常结为一体),这样,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如非熟练工人),或按达不到中等收人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至于对人们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罗尔斯则认为期望即等于基本社会善的指标,如果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那么基本的社会善就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善。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译者前言/ 8-9
13.“原初状态”
:对订立契约的最初状况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罗尔斯把他提出来用以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一种对最初状况的解释称之为“原初状态”,'这一解释的要点如下:
选择的对象——罗尔斯认为,难以给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列出所有可供选择的对象,而只能提供一个简短的表格,表格中的选择对象包括:①两个正义原则;②古典目的论观点(占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至善论等)j③直觉主义观念;④利已主义观念,⑤混合观念。
他主要比较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主义。
正义的客观环境—各方所处的环境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不可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欲望和要求,而人人又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利益,人们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冲突的方面,从而使人们的合作既有可能也有必要。
各方的主观动机和理性—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计划或者说不同的善的观念,虽然他们不知道其内容和细节。他们相互冷淡,不受仁爱或怨恨、妒忌的推动,既不自利也不利他,他们只是想寻求自己尽可能高的收益而不考虑去损害对方。他们以建立在社会基本善基础上.的统一期望和对或然性的客观解释来采取达到目的的有效手段。罗尔斯特别强调客观环境中的中等匠乏条件和主观坏境中的相互冷淡条件,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
知识的限制——罗尔斯假设各方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他们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和气质,以及他们的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他们属于什么世代和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和文明水平,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社会是处在正义的环境之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社会组织基础和人们的心理学法则。换言之,一切会引起人们陷人争纭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这时,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十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条件,后者却太强,要求得太高。原初状态的假定要尽可能少而弱是罗尔斯原初状态解释中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一种简化的手段。
对原则的形式限制——对所要选择的伦理原则(或者说正当概念)有五种形式的限制,这些限制来自正义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和任务。这五种限制条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开性、有序性、终极性。一言以蔽之,它们在形式上应是一般性质的高度概括的,在应用上应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它们应被公开地作为排列道德主体的冲突要求的次序的最终结论来接受。这样,这些限制条件马上就从选择对象的表格中排除了利己主义的原则:一般性排除了那种以第一人称或特定描述表述的利已主义,有序性排除了一般的利己主义 (因为它们不可能排列冲突要求的次序)。利已主义实际上可以解释为是一种不想订立契约的立场。
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系统的论证要包括引出它们在社会制度方面的推论和结果,而且与我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相对照,这是在《正义论》的第二编“制度”中进行的。至于从原初状态的证明,罗尔斯借用了“最大的最小值规则”,认为别的原则(如功利原则)都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后果,而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这样,各方就知道,一旦他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即使他们处在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也不致于陷入功利原则可能容许的使某些个人成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或平均额)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因而就倾向于选择这两个直接植入了平等正义的理想的原则。我们亦可以用公开性和终极性的形式限制条件来给出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论据。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两个正义原则的终极性也有助于带来相应的、稳固的正义感,并且,两个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对契约的承担并不是很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它们是容易被始终一贯地坚持的,而功利原则却不如此,它可能要求个人做出很大的牺牲,因而不容易稳固,所以功利主义常常不得不同时强调仁爱和同情,但那是不牢靠的,因为它的基本原则和最终标准仍是功利,所以功利原则要被排除。
