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公通字[2001]68号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二、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等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还是民用枪支、弹药,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包括私自制造、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四、鉴定程序。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由不同的鉴定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鉴定完成后,应当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弹药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应当准确、简明,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的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加盖鉴定单位印章。《枪支、弹药鉴定书》应附检材、样本照片等附件。
五、鉴定时限。一般的鉴定和复检应在15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公安部2006年2月发布的《关于枪支弹药有关规定的问题解答》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公安部在公复字[2006]5号《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
综上所述可知,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从物理特征来说,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能够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2)从危害性质来说,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2011年05月17日 来源:公安部 浏览次数:29【字体:↑大 ↓小】背景色: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关于仿真枪仿制式枪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枪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枪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枪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绳枪、燧发枪等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的范畴。
公安部
二0一一年一月八
博主:媒体已经报道了好几起案件,被告所持、所售,不过是些玩具而已,如此一鉴定,竟成了触犯死罪!嗨,死罪就死罪吧,不过要用涉案“枪支”执行啊。。。。。难死法警,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