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钓鱼岛的非法性 归还冲绳

王友明

1971年6月,美国和日本签订了《美日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据此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然而,无论是该协定的签订本身,还是其涉及钓鱼岛的相关条款都存在诸多法理漏洞,协定根本不具备国际法应有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力性。

一、“归还协定”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精神

日本声称,根据1951年美日等国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的划定,美国“托管”领域包括钓鱼岛,美国日后“归还”的领域理当涵盖钓鱼岛,因此,《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协定”构成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然而,正是”归还协定”的肇始协定——《旧金山和约》,严重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

《开罗宣言》是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共同发表的关于协调对日作战以及如何处置战后日本问题的重要国际文件。《波茨坦公告》是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苏联于同年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及切实履行《开罗宣言》的最后通牒式公告。两份国际文件对于尽快结束二战、处理日本战后问题以及建立战后国际秩序起到至关重要作用,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

两个国际条约的权威性也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承认。日本天皇两次颁布诏书,公开宣布接受两个条约的所有条款。1945年8月14日,即日本昭和二十年八月十四日,日本天皇发表《日本天皇颁布关于接受“波茨坦公告”条款的国家投降诏书》(简称“日本投降诏书”)。诏书明示,“朕已认可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同年9月2日,即日本昭和二十年九月二日,日本天皇发表《日本天皇承诺诚实履行“投降文书”之诏书》,诏书开宗明义地告示,“朕接受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各国政府首脑于波茨坦发表后由苏联参加之公告所列各条款。”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诏书》构成了处置日本战后问题的一系列基础性国际法文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旧金山和约》违背“吾人决定”原则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协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该协定充分体现了中、美、英等二战盟国相互尊重、共同参与、协商一致的精神,即“吾人共同决定”的精神。为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战争,彻底根除日本法西斯势力,中、美、英、苏等国表达了共同致力于战胜日本、维护国际正义的政治意愿,决定通过国际协定共同处置日本战后问题,其中包括日本侵占领土的清还、战后日本疆域的划定、解除军队等事宜。“吾人共同决定”的精神在宣言中得到充分表达,其中,《波茨坦公告》第五条正告日本:“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日本战后的领土疆域划定,也必须由“吾人”共同决定。《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然而,美、英等国与日实现片面媾和,签署《旧金山和约》,这种做法完全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吾人决定”原则。《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因此受到多个国家的质疑和揭示。苏联虽然参加了“和约”会议,但对签订的条约提出了许多反对意见。中国政府也对旧金山会议及会议期间签署的条约、协定表示抗议。“和约”会议遭到了印度、缅甸等国的抵制,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苏联、波兰等国也因和约不符合国际道义和国际法理而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对此,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认为,“在旧金山和平谈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和约并不具备国际法效力。”[1]

(二)“归还协定”违反“日本必须归还所有窃于中国之领土”的规定

《开罗宣言》明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其以武力或强烈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开罗宣言》是第一份明确表示台湾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国际条约文件,也是明示日本必须将全部所占领土归还给中国的国际法文件。

日本坚称钓鱼岛不属于台湾的一部分。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声明,[2]“钓鱼岛不是台湾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下关条约》(即《马关条约》)第二条规定由清朝政府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

根据1895年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款之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即“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其中“下开地方”之二即指“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4]

钓鱼岛究竟是否包括在《马关条约》中规定的清朝割让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范围。有一证据至关重要,即1877年3月24日,由英国海图官局编制的、英国海军伦敦出版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海图”。[5]此图“全面揭示了中国东海的海洋地理,比较具体地记载了各个海域的水深状况和海洋标志特征。”该图“把台湾岛东北海上的各岛:花瓶屿、梅花屿、彭佳山、钓鱼屿、橄榄山、黄尾屿,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东北诸岛’的总体构成。”[6]1895年,清朝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生效后,正是根据此图划定割让台湾的范围。同年5月8日,中日两国在台湾基隆签署《交接台湾文据》,其中,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均根据英国这一海图确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

