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从立法角度:安乐死缺乏合宪性基础
法制日报2011-12-07 10:30:13
围绕安乐死问题,目前国内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大体上分为赞成与反对两种观点。那么,安乐死背后存在哪些宪法价值与事实?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在《清华法学》上发表文章《论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界限》中指出:
这些争论本质上涉及安乐死问题的核心价值,即生命权主体是否拥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或者决定生命利益的权利。如果人可以自由地处分自己的生命或享有处分生命的利益,那么,他(她)当然就可以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其没有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么安乐死就被证明为不正当的。在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生命的层面上,安乐死实际上涉及宪法价值体系中的生命权的定位与认识问题。
笔者认为,从宪法价值体系看,安乐死是无法获得合宪性基础的,因为安乐死不符合宪法基本价值与基本权利的价值目标。第一,现代宪法是以个体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的,包括生命在内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保护的义务。第二,安乐死不具有基本权利的特征。第三,安乐死无法获得宪法文本的支持。总之,从生命权社会价值来看,安乐死有可能造成对生命权的一种侵犯,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义务的一种违背,与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相抵触的。
争鸣安乐死立法
法律是否应该放开一条“死”路?
法制网2012-07-0914:47:10
法制网整理制作
当前人们对安乐死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或死亡类型,通常是指对于那些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濒死病人,当其病痛难忍而自愿要求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时,经过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来自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两个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以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交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各地不断出现的“孝子杀母”、“拔管杀妻”的事件,更将我国的安乐死立法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面对一个个垂危的生命在病痛煎熬中唤呼安然离去时,法律是否应该放开一条“死”路?
正方:安乐而死是对人的尊严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一个人不但有生命权,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对于遭受重大痛苦的病人来说,他们有权选择一个无痛安乐的死亡方式,他人无权置喙,法律也应该尊重这种选择的权利。
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既然死亡已经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让这些病人遭遇最后的折磨呢?看不到希望的生命延续,不是救助,而是残忍。
安乐死符合社会效益。既然病人已经无法救助,那么单纯维系他们生命的各种医疗措施便显得没有意义。帮助这样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但能解除他们的痛苦,也能释放出更多的医疗资源为更有需要的人服务。对于家庭来讲,维系一个这样病人的生命花费巨大,往往会将整个家庭拖入深渊。
反方:安乐死没有宪法基础恐成为“死路一条”
安乐死是无法获得合宪性基础的,因为安乐死不符合宪法基本价值与基本权利的价值目标。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价值位阶,没有任何其他权利能够凌驾在生命权之上。
医生不应该是“助死师”。医生的天职在于救死扶伤,给予病人最大关怀和帮助,但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医护人员的热情和耐心度都会降低,因为最后总可以依赖这样一种“最终措施”来将自己从漫长的照看责任中解脱出来,这就大大有违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
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导致一种道德滑坡。最初,实施安乐死确实帮助某些病人摆脱了病痛折磨,但当安乐死变为一种常规化的行为后,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就会降低,这样的行为一旦开始,要在哪里划清底线?是否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带来新形式的犯罪问题?
安乐死正反方投票
正方:安乐而死是对人的尊严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反方:安乐死没有宪法基础恐成为“死路一条”
张坤 安乐死离现实还有多远
法制日报 2012-07-07 声音
科学技术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只具备工具属性,却缺乏价值属性和道德维度,因此,科技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所操控。但法律不同,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它的身上就深深打上了立法者的烙印,它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是带有自身生命力和情感热度的规则
安乐死这一命题,就是在技术时代应运而生的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话题。死亡,可以说是人类哲学史上的一个终极命题。技术的发展虽然为这样一个命题创造了多种可能性,却始终无法回答相伴而来的一系列伦理、情感的拷问。这也是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最被人抨击的一点,即技术欠缺一种价值属性,在疯狂迷恋追逐技术的进程中,人类往往陷入了技术理性的迷障中无法自拔,成为技术的附庸。
技术理性下的安乐死
安乐死源出于希腊文一词(euthanassia),原文是由“美好”和“死亡”两字所组成,也就是一个“安宁而轻松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据学者研究,安乐死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史前时代,就有游牧部落在迁移时把病人、老人留下来,以此种方式加速他们的死亡。到了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则允许病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然,这里的安乐死和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仍然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区别。当前人们对安乐死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或死亡类型,通常是指对于那些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濒死病人,当其病痛难忍而自愿要求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时,经过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可以说,安乐死这一问题的产生,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产物。技术时代下,技术为人类延缓死亡甚至选择死亡提供了可能性,却也同时减少了人类对于死亡的敬畏之心。在技术理性的影响下,人们自信技术可以创造、改变一切,包括死亡这样一个严肃的过程,也是可以被技术所干预的。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倍受病痛折磨的临终病人们意识到,除了被动的等待死亡降临之外,他们已经可以运用现代技术,采取无痛和缓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与其毫无尊严倍受折磨死去,倒不如利用技术,将自己的痛苦最大程度减小,选择所谓的安乐死亡。但在技术理性的背后,安乐死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有关法律、伦理的话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热议的话题。