其它选择对象的被排除——如上所述,罗尔斯在与两种功利主义(古典的和平均的功利主义)的比较中,论证了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利己主义原则也已被排除。至于至善论和混合观念等选择对象,罗尔斯认为:至善论原则是形式的、分散的,其标准是隐晦不明的,准确地说,至善原则不是一个正义原则,不是一个政治原则,因为按照契约论的观点,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利益分配是不以人的不同目标或内在价值为转移的。至于混和两个正义原则与功利原则的观念则
仍然存在着一种没有申明正义理想的暖昧性与因难于测量和计算福利而带来的含糊性。直觉主义的观念则如前所述,只是一种部分的不完全的正义观,它常常是和别的观念结合在一起的。
——译者前言/ 11-14
14.两个正义原则的应用
上面谈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点,这些内容大都见于《正义论》的第一编“理论”部分。然而。罗尔斯认为,如果不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是怎样应用于制度和适应于我们目前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如果不考察它们是怎样植根于人类思想感情之中租联系于我们的目标和志向的,正义论就不能算是完全的。
这样,在本书的第二编“制度”中,罗尔斯就通过描述一种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和考察两个正义原则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来展示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译者前言/ 14
15.第二编主要内容
第二编也有三章,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因而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学和法学的间题。它所假设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种立宪民主制。
第五章“分配的份额”讨论第二个正义原则,因而主要涉及的是经济学问题。
第六奄“义务与职责”讨论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或者说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编名为“目的”,在这一编的三章中,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志向,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
在第七章“作为合理性的善”中,他提出了一种较之原初状态中所用的善理论更详细、更充分的善理论。
——译者前言/ 14
16.契约论发展史
契约论在厉史上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其起源可追溯到罗马法制度和斯多亚派如西塞罗的著作,但其充分发展则是在16-17世纪以后,它对于欧美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一般公民意识和道德的确立和成长曾经起过巨大的作用。契约论一般以自然法的某些概念为基础。所谓自然法,实际是一种运用理性去发现的、有关人类权利和社会正义,被认为是高于“实在法”的普遍适用的一套价值体系。契约论的特征主要在于它的理性主义和对道德或者说正义的强调,它在18世纪最盛,在19世纪则遇到强烈的反对,这些反对主要来自:.(1)经验主义性质的功利主义派别,例如边沁,(2)强调理性主义与厉史原则结合的费希特和黑格尔,<3)注重从厉史角度研究法的形成和发展、研究语言和风俗的法的历史学派,如胡果、萨文尼等。到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它危机又复兴了人们对于价值的追求,几位有较大影响的思想家(如罗尔斯、富勒、德沃金)都被列入新自然法学派之列。但我们也确实要注意在契约论和自然法理论中蕴含的非历史倾向。我们强调历史性不仅意味着必须把契约论本身也看作是一种历史发展的产物,因而在把它作为一种方法时,也要考虑到它的历史蕴含;而且意味着按契约论原则建立起来的理论可能还需要一种历史哲学或文化哲一学来提供某种依托或背景。
——译者前言/ 20-21
17.论证方法
罗尔斯在探讨正义理论的方法上确实有其细致和深刻之处。罗尔斯是一位学识渊博且治学严谨的学者,我们从他的著作中可以经常看到一种学术上的明智和谨慎。例如,罗尔斯使用了不少理论上的简化手段,社会基本结构的概念,无知之幕的假设,词典式的次序安排,最少受惠者地位的挑选,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基本善的概念等等,从方法论的意义上都可以说是一些重要的理论上的简化手段。这不仅可以免去纷纭和争议,消除羌杂和臃肿,而且可以避免过多地诉诸直觉和价值判断。这种使理论简拮而清楚的作法是一种值得赞赏的努力,虽然形式不同,但其精神实际上是和本世纪爱因斯坦等人在科学上的努力、罗素和维特
根斯坦等人在哲学上的努力一致的。
——译者前言/ 21-22
18.正义论的方法:理性与现实
如前所述,罗尔斯对其正义论的证明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方面是与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对照,一方面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选择,尤其是后者,罗尔斯主要是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自己的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理论中,“原初状态”占有一个关键和中心的地位,正是通过对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和解释,他引出了原初状态中的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
——译者前言/19
19.卢梭:政治决定道德,政府决定人民的性质
卢梭曾经谈到:对道德风尚进行的厉史研究使他扩大了眼界,使他看出一切间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使它成为的那个样子②因此,他从探讨道德转到探讨政治,探讨政治一与道德的关系。
——译者前言/22
20.平等是正义论的起点
当然,罗尔斯所考虑的主要是一种理想的正义,而非现实剑度的不正义,也就是说,不仅他的方法,而且他的问题也有一种一抽象、虚拟和形式的特征。他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一个一切社会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向题—即其成员出发点的平等间题。而在他的理论尝试中,则透露出一种试图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尽量达到一种事实平等的努力。
——译者前言/23
21.公平是相对的
假设我们置身在一个运动会中,田径场上在进行百米赛,选手们已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发令枪响,那么,,显然,先跑到终点者即为优胜者,这是公平的。然而如果我们稍微改变一下假设的条件,比方说安排了这样一场比赛,在众多选手中,其中一些选手脚有先天残疾,而另一些选手则被裁判员命令退到其他选手的起跑线之后若干米处起跑,那么我们能认为这场比赛是公平的吗?
