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问题集萃企业所得税篇 12366网上咨询
前言
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成立于2007年9月,采取省级集中的工作模式,全面市话接入,社会公众在广西境内拨打热线电话全部按市话收费,主要提供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信息查询、涉税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监督、电话申报等服务。在这里,所有的工作人员竭诚为您服务,受理的话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当场答复率达98%以上。您只要拨打电话“12366”,再按“1”,零距离的沟通就从这里开始,专业高效的国税服务就会送到您的面前。
本册荟萃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日常话务中纳税人咨询的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问题,谨此为提升我区国税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帮助。感谢广西区国税局纳税服务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及南宁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所得税科、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对本册的关心和指导。由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册所涉税收政策问题如有不当,应以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为准。
编写组
目录
第一章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4
第一节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4
第二节税率... 4
第二章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
第一节收入总额的确认... 4
一、利息收入的确认... 4
二、补贴收入的确认... 5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5
四、特殊收入的确认... 6
第二节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7
第三节税前扣除... 7
一、扣除原则和范围... 7
二、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8
三、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10
四、利息费用、借款费用和汇兑损失... 10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1
(一)固定资产... 11
(二)生物资产... 12
(三)无形资产... 13
(四)长期待摊费用... 13
六、资产损失... 14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手续费佣金支出... 15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 17
九、准备金... 18
十、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9
十一、其它费用和支出... 19
第四节弥补亏损... 20
第三章税收优惠... 20
第一节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
第二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21
第三节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 21
第四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优惠... 21
第五节雇佣残疾职工和下岗再就业职工的优惠... 22
第六节其它行业和项目的优惠... 23
第七节北部湾经济区优惠... 24
第八节加计扣除... 24
第九节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25
第十节税收优惠叠加的处理... 25
第四章征收管理... 25
第一节税务登记... 25
第二节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26
一、季度预缴... 26
二、汇算清缴... 26
三、核定征收... 27
第三节税收优惠的征收管理... 28
第四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29
第五章有关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 31
第六章有关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 32
第一章 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一节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分支机构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该类型的分支机构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什么?
答: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税率
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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