彷徨中的安乐死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安乐死问题一直都有着热烈的争论,总趋势是赞成安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经过6个月的辩论之后,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积极安乐死法。但仅仅在八个月后,1997年3月25日凌晨,澳大利亚参议院就以38票对33票的表决结果宣布废除这部安乐死法。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项法案的生效结束了荷兰历史上长达三十年有关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争论,荷兰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通过法律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继荷兰之后,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至此,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而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来自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两个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以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交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而去年年初台湾地区的一项法律修改案,更将我国的安乐死立法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11年1月1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订《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这一举动重新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关注,有人认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文化传统一脉相承,既然台湾地区已然开了先例,那么大陆地区也应该积极考虑安乐死在法律层面上的合理性,尽快通过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立法的相关争论
对于安乐死这样一个复杂的命题,各界认识也有着极大反差,赞成者极力鼓吹安乐死合法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个人选择及社会进步的表现。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立法实际已违宪,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环境,更易引起道德滑坡。
具体说来,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一个人不但有生命权,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对于遭受重大痛苦的病人来说,他们有权选择一个无痛安乐的死亡方式,他人无权置喙。而法律应当尊重临终病人的这一选择,给予他们安乐赴死法律上的依据。
二是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当病人的生命即将走到终点的时候,所遭遇的痛苦和折磨仅仅是为了让死亡来的慢一些。既然死亡已经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让这些病人遭遇最后的折磨呢?看不到希望的生命延续,不是救助,而是残忍。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医生此时需要的不再是以病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换取生理的延续,而是顺从病人的选择,帮助他们摆脱这种痛苦。
三是安乐死符合社会效益。这样一种说法,明显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病人已经无法救助,那么单纯维系他们生命的各种医疗措施便显得没有意义。目前医疗资源十分紧张,帮助这样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但能解除他们的痛苦,也能释放出更多的医疗资源为更有需要的人服务。对于家庭来讲,维系一个这样病人的生命花费巨大,往往会将整个家庭拖入深渊。有学者就指出:家属对家庭成员负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或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可以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处境下解脱出来。
而反对安乐死立法的人,则是出自以下几点考虑:
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价值位阶,没有任何其他权利能够凌驾在生命权之上;医生的天职在于救死扶伤,给予病人最大关怀和帮助,但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医护人员的热情和耐心度都会降低,因为最后总可以依赖这样一种“最终措施”来将自己从漫长的照看责任中解脱出来,这就大大有违医生的职业伦理道德;安乐死合法化有可能导致一种道德滑坡,所谓滑坡理论,即指一个行为的发生,将会导致第二个行为的发生,而这第二个行为又会导致新的问题,造成错误结果,于是问题和错误像滚雪球般越滚越大,终发展成为不可控制的局面。安乐死合法化就有这样一种危险。最初,实施安乐死确实帮助某些病人摆脱了病痛折磨,但当安乐死变为一种常规化的行为后,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就会降低,即初时人们只在一些极端的例子中动用安乐死,动机良好而效果也不错,但这样的行为一旦开始,要在哪里划清底线?是否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从而带来新形式的犯罪问题?
伦理观与安乐死的冲突
依笔者看来,安乐死立法的前景在我国并不明朗,可以说是遥遥无期,实属法律所不能承受之重。安乐死立法无法成事最大的阻碍不在于技术层面,而是它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价值有着根本冲突。想要理清安乐死所涉及到的一系列冲突,必须将其植入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
不同于西方社会中流行的个人主义观,在传统儒家思想里,人是生活在家庭之中的,家庭是社会实在的中心,同时也是个人赖以生活的基础。以家族为单位参与社会交往,得到的评价也往往是以家庭整体形式。在儒家传统中,每个家庭成员的重要问题都是由全家共同决定的。这样一种决策模式在医疗选择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某些赞成安乐死的学者们认为选择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但实际上,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的熏陶下,对安乐死的选择已经不仅仅是病人自身的事情,而是关系到整个家庭。病人做出的安乐死选择,往往是整个家庭在承担这样一种选择的后果。更糟糕的情况在于,一旦病人感觉自己的病情增加了家人的负担,拖累了整个家庭时,就会视自己的生存为累赘,以解除家庭的负担为动机去选择安乐死。这样的选择绝非西方社会出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选择,而是出于一种“对家庭责任的自杀”。而作为病人的家属来说,又如何能面对这样一种选择呢?安乐死的正面意义在此时已完全消解,剩下的只是一个家庭的悲情与无奈,安乐死,又何以能称安乐?
由此可见,在传统伦理文化的熏陶下,目前的中国社会还不适宜令安乐死合法化。虽然技术发展给了人们能选择无痛方式结束生命的机会,但这样的技术却往往会和伦理发生冲突,此时就需要法律在技术和伦理之间起一个确认协调的作用。在道德、伦理的限制下,法律无法在制度层面上给予安乐死合法的依据,这也是法律对于技术飞速发展的一个缓冲,毕竟法律同时也要顾及到社会大众对于新技术的接受程度。
法律理性破解技术理性
面对技术理性的问题,法律的优势便显现了出来。科学技术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只具备工具属性,却缺乏价值属性和道德维度,因此,科技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所操控。但法律不同,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它的身上就深深打上了立法者的烙印,它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是带有自身生命力和情感热度的规则。同冷冰冰的科学技术相比,法律显然更具有贴近世俗的烟火气息,它是有生命的规则,而不仅仅是一种冷酷的手段或工具。
法律的这一优势,有助于法律将其自身的道德维度和价值判断灌输到科学技术中来,使科技摆脱单一的工具属性,沾染更多的情感价值色彩。事实上,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科技问题一旦被应用于社会,它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要与周边的社会、环境、法律、伦理关系发生呼应,引发新的复杂的问题。
正如苏力教授在其论文中所说,法律总是具有道德维度,是技术无法完全取代的。因此,尽管今天安乐死在技术上甚至在某种程度的原则上都已经为社会所接受,但是作为制度的法律至少到目前还无法真正接受安乐死。原因之一也许就是我们的道德伦理对我们自身的选择做出了限制。这种限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技术无限扩张发展趋势的一种保护,为我们削弱了技术浪潮对社会、伦理、情感问题的冲击,确保我们在更为有序、稳定的社会中进行自身发展,避免技术引发重大的道德危机和社会混乱。如此一来,技术的发展就不会再引发人们对技术理性的恐惧,因为法律这一规范会指引技术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让其偏离正常轨道,甚至以技术理性来奴役人类自身。
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科技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度丰富的世界。倚重科学技术本无可厚非,但过度依赖技术,将技术作为解决我们生活中一切难题的规范,就会让其变为高悬于我们每个人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剑,终有一天,我们会被这柄无情而冰冷的利剑反噬。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出现,我们便要依赖法律对技术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将更多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尺度注入技术的发展之中,在技术理性与法律的道德维度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契合点,以此推动这个社会平稳有序地向前发展。
安乐死作为技术时代产生的新话题,其立法争议自然也体现了法律和技术的这样一种互动过程。当技术甩开道德、伦理的束缚独自渐行渐远时,唯有法律的规制和平衡,能将技术引导回既定的轨道。从我国传统的伦理、文化出发,当代中国显然还不具有使得安乐死合法化的土壤,在不适宜的环境中强行推行安乐死合法化,所结出的果实只能是苦涩的。我国迟迟未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便正好体现了法律在技术和伦理间的一种平衡作用。
“帮母自杀”:罪不可恕,其情可悯?