——译者前言/23
22.出身贵族白赚三十年
这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中尤甚,诚如帕斯卡尔所言:“贵族身份是一种极大的便宜,它使一个人在十八岁上就出人头地、为人所知并且受人尊敬,就像别人要到五十岁上才配得上那样。这就不费力地赚了三十年。”。对天赋很高者在某个范围内亦可这样说。
——译者前言/23
23.怎样消除人之间的天生差别
1) 是否存可能通过社会改革乃至使家庭解体来消除社会出身方面的差别和通过科学手段(例如优生学)来消除白然天赋方面的差别?我们姑旦不论这一看来颇令人生畏的问题,而是把这些兰别接受为一种既定事实。既然我们不能改变这一事实,我们就要考虑社会基本结构怎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对待和处理这一事实(不是仅改变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命运),这样,在社会制度对这些事实的处理中就显示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2)而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正义就意味着制度要遵循这样的原则:使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思想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自出,使他们面临的机会都是公正平等的 (即不是形式的平等,而是要采取措施使天生不利者与有利者一样可以同等地利用各种机会),并且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这样,这些原则实际上就达到了补偿原则的某种效果,即给了夭生处于劣势者以某种补偿。
——译者前言/23-24
24.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弱点:
具体地说,比如在工资政策上,实际上存在着“按责献分配”和“按努力分配”两种标准。如果按贡献付酬,夭赋较高者就可能只付出较少的努力便取得与天赋较低者一样的报酬,因为他们的贡献是一样大的。我们借用前喻可以看到,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确实常常习惯于从终点对选手进行评价而不考虑他们的不同起点。而罗尔斯则认为按照他的正义原则,社会应更重视“按努力分配”的标准。一般来说,尽力消除和补偿社会出身方面的差距的主张还比较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而消除和补偿自然天赋方面的差距的主张却容易引起争议。在这方面,罗尔斯认为人们的天赋是偶然任意的,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因而要把这种天赋看成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而不是拥有者个人的资产。然面,他这种认为社会要更重视天赋较低者的主张是容易遭到质疑的。例如,同为哈佛大学教授的诺伯特·诺齐克(R. ozi}就反对这一主张。尽管他承认罗尔斯的理论具有“政治哲学家要么接受要么给出反对它的理由”的不容回避的重要意义,但他认为,不能把包括天赋在内的所有优势和利益都看成是社会的共同资产,因而必须在人们中间按集体的判断进行调节和分配。给予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亦是任意的。试问,假如家庭把其教育的资金主要用来发展其中才能最少的孩子并没有宜接的自明的理由,那么这种在公共政策中的偏爱怎么能够是恰当的呢?除了诺齐克的反驳理由,我们还可以从社会合作体系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即使天贼较高者象罗尔斯所说的仍是受惠者,因为凭此他们可得到较不利者的自愿合作,从而使他们能过一种比没有这种合作而独自生活更好的生活;即使他们愿意进入这种合作,他们会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仍是一个向题。而判断一个社会优劣的标淮,除了正义的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否可仅仅理解为平等也是一个疑间)之外也还有其它的标准,例如效率和稳定。
——译者前言/24-25
25.形式平等与事实平等
罗尔斯期望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而这种平等实际上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即对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并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说,为了事实上的平等,形式的平等要被打破,因为对事实上不同等的个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会造成差距。然而,是否任何社会发展阶段都要或都能采取这种致力于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的原则呢?平等的向题只要脱离纯粹抽象的、形式的讨论而赋于具体的内容,就马上成为一个历史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历史上,正象不平等的产生对于原始的平等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一样,这种不平等又经历了自己的发展历程。它在形式上亦可以说是平等,因为它对不同人使用的是同一尺度;或者以血统和出身,或者以地位和权力,·或者以金钱和财富,或者以劳动和贡献,无疑,后面的尺度一般来说优于前面的尺度。然而,即使劳动的尺度也没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因为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也撇开了劳动者其它方面的情况,例如他们的不同需求。“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乎等的。”①然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①②均见《马克忽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人民出饭让I97年版。】——译者前言/25
