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执法 钓鱼执法事件"
上海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动了恻隐之心去救助路边的行人,不料此举竟然引来了“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而搭其上路,结果张按其要求停车时,“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南方都市报》9月15日)
【标准表述】
“钓鱼式执法”,是以违法的方式执法,对法律和道德具有很强的危害性,既腐蚀着道德,伤害人们的善良之心;又损害着执法者的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打击人们对于法律权威的信心,加剧社会的信任危机,破坏社会和谐。
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重视,采取措施,纠正这种“钓鱼执法”行为。一是要加强干部教育,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意识;二是加强纠正处理和队伍整顿,对违法执法的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起到举一反三、警戒震慑的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规范。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法律尊严。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与“礼治”、“人治”相对立的,是理性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治。真正的“法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本身是善良的法律(即“善法”),二是法律必须得以遵守,特别是执法者要遵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法律是人们的最高行为准侧,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背后利益”诱骗守法者“违法”,践踏法律尊严。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政府形象。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政府仅仅是社会的法律统治者(即法律执行者的角色),而作为公民之整体的人民,才是终极统治者(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是诚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的受托者,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最高宗旨,以诚信执政为最高原则。“钓鱼式执法”让守法者对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践踏了政府形象。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公民良心。“今后不管遇到临产的孕妇,将死的老人,我再也不会送了”,这是多么让人辛酸的声音?“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良心是构成道德的基础。是否有良心,决定一个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的文明程度。“钓鱼式执法”践踏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践踏的更是善良公民的“良心”。正如媒体所言:“钓鱼式执法”让人不敢“善良”。
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
前有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现有上海张中界“断指表清白”。这种逼出来的公平是不是代价太大了?是不是老百姓对政府的执法公信力失去了信心?问题是类似的,解决之道也有些类似,都是在媒体的广泛支持之下,在广大民众的支持和众怒后,政府高层介入事件,才使得事情得以解决。但是,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们应该深入而且深刻的反思,如果总是要到事情不能遮瞒、扛不住的时候,才想到要表态、要给民众一个交代;或者只作一些权宜之计,抵挡一下舆论的压力,民众为之所付出的代价会不会已经过于巨大?这部分执法者是不是过于置政府的公信力于不顾?
钓鱼执法并不仅仅发生在上海,全国各地其实都有类似现象。表面上看这是一种罚款经济,以罚代管的模式,深层次里面存在滥用权力,假公济私。部分罚没款进入私人的口袋。部分领导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行为的纵容,为了完成某些指标或政绩,不惜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如何做到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纪,维护政府的执法公信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手握权力的执法者和执法部门实行多种监督的制度。一个没有监督的社会容易产生狂妄。对于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等直接执法的部门,政府需要设立相关的独立监督部门,明确执法的界限,杜绝权力的滥用。可以结合民众监督、投诉的方式,监督部门要尽职尽责,维护好政府的执法公信力。坚决禁止不正当取证,钓鱼执法明显就是一种惩善扬恶的行为,这是对善良的践踏。后“钓鱼”时代,谁还敢让路边一个胃痛者搭个便车呢?这和弘扬我国的社会公德助人为乐、爱心帮忙南辕北辙。执法人员采用引诱的方式,欺骗民众的善心,敲诈勒索,这严重的破坏了政府执法的形象。
第二、加强对非法营运的依法整治力度。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内,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合法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的降低出租车的准入门槛,给与低收入家庭一个合理的经济来源
第三、政府要革新制度,革新观念。在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对交通高峰时期单人单车出行的车辆将重罚,同时对拼车行为进行鼓励(甚至发奖金)。在德国和美国,设有拼车专用停车点和拼车专用道路,已经把拼车看作公共交通的一部分来加以建设和管理,但政府的投入却远比单纯发展公交车要节省。中国的部分大城市交通压力巨大,拼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也符合中央提倡的节能减排,减少汽车的使用量,符合环保观念。降低道路上单人单车率和空座率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单位能耗载客率有利于节能环保,这些是利国。方便居民出行,特别是在公共交通无法完全解决问题的时候方便居民出行,这是利民。如此利国利民的事,在中国没有制度约定没有法律保护,出现责任事故时法律责任不清,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立法机构可以给与这类情形合理的法律解释。
第四、推行人性化管理,完善取证制度。在打击查处黑车的时候,要人性化执法,第一次给与“警告”、记录,再次抓到,则给与相应的处罚,杜绝粗暴执法。在此次事件过程中,在发生了“张晖事件”之后,上海市相关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下,仍然一意孤行,甚至坚持自己的错误。直到发生“张中界断指事件”,在新闻媒体的压力下才作出相应的表态,这极大的伤害了民众对政府的信赖。
第五、加强对乘坐黑车危害的宣传。正确区别黑车和拼车概念。如:合乘者路线一致、目的地相近;多为与车主相识的熟人、朋友、居民等“特定群体”;车主不以谋利为目的,只为降低养车成本,搭乘者以不同方式为自身受益作些许酬谢;上车在固定点或顺路上车;拼车族用车时间多为上下班或旅游休假。而黑车无固定的路线和目的地;无特定的乘坐群体。以低价、议价揽客或加价宰客为特征,谋取不当利益。在交通枢纽、地铁、汽车站、商业中心等地揽客或甚至在公路、干道上拉客。则不分昼夜,甚至结伙经营欺行霸市。破坏正当的营运秩序。
合法运用手中的权力,时刻保持一份“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执法心态。只有这样才能够出现一种政清人和的局面。达到有效维护国家的形象、政府的公信力!