另有三个日本人提供的证据也能说明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一是日本天明五年,即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绘制的《三国通览说琉球国部份图》(日文中常用《三国通览图说》简称此图)。此图是日本文献中最早出现钓鱼岛名字的地图,该图悉数注明宫古、八重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等地,特别是在宫古和八重山下方标注,两处的支配权属于琉球,在侧面说明钓鱼岛等不属于琉球。[7]二是,1941年,台湾与琉球均为日本侵占期间,“台北州”与琉球的冲绳县为钓鱼岛的主权打官司。1944年,东京法院判决,“尖阁群岛”(即钓鱼岛)属于台北州。[8]三是,日本人高桥庄五郎在其著作《尖阁列岛笔记》中也指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在日清战争(甲午战争)中通过中国的割让而成为日本领土。

此外,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认为,《马关条约》没有明确表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范围,是因为“当时清朝政府连本土辽东半岛都顾不上了,更不用说一个台湾的附属岛屿。怎么还有可能为了确定那些位于琉球及台湾之间的微如草芥的小岛的所有权而与日本逐一进行谈判呢?”[9]他认为,尽管如此,这“丝毫不会影响规定了日本必须执行《开罗宣言》的《波茨坦公告》的效力。而《开罗宣言》中规定了日本必须归还‘所窃于中国之领土’”。[10]

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史证斑斑可考,仅举上述几例便可无可辩驳地昭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日本必须无条件地将钓鱼岛归还给中国,而日本却反其道而行之,声称钓鱼岛在所谓的“归还”范围内,完全漠视国际公约的法律权威与正义。

(三)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

日本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中国曾默认过《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从未对“和约”表示过异议。日本常引用当年的政要讲话、重要文件和新闻报道以佐证其主张,代表性的引证有:

1972年3月8日,日本福田外相在众议院发表讲话时称,“中国原来没有把尖阁列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这是因为中国从来没有对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规定的置于美国施政权下的区域包括该岛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11]当时的日本外务省根据这一讲话发表声明,“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并未对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这表明中国并没有认为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问题的基本见解。”[12]1972年4月,日本自民党也发表正式文件,声称,“中国未把尖阁诸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因为中国迄今为止,从未对该诸岛根据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置于美国施政权下这一事实提出任何异议。”[13]1972年3月5日,《日本经济新闻》刊文称,“战后缔结了对日和平条约,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冲绳诸岛被置于美国为唯一施政权者的信托统治之下,……尖阁诸岛处于该管辖权控制的领域内,……对此,事实上中国方面从未提出任何异议”。1972年3月6日,《琉球新报》也刊文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琉球列岛从日本的施政权分离出去置于美国的统治下。美国的这一施政权下包括了尖阁列岛。以后伴随奄美大岛的归还重新划分美国施政权下的琉球列岛地界对尖阁列岛仍包括在内,而国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没有表示反对。”[14]

以上日本引用的证据无非是想说明,无论是当时的台湾当局还是中国政府,均默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只是到20世纪70年代钓鱼岛海域发现油气储存后,中国才提出主权要求的。

然而日本的说法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史料显示:在和约会议的筹备、草案公布、和约正式颁布的三个阶段,中国政府均立刻发表严正声明谴责和约的非法性。

在和约会议筹备阶段,针对美、英等国蓄意排斥中国参加会议,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指出,“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定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5]和约草案公布后,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总理以外长名义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指出,“美英两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一件破坏国际协议、基本上不能被接受的草案。……公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的旧金山会议也是一个背弃国际义务基本上不能被承认的会议。”[16]

和约正式颁布后,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总理第三次以外长名义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和约的声明》,再次强调,“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和约,这只是一个复活日本军国主义、敌视中苏、威胁亚洲、准备新的侵略战争的和约。……旧金山会议以及这一会议上所签订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能代表而且违反中国、苏联和亚洲人民以及全世界人民的意见。”[17]

当时的台湾当局也及时作出反映,表示不能接受美英与日片面媾和的和约。国民党领导人蒋介石于1951年6月18日发表声明表示,“在盟国中,中国抗日最早,精神最坚决,牺牲最惨重,而且贡献最大,对日和约如无中国参加,不独对中国为不公,且使对日和约丧失其真实性。”[18]草案公布后,“外交部长”叶公超发表声明,严辞拒绝承认和约,“中华民国政府兹严正声明:关于对日媾和所应有之权利与地位,绝不因该约稿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而受任何影响;而对任何不合国际道义与法理之主张亦自不能予以接受。”[19]