26.“自由、平等、博爱”之间的矛盾
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它提出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对这些口号的实践,人们就发现,在自由、平等、博爱三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矛盾。博爱的概念相对来说不够确定,在制度方面没有前两者重要,也不如前两者有影响,它与其说是一个政治原则、制度原则,不如说是一种纯道德原则、道德要求,因而主要的问题是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矛盾。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和参政自由,拥有财产和积聚财富的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别而导致有时是很悬殊的不平等,而如果要大力推行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通过税收等各种手段来缩小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顶。正是在这些问题上美国国内形成了两派,右派或者说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左派或者说平等主义者主张只有平等、公平才符合社会正义的理想。罗尔斯试图调和这两派的主张,他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相应于传统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即第一原则和自由优先性的规则相应于自由,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以及第一原则中强调的人人对白由的平等权利相应于平等;照顾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差别原则相应于博爱。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仅表现出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而且也表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但是,这种调和是否成功呢?是否能够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呢?罗尔斯继续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洁难。右派认为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是没有道理的,致力于事实上的平等将侵犯人们的自由权利,左派则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优先性的强调将影响平等和正义的实现,这种理论仍然有利于富有者和剥削者阶层。这些激烈争论虽然并没有超出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范畴,但也确实反映了西方民主制的内在文化矛盾和某种危机征兆。当然,更可怕的是那种自由与平等尽失的状况,但这种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亦不容忽视。从理论上讲,自由与平等本身都存在着某种悖论。因为,如果把平等彻底地贯彻到一切领域,比方说经济领域,主张人人都有一种平等的自由权,那么正是这种平等的自由权却可能导致一种财富分配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而如果把自由的权利也加以彻底的贯彻,那么,处于较低阶层的人们不是亦有权通过各种手段乃至暴力来抗议自己的不幸状况和待遇吗?所以,形式地讨论白由平等虽然也是有意义的,但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自由和平等还需要一种历史和辩证的领悟。
——译者前言/26-27
27.作为契约的正义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洽当的道德基础。
——序言/2
第一编/第一章
28.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第一编/第一章/1-2(阅读器p47)
29.自足联合体:合作与冲突
为使观念确定起见,让我们假定一个这样的社会,这个社会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井且使自己的大部分行为都遵循它们。我们再进一步假定这些规范标志着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而且,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第一编/第一章/2-3
【简析】2013.511
在集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在联合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冲突与合作,没有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契约是调整合作与冲突的纽带。这就是说,在联合体中,既不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也不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所有个体都是独立的,联合体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正义首先不是去消除这种矛盾,而是建立这种矛盾联合体,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统治与剥削。而矛盾不是坏事,它使得所有成员能够处于一种对等独立的状态,没有矛盾的社会其实是一个严厉统治的社会。所谓和谐不是统治下的平静,而是矛盾的历史解决,也就是契约的达成。这样,集体就转化为联合体了。
