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煤矿安全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二○一三年六月
目 录
采煤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 1 -
采煤班(组)长操作规程 - 1 -
液压支架工操作规程 - 3 -
乳化泵站司机操作规程 - 5 -
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 - 8 -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操作规程 - 12 -
爆破工操作规程 - 17 -
工作面破碎工操作规程 - 23 -
回收工操作规程 - 26 -
回采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 - 30 -
掘进各工种操作规程 - 34 -
掘进机司机操作规程 - 36 -
架棚支护工操作规程 - 40 -
锚杆支护工操作规程 - 46 -
锚喷支护工操作规程 - 49 -
锚索支护工操作规程 - 53 -
人力运料工操作规程 - 56 -
机电各工种操作规程 - 59 -
地面变(配)电站值班员操作规程 - 59 -
变(配)电所检修工操作规程 - 64 -
井下硐室值班电工操作规程 - 67 -
矿井安装电工操作规程 - 70 -
矿井电工操作规程 - 72 -
架线电工操作规程 - 76 -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 84 -
电缆管理员操作规程 - 87 -
电气试验员操作规程 - 88 -
防爆检查工操作规程 - 94 -
防爆电器修理工操作规程 - 96 -
充电工操作规程 - 98 -
主排水泵司机操作规程 - 101 -
主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 102 -
五小电器修理工操作规程 - 106 -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 108 -
单体液压支架地面检修工操作规程 - 111 -
采、掘工作面电工操作规程 - 113 -
掘进机维修工操作规程 - 118 -
空气压缩机司机操作规程 - 121 -
锅炉司机操作规程 - 122 -
热风炉司机操作规程 - 125 -
空气压缩机维修工操作规程 - 127 -
架空乘人装置维修工操作规程 - 131 -
桥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规程 - 132 -
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 - 135 -
主提升机司机操作规程 - 135 -
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 138 -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 141 -
把钩工操作规程 - 144 -
信号工操作规程 - 147 -
轨道工操作规程 - 149 -
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 152 -
钢丝绳检查工操作规程 - 155 -
运料工操作规程 - 157 -
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 161 -
强力胶带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 163 -
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 165 -
通风各工种操作规程 - 169 -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 169 -
测风员操作规程 - 174 -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操作规程 - 183 -
局部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 185 -
风筒工操作规程 - 187 -
风门管理工操作规程 - 191 -
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 - 192 -
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 197 -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 205 -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 208 -
洒水灭尘工操作规程 - 212 -
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 - 214 -
通风木工操作规程 - 220 -
测尘工操作规程 - 223 -
管路工操作规程 - 227 -
隔爆设施安撤工操作规程 - 230 -
自救器工操作规程 - 232 -
消防、灭火工操作规程 - 236 -
检身工操作规程 - 238 -
火区检查员操作规程 - 240 -
煤层注水工操作规程 - 242 -
井下卫生工操作规程 - 244 -
瓦斯检查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 245 -
其 他 - 249 -
爆炸材料押运工操作规程 - 249 -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规程 - 253 -
煤矿探放水工操作规程 - 257 -
测量工操作规程 - 261 -
水文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 267 -
采煤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采煤班(组)长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班组长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艺流程,掌握采煤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具有指挥和处理隐患的能力,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有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认真接受工作任务,仔细布置当班工作。
第3条 准时到达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沿途发现有支护失效或片帮冒顶处,限时解决。
第4条 向交班班(组)长主动了解上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及隐患和问题处理情况,并将情况记入交接本。
第5条 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防突、防尘设施、支护质量、乳化泵压力、自救系统、备用支架量等。
第6条 检查验收后,存在的工程质量不合标准和隐患要报告区队和现场跟班队干部及矿安监员,并在作业前首先落实处理。
第7条 将检查情况汇报到队和调度室,履行交接班手续。
三、操作前准备
第8条 进入采面前,先由瓦检工、值班班长或带班班长及1-2名有经验的员工一起到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项目有:
1、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
2、顶板完好状况:有无浮岩、伞檐、裂缝、顶板离层及工作面的支护情况等;
3、检查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固定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信号是否能正常使用,牵引链、胶带是否有超限磨损;瓦斯探头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综合防尘水管是否到位。
第9条 全体作业人员对各自位置的安全情况再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临时支护是否合格,使用设备是否灵敏可靠,风、水、电供给是否正常,自已工作位置是否还有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后方可生产。
四、正常操作
第10条 作业
1、看作业规程、看责任制、看设备和设施、看作业场所、查隐患、查事故、查征兆。
2、严格按照“三图一书”作业,质量标准坚持“三直一平两畅通一净两超前支护”的原则。
3、对现场的顶板与防尘、支架、通风、瓦斯管理等设施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对出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停工、撤人、汇报、采取措施处理。
4、按照作业规程预测或效检、打眼、装药、爆破、临时支护、攉煤、支护、回柱。
五、特殊情况处理
第11条 凡是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遇断层、无炭柱、过空巷、淋水加大、工作面坡度变化大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其补充措施落实处理。
第12条 工作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灾害时,要协同跟班队领导及时撤出所有作业人员。
第1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作业:
(1)作业场所存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不能防止事故发生时;