重拳治“酒后驾车”之猛虎
“酒文化” 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酒是亲友相聚、喜庆之日餐桌上不可或缺的东西。一般来讲,人们适度饮酒既能驱寒解乏又能交流感情、增加喜庆气氛,但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的特殊人群来说,饮酒特别是饮酒后驾车则是万万不能,这样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危害,而且对他人生命财产也造成极大的威胁,甚至有造成家破人亡的后果。根据交通事故的资料显示:酒后驾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明显高于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因此,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是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交警部门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职责。
一是强化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罚成本。
首先,要以立法来加重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惩罚成本,使其不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法律法规看,我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低,从而导致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应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提高酒后驾车违法成本。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同时,对劝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者要追究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二是强化宣传力度。
首先,在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过程中,把“酒后禁驾”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在全社会倡导监督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家庭的监管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范。其次,建立和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可实行在酒店、宾馆、饭店设立信息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饮酒信息。第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驾驶和酒后驾驶的自律意识。
三是强化管控力度。
首先,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把严格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作为执勤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查、严处,决不姑息迁就,形成严管氛围。其次,简化公安交警部门查纠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强执法管理效能。第三,对于拒绝接受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应以妨碍公务严格处罚,绝不手软。
总之,要有效打击酒后驾车这条“猛虎”,单纯依靠交警部门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造成一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死亡率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平安出行比例也会大大提高。
“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
上海闵行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手段,引起了广泛争议。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做出相应的处理。上海在整治非法营运中发生“钓鱼执法”事件,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必须杜绝“钓鱼执法”。
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所谓执法经济是指执法机关或代表执法机关的个人、组织以追逐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执法活动。这种经济具有逐利性,执法性和组织性三个显著特征。近些年来,“执法经济”案件频频发生,影响极坏。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利用守法公民的同情心及道义感,恶意设置圈套,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如何消除“钓鱼执法”现象呢?只有从根本上铲除滋生执法经济的土壤,才能使行政执法呈现一片明净的天空。
第一,要彻底转变执法观念。要求执法部门和人员注重“以人为本”,注重服务和管理,增强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法制观念、为民服务意识、依法行政意识等,淡化经济处罚观念,多用劝说、警告等人性化的服务管理手段,而不是只罚不管或以罚代管甚至“放水养鱼”,为私人或者个别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第二,构筑完善的财政分配体系。斩断执法经济创收的利益关系链。执法机关的所有经费,都由国家财政统一划拨,与执法机关的收费和罚没多少毫无关系,从制度上消除执法机关和人员创收的借口。必要的执法管理收费和罚没执行统一标准,由财税部门统一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执法人员只有处罚权,现金收取全部通过财政账户。不允许行政机关通过罚款“创收”,从源头上杜绝利用行政执法增加收入。
第三,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要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加强纪检、人大、政协、审计机关等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政务公开,凡是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及执法秘密的情况下,一律向社会公开,实现行政执法透明化;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建立投诉制度,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执法队伍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成败,关系到整个执法行业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只有平时严格要求教育,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程序,才能让执法原则真正贯彻到实处。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钓鱼执法”需要从制度上予以约束和完善,不要放任自流。通过多种方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约束,注重管理和服务,以防止以罚代管或只罚不管现象,缩小经济处罚的自由载量空间,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总而言之,对于“钓鱼执法”不仅要在道德、舆论、法律等诸方面予以批判、谴责、纠正,更要在公权力的本质上予以正本清源。钓鱼执法猛于虎,钓鱼执法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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