在联合体中,除非对外,没有集体利益,有的仅仅是个体利益。假如说由于自然的或者非常必要的原因存在某种集体财产或者利益,那么它仅仅是为了给其成员提供服务而用的。在对外关系中,也要小心翼翼的避免使用集体性或者集体利益,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具有较高欺骗天赋的人利用这种集体性来操纵联合体(集体不是一种实体,它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性质才能存在)。
那么,什么时候使得联合体被赋予一种集体性呢?在国家中,统治者常常鼓吹所谓外部势力对国家利益造成威胁或者损害。这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欺骗。只有当着成员的实际利益和意志受到危险或者侵害的时候才是真正的威胁和侵害。而两个国家之间的矛盾并非其成员的矛盾。希特勒和日本天皇就是利用了国家集体利益的威胁或者拓展国家利益发动侵略战争的。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战争都是这样发动的,即使是海湾战争也是如此。因为萨达姆的存在并不是威胁到美国人民的利益,而是美国财团通过编造这种威胁制造一个战争,它们从中渔利。
30.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标准
现在让我们说: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人们可能相互提出过份的要求时,他们总还承认一种共同的观点,他们的要求可以按这种观点来裁定。如果说人们对自己利益的爱好使他们必然相互提防,那么他们共同的正义感又使他们牢固的合作成为可能。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它目标的迫逐。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
——第一编/第一章/3
31.什么样的制度是正义的
因此,那些抱有不同的正义观的人就可能还是会一致同意: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
——第一编/第一章/3
32.正义观的特定作用
所以,既然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就是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正义观的作用方式就必然要影响到效率、合作和稳定的问题。
——第一编/第一章/4(阅读器57)
33.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这样,对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市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会制度的实例。把这些因素合为一体的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第一编/第一章/5
【简析】2013.511
罗尔斯的意思是说,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性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而社会的基本结构不是通常所说的各个阶层的划分或者各种部门的划分,而是指: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结构或者分配方式。
34.社会制度决定着成员的起点,并由此深刻影响他们的终点
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此直觉的概念是:这种墓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这样,社会制度就使人们的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这类不平等是一种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它们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然而人们大概并不能通过诉诸功过来为这类不平等辩护。
——第一编/第一章/5
【简析】2013.511
对于不同阶层、行业、家庭背景的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的分配几乎决定着大部分人的一生。一个出身显赫的孩子即使不用太大努力也会大大好于平民出身的孩子。这就是帕斯卡所说的“出身贵族白赚三十年”。
由此可见,罗尔斯强调公平正义旨在消除这种天生的不平等。然而他所依赖的仅仅是改善社会的分配制度(包括权利义务和利益),所以并不彻底。
我的个体独立论指出了一条出路:在根本上消灭集体(小至家庭大至国家和民族),这就消除了阶层,从而消除了初生儿的身份地位的差异。所有人从一开始就站在相同的起点上,并且在个体发展的过程中,联合体及其成员为他的发展提供帮助和服务。每个个体最后结果的不同在于:其一、各自兴趣的差异,从而造成工作领域的差异;其二、个体自然天赋(而非社会地位)的差异造成个体在自己的兴趣领域中成就大小的差异。(自然天赋包括智力个体在该领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如努力程度)。
我们说,当这个题最终的差异仅仅源于他自身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真正正义的社会。
35.正义论的起点:寻找一个暂时隔绝的社会
如果可能的话,做到下一点我就满足了:为一个被理解为暂时同其它社会隔绝的封闭社会的基本结构,概括出一种合理的正义观来。这一特殊情形的意义是明显的,无需解释。我们可以很自然地推测,我们一旦有了一种对于这种情形的正确理论,借助于它,其它有关的正义问题就能比较容易地处理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样一种理论可以为别的一些正义问题提供钥匙。
我相信,我们从理想的理论开始的理由是,这种理论能为系统地把握那些较紧迫的问题提供唯一的基础。例如,对非暴力反杭的讨论就依赖于它(见第54一钓节)。至少,我认为一种较深刻的理解不可能通过别的方式达到,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的性质和目标是正义论的基础部分。
——第一编/第一章/6-7
36.基于基本结构的正义是自身独存的
我们要牢记在心的是:一种对于基本结构的正义观是值得为自身的缘故而拥有的。不应当因为它的原则不能到处适用就放弃它。
——第一编/第一章/