《检察日报》 2012年6月6日,第5版。钟亚雅许晓君崔杰锋
20年悉心照料卧床的母亲,却因一念之差帮助不堪病痛折磨的母亲自杀;他最终被从轻处罚,但从轻的负面效应却值得警惕,正如检察官所言:“从轻处罚绝非变相认可”—
“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月30日上午10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号刑事审判庭,随着法官手中法槌的落下,被告人席上的邓明建眼睛湿润了。一年前,在久卧病榻20余年的母亲的苦苦哀求下,邓明建买来农药帮助她服毒自杀。2011年12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期间,亲人、邻居、工友自发举证邓明建是个“孝子”。在情与法之间,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奉母命助其自杀酿大错
“谢谢!”这是母亲临终前对邓明建说的最后一句话。其实,在邓母长达20年的生病期间,自杀的念头就一直没有断过。
邓明建的母亲李术兰年过七旬,20年前因脑中风致半身不遂,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那时候,儿子邓明建刚刚成家。在她的4个子女中,邓明建一直照顾服侍她。“她(邓母)老说几个孩子中最亲是邓明建,太对不起他了。”邓明建的邻居事后回忆。
“母亲刚生病的时候,身体全瘫了,动不了,嘴巴也歪着说不了话,一有什么事情就哇哇哇地叫,我们只能猜她要什么,猜对了还好,猜不对了她又哇哇哇大叫。后来经过治疗,能说话了,但吃饭、洗头、洗澡、脱衣、穿衣、剪指甲……都得我们帮。经常半夜里抽筋,我就起来给她按摩。母亲的脾气不是很好,生气的时候,要什么就得给什么,一不顺她的意,就会骂人、打人,她的枕头边上放着两根棍子,随手拿起棍子就打人。”邓明建说。
长期的病痛折磨让邓母不堪忍受,多次产生轻生念头。“老天爷为什么不收了我呀!”亲戚朋友时常听到邓母这样说。
2010年4月,邓明建的父亲去世。邓明建决定去广州打工维持生计。为方便照料母亲,他要带着母亲一起走。
邓明建的弟弟用摩托车把他和母亲、妻子从村里送到公路上,他们从那里坐小车去阆中客运站上长途大巴,到广州番禺30多个小时的路程,他们中途转了好几趟车。
“途中,我们三人都晕车,我还得背着母亲上下车、转车、吃饭、上厕所。这一路下来,鞋底都磨掉了,只能绑着鞋面走路……”
在番禺落了脚后,邓明建就开始了这样的生活轨迹:每天早上7点来钟喂完母亲早餐,然后赶去上班。中午11点40分下班,回家煮饭、喂母亲吃饭,中午1点20分之前再赶回去上班。下午5点下班,又回家煮饭、喂饭,晚上6点前赶回去上夜班。晚上7点多钟下班后,回去给母亲洗头、洗澡、洗衣服。
在亲朋好友、工友们的眼里,邓明建是个孝子。但邓明建越是无微不至地照顾母亲,邓母越发觉得自己是个累赘。
去年5月12日,邓母摔了一跤,身体不能动,腿又老抽筋,脚底上的鸡眼又复发,备受折磨。眼看着儿子为了自己日夜操劳,不想再拖累儿子的她,再次产生了强烈的轻生念头。
“那天(2011年5月16日案发当天)早上,母亲又拉着我,叫我给她买农药,我不答应,她就抓着我不放手。没办法,为了听母亲的话,为了帮她解脱病痛,就去买了农药。”
2011年5月16日上午,邓明建将买回的农药勾兑后,望着满眼渴望的母亲十分纠结。邓母看到了农药,抓着儿子,要他给她喝下。“开始我不给,她就骂人,又拿起枕头边上的棍子打我,要我打开瓶盖……”邓明建拧开瓶盖递给了母亲,她毫不犹豫地喝了下去,并对儿子说了声:“谢谢!”邓母中毒身亡。
当天下午,邓明建的工友以邓明建的名义报案称邓母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公安人员接报赶赴现场,查验尸体时觉得死因可疑,初步尸检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经勘查走访,发现邓明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接受调查,邓明建供认了上述涉案事实。
从轻处罚绝非变相认可
检察机关认为,邓明建知道母亲希望服毒死亡,而积极购买农药并进行勾兑增加毒性后提供给母亲服食,其对母亲服下农药后死亡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邓明建实施了买药、勾兑、拧盖递药等一系列行为,与邓母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鉴于邓明建数十年坚持照顾重病母亲,帮助母亲自杀系应长期受病痛折磨的母亲之请求,帮助她免除疾病痛苦,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邓明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该案主审法官,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麦雄杰认为,邓明建的犯罪动机确有可宽宥之处。“邓明建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邓母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邓明建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经办该起案件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王姗认为,从轻处罚绝非变相认可。“安乐死”历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复杂话题。邓明建故意杀人一案,正是“安乐死”在个案中所折射出情与法、罪与罚的羁绊纠葛。案件的发生,既是一个家庭的人伦惨剧,也是当下社会救助体系缺位、保障体制不健全而引发的悲剧。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触犯刑律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可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要素。但是,即便量刑上酌情从轻的处理,也绝非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轻纵,甚至变相认可。从法律层面而言,犯罪的定性即代表着国家对于该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量刑的轻重则属这一前提之下的个案刑罚具体适用问题。