以上史料证明,日本政界和新闻媒体称“中国从未对旧金山和约提出异议”,是对历史事实的无视和歪曲,或者说为其钓鱼岛主权的主张制造伪证。史实无可辩驳,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过所谓的《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遑论该条约的各项具体条款。

二、“归还协定”违反关于“主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日本为了获取钓鱼岛的主权,故意将“施政权”和“主权”混为一谈,并在“潜在主权”概念上大做文章,以造成所谓美国“归还主权”的事实。而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主权”并不因他国间关于处置该国领土的条约而受任何影响。

(一)在国际法中,“施政权”并非“主权”

日本声称,美国在“归还协定”中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的主权归还给日本。然而,事实是,无论是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还是1971年的“归还协定”,美国“托管”时期所行使的以及日后所“归还”的均是“施政权”,无一处提及“主权”,即英文的“sovereignty”。

《旧金山和约》涉及美国托管时期行使的“施政权”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其中第二条用“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表示施政权。[20]相应的英文用“allright,titleandclaim”来表示。第三条用“行使一切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表示施政权,相应的英文用“allandanypowersofadministration,legislationandjurisdiction”来表示。

“归还协定”涉及“施政权”主要是第一条,该条仍然是用“一切权力和权益”和“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一切权利”来表达美国归还给日本的仅是“施政权”,英文相应地用“allandanypowersofadministration,legislationandjurisdiction”来表达。

经逐字逐句查证上述两个协定,全文上下均无“主权”(sovereignpower)一词,也无类似主权的同义词。

“施政权”的意义和内涵较为简便易懂,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权力。这种权力可以是本国或本地区当局行使,也可是因为战争等特殊原因,由他国经联合国授权委托而代为行使。而主权则不同,它是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不仅行使行政权、立法、司法权等权力,而且行使外交权和国防自卫权。在国际法中,主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而“施政权”则没有主权所具备的独立处理对外事务的外交权以及行使国防自卫的军事权。因此,无论是内涵和外延,施政权都不能与“主权”同日而语,更不能混为一谈。

很显然,美国在“归还协定”中,并未将主权这种“处理内外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归还给日本。其实,即使是施政权,美国也无权将其擅自归还给日本。正如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所言,“即使美国政府把‘西南列岛’的美军施政权连同钓鱼群岛的‘施政权’一并‘归还给’日本,钓鱼岛并不能因此就成为日本领土。说到底,中国领土就是中国的领土。”[21]

(二)“潜在主权”一词为美国臆造,并无国际法依据

日本自身也觉察到《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协定”均未提及“主权”一词,藉此主张拥有钓鱼岛的主权确实有点牵强附会,于是又提出,“归还协定”虽未直接提及主权,但美国的主张表明,日本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日本坚称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拥有“潜在主权”或“剩余主权”。(日文用“潜在主權”,英文用“residualsovereignty”表示)日本此举意在用潜在主权代替主权。

时任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旧金山和会”上表示,“日本对琉球群岛有‘潜在主权’”。他在参议院批准1951年和平条约的听证会上又重申了这一点,但未对“潜在主权”一词给予明确定义。1970年9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表的袒日声明中表示,“依据对日和约,美国对‘南西诸岛’有行政权……,条约中所用之名词包括尖阁全岛当作一部分管理之意。但认为对琉球之潜在主权仍属日本。”[22]

虽然美国未能明确定义“潜在主权”一词,但日本政界和媒体却对其进行各种欲盖弥彰性的解读和报道,诸如:“美国依据这个条约作为琉球列岛的一部分管理着尖阁列岛,认为琉球列岛的潜在主权在于日本,这恐怕是美国政府的正式见解。”[23]“潜在主权意味着日本的主权暂时中止,直到关于南西诸岛的行政管辖权最终解决之时。”[24]各种解读和报道无一不是将“潜在主权”等同于主权。日久,日本干脆将“潜在主权”中“潜在”二字隐藏,成了“美国的主张是尖阁群岛的主权在于日本。”