37.正义原则如何被选择: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37.1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平等的原初状态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①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夭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L}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因为,在这种既定的原初状态的环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联系都.是相称的条件下,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乎的。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因而在它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这说,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的性质:它示意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这一名称并不意味着各种-正义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象“作为隐喻的诗”并不意味着诗的概念与隐喻是同一的一样。
——第一编/第一章/10
37.2然后,在选择了一种正义观之后,我们就可推测他们要决定一部宪法和建立一个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等,所有这些都须符合于最初同意的正义原则。我们的社会状况如果按这样一种假设的契约系列订立成一种确定它的规范体系,那么它就是正义的。而且,假定原初状态决定着一系列原则(即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将被选择),那么下述情况就是真实的:凡是社会制度满足这些原则的时候,那些介入其中的人们就能够互相说,他们正按照这样的条件在合作—只要他们是自由平等的人,他们的相互联系就是公乎的,他们就都会同意这些条件。他们都能够认为他们的社会安排满足了他们在一种最初状态中将接受的那些规定,这种最初状态体现了在选择原则问题上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合理限制。普遍地承认这一事实就将为”一种对于相应的正义原则的公开接受提供基础。当然,没有任何社会能够是一种人们真正自愿加入的合作体系,因为每个人都发现自己生来就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处于一个特定的地位,这一地位一的性质实质上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一个满足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的社会,还是接近于一个能够成为一种自愿体系的社会,因为它满足了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在公平的条件下将同意的原则。在此意义上,它的成员是自律的,他们所接受的责任是自我始予的。
——第一编/第一章/11
37.3 我说过,原初态状是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乎的。这个事实引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那么显然,如果理性的人在这种最初状态中选出某种正义观的原则来扮演正义的角色,这种正义观就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合理,或者说可以证明它是正义的。各种正义观将按照它们为这种状况中人们能够接受的程度来排列次序。
——第一编/第一章/15
【简析】2013.511
1)罗尔斯所设想的原初状态和传统的自然状态有所类似,又有不同。
2)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天生就处于某个家庭中,从而处于特定的社会地位中,所以很难真正自愿的加入某个合作体系,这就暴露出理论的局限性。而我的个体独立论可以完全满足这种愿望。每个人出生时都在发展园中不知其父其母,可以随时自愿加入任何一个合作组织,也可以随时退出。
38.原初状态中的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对他人利益冷淡看待
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已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他们推测他们的精神目标甚至可能是对立的(以那种对立的宗教目标的方式相对立)。而且,对合理性这样一个概念必须尽可能在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可以按照经济理论的标准,解释为采取最有效的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
——第一编/第一章/11
39.原初状态的人会反对功利主义原则
然而,我们可以看到,一旦正义原则被设想为是从一种平等状态中的原初契约中产生出来的,功利原则是否会被接受就成为向题了。因为这几乎马上就成为不可能的—那些认为他们都是平等的、都同样有资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是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保护他的利益,保护他提出他自己的善的观念的权利,没有理由认为为了达到一个较大的满意的净余额就可以默认对自己的不断伤害。在缺少强烈和持久的仁爱冲动的情况下,一个理智的人不会仅仅因为一个不顾及他的基本权利与利益的基本结构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就接受它。这样看来,功利的原则就与乎等互利的社会合作观念冲突了,它也不符合隐含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概念中的互惠观念。我以后将就此作出论证。
——第一编/第一章/11
40.