(2)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时;
(3)作业人员出现不安全行为,又暂时没有某种装置防止该行为引发事故时。
液压支架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支架工必须熟悉支架性能及构造原理和液压控制系统、作业规程和工作面顶板控制方式,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液压支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有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支架的零部件,管路系统及其辅助设备,必须符合原设计要求,不得任意拆卸。
第3条 支架维护工要认真执行检修制度,保证支架液压系统完好,对损坏部件要及时检修更换,支架出现漏液,窜液时要及时处理,不得带病使用。
第4条 所有管路要悬挂整齐,不准压、埋、挤、拆。
第5条 工作面所有支架都要达到完好标准,否则支架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6条 在工作面发现损坏的零部件、液压胶管要及时更换,换下旧的要及时回收,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向班长汇报,不准带“病”运转,保证支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7条 要检查顶板情况,发现顶板破碎或有冒顶现象,要备足防冒顶材料,处理好后再移架,防止移架中冒顶过大造成歪架、咬架和倒架等现象。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清理好架间、架前和架箱里的浮煤、浮矸和其它杂物,否则不准进行移架。
第9条 移架时要和四周人员发出移架信号,移架的下方和前方不得有与移架无关的其他人员。
第10条 有违章指挥的行为,支架工有权拒绝执行。
第11条 及时正确地移架,在采煤机割煤后,距采煤机滚筒 3—5 米时应及时移架支护顶板,在特殊情况下,如机道前严重片帮,顶板暴露面积大,顶板破碎现象,应超前移架,支护顶板。
四、正常操作
第12条 在移架时,应注意收好影响支架前行的千斤顶,在一般情况下降架时在顶梁与顶板之间保持在 10—20 厘米为宜,不宜降得太多,当顶板破碎压力大时要采用带压移架,平移速度快,移架中顶板冒落处,要及时刹顶,使支架与顶板牢固接触,保证升起后达到要求的初撑力,移架后升架顺序分别是升柱,伸出侧护板,用护帮板支护暴露顶板,升好支架。移架操作:收片帮梁—两相邻支架推移千斤操作手把打在推溜位置—要移支架推移千斤操作手操作打到移架位置并依次降前后立柱—支架到位后及时将移架手把打到零位—将两相邻支架移架手把打到零位—前后立柱升—支架全部移完—拉后部溜子。
第13条 移架过程中,要利用侧护千斤顶对支架进行微调整,支架与运输机保持垂直,支架中心距保持在规定之内,移架步距保持在 60CM,拉线移架使支架整齐成一条直线,支架顶梁与煤壁间的空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以防采煤机割顶梁。
第14条 支架升起后一定做到接顶严实,不得歪斜,操作完成后各手把打到零位,严禁手把处于工作位置。
第15条 需要铺顶网时,严防移架撕破网,移架后将网挑起,以防采煤机割网。
第16条 移架前为使支架移够步距,移架千斤顶处的煤矸,一定要处理干净,防止因挤住千斤顶而使千斤顶收不到位影响移架步距或致使千斤顶弯曲,挤坏液压管路影响移架。
第17条 当前梁压力大煤层底软,架子前倾时,为避免移架时底座下陷,所用单体或支柱将前梁支撑好抬脚前移,但必须要注意单体或支柱滑倒伤人。
第18条 在综采工作面内放炮时,需制定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放炮措施除执行放炮规定外,要求对支架管路,操纵阀及柱体表面镀层等部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19条 过断层时,应按措施规定控制采高防止架间出现台阶。
第20条 支架移不动或升不起时,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移架,不要随意更换管路或增大泵站压力,以免损坏设备。
第21条 支架工必须站在架座上,面朝推移方向,手握操作把,眼 看前方,进行操作,不准后退式操作,不准站在推溜千斤处,以防挤碰伤脚。
第22条 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操作液压系统,拆卸时,必须先停泵泄压,人员离开,不准对着人,以防液压打人。
五、收尾工作
第23条 支架走完后,支架整齐形成一条直线。
第24条 移架完成后支架阀组的操作把手必须打到零位。
第25条 下班将支架上的浮煤清理干净。
第26条 当班支架爆的管子及存在隐患(不能马上处理)汇报区队,做好交接班工作。
乳化泵站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乳化液泵站司机必须熟悉乳化液泵站性能及构造原理和液压控制系统,具备保养、处理故障的基本技能,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有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乳化液泵站司机如发现乳化液泵和乳化液箱处于非水平稳固状态、乳化液箱位置高处泵体不足100mm时,应立即汇报、调整、处理。
第3条 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气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必须妥善遮盖。
第4条 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条 应坚持使用自动配液装置,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符合规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液压之架3%-5%),保证配液用水清洁,符合规定。
第6条 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的输出压力,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支柱供液的应不小于18MPa,为综采液压支架供液的应不小于30MPa,并且不得超过31.5MPa。
第7条 检修泵站必须停泵;修理、更换主要供液管路时必须关闭主管路截止阀,不得在井下拆检各种液压控制元件,严禁带压更换液压件。
第8条 严禁擅自打开卸载阀、安全阀、蓄能器等部位的铅封和调整部位的动作压力(修理时除外);在正常情况下,严禁关闭泵站的回液截止阀。
第9条 供液管路要吊挂整齐,保证供液、回液畅通。
第10条 操作时发现有异响异味、温度(泵、液)超过规定、压力表指示压力不正常,乳化液浓度、液面高度不符合规定,控制阀失效、失控,过滤器损坏或被堵不能过滤及供液管路破裂、脱开时应立即停泵。
第11条 开泵前必须发出开泵信号。停泵时,必须发出停泵信号,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无论是开泵还是停泵的工作期间,泵站司机均不得脱离岗位。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乳化泵泵工接班后,把控制开关手把扳到切断位置并锁好,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1)泵站及其附近巷道安全情况及有无淋水。
(2)泵站的各种设备清洁卫生情况。
(3)泵及油箱各部件是否齐全完整坚固。
(4)泵站至工作面的管路接头连接是否连接牢靠、有无漏液。
(5)各截止阀的手柄是否灵活可靠,吸液阀、手动卸载阀及工作面回液阀是否在开启位置,各控制阀是否正常,并处于正确位置、向工作面供液的截止阀是否在关闭位置,各种压力表是否齐全、完整、动作灵敏。
第13条 乳化液有无析油、析皂、沉淀、变色、变味等现象;检查乳化液配比浓度是否符合规定(3%--5%)液面是否在液箱的三分之二高度位置以上。用手盘动电动机、联轴节和泵头是否转动灵活。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 检查完毕无问题后,拧松泵吸液腔的放气堵头,待把吸液腔内的空气放尽并出液后拧紧、打开手动卸载阀, 合上控制开关,点动电机,检查泵的旋转方向是否与其外壳标记方向一致,如不一致,立即停机处理,待一切无误后方可开机。
第15条 起动电动机,慢慢关闭手动卸载阀,使泵压逐渐升到额定值,然后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不准工作。
(1)泵运转是否平稳,声音是否正常;
(2)管路系统有无渗漏现象,胶管有无破损,以及挤扭压的地方;
(3)各部件运转声音有无异常;
(4)各部温度是否正常,乳化液温度不超过 30℃,泵体温度不超过60℃;
(5)柱塞腔液压是否合适,应以柱塞表面带出的油膜形成少量点滴状为合格,否则调节丝母;
(6)随时注意观察压力变化情况和安全阀、卸载阀的工作情况;
(7)过滤器是否损坏或很脏而失效;
(8)控制按钮、信号、通讯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五、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16条 接到工作面用液开机信号后,要向工作面发出开泵的信号,得到回应后,起动电动机,慢慢打开向工作面供液管路上截止阀,开始向工作面供液,信号不清不准开泵;
第17条 运转过程中应注意:各种仪表显示情况;机器声音是否正常;机器温度是否超限;乳化液箱中的液位是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柱塞是否润滑,密封是否良好;乳化液箱盖是否平整严实;乳化液箱内乳化油液面是否有污物、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工作面联系,停泵处理;
第18条 修理、更换主要供液管路时应停泵,关闭主管路截止阀,不准带压修理或更换各种液压元件,否则容易造成人员伤害;