社会各界热评“情与法”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杨高峰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分析,邓明建知悉其母亲有自杀的意愿,为了减轻其母亲的生理痛苦,为其母亲购买农药,协助其母亲进行自杀,刑法理论界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帮助自杀”行为。从帮助自杀的违法性上判断,帮助自杀行为与刑法理论正当化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诺”行为非常相近,但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应受到限制,一般来讲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畴。故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帮助自杀行为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由于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的要件,不能排除犯罪性,仍然成立犯罪。可以说,对邓明建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现有立法规定形式推理的结果,其行为性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但考虑到邓明建的犯罪对象是其母亲,邓明建是一个孝子,帮助其母亲自杀并不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是为了减轻其母亲的生理痛苦,动机是良善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32条后半段的“情节较轻”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以上”包括本数,而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案件的对象范围要求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定刑判决三年,则可能适用缓刑。再考虑本案性质,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不良影响,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帮助行为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减轻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心理痛苦,实现案件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番禺区司法监督员黎万丽认为,该案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对相关罪行的认定,还是一起令我们心痛的家庭伦理悲剧,它在‘孝’与‘不孝’、在‘情’与‘法’之间一直牵动着大众的心,也叩问着我们的良知。案件中邓明建是听从了一直卧病在床的母亲的请求,在明知农药有剧毒可能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母亲购买和服食农药,我觉得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在大量的证人和证据面前,法院判决认定邓明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合乎法律程序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人,从大家善良的情感出发,在案发之前,邓明建二十年如一日恪守‘孝道’,而且,邓明建在长期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之下,在母亲的强烈请求之下,一时冲动才会做出弑母的行为。为人子女,我能感受到他在整个事件中的无奈和痛苦,其罪虽不可恕,但其情可悯。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特殊案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大众情感取向,也体现了‘法律之内,有天理人情在’的精神,是‘合情’的。综合整个定罪量刑,法院既认定了邓明建的杀人行为,也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改造,也不忽略家庭的真实情况,这是‘合理’的。”
她同时认为,“孝子杀母”不单单反映了部分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缺失,也反映了现在社会法律制度中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好好地普一下法,懂得什么是法律许可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让人们在作出重大行为抉择时,能理性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作出令人后悔的错误选择。更希望相关部门能以此案为引子,认真反思目前社会保障、医疗、司法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让处在困难、绝望中的人能找到出路、看到希望,才能避免类似“孝子杀母”、“慈母溺子”等人伦悲剧的发生。
邓明建的辩护律师唐承奎说,“安乐死”有待立法上的认定。邓明建这个案子,其实算不上完整意义上的“安乐死”。以国外“安乐死”实施的规范为参照,“安乐死”必须要有医院、家属的认定和签字,才能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更重要的是,“安乐死”必须通过立法来界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暂未涉及“安乐死”问题。
也有业界专家指出,中国人口众多,如果在中国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对此要非常审慎。
“想跟母亲说声对不起”
——对话邓明建
判决后,本报记者对邓明建作了一个简短采访。
记者(下称“记”):当时协助母亲自杀时,你知不知道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邓明建(下称“邓”):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这样做是犯罪,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记:检察机关指控、法院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你有什么意见吗?
邓:没意见,我接受,我知道自己是不对的,我知错了。
记:对判决结果上诉吗?
邓:对判决结果,我接受,不上诉,我相信检察官、相信法官。
记:如今母亲已入土为安了,想念她吗?想为去世的母亲做些什么吗?
邓:我想念母亲,我想回家看看她老人家的坟,想拜拜她,想跟她说对不起,我做错了,还想给她烧点纸钱。
记:出来了,该如何生活,将如何教育自己的孩子?
邓:通过这件事情,我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在看守所里受到了很多教育,我不会再犯错了。
记:如果可以重新选择,你还会帮母亲买农药自杀吗?