反过来,我要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乎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咯的,但不是正义的。但是,假如另一些并不如此走运的人们由此也得到改善的话,在这样一些人赚来的较大利益中就没有什么不正义。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只要提出的条件合理,这还是可以期望的。上述两个原则看来是一种公平的契约,以它为基础,那些天赋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对这两者我们都不能说是他们应得的)的人们,能期望当某个可行的体系是所有入幸福的必要条件时,其他人也会自愿加入这个体系。①一且我们决定象反对派迫求政治和经济利益那样,来寻找一种可使自然天赋和社会坏境中的偶然因素归于无效的正义观时,我们就被引导到这些原则。它们体现了把那些从道德观点看来是任意专横的社会因素排除到一边的思想。
——第一编/第一章/13
41.契约论的优点和意义
契约论术语的优点是它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可以把正义原则作为将被有理性的人们选择的原则来理解,正义观可以以这种方式得到解释和证明。正义论是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也许是它最有意义的一部分。而且,正义的原则处理的是分享社会合作所带来的利益时的冲突要求,它们适用于在若千个人或若干团体之间的关系。“契约”一词暗示着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复数,暗示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开性。这样,如果这些原则是一个契约的结果,公民们就具有对这些决定其他原则的最初原则的知识。强调政治原则的公开性正是契约论的特点。最后,契约论还有一种悠久的传统。以这一思考方式来表现人际关系有助于明确观念且符合自然的虔诚。这样就有了好几个使用“契约”一词的优点。只要抱以必要的小心,它是不会被误解的。
——第一编/第一章/14
42.论述的方法:反思的平衡
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倪的最可取描述时,我们是从两端进行的。开始我们这样描述它,使它体现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颇的条牛然后我们看这些条件是否足以强到能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如果不能,我们就以同样合理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前提。但如果能,且这些原则适合我们所考虑的正义信念,那么到目前为止一切就都进行得很顺利。但大概总会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有一个选择。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f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半唯沂,因为,即使我们现在看作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封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①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后达到了和谐,它又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符合什么样的原则和是在什么前提下符合的。此时可以说一切都有条有理。但这种平衡并不是一定稳固的,而是容易被打破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加于契约状态之条件的进一步考察,另一方面是由于那些可能导致我们修改自己判断的特殊情形。但至少目前我们还是做了为达到首尾一致和证明我们有关社会正.义的信念所能做的事情。我们得到了一种原初状态的观念。
——第一编/第一章/17
43.古典的功利主义
按照这一目的,我在此要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述。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①
我们可能首先注意到:确实存在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它使人们容易假定最合理的正义观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可以想到:每个在实现他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他自己的所失。因此,我们就有可能在目前做出某种自我栖牲,以得到未来的较大利益。既然一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 (至少在别人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以达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尽可能地接近他的合理目的,那么为什么一个社会就不能按照同样的原则去行动,并因此把那种对一个人是合理的行动看作对一个联合体也是正当的呢?正象一个人的幸福是由在不同时刻及时经验到的、构成个人生活的一系列满足形成的,社会的幸福也是由属于它的许多个人的欲望体系的满足构成的。个人的原则是要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满足他自己的欲望体系,同样,社会的原则也是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包括它的所有成员的欲望的总的欲望体系。正象一个人是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在不同的个人之间衡量满足和不满足。这样,通过这些思考,一个人就以一种自然的方式达到了功利原则: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就披解释为是个人的选择原的扩大。社会正义则是应用于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合理慎思的原则(见第30节)①。