第19条 不得随意关闭泵站的回液截止阀;
第20条 正常情况下,不经回采工作面人员许可不得停泵,如工作中泵站停止运转后,要打开手动卸载阀,并对泵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21条 移动泵站后,保证管路畅通,油管接头与电路等完整,置放整齐;
第22条 观察顶板好坏,防止砸坏泵站设施,观察泵站上方采取防淋水措施,避免水污染油质;
第23条 泵站需加油时,采用同一牌号、同一厂家生产的乳化油配制乳化液,要专桶专用,使用自动配液器配液。
六、收尾工作
第24条 接到班长收工命令和停泵信号后立即停泵,并把各控制阀打到非工作位置;清擦开关、电动机、泵体和乳化液箱上的粉尘;向接班司机交清情况,并填写运转和交班记录。
采煤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煤机司机必须熟悉采煤机的性能及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善于维护和保养采煤机,懂得回采基本知识,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采煤机司机要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移刮板输送机工、液压支架操作工等密切合作,按顺序开机、停机。
第3条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和机器转动范围内无障碍物后,方可接通电源。改变采煤机牵引方向时,必须先停止牵引。
第4条 严禁强行截割硬岩和带载启动、带病运转,按玩好标准维护保养采煤机。
第5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开启喷雾装置和喷雾降尘。
第6条 采煤机因故障暂停时,必须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司机离开采煤机或检修时,还必须切断电源,断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7条 拆卸、安装挡煤板和补换截齿时,必须停止采煤机,摘开滚筒离合器、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
第8条 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其防滑措施要安全可靠。
第9条 严禁用采煤机牵引、顶推、拖吊其他设备、物件。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采煤机开机前应检查各部零件是否齐全,螺栓是否紧固,截齿是否齐全、锋利、牢固,滑靴是否平稳,滑靴与滑道接触是否正常;
第11条 检查各操纵阀,控制阀按钮,旋转手把等是否灵活可靠;
第12条 检查各部油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有无渗漏现象,电缆及拖移装置和水管有无被挤卡扭断现象和破损现象,喷雾水的压力必须达到0.2Mpa 以上,流量必须满足采煤机作业的要求;
第13条 检查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第14条 检查灭尘设施的效果是否可行;
第15条 打开手摇油泵盖子,穿上手摇泵螺栓,连续摇手摇泵,查看补油压力表的压力指示,确认正常后取下螺栓盖好盖子,方可进行下一步。
第16条 对刮板输送机和工作面有关情况要全面了解,在安全无误情况下,方可试机;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在采煤机无故障、无障碍物、人员都在安全位置上,才允许对采煤机试运转,采煤机启动时应先送水后送电,停机时,先停电后停水。
第18条 采煤机的启动操作程序:
(1)打开采煤机的停止闭锁按钮;
(2)打开洒水阀门喷雾;
(3)合上隔离开关手把;
(4)发出开动采煤机的信号,检查并确定机器转动范围内无人员及障碍物;
(5)采煤机电动机空转,检查采煤机液筒旋转方向,监听各部声音和压力表指示。正常后,停止电动机、当电动机停转前的瞬间合上截割部齿轮离合器;
(6)发出开动运输机信号;
(7)刮板输送机起动,空转2 分钟,正常后,发出起动采煤机信号,按起动按钮,起动采煤机;
(8)用调高手把将滚筒调到适当高度;
(9)转动调速手把使采煤机牵引割煤;
第19条 采煤机经试转确认一切正常后发出输送机开机信号,待输送机开动运行后方可开始牵引割煤;
第20条 采煤机开始牵引割煤时,牵引速度从零逐渐增高,不得立即打到最高牵引速度,在运转中,随时注意采煤机负荷情况,以及输送机过负荷情况,相应调整牵引速度,防止采煤机和刮板机过负荷运行,并尽量使出煤量均匀;
第21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掌握好采高,但采高的上限要小于支架最大支撑高度,下限要大于支架最小支撑高度,顶底板要割平,避免出现台阶,要随时注意支架情况,防止割支架;
第22条 采煤机正常工作中司机要随时注意采煤机下方的输送机,如有大块煤矸或长木料等杂物要立即停止输送机,防止杂物进入采煤机底托架内;
第23条 采煤机工作过程中,要 随时观察采煤机各部运转情况,各 部温度,仪表指示,各部声音是否正常,截齿是否缺少,电缆拖移装置拖动是否顺利,冷却水量、水压是否正常,严禁无水开机等;
第24条 采煤机运行中,要注意采煤机本身或输送机及周围环境条件有无异常现象,如有立即停止采煤机和输送机进行检查和处理,否则不准继续工作,如发现重大隐患或故障要尽快向跟班领导汇报;
第25条 采煤机正常运行中,严禁扳动离合器手把、隔离开关手把,避免齿轮和机件受到损坏,齿轮离合器的离合操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第26条 采煤机在超载时或牵引部超载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使滚筒脱离咬合,开机退出缺口进行检查,不得在重载下割煤,采煤机不得带病运转;
第27条 举起的摇臂不宜长时工作,应半小时放下2—3分钟然后再继续工作;
第28条 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紧急停机开关停机。
第29条 采煤机的停止
(1)停机时要先把速度降到零,然后少许,反向牵引,将滚筒内碎煤排尽;
(2)按下采煤机停止按钮,使采煤机停止运转后,关闭水阀停止喷水,然后把所有操作手把复“零”位;
(3)下班或检修时,采煤机应停在安全可靠处,并将滚筒落至底板,必须将输送机闭锁;
(4)采煤机停止割煤,下班时,司机要求按启动前的检查内容对采煤机进行检查,并清理采煤机上浮矸,保持采煤机整洁;
第30条 遇到如下情况,使用采煤机停止按钮停机;
(1)负荷过大;
(2)发出异响;
(3)电缆水管卡住或出槽;
遇到如下情况使用紧急停按钮停机;
(1)回采工作面刮板机溜槽内有大块煤、矸或木料将要顶住采煤机;
(2)机器拖移的电缆,水管出槽,被输送机挂住;
(3)采煤机停止按钮失灵;
(4)其它意外事故;
五、收尾工作
第31条 向接班司机详细交代本班采煤机运行状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采煤机工作日志。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及结构原理和顶板支护的基本知识,善于维护和保养转载机、破碎机,会处理故障,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转载机、破碎机司机必须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司机密切配合,按顺序开机、停机。
第3条 开机前必须发出信号,确定对人员无危险时,点动三次后方可启动。
第4条 破碎机安全保护网等安全装置损坏或失效时,严禁开机。工作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发现有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第5条 转载机机尾保护等安全装置失效时,必须立即停机。
第6条 有大块煤、矸在破碎机的进料口堆积外溢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转。若大块煤、矸不能进入破碎机或有金属物件时,必须停机处理。
第7条 检修、处理破碎机、转载机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控制开关,挂上停电牌。
第8条 转载机联轴节的易熔塞或易炸片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严禁用木头或其它材料代替。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准备
(1)工具:扳手、钳子、螺丝刀、小锤、铁锹等;
(2)必要的备品配件:各种短接链、链环、螺栓、螺母、破碎机的保险销子等;
(3)润滑油、透平油。
第10条 检查与处理
(1)电动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机头、机尾等各部分的联接件必须齐全、完好、紧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应无渗油、漏油,油量要适当。
(2)信号必须灵敏可靠,没有信号不准开机。喷雾洒水装置要保证完好。
(3)电源电缆、操作线必须吊挂整齐,无受挤压现象;
(4)机头附近的煤、矸石、杂物及电动机、减速器上的煤尘必须清扫干净;
(5)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与转载机机尾的搭接要合适;
(6)刮板链松紧要适中,刮板及螺丝必须齐全紧固;
(7)转载机行走小车必须平稳可靠;
(8)转载机桥身部分和倾斜段的侧板和底托板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
(9)转 载机在无载情况下开机时,各 部件的运转应无异常声音,刮 板、链条、连接环应无扭挠、扭麻花、弯曲变形;
(10)破碎机的安全保护网及保护装置,要保证不变形不失效、安全可靠;
(11)转载机、破碎机处的巷道支护必须完好,牢固。
四、正常操作