邓:不会了,我现在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了。可以选择,我想母亲再多活几年,我想再好好照顾母亲。
俞飞:“孝子杀母”案折射安乐死困境
《法制日报》 2012-06-02(7 )
2012年5月30日,外界高度关注的“孝子杀母”案一审宣判。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采纳公诉人提出缓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结束长达一年羁押的被告,重获自由。回顾案情,邓明建去年报警,母亲李某自然死亡云云。警方尸检结果,却发现为中毒而死。邓某不得不坦承,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助其安乐死。案发后,亲朋邻友争相反映儿子孝顺,从四川远行千里南下打工,犹不忘接来老母。细心服侍母亲18年,中风瘫痪的老人一日三餐、洗澡、梳头,全由孝子一手打理。孝子孝行令人动容,安乐死一事,实出无奈,请求法官酌情轻判。孝子杀母,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让老母解脱?本案是是非非,社会自有公论。倒是本案折射出安乐死应否合法化,如何化解安乐死负面效应,考验世人智慧。
纵观各国安乐死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1934年,英国希尔夫人,对31岁低能儿子的未来忧心忡忡,不得已用煤气毒杀。一审判决死刑,舆论大表同情,二审改处缓刑,最后予以赦免。次年,英国社会名流,发起成立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极力鼓吹绝症患者可在医生协助下,“舒服”走完人生之路。法案遭到教会强烈抵制,最后不了了之。天主教会向来认为安乐死违背生命神圣的原则,罪莫大焉。美国医学会同样警告:安乐死与医生治病救人基本义务南辕北辙,坚决反对主动安乐死。更担心医生过早判定患者为“不治之症”,放弃积极救治;医生动辄主动实施安乐死,极有可能阻碍医学进步。
1974年,一位美国姑娘因服食过量毒品,陷入昏迷,躺在医院里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无法苏醒过来。父母忍痛提出,希望院方停止使用呼吸机,使女儿可以安静地告别人间。这项请求遭到医生断然拒绝,他们选择向州法院上诉。法官虽然满心同情,却囿于法律,爱莫能助。判词提及:“虽然病人的确是在死亡边缘,但绝没有足够的人道动机,使剥夺生命合法化。宪法没有赋予父母权利,结束失去知觉的孩子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难在代表民意的国会闯关成功。退而求其次,司法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除罪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世界范围内,最早对安乐死进行除罪化处理的,当属日本法院。1950年,领风气之先的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中提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司法追究。
1962年,名古屋高等法院在审理儿子对瘫痪在床、痛苦不堪的父亲实施安乐死案件时,明确安乐死正当化,须具备六大要件:根据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患者患上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遭受不堪忍受的痛苦,惨不忍睹;执行目的,仅限于缓和患者痛苦;患者意识清楚、明确表达同意;在不存在特殊情况时,必须由医师实行;执行方法,具有伦理妥当性。放眼世界,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不过荷兰与比利时两国,屈指可数。福利国家门槛极高,全民享有健康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傲视全球。且为避免利益冲突,两国立法规定:原则上只允许患者本人提出安乐死请求。特殊情况下,患者亲属可帮助提出安乐死申请,但前提是基于患者本人此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安乐死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符合资格的医生负责实施,亲友绝对不能“越俎代庖”。成功经验,颇值他国参考。
坊间常有人抛出高论,对安乐死三大好处津津乐道:有利于节约稀缺医疗资源、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减轻患者及其家人经济负担。有识之士拍案而起,痛批此类论证因果颠倒,无视安乐死正当化理由,只能在于解除患者无法忍受的极端病痛。否则一旦贸然放开安乐死,全面合法化,恐遭有些人士滥用。生死事大,焉能不慎?当下的中国,远未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老人残疾人长期照料制度八字还没一撇,断不宜贸然推行安乐死合法化。否则后患必多。弱势群体一旦患上重病,为解脱对家庭的愧疚感,不得不选择安乐死,是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的耻辱。弱者的生命权,竟遭立意良善的安乐死剥夺,叫人情何以堪?
佛教“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中医“人命贵于千金”,言犹在耳。毕达哥拉斯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或别人的生命。”西塞罗与荣格指出,即使是老年人与残疾者自愿安乐死,也是有良知的人类在伦理上所不允许的。如何对待人之生死?千古命题历久弥新。哈姆雷特名句:“生存还是死亡,真是一个难题?”人,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谁不希望自己离开时,能像一片秋叶般安静地坠落!向死而生的大智慧,又有几人能参透?(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陕西男子对癌症妻子实施安乐死 村民请求法外开恩
正义网2010-10-2110:22 汪文涛倪建军袁长春庄淑贤
第281期《方圆》杂志封面。
何龙成的罪与罚