进一步的考虑使这个观点更加吸引人了。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是正当和善。我相信,一个有道德价值的人的溉念是从它们派生的。这样,一种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就大致是由它怎样定义和联系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决定的。而联系它们的最简便方式看来是由目的论理论做出的: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①更确切地说,这样一些制度和行为是正当的:它们是能产生最大善的可选择对象,或至少能象其他可行的制度和行为一样产生同样大的善(当这种对象不止一个时就需要有一个附加条款)。目的论理论有一种深刻的直觉诱力,因为它们看来把合理性的观念具体化了。设想合理性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某种东西(在道德上必须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善)是很自然的。确实,人们很容易被诱使去设想事物应当安排得导致最大善这一点是自明的。
牢记以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一种目的论理论是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己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目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例如,如果快乐被说成是唯一的善,那么,对这种快乐的价值的承认和排列,大概就不根据任何正当或类似正当的标准。而如果对各种善的分配也被看作是一种善,也许还是较高层次的善,这一理论就指示我们去创造最大的善(包括在他人中分配的善),它就不再是一种古典意义上的日的论观点了。当一个人直觉地理解分配问题时,这个问题就被放到了正当的概念之下,所以,这一理论缺少一种善的独立定义。古典目的论理论的清楚和简洁大都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它们把我们的道德判断解析为两类:一类是单独斌予特征的,而另一类则是随后通过一种最大值原则来与第一类相联系的。
很明显,根据说明善的观念的不同方式,目的论理论也是不同的。如果善被看作是使人的优越性通过各种不同文明形式得以实现,我们就有了所谓的至善主义。这个概念可以在亚里士多德,尼采等人那里发现。如果善被定义为快乐,我们就有了快乐主义。如果被定义为幸福,我们就有了幸福论,等等。我将把古典的功利原则理解为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我相信,这一说法在所有要点上都符合功利主义观点,给出了对它的一个公平的解释。不管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不容否认,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人的。
【注释】 ①我将把事利·西季维克的《伦理学的方法》(第3版,伦软,19叮年》看作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发展的一个总结。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沦敦,1883年》把功利主义理论应用于经济和社会正义问题,西季维克的《伦理学史纲》,第‘版(伦敦,X842年》包含着功利主义传统的一个简史。我们可以追随他,认为(虽然这多少有些专断)这一传统开始于莎夫茨伯利的《意性与价值的探讨》《i}i}年)和哈奇逊的《道德善恶的探讨》(1726年)。哈奇逊看来是第一个清楚地叙述功利原则的人。他在《探讨》一书的第3节第吕段中说:“那给最大多数人俗来最大幸福的行为是最好的行为,反之,那以同样的方式带来悲惨的行为是最坏的行为。”十八世纪这方面的主要著作有休谈的《人性论》(1739年)和《道德原理探究》《1751年),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1759年),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1789年)。十九世纪则有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S.密尔的著作,还有埃奇沃思的《数学心灵学》。
在最近一些年里,功利主义的讨论有了一个转折,主题放在了我们可以称之为合作及相关的公开性问题上。这种转折发端于这些论文:哈罗德的“修正的功利主义”,载于《精神》第45卷(1938年),J。D.马博特的《然罚》,载予《精神》第48卷1939年).乔纳森·哈里森的《功利主义、普谊化和我们对正义的义务》,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第”卷}}9}}}-1}}}年),J.}.厄姆森的“对7.5.密尔哲学的解释”,载于《哲学季刊》第S卷}1}5}年)。亦见!.j,斯马特的《极端和限制的功利主义力,载于《哲学季刊净第‘卷(1956年),以及他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纲要》〔剑桥,剑侨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有关这些题材的考,见大卫·莱昂斯约《功利大义的形式和界限》(牛津,克莱伦顿出版让,1 }}5年版),以及阿兰·吉巴德:《功利主义与合作》(学术讲演,哈佛大学,1971年)。这些客作所提出的问题是重要的,但我将不考虑那些与我想讨论的较基本的分配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论述。
最后,我们在此还应当注意哈桑伊的论文,特别是《在福利经济和冒险理论中的基本功利》,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1953年),《基本福利,个人化的伦理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比较》,载于《政治经济学杂志》(1965年》,还有布兰特的《一种规范功利主义形式的某些优点》,载于《科罗拉多大学学报》《布尔德,科罗拉多,1967年)。见后面的第}7-}$节,
——第一编/第一章/
44.
——第一编/第一章/
45.
——第一编/第一章/
46.
——第一编/第一章/
47.
——第一编/第一章/
48.
——第一编/第一章/
49.
——第一编/第一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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