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绿容委[2009]23号《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规范我党支部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件集体决策行为,现结合我党支部实际,制定工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传达和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并决定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本党支部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重要人事调动;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情况,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4、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5、严格执行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6、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7、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要提交其他干部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2、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可视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支部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区局党委报告,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支部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保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