“娘啊!”、“娘啊!”……52岁的徐桂琴像木偶一样躺在床上,发出了一声又一声的惨叫。58岁的何龙成站在床边,大脑被这种撕心裂肺的叫声冲搅得一片混乱。每次发病,老伴这种痛苦的惨叫都让何龙成心惊肉跳,甚至是无法忍受。何龙成习惯性地拉开抽屉,拿出了一个小纸包,准备用“土法子”缓解老伴的痛苦。陡然间,他脑中闪过一个念头——彻底“结束”老伴痛苦,老伴再也不会受到肉体疼痛的纠缠,自己和家人的再也无需备受心灵上的折磨。时间定格在2009年11月1日下午3点。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何龙成拿起一把挂锁,将小纸包里的14片安眠药一次性全部碾碎,用温水冲进碗里。何龙成扶起老伴,喂了两口药水后停住了,他想起了药店老板的叮嘱:此类安眠药一次最多只能吃两片,吃多了会死人。片刻的犹豫后,何龙成颤抖地将剩下的药水全部送进老伴的口中,泪水止不住地从他那张古铜色的脸上淌下。随后,何龙成走出了家门,一个小时后,当他再回到家中时,老伴徐桂琴安宁详静地躺在了床上。次日,何龙成被公安机关带走。5月13日,何龙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陕西省汉中市下辖的勉县首例丈夫药杀妻子案件。巧合的是,10年前,我国首例“安乐死”的案件在汉中宣判。所谓“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且极度痛苦的病人,为减少其痛苦而使用人道的方法提前结束其生命。10年后,何龙成药杀妻子一案,再次在当地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所带来的法律、医学、伦理等复杂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不死的癌症
何龙成的家位于陕西省勉县褒城镇红星村二组,他和妻子徐桂琴原本是一对朴实的农民夫妇。15年前,徐桂琴患上了类风湿病,5年前,徐桂琴病情加重,长期瘫痪在床,何龙成一家的生活开始陷入了痛苦的轮回。每日,何龙成会起个大早,给老伴喂食两个蛋糕后,自己再吃两个蛋糕。这种外层布满了油渍的乡间蛋糕,尽管廉价,但对于贫困的何龙成一家来说,是一份不可多得却又无可奈何的早饭。蛋糕是已经出嫁的大女儿每次回家探望父母时特意买回来的。吃完简单的早饭后,何龙成就开始换洗被褥,帮老伴擦身,因为瘫痪在床的徐桂琴长期大小便失禁。忙完这一切后,已是上午10点,到了何龙成下地干活的时间。行走在田间的小路上,何龙成扛着锄头,看着别家夫妻俩在田里双双忙活的身影,心里很不好受。这些年来,他觉得活着很压抑,心里始终被一个东西压着,活着是一种受罪,唯一的盼头,就是看着娃长大,这是他和妻子唯一的精神安慰。中午,16岁的小儿子何红明放学回家后,开始做饭。每顿饭就一个小青菜,菜永远是集贸市场上最便宜的那一种。何红明把饭做好后,就一勺一勺给母亲喂饭。徐桂琴也知道自己这个病治是治不好了,最终的结果会被痛死,老早有了轻生的想法,她让邻居帮忙去买点“喝了就死的农药”,邻居回头偷偷告诉了何龙成。何龙成知道后,非常生气,骂了徐,“娃都这么大了,你这么一走,娃怎么受得了?”每次发病时,徐桂琴都疼得直“叫娘”。徐桂琴所患的这个病,被村里人称为“不死的癌症”——患严重的风湿病长达15年,卧床瘫痪5年之久,四肢已经全部丧失功能,全靠他人喂食,穿衣及大小便完全不能自理。“自从瘫痪后,手和脚都不能动弹,和木偶一样,你把她放个啥样子,人就成啥样子。”村里人这样向记者比划着徐桂琴的病情。儿子何红明在一边上学、一边照顾母亲的日子中一天天长大。家里有两间破房,一到下雨天房屋便到处漏水,一家人身上的衣服和床上的被子都会被淋湿,这也是这个家庭最倒霉、最痛苦的时刻,每逢阴雨天,徐桂琴的风湿病就会发作,在她的哀叫声中,一家人最后往往以抱头痛哭收场。每当这时候,作为一家之主的何龙成就会坐立不安。后来,他变卖了家里所有值钱的家当积攒了2000多元,又跟人借了1000元,带妻子到了西安的大医院。医生告诉他,徐桂琴已经病入膏肓,风湿侵入了体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汉中市周边的医院徐桂琴也都去看过了,医生都说这个病看不好了,让去大医院。知道徐桂琴的病治不好以后,何龙成还是没有放弃希望,不过,家里也没有钱再用于治疗了。起初,发病时,徐桂琴就吃止痛片,吃到最后,止痛片止不住疼痛,徐桂琴的身体产生了抗药性。乡间郎中给何龙成介绍了一个“土法子”——吃安眠药。后来发病时,何龙成喂上两片安眠药,徐桂琴会在昏睡中缓解疼痛。娘家人知道徐的病情后,让何龙成提前买好了棺材。
痛苦的“解脱”
清醒时,徐桂琴常说对不起何龙成,把一家人都拖累了,想一死了之。何龙成则安慰老伴,“儿女都这么大了,能活一天是一天”。据何龙成同父异母的哥哥何海全回忆,徐桂琴患病的早些年,还勉强能出入走动,近几年来,由于病情的恶化,徐桂琴的骨节逐渐变形,最后四肢不能动弹,睡在床上只有脑袋能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徐)吃、喝都是我一口一口地喂;遇上大小便,我就把她抱起来,前面放个凳子,后面拿盆子接。这几年都是这么过来的。”何龙成在监狱里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每次发病,徐桂琴都得疼上半个小时,遇上药效失灵的时候,徐桂琴那种发自骨子里的疼痛惨叫,强烈冲击和折磨着何龙成的内心,很多时候,何龙成实在听不下去了,蹲到屋外一个人闷头痛哭。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终到来。由于家中经济困难,儿子何红明被迫辍学到汉中去打工。何龙成很想外出打工挣钱,却又不得不在家照料徐桂琴。2009年11月1日下午3点左右,徐桂琴再次发病,在一声声“娘啊”、“娘啊”惨叫的反复冲击下,何龙成觉得老伴十分可怜,他突然萌生了彻底解脱徐桂琴病痛的想法,不过代价是惨重而又难以抉择的——老伴生命的终结。“几十年的夫妻感情,正是心疼一个人,所以不愿意再看到她(指徐)痛苦。”何龙成最终下定了决心,彻底“结束”老伴肉体上的病痛,解脱自己和家人心灵上的折磨。他拿出剩下的14片安眠药,用一把挂锁把药片全部压碎,给徐桂琴喂服了下去。喝完药后,何龙成扶徐桂琴睡好,一抹泪水,走出了家门。一个小时候后,何龙成回到家中,轻声呼唤了几声,徐桂琴没有应答,何龙成用手在徐的鼻子一探,人已断气。何龙成给徐桂琴的姐姐徐桂丽打了电话,同时将她的死讯电话通知了儿女。傍晚时分,娘家人和儿女纷纷赶至家中。一阵痛哭后,徐桂丽和大女儿帮徐桂琴穿衣服,穿衣服过程中,徐桂琴口中流出了白水,“你给我妈喝的啥药,”大女儿问。“安眠药。”何龙成回答。“你给喝了多少?”大女儿继续追问。何龙成一五一十道出实情……众人听后又是一阵痛哭,“你去投案自首吧。”徐桂丽建议。“拉出去枪毙都可以!”大女儿气上心头。小儿子何红明把村支书叫了过来。徐桂琴娘家的一个表弟激动之下,扇了何龙成两耳光。此刻,何龙成内心深处亦痛楚万分,但他人却不知晓。何龙成也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走出家门,准备去投河,被村支书劝阻。“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人已经死了,不能打、不能闹,你们自己商量下,看怎么办。”村支书何宝红说。
娘家人坚持报了警贫困的家庭