然而,“潜在主权”实在是美国人臆造之概念,不存在于各种国际协定和条约中,更不属于国际法条文所使用的概念。日本学者新崎盛晖指出,对日和约第三条的内容和相关解释并无法理依据,从一开始就被称为“法的怪物”。[25]

对此,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在第二届钓鱼岛学术研讨会中指出,该词纯属美国人自造,然后被日本人加以利用。“到了1971年的时候,美国人突然提出一个理论,说日本对琉球还有‘潜在主权’,此一理论为美国人首创,以前没有人听过,也没有任何联合国的托管国提出过。”[26]

(三)日本所谓“归还主权”并没有得到美国明确认可

尽管美国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自身亚洲战略调整的需要,一直配合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做文章,企图以此作为“抓手”牵制中国,但因美国对中国采取两手政策而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一直采取“骑墙”的模糊中立立场(neutralityandnon-intervention)。迄今,美国政府不但从未表示过,在“归还协定”中,美国将钓鱼岛的主权归还给日本,反而明确表态,美国归还的只是管辖权,无关主权。

事实上,从“归还协定”签订一开始,美国政府就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采取中立立场。美国亚太事务专家拉里?尼克斯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群岛)争端:美国的爱侣关系与责任》一书中记载,“当‘冲绳返还协定’呈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之际,国务院声明,尽管将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国务院官员声称行政管辖权交还日本并不表明偏向于争端中的一方。当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问及‘冲绳返还协定’将如何影响钓鱼台列屿的主权归属时,美国国务卿罗杰斯答道,‘该协定不会对那些岛屿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影响。’”[27]在1970至1971年短短一年多时间内,美国政府密集地发表申明,反复重申美国在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上的中立立场。

1970年,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关于此岛屿主权之不同主张,我方认为,应由涉及争执的国家解决之。”[28]1971年3月24日,美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主权是一个将要由日本与中国之间来解决的问题。”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布瑞在记者会上说,“那些引起争论的主权要求是于我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琉球群岛有关系之前发生的,故应由有关各方面来解决。”[29]1971年4月9日,布瑞再次表示,“这项争执应由有关各方自行解决,假如他们愿意的话,由第三者予以协调裁定。”[30]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29届国会会议记录表明,美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明显持“不站队”的中立立场。记录显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31]

迄今,美国各届政府均对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采取“不站队”的模糊立场,常以“期待有关各方以和平方式解决分歧”等外交辞令表明其“中立”态度。近来,虽然奥巴马政府有关高官表示,《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但美国始终回避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三、“归还协定”不符合《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国际托管制度”的规定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归还协定”以及肇始协定《旧金山和约》均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国际托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它们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第七十八条规定: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基于尊重主权平等原则。[32]

根据这一规定,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钓鱼岛不可能也不应该被联合国授权给他国“托管”,更不可能出现在日后所谓的“主权归还”范围。根据宪章的“主权平等”原则,中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其主权就必须得到他国的尊重,其领土根本不适用于托管制度。

在确定托管的实施主体的问题上,美国违背了有关国际条约精神。美国声称《旧金山和约》是根据开罗会议的精神处置日本战后领土问题的。但是,在处理由谁来实施托管行为时,“和约”并没有按照当时开罗会议上中国所提主张,由中美共管或者国际共管,即蒋介石所提议的“乐于同美国共占琉球,根据国际组织的托管制度,与美共管之”,[33]而是变成了“美国作为惟一的管理当局”。[34]

《联合国宪章》中“托管制度”的第七十九的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的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直接关系各国,包括联合国之会员国而为委托统治地之受托国者,予以议定,其核准应依八十三条及八十五条之规定。”[35]根据第八十三及八十五条的相应规定,条款的更改或修正权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行使。

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国家都无权擅自更改联合国授权的托管规定,美日私下达成协定,归还托管领土,其中裹挟中国领土,既未得到“直接关系国”的同意,也未得到安理会的授权或联合国大会的同意。美日媾和交易,美国从中谋取了3亿2千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并获得在冲绳驻军权力,而日本据此主张拥有“归还领土”的主权。对此,我国政府严正指出这一主张的非法性。1971年12月31日,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是非法的。”[36]