第11条 合上电磁启动器手把,发出开机信号,确定人员离开机械运转部位后,先点动二次,再起动试运转,正常后对转载机、破碎机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12条 对试运转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时要先发出停机信号,将控制开关的手把扳到断电位置锁定,然后挂上停电牌。
第13条 发出开机信号,待接到开机信号后,打开喷雾装置,然后点动二次,再正式启动运转。
第14条 运行中要随时注意机械和电动机有无震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转载机的链条松紧是否一致(在满负荷情况下,链条松紧量不允许超过两个链环长度),有无卡链、跳链等现象。发现问题要立即发出信号停机处理。
第15条 结束工作面前将机头、机尾和机身两侧的煤、矸清理干净,待工作面采煤机停止割煤、推移完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内的煤全部拉完后,将电磁启动器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锁紧闭锁螺钉,关闭喷雾阀门。
五、特殊操作
第16条 移动转载机前要清理好机尾、机身两侧及过桥下的浮煤、浮矸,保护好电缆、水管、油管并将其吊挂整齐,要检查巷道支护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移动转载机。
第17条 移动转载机时要保持行走小车与带式输送机机尾架接触良好,不跑偏,移设后搭接良好,转载机机头、机尾保持平、直、稳,千斤顶活塞杆及时收回。
六、收尾工作
第18条 清扫各机械、电气设备上的粉尘。
第19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转载机、破碎机工作日志。
单体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单体支护人员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第3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4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铺、联网。联网时不得出现空联。
第5条 顶梁前的余网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7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第8条 不准将支柱架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9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10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1.0米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 米,选用其它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第11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矿上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第13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5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米;支柱与推移输送机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其它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有权要求暂停或减缓其它工序,优先进行支护。
第16条 在采煤工作面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力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 毫米的不小于90KN、柱径为80 毫米的不小于60KN。
三、操作准备
第17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液压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镐、锤、斧子、锯等工具,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条 检查液压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正常操作
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操作
第20条 架设带帽点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竖立支柱-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煤粉-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给支柱带帽-供液升柱。
第21条 架设挂梁支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挂梁(使用顶网的先挂网)-插调角楔-背顶-打紧调角楔-清理和定柱位-竖立支柱-清洗注液阀煤粉-供液升柱。
第22条 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挂网时将网展开拉直,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连接。
2.挂梁支柱时,每组不少于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处两手抓住铰接顶梁将其插入已安设好的顶梁两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顶梁圆销并用锤将圆销打到位。
3.插调角楔时,先将顶梁托起,然后从下向上将调角楔插入,使梁与顶板间留有一定的间隙(0.1-0.15 米或按作业规程规定)。
4.竖立支柱前,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确定柱位,清扫柱位浮煤,刨柱窝、麻面、放置柱鞋,对号回出临时密集支柱。
5.支柱时,人员要站在支柱地点上方操作。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1人扶柱,将手把体和注液阀调整到规定位置;1人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嘴,然后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开动手把均匀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并供液使支柱达到规定初撑力为止。
6.升柱后要及时拴好防倒绳。
7.单体液压支柱架设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新架设的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第23条 应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铺网、挂梁、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柱。
第24条 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五、特殊操作
第25条 密集支柱和丛柱的规格、数量、排柱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0.5 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26条 抬棚的架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与基本支架接实,架设时超前于放顶的距离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27条 戗柱的位置、数量和架设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 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各种工具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