由于此类丈夫药杀妻子的案件在勉县尚属首例,公安机关十分慎重,并在第一时间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场勘察中,我们发现,被害人徐桂琴已经患病多年,且常年卧床不起,鉴于被害人自身有疾病,我们提出,应尽快进行尸体解剖,鉴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勉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唐自胆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还提出,除查证案发时间、事实经过外,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全面、客观收集能反映案发的原因、背景等相关证据,以求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又能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侦查,何龙成及其家庭的相关情况很快展现在了司法机关面前:何龙成和徐桂琴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5年前,徐桂琴患上类风湿疾病,因家里经济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情越来越恶化,何龙成长期在家照料。面对家中经济日渐困难,何龙成很痛苦,对妻子既同情又无奈,便产生了结束徐桂琴生命让其不再痛苦的想法。走进红星村,村民们告诉记者,何龙成是村里典型的本分老实农民,平时看上去心事重重,没有笑容,家庭条件在村里属于非常贫困的一类,家里只有3亩地,一亩地收入400元,家庭全年收入不超过1200元,既要负担小孩读书,又要给妻子治病,前年,村里为何龙成申请了低保户。在儿子何红明的记忆中,自打记事起,父母就相依为命,一块种地和打零工养家糊口,挣钱供自己和姐姐上学,中途几次因交不起学费而中断。在村上领导和亲戚的帮助下,姐姐勉强上完了初中,后来嫁人。何红明11岁开始患上了胃病,小小年纪便给母亲洗衣服、做饭、洗澡,常常吃白饭和冷水泡饭,家里经常几天没有盐吃,邻居们实在是看不下去了,隔三差五就拿一点菜和拿一点油帮助何龙成。“出事后,村民们都很同情何龙成和他的家庭,何龙成虽然不到60岁,但常年的劳累已经压得他弯腰驼背,走起路来两腿都打颤。”在村支书何宝红眼里,何龙成性格忠厚温顺,胆小怕事,从不与人说长道短,而沉重的家庭负担全部落在这个瘦小男人的身上。据何宝红介绍,在长年累月的生活煎熬中,村里和镇里也按照政策帮助何龙成的家庭,但始终是杯水车薪。“对这种不死的癌症,贫困的家庭确没有更好的治疗办法。”何宝红还感慨,虽然农村现在实行了合作医疗,但定点医院的医疗条件往往比较受限,平时大都只能看个感冒、头疼之类的小病,像徐桂琴患上类风湿这样的疾病,大都无法治愈。
带有争议的“安乐死”
何龙成药杀妻子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勉县褒城镇红星村广大村民以村委会的名义,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请求对何龙成法外开恩。而后来公安机关对徐桂琴的尸检报告又让本案案情峰回路转,也让何龙成多少有些意外。尸检报告的结论记载:徐桂琴系自身疾病(类风湿病)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生前所服用的安定药物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作用轻微。这意味着,在徐桂琴死亡的原因中,其自身主要的疾病起主要作用,而何龙成为其所喂服的安眠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据此,何龙成的辩护人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何龙成有结束妻子生命的想法,并且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只不过尸检报告的结论不是他所能预料到的。”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剑民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不过,这个案子有一定的特殊性,何龙成的主观恶性和一般杀人案件的主观恶性有重大区别,在某种程度上,何龙成是非常无奈的,就其内心而言,他并不愿意这样做。”李剑民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认为,何龙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李剑民还透露,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了社会民众对何龙成的怜悯和同情,但当前国家并没有认可“安乐死”的合法化,何龙成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值得鼓励和提倡。
如何对何龙成一案适用法律,既不失去法律的权威,又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这成了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因为案件的特殊性,勉县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李剑民在列席这次会议时,发表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阐述了三点理由:一、尸检报告证实徐桂琴系自身疾病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其生前所服用的安定药物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作用轻微;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多年,感情尚好,自被害人患病以来,被告人极力照顾,其子女、邻居均予证实;三、被告人在村子里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子女均不希望家庭悲剧继续扩大。“鉴于此,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给被告人量刑。”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于今年5月13日,一审判处何龙成有期徒刑三年。
9月10日,经过多方努力,记者在陕西省汉江监狱见到了何龙成。“我觉得自己呆在监狱并不冤,但我觉得我这么做,是问心无愧的,我对得起桂琴,妻子在九泉之下是不会怪我的,这么多年不离不弃,我不想让她再受罪了,我自己也承受不了,不想听到她的惨叫声。”“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你还会这样做吗?”记者问。“我觉得没有做错,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是会这样做,正是爱一个人,才会这样做,尽管这样做是违法的。”几乎未假思索,何龙成很肯定地给出了答案。■(文/方圆记者汪文涛倪建军 通讯员袁长春庄淑贤)(更多精彩内容详见10月20日出版的《方圆》杂志第281期)
中国安乐死第一人之子:期望安乐死不惹官司
http://news.tom.com/Archive/1002/2003/6/8-16957.html北京娱乐信报
《华商报》2003年06月08日04时42分,贾学伟,文
十七年前,已到肝病晚期的汉中人夏素文成为我国“安乐死”第一人。此事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蒲连升曾因此被捕。如今,王明成患胃癌晚期,痛苦不堪——
备受疾病折磨的王明成