四、“归还协定”中的“南西诸岛”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日本政府认为,“协定”中美国归还的“南西诸岛”涵盖钓鱼岛的事实不容争议。日本政府多次发表声明,称钓鱼岛是南西诸岛的天然组成部分。1971年11月12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佐藤荣作以书面的方式回答日本众议院议员楢崎弥之助相关质疑时,其中写到,“众议院议长船田中阁下:尖阁列岛在历史上一贯构成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根据今年6月17日签署的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它包括在施政权即将归还于我国的地区之中。”[37]

针对南西诸岛是否涵盖钓鱼岛的争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鞠德源馆员进行了详尽考证。他发现,最早在地图上标注“南西诸岛”是1877年英国出版的《中国东南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海湾图》。[38]在图中,南西诸岛标注在冲绳群岛和先岛诸岛的右下方东南侧,不包括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即钓鱼岛列岛,也不包括大东群岛。1897年3月,日本海军省发行的《第二百十号》海图,抄袭了该英国海图。作者经过对比研究后发现,日本在海图中将南西诸岛从原图的冲绳群岛和先岛诸岛的右下方东南侧,移到两个群岛的左上方西北侧。即便如此,此时的日本海图并未表明“南西诸岛”包含钓鱼岛列岛。

又经作者考证,另一日本重要地图,即《日本地势总图?南西诸岛图》所附的“南西诸岛”小图中也没有填注“渔钓岛”(即钓鱼岛)以及“黄尾屿”之名。[39]其中的地势图和西南诸岛内并无总括地域名称“尖阁列岛”之名。作者指出,《日本地理》第七卷《九州编》所附的《南西诸岛》图是南西诸岛并不涵盖钓鱼岛的重要证据,该图于1961年4月4日,日本国土地理院“承认济”第878号文书发行,由岩波书店编辑。此后其他日本编辑出版物所附的《南西诸岛》图,都与日本国土地理院“承认济”第878号文书一致,在“南西诸岛”中,均无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标记,也没有所谓的“尖阁列岛”标注。[40]

但是,1971年,“归还协定”生效后,日本为了将钓鱼岛涵盖在南西诸岛范围内,擅自更改地图标注。日本国土地理院规定,凡以后出版的日本地图、南西诸岛图、冲绳地图,均以1977年出版的《日本国势地图帐》为标准,将钓鱼岛纳入南西诸岛,必须加进“尖阁诸岛”图形和字样。[41]钓鱼岛就这样被“包括”在南西诸岛的范围内。

鞠德源的考证之所以得到中外学者的广泛认可,就在于作者以大量的原始图证说明事实真相。在其《钓鱼岛正名》一书中,作者共举证了80幅珍稀地图,并配之以最为精详的注解,运用史料考据学的方法,通过对比每幅地图,尤其是日本自身汇编的地图的前后细微变化,分析其中列岛、群岛、诸岛等名称的变异。经过考证,作者令人信服地指出,钓鱼岛历来就不在南西诸岛的范围内,它自古就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将钓鱼岛涵盖在南西诸岛之中是其‘篡图窃土’的伎俩重演。”综上,“归还协定”全无国际法理支撑和事实依据,日本据此提出钓鱼岛主权要求纯属无理。“协定”私相授受钓鱼岛的伎俩掩盖不了历史真相,正本清源后,日本攫取他国领土的贪婪和阴谋昭然于天下。

注释:

[1]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21页。

[2]本文中的“尖阁列岛”均为日本对我国钓鱼岛的称呼。

[3]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

[4]《马关条约》涉及此处的原文是:Article2:ChinacedestoJapaninperpetuityandfullsovereigntythefollowingterritories,togetherwithallfortifications,arsenals,andpublicpropertythereon:---(b)TheislandsofFormosa,togetherwithallislandsappertainingorbelongingtothesaidislandofFormosa.”其中“Formosa”即指“台湾”。

[5]此图英文名称是“CHINA-EASTCOASTHONG-KONGTOGULFLIAUTUNG”,具体图详见鞠德源:《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2006年1月,98-99页,图5。