爆破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爆破工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2条 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第4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5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6条 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7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 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 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 %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第8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 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安全员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 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 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 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 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 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0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 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 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点存放,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装配引药→检查瓦斯→装药→封泥→检查瓦斯→敷设爆破母线→警戒→爆破→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处理拒爆、残爆。
五、正常操作
第12条 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 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第13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 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 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第14条 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 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 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15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 米至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
第16条 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第17条 设警戒
(1)联 线前,班 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 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第18条 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存在第20 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 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 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19条 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 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 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第20条 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 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 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 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 等待30 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第21条 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 、25 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 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 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 条办法处理。
六、特殊操作
第22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 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七、收尾工作
第23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第24条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25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第26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第27条 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第28条 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工作面破碎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工作面破碎工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接班准备、检查
第2条 查皮带底带是否有大块煤或大块石头。
第3条 检查转载溜两边是否有大块煤或石头挡道。
第4条 检查破碎工具(如榔头,十字镐等)完好情况。
第5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情况。
三、操作程序
第6条 转载溜上有大块煤或大块石头时,必须先停转载溜,把大块煤矸搬出转载溜后进行破碎,严禁在启动的溜子上直接砸大块。
第7条 如有大块煤或大块石头磨皮带时,应先停皮带将搬出后方可开机,并将块煤或大块石头破碎后,清理到皮带上。
第8条 从工作面拉出的木板、铁丝网等杂物要捡出并码放整齐,在拾起木板时应从木板的后方拾起,以防木板顶人。
第9条 破碎大块煤或大块石头处有电缆时,应先把电缆挂起到不易接触的地点,防止大块挂到电缆和人员碰到或砸到电缆。
第10条 转载溜机头处有大块煤或大块石头卡住时,应立即停机,必须先破碎后方可开转载溜。
第11条 破碎大块煤时,严禁其他人员站在附近,其他人员撤到破碎作业人员身后。
第12条 发现较大煤块时用破碎工具,无法破碎时,可用打眼放炮的方法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放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13条 破碎大块需两人或多人合作时,必须步调一致,服从当班领导的指挥。
四、收尾工作
第14条 下班后必须将工作面所有的大块煤处理干净。
第15条 如工作面大块煤未处理干净,必须与下一个班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16条 将存在安全隐患及需要注意安全的地方,必须给下一班交待清楚。
清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清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清煤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整理好清煤工具,对清煤场所从外往里逐一检查安全情况,如检查巷道片帮冒顶、支护等。发现隐患,自身能处理的马上处理好,不能处理的立即向班组长或跟班干部汇报,组织协调处理好,在无隐患下进行清煤,以防发生顶板砸人等工伤事故。
第3条 在清煤时,撤出人员,行人不清煤,清煤不行人,不准在清煤处同时干其它工作,以免伤人。
第4条 清溜子机头、机尾、皮带处的浮煤时,停机后进行。并与溜子和皮带司机联系好,清煤工打信号开停,不准其它人打信号,以防设备伤人。
第5条 浮煤清干净,清到实底,并且平整、整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不影响行人和设备正常运行,消除设备事故和人员摔、扭伤。
第6条 清理出的杂物、物料,及时搬运到指定的地点码放整齐,或装车运走,轻拿轻放,否则影响行人或砸人。
第7条 在清理巷道浮煤前,要先认真敲帮问顶和处理好空帮空顶。不准在端头支护不完好,放煤支架处清煤,以防煤矸、支护掉落伤人。
第8条 清出的火工品及时交当班本区域的爆破员处理。
三、收尾工作
第9条 清煤结束后,经班组长或跟班干部验收,并同意允许方可离岗。
回收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回收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回收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对采煤工作面超规定尾巷棚子、设备和采完的工作面支护、设备及报废巷道的支护、不用的设备、物料进行回收,认真贯彻执行经审批的各类回收安全技术措施。
第3条 回收尾巷、采面、报废的巷道时,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类气体不超限,方可进行,以防发生瓦斯事故。
