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 女子体检项目

问题分析:

公务员体检标准如下:

国家公务员, 体检, 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11,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襄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可录用.

13,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性,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用.

14,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用.

15,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用.各种缔结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进行性系统红斑硬化病,干燥系统病)不能录用.

16,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用.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用;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影响功能者,不能录用.

18,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不能录用,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用,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用.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不能录用,但治愈者可录用(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有性传播疾病史者,不能录用.

20,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双眼1.0,或裸视视力0.4以上,辨色力正常,眼球无畸形者可录用.

21,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一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用,听力双耳均在4米以内不能录用.

22,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岁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不能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可录用.

  回答人:王妍春回复时间:2011/12/16

问题分析: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

  回答人:邓超明回复时间:2011/12/16

问题分析:

患者性别:男患者年龄:28

全部症状:公务员体检项目有哪些?我想知道这方面的知识,我有近视眼,之前还患过甲肝,这些会被检查出来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二章 体检程序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 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 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第三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

  回答人:肖华回复时间:2011/12/16

问题分析:

甲型肝炎可彻底康复.治好后无后遗症,体内无病毒且终生免疫甲肝病毒.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回答人:刘晓智回复时间:2011/12/16

问题分析:

公务员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都有哪些: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公务员体检项目还包括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是对一般公务员体检项目的总结,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务员如公安系统等体检项目也就有所不同.

该回复来自(http://www.39ask.net) 39ask健康问答

  回答人:李江萍回复时间:2011/12/16

问题分析:

公务员体检项目如下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回答人:张月玲回复时间:2011/12/16

问题分析:

第三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 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 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 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 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 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 血吸虫病未治愈.

??14. 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 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 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 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 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 有性传播病史者.

??20. 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 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

??2.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 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 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 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 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 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 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 12.00?18.66kpa (90mmhg?140mmhg)
公务员录用体检 女子体检项目

舒张压 6.00?12kpa (60mmhg?90mmhg)

??11. 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条 除本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 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 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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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人:肖平东回复时间: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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