[6]鞠德源:《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2006年1月,第104-105页。

[7]漠帆:“钓鱼岛问题大事记”,《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第43页。

[8]同注8,第43页。

[9]同注8,第131页。

[10]同注8,第134页。

[11]日本众议院《议事录》,《福田外相在众议院就领有尖阁诸岛的答辩》,1972年3月8日。详见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岛(尖阁诸岛)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271页。

[12]“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中国课(处)监修:《日中关系基本资料集(1970-1992)》,东京,财团法人霞山会发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页。转引自刘江永:“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人民日报》,2011年1月14日。

[13][日“]自由民主党对尖阁诸岛问题的正式见解”,《自由新报》,1972年4月11日。详见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岛(尖阁诸岛)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第289页。

[14]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岛(尖阁诸岛)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第262-266页。

[15]《周恩来外长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9页。

[16]同注16。

[17]陈奉林:《战后日台关系史》(1945-1972),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6月,第74页。

[18]《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第714页。

[19]台湾《中央日报》,1951年7月13日,转引自陈奉林:《战后日台关系史》(1945-1972),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6月,第70页。

[20]条约第二条中文原文是:“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英文原文是:Article2,(b)Japanrenounceallright,titleandclaimtoFormosaandthePescadores.

[21]同注2,第135页。

[22]同注8,第44页。

[23]《琉球新报》,1970年9月13日。

[24][日]尖阁列岛研究会:《尖阁列岛与日本的领有权》,引自: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岛(尖阁诸岛)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第245页。

[25][日]新崎盛晖,《现代日本与冲绳》,《开放时代》,2009年第3期。

[26]马英九:“第二届钓鱼台列屿学术研讨会专题演讲”,2003年9月27日;另:文中美国人第一次提出“潜在主权”的时间应是1970年而不是1971年。

[27]同注15,第333页。

[28]同注8,第44页。
《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钓鱼岛的非法性 归还冲绳

[29]同注8,第46页。

[30]同注8,第46页。

[31]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29届国会会议记录,第91页。转引自刘江永:“从历史事实看钓鱼岛主权归属”,《人民日报》,2010年12月20日。

[32]联合国宪章“国际托管制度”第78条原文:Article78:ThetrusteeshipsystemshallnotapplytoterritorieswhichhavebeenbecomeMembersoftheUnitedNations,relationshipamongwhichshallbebasedonrespectfortheprincipleofsovereignequality.

[33]Roosevelt—Chiangdinnermeeting,1943/11/23,FRUS,1943,theConferenceatCairoandTehran,1961,p324,引自王海滨:“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

[34]郑海麟:《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增订本),中华书局,2007年4月,第143页。

[35]联合国宪章“国际托管制度”第79条原文:Thetermsoftrusteeshipforeachterritorytobeplacedunderthetrusteeshipsystem,includinganyalterationoramendment,shallbeagreeduponbythestatesdirectlyconcerned,includingthemandatorypowerinthecaseofterritoriesheldundermandatebyaMemberoftheUnitedNations,andshallbeapprovedassprovidedinArticles83and85.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37][日]众议院《议事录》,引自浦野起央等编:《钓鱼岛(尖阁诸岛)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第254页。

[38]同注6。

[39]该图由日本人小川琢治编,年代:大正八年,即1919年编撰,大正十二年,即1923年出版,图样见鞠德源:《钓鱼岛正名》,昆仑出版社,2006年1月,图59,第362页。

[40]同注7,第361页。

[41]同注7,第348页。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38期,摘自2012年第6期《国际问题研究》)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1/89039.html

更多阅读

盘点《西游降魔篇》:周星驰的七宗“最”

盘点《西游降魔篇》:周星驰的七宗“最”■文/慕容天涯  情人节,2013年的情人节,周星驰导演作品《西游降魔篇》创下了内地影史的单日票房纪录。拿下1.22亿人民币的票房数字,打破了《变形金刚3》保持了两年之久的1.14亿纪录,眼下势头之

声明:《《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钓鱼岛的非法性 归还冲绳》为网友曲斷弦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