第4条 回收前必须从外往里检查支护、空帮空顶情况,加固支护和处理好空帮空顶,以防在回收过程中发生顶板事故。
第5条 要备齐回收工具和检修好所有设备,否则不准回收,以防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第6条 回收前清理干净巷道内杂物、浮煤、浮矸,保证退路畅通,以防碰手碰脚工伤发生。
第7条 回收时必须从里往外进行,便于撤退避险。
三、操作程序
第8条 巷道溜子回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部分溜槽回收
①停电,闭锁电源,在电源处悬挂“有人作业,勿送电”的警示牌,以免误送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②在回收处选择拆槽点,用导链拉松刮板链并解开,导链必须挂在加固的好棚梁上,以防倒架伤人。
③取掉溜槽连接销,用撬杆撬松,撬开溜槽,手抓紧撬杆,手脚离开被拆溜槽,其它人员离开,一节一节回拆溜槽,以防伤人。
④用绞车或链子拉出机尾安好,打上压柱,拉出机尾时人员撤出,以防伤人。
⑤拆卸下来的溜槽和刮板链及时运到石门指定地点码放好。
第9条 整台溜子回收
①必须切断电源,甩掉供电电缆。
②先拆掉机头部分,后拆溜槽和机尾,要一节一节回,拆溜槽按上述方法操作。
③回下的溜子物件及时全部运到石门指定地点码放好。
第10条 巷道棚子回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必 须使用回柱绞车回棚,固 定好绞车,后 部打好立柱( 向里倾斜)固定好稳绳,打好压柱和戗柱,做好钢丝绳套环,指定专人开绞车。
(2)检查联系信号,要灵敏可靠。
(3)套好要回收的棚腿,一次一根,不准多根,以防过载顶倒后面的棚子或拉断钢丝绳及拉翻绞车。
(4)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绞车工也要离绞车5 米外开动,以防绞车拉翻和钢丝绳拉断伤人。
(5)绑套棚子人员出来,专人打信号,按信号开停绞车,信号不清不准开动绞车,以防误操作,发生事故。
(6)棚腿拉出后,及时停机,进入解绳,搬运回收出的物料和第二次绑套棚腿,要先敲帮问顶,消除悬煤悬矸后进行,不准进入回收后的地方取物料,要用长把工具拉出,以防片帮冒顶伤人。
第11条 有小眼的巷道回收,必须先加盖好和封堵好小眼口,后进行回收作业,以防坠眼事故和掉落煤矸伤人。
第12条 在小眼内回收台木、过 木、梯 子时,必 须两人进行,不 准一人进行,必须先维护好安全出口,消除上部的煤矸,以防掉落伤人。从下往上进行,系牢保险绳子(一端系牢身上,一端系牢在上部梯子上),台木、过木往下放;下部两节梯子下放,其余往上拉。
第13条 综采面(轻放面)回收,按下列顺序进行。
(1)先回收后溜子和顺墙溜子,按回溜规程操作。
(2)回采煤机,把采煤机解体,用导链吊装车,加固吊装处的支护,导链吊挂牢固。
(3)回前溜按回溜规程操作。
(4)液压支架回收:
①在运输巷端头尾部架木垛,加强支护,木垛要接顶严密,不能挤压液压支架。
②加固好支架拉出路线巷道的支护,特别是出口支护更要加固,巷道小眼口加盖牢固,以防片帮冒顶伤人和坠眼。
③稳固好绞车,安设信号,做到绞车牢固,信号灵敏可靠。
④按规定的顺序,一架一架回收。
⑤拆除回收支架的总进液管路,在拆除前必须停泵泄压放液,人员离开,不准对着自己和他人,不泄压不准拆除,以防高压液打人。
⑥用单体和长托梁将回收支架上方钢梁支护安装好导向轮后进行降架,每次只准降一个支架。降架时,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降架人远离本架操作,在得到指令信号后降架,降到立柱最低位置,以防冒顶。
⑦拉架进通道并调头,直把架拉到指定地点,最后拉到解体处。拉架时,由绞车司机操作,听清信号,按绞车工操作规程操作,一人监护,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以防钢丝绳断打人。拉架过程中,监护人注意观察支架运行,发现异常,立即打信号停开绞车,进行处理,以防支架碰坏巷道支护,造成冒顶。
⑧支架解体峒室支护、起吊梁牢固可靠,以防垮落伤人。起吊解体和装车时,人员撤离,不准在吊物下方站人,以防重物脱落伤人。要互相协调配合解体搬运,非操作者要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以防物件、工具、碎屑碰撞伤人和打伤人。
第14条 工作面支护回收:
①在支架拉出后,及时用单体和圆木支护,采用迈步式支撑顶板,保证支护质量,防止回棚时冒顶。
②“见三回一“,即拉出三个支架回收一个支架上的钢梁、支护单体、坑木,从里往外逐架回,用绞车回收,绑好回收物料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开动绞车拉出,同时指派专人在安全地点监护观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绞车,进行处理。回收棚子时,不准同时降架拉架,以防顶板、钢丝绳打人等事故。
③回出的单体、钢梁、圆木及时搬运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放整齐,以防影响行人的安全。
第15条 滑梁工作面回收按回工作面溜子→回滑梁支架→回端头→回十字梁→回运输巷溜子→回两巷棚子的顺序进行。
(1)回溜按回溜操作规程操作。
(2)悬移支架回收
①从轨道巷口向运输巷人工回收。
②铺好网,网搭牢固,保证铺网质量。
③先取掉梁与单体腿的连接钢丝绳和梁间连接滑块。
④泄压降架,先外端后里端,放倒梁,然后拨出单体,及时搬运梁和单体到指定地点放好,必须一架一架泄压降架回收。
⑤回一架及时用单体和半圆木打一排顶柱支护,以防冒顶。
⑥回3 架支架后及时回收一排顶柱,回单体时用半圆木支护,在安全的前提下,半圆木能回收的尽量回收,不能回收的不回收,以防冒顶伤人。
(3)端头回收,从里往外,逐根进行,泄压降梁,取下一根端头梁,拨单体后,及时用半圆木支护,并把回下的钢梁和单体搬运到指定地点放好。
(4)十字梁回收,先对支护单体泄压拨出后取掉十字梁连接销,十字梁逐个回收,及时把回下的十字梁和单体运到指定地点放好。
(5)两巷棚子回收采用绞车回,按回棚操作规程操作。
第16条 不用设备、物料的回收,对大型设备、物料要先在现场解体,搬运装车时,互相配合,轻拿轻放,不准超高超宽装车,用紧固器紧固牢,或用12号铁丝绑牢,木楔打紧,防止物件窜动伤人和给提运过程中带来不安全因素。
第17条 回收作业时必须戴手套操作,以防伤手。
四、收尾工作
第18 条 回收作业完后,整理好设备和工具,放在指定地点。
回采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回采巷道维修人员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3条 维修巷道每组最少2人操作,严禁单人作业。
第4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所有支柱柱头必须拴好,防止倒柱伤人。
第5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都必须及时更换。
第7条 维修时,要随时注意顶板,防止顶板落石伤人,必要时应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遇大冒顶时,必须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
第8条 架设临时支架要牢固可靠,严禁一梁一柱。
第9条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动顶帮时,人员应站在支架完整牢固处。
第10条 从原棚梁下打临时点柱开始,到新支架架设好之前,严禁人员通过。
第11条 在刮板输送机道工作时,必须首先与刮板输送机司机取得联系,并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
第12条 进行挑顶工作,事先必须按规定加固前后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时,必须先支后回,补一架拆一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13条 更换棚腿时,必须在所换棚腿侧的梁下打上支柱,支护好顶梁后再换棚腿。
第14条 更换棚梁时,必须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并用材料将棚腿背好。
第15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6条 严禁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拉撒棚子或柱子。使用回柱绞车时必须严格执行回柱绞车的有关规定。
第17条 严禁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
第18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不得乱堆放,以免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
第19条 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
三、操作准备
第20条 备齐所需的各种材料,掩盖或移设好工作地点的管线和设备。
第21条 详细检查维修地点周围安全情况,清理好安全退路。发现折梁、断柱、片帮、冒顶等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22条 维修工作与其它工种工作交叉互相影响时,必须与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23条 在预回撤棚子的外侧架设好临时支架,支护好顶帮。
第24条 在原棚梁下打上临时支柱,松动原棚子的顶和帮,撤两帮棚腿,扩帮至规定宽度,回撤原棚梁。
第25条 按作业规程的布置方式及时架设新的支护棚子,并背好顶帮。
第26条 将回撤棚子及时运出工作地点,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清理工作地点,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回撤下一架棚子。
第27条 卧底或挑顶需要爆破时,按有关爆破的规定执行。
第28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的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29条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设超前支护时,应一梁三柱并留有宽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30条 上棚梁时人员必须口号一致,手要扶在侧面,不得扶在梁的上面,头部要在安全一侧。
第31条 煤壁处以里巷道的维护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时,其回撤不得滞后切顶线,并应及时架设一排关门支柱。
五、特殊操作
第33条 处理冒顶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巷道局部冒顶,但还未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
(1)事先准备好棚子的梁、腿、背顶材料,其材质、规格及棚距要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
(2)加固冒顶处两侧支护,在紧靠塌冒处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点柱,必要时把靠近塌冒处的支架用长钢梁联成牢固的一体;
(3)清理出巷道两帮塌冒物,清理到架设一架棚子的空间时再挖腿窝,其深度应不超过邻近腿窝深度;
(4)立棚腿、上梁,动作要迅速、准确,并立即刹顶背帮,然后清理巷道中间的塌冒物;
(5)按上述方法逐架架设。如塌冒处支架上方留有空洞,则需用木料与顶板接实;
(6)塌冒区支架上方空洞要由有丰富经验的老工人处理。若需木垛接顶,必须选用1.2米以上的长把工具把上方、两帮活炭打下,必要时在棚梁上打上临时点柱,确认安全后,再用板梁、道木或圆木在棚梁上码成井字型垛与顶接实,刹好周帮;
(7)从维修开始到完工,除操作者要精神集中按工艺要求操作外,还必须设一专人观察顶帮动静,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严重时要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压力稳定后再恢复工作;
(8)要经常检查瓦斯含量,确保空气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局部巷道已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
(1)加强通风,风量要适当,确保有害气体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2)塌冒处两侧支护加固方法同上;
(3)将直径12 厘米左右的半圆木小头削尖,在最靠近塌冒处加固的棚子处打扦子,扦子插入1米为好,扦子密度视需要而定,然后清理巷道两帮塌冒物,到能架设一架棚子空间时挖腿窝,中间的塌冒物尽量不动,腿窝一旦挖好立即立上棚腿接着上梁。如遇大块,扦子插不进去,可用钢钎凿碎,凿不碎时也可将大块适当下放,找出缝隙插入,把上部的塌冒物托住或固定住,尽量不让顶帮塌冒物往下冒,把维修工程量减少到最低限度。
3.局部巷道已冒严,压力不稳定且还在塌冒时:
(1)按上述方法,确保塌冒处两侧安全,使危险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待压力稳定,听不到冒落声后再按前述方法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34条 工作完毕后,把施工地点的煤、矸清理干净,各种物料存放或外运到指定地点,各种管线吊挂整齐,设备按完好标准要求移设好。
第35条 向区(队)值班人员和接班人员详细汇报,并交清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等情况。
掘进各工种操作规程
掘进班(组)长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掘进班组长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掘进工艺流程,掌握掘进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具有指挥和处理隐患的能力,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试,持有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认真接受工作任务,仔细布置当班工作。
第3条 准时到达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沿途发现有支护失效或片帮冒顶处,限时解决。
第4条 向交班班组长主动了解上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及隐患和问题处理情况,并将情况记入交接本。
第5条 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掘进或开拓工作面临时支护、局部通风、防尘设施、巷道中线、永久支护质量情况等。
第6条 检查验收后,存在的工程质量不合标准和隐患要报告区队和现场跟班队干部及矿安监员,并在作业前首先落实处理。
三、操作前准备
(一)准备
第7条 进行掘面前,先由瓦检工、值班班长或带班班长及1-2名有经验的员工一起到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项目有:
(1)工作面通风瓦斯情况;
(2)顶板完好状况:有无浮岩、伞檐、裂缝、顶板离层及工作面支护情况等;
(3)检查各种电气设备:小绞车固定是否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信号是否能正常使用,钢丝绳是否有超限磨损;风筒末端距离工作面碛头是否符合要求;瓦斯探头的位置是否符合要求;综合防尘水管是否到工作面碛头。
第8条 全体作业人员对各自位置的安全情况再进行一次检查,特别是临时支护是否合格,使用设备是否灵敏可靠,风、水、电供给是否正常,工作位置是否还有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处理,及时消除,然后方可生产。
四、操作程序
第9条 看作业规程、看责任制、看设备和设施、看作业场所、查隐患、查事故、查征兆。
第10条 严格按照“三图一书”作业,坚持“先探后掘、有掘必探、探三进一”的原则。
第11条 对现场的顶板与防尘、支架、通风、瓦斯管理等设施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对出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停工、撤人、汇报。
第12条 按照作业规程打眼、装药、爆破、装岩。
五、特殊情况处理
第13条 凡是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遇断层、无炭柱、过空巷、淋水加大、工作面坡度变化大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其补充措施落实处理。
第14条 工作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时,要协同跟班队领导及时撤出所有作业人员。
第1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通知有关人员停止作业:
(1)作业场所存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不能防止事故发生时;
(2)没有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时;
(3)作业人员出现不安全行为,又暂时没有某种装置防止该种行为引发事故时。
掘进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司机必须熟悉机器的结构、性能、动作原理,能熟练、准确地操作机器,并懂得一般性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必须坚持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能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的压力。
第3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器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4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5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第6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第7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兆帕,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兆帕;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兆帕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8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9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10条 各种电气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手柄、按钮、指示仪表等要妥善保护,防止损坏、丢失。
第11条 机器必须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正司机负责操作,副司机负责监护。司机必须精神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委托无证人员操作。
第12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日志,对机器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
第13条 切割头变速时,应首先切断截割电机电源,当转速几乎为零时方可操作变速器手柄进行变速。严禁在高速运转时变速。
第14条 司机工作进精神要集中,开机要平稳,看好方向线,并听从工作面人员指挥。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时将铲板抬起。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
三、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后,司机应配合班长认真检查工作面围岩和支护、通风、瓦斯及掘井机周围情况,保证工作区域安全、整洁和无障碍物。
第16条 开机前,对机器必须进行以下检查:
1、各操纵手把和按钮应齐全、灵活、可靠。
2、机械、电气、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应正常可靠,零部件应完整无缺,各部连接螺丝应齐全、坚固。
3、电器系统各联接装置的电缆卡子应齐全牢固,电缆吊挂整齐,无破损、挤压。
4、液压管路、雾化系统管路的管接头应无破损、泄漏,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将所用延长的电缆、水管沿工作面准备好,悬吊整齐,拖拉在掘进机后方的电缆和水管长度不得超过10米。
5、减速器液压油箱的油位、油量应适当,无渗漏现象,并按技术要求给机器注油、润滑。
6、转载胶带机应确保完好,托辊齐全。
7、切割头截齿、齿座应完好,发现有掉齿或严重磨损不能使用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打开隔离开关,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并在顺槽开关箱上挂停电牌后再进行更换。
8、装载爬爪、链轮要完好。刮板链垂度应合适,无断裂丢销现象,刮板齐全无损,应拧紧防松螺帽,防止刮板松动。转载机的脐带和接口无破裂,胶带松紧程度适当。
9、履带、履带板、销轮、链轮保持完好,按规定调整好履带的松紧度。
10、水雾化(喷雾)装置系统。冷却装置、照明应良好。水质、水压、流量应符合规定,喷水管路、喷嘴应畅通。
第17条 经检查确认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合上电源总开关,按操作程序进行空载试运转,禁止带负荷起动。
四、正常操作
第18条 开机前必须发出报警信号,合上隔离开关,按机器技术操作规定顺序起动。一般起动顺序是:液压泵→胶带转载机→刮板输送机(装载机)→截割部。
第19条 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切割工作,根据不同性质的煤岩,确定最佳的切割方式。
第20条 岩石易破碎的,应在巷道断面顶部开始掘进;断面为半煤岩,应在煤岩结合处的煤层开始掘进。司机要按正确的截割循环方式操作,并注意下列事项:
1、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截割煤,后截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程序。
2、一般情况下,应从工作面下部开始截割,首先切底掏槽。
3、切割必须考虑煤岩的层理,切割头应沿层理方向移动,不应横断层理。
4、切割全煤,应先四面刷帮,再破碎中间部分。
5、对于硬煤,采取自上而下的截割程序。
6、对较破碎的顶板,应采取留顶煤或截割断面周围的方法。
第21条 截割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岩石硬度大于掘进机切割能力时,应停止使用掘进机,并采取其他措施。
2、根据煤岩的软硬程度掌握好机器推进速度,避免发生截割电机过载和压刮板输送机等现象,切割时应放下铲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过载时,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将掘进机退出,进行处理。严禁点动开车处理,以免烧毁电动机或损坏液压马达。
3、切割头必须在旋转状况下,才能截割煤岩。切割头不许带负荷起动,推进速度不宜太大,禁止超负荷运转。
4、切割头在最低工作位置时,禁止将铲板抬起。截割部与铲板间距不得小于300毫米,严禁切割头与铲板相碰。截割煤岩时应防止截齿触网、触棚。
5、司机应经常注意清底及清理机体两侧的浮煤(岩),扫底时应一刀压一刀,以免出现硬坎,防止履带前进时越垫越高。
6、煤岩块度超过机器龙门的宽度和高度时,必须先行破碎后方可装运。
7、当油缸行至终止时,应立即放开手柄,避免溢流阀长时溢流,造成系统发热。
8、掘进机向前掏槽时,不准使截割臂处于左、右极限位置。
9、装载机、转载机及后配套运输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10、注意机械各部、减速器和电机声响以及压力变化情况,压力表的指示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11、风量不足、除尘设施不齐不准作业。
12、截割电机长期工作后,不要立即停冷却水,应等电机冷却数分钟后再关闭水路。
13、发现危急情况,必须用紧急停止开关切断电源,待查明事故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开机。
五、收尾工作
第22条 按规定操作顺序停机后,应将掘进机退到安全地点,并将装载铲板放在底板上,切割头缩回,截割臂放于底板上,关闭水门,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23条 清除机器上的煤块和粉尘,不许有浮煤留在铲板上。
第24条 在淋水大的工作面,应将机器垫高,确保电机不被淹没。在角度大的上、下山工作面停机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25条 将所有操作阀、按钮置于零位,放桦离合器,切断电源,关好供水开关。
第26条 全面检查掘进机各部件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有问题时应记录在册。
架棚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架棚支护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掌握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等情况。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施工中不得使用下列支护材料及支架: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材料。
2、腐朽、劈裂、折断、过度弯曲的坑木。
3、露筋、折断、缺损的混凝土棚。
4、严重锈蚀或变形的金属支架。
第3条 施工时,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前探梁支护或其他临时支护形式,严禁空顶作业。其支护材料、结构形式、质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4条 支护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地点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及机电设备妥善加以保护,不得损坏。
第5条 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
第6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架前,应先找掉危石、活矸,做好临时支护;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
第7条 在倾斜巷道内架棚,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迎山角值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必须迎山有力,严禁支架退山。
第8条 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敷设防倒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倒支架的措施。
第9条 对工程质量必须坚持班检和抽检制度,隐蔽工程要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单。
第10条 在压力大的巷道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棚的方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11条 巷道支护调试超过2米,或在倾角大于30°的上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12条 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
1、梁和柱腿接口处是否严密吻合;
2、混凝土支架是否按要求放置木垫板;
3、梁、腿接口处及棚腿两端至中线的距离;
4、腰线至棚梁及轨面的距离;
5、支架有无歪扭迈步,前倾后仰现象;
6、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背紧、背牢。
第13条 背帮背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应与巷道中线或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梁腿接口处的两肩必须加楔打紧,背板两头必须超过梁(柱)中心。
第14条 底板是软岩(煤)时,要采