王明成是我国“安乐死”第一人夏素文的儿子,1986年,王明成不忍心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受病痛折磨,要求医院为母亲实施“安乐死”,随后,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5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他们无罪。如今,王明成又不幸患了胃癌,而且已到晚期,痛苦无比,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昨日下午,记者几经辗转,终于见到了王明成。虽然已有心理准备,但眼前的王明成还是消瘦得令人心惊。瘦骨嶙峋的他体重还不到40公斤,腹部肿胀得非常厉害。王明成躺在病床上,用虚弱的声音讲述了自己要求“安乐死”的想法。
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
王明成今年49岁,汉中市人。2000年11月,他被查出患了胃癌,胃部做了切除四分之三的手术。除了胃癌,他还患有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身体免疫力非常低,加上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王明成做完胃切除手术后没有再做化疗和放疗。2002年11月,王明成再次感觉身体不适,脸部和眼部出现了黄斑,他意识到自己的肝脏可能出现了病变。到医院检查后,发现他腹腔里又有了癌细胞,并已转移到肝脏上。今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王明成说,由于体质太差,他知道自己的病肯定治不好。2月4日,他向医院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医院答复:根本不可能。
只能注射杜冷丁减缓疼痛
半年的治疗过去了,王明成的病情在继续恶化,4天前甚至出现了肝昏迷现象,以前还能坚持的户外散步现在已不可能,巨大的疼痛令他不堪忍受,而止痛药吃到最大限量也不起作用,只有注射杜冷丁才能减缓疼痛。他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了,想“安乐死”的念头也越来越强烈。王明成谈到自己的选择时,显得非常平静,他说,“安乐死”能解除自己的痛苦,还可以无偿捐献自己的角膜、肾脏等器官,家里也不必再花钱进行这种无望的治疗。妻子开始坚决反对他的要求,一提到这个话题就哭个不停,经过他反复劝说,妻子现在也不反对他了。
期望“安乐死”不惹官司
一周前,王明成再次向医院提出“安乐死”,医院让他写一份书面申请,答应“研究研究”。现在,王明成每天都在病床上写申请,由于身体太虚弱,申请才写了个开头。王明成说,他期望自己能够“安乐死”,但不希望像当年那样惹出一场官司。
关键词安乐死
据了解,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然而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
事件回放——不忍母亲再受折磨提出“安乐死”
1986年初,汉中人夏素文肝硬化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23日,夏病危,被其子王明成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6月25日上午,王明成和妹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母亲病情,蒲连升说对夏治疗无望。王明成不忍心让母亲再受折磨,于6月28日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蒲连升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
儿子、医生被以故意杀人罪逮捕
夏素文死后,汉中市(现更名为汉台区,下同)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逮捕,并于1988年2月8日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990年3月15日至1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开庭审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汉中市人民法院、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逐级递交了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省高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两被告人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连升和王明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阚文新:送老公出国安乐死英一妇人要被起诉
《法制日报》 2003/2/8,第四版。
一名英国妇女近期陪伴因运动神经疾病导致颈部以下瘫痪的丈夫到瑞士苏黎世进行安乐死,这名妇女返回英国后可能面临起诉及被判最高14年的徒刑。74岁的克鲁服用了大量镇静剂后死亡,死前他的妻子一直陪伴在旁。协助重症病人安乐死在瑞士苏黎世是合法的,条件是供给病人致死药剂的医师不能因此而获得好处。但在英国,协助自杀最高可判14年徒刑。如今,71岁的克鲁太太正面临检方是否起诉她。克鲁曾是利物浦一家汽车厂的工人,4年前罹患运动神经疾病,颈部以下瘫痪。克鲁认为自己已失去活着的意义,他决定结束生命,因为只剩下了痛苦和折磨。“生命尊严”组织的创始人米内利说,他曾两次对克鲁说,他可以要求不再进行安乐死,返回他的家中。但克鲁两次都说,他已决定结束生命。米内利认为英国法律迫使克鲁必须大老远跑到瑞士来实施安乐死对他来说很“残忍”,他说:“克鲁必须出国这使他不快,他希望死在英国。坐飞机也让他极不舒服,每一个动作都令他痛苦。”他又说,克鲁的妻女很难过,但支持他的决定。“她们告诉我,这是惟一的解决办法。”
克鲁是第二位接受“生命尊严”组织协助自杀的英国人。一名患喉癌的77岁英国男子去年服下大量镇静剂后自杀。该组织有2350名会员,大部分是外国人,已协助大约一百四十六人在瑞士进行了安乐死。克鲁用不到五十英镑加入“生命尊严”组织,当时他说:“这是我剩下的惟一机会,我对生命已厌烦透顶,家人照顾我很辛苦,这如同让我杀了他们,这样活着真是生不如死。”克鲁太太陪同丈夫飞往苏黎世时,英国一家电视台“今夜”节目的工作人员也随同采访。克鲁是第一个公开前往瑞士自杀的英国人。克鲁太太说,她未协助丈夫自杀,但英国检方将考虑她送丈夫去瑞士是否构成协助自杀。一名瑞士医师确认克鲁在被带到一个隐蔽的地点前神智清醒,克鲁喝下一杯含有大量镇静剂的水。他的妻女守在旁边。
克鲁的死在英国引起激烈辩论。有发言人表示:“容许自愿安乐死的社会与不容许自愿安乐死的社会只有一线之隔。这对于有自主能力的人来说听起来不错,但对丧失自主能力的人,他们的福祉将交给法律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代他们做决定。”克鲁进行安乐死时,曾任护士的法国女子克丽丝汀·马勒维正在凡尔赛法院出庭,她被指控谋杀至少七名病人。33岁的马勒维说,她于1997年2月至1998年5月在巴黎芳丝华奎斯内医院工作时,因出于同情心协助过病人安乐死。只是一些家属不主张他们的亲人重病后寻求安乐死,支持安乐死的团体也不再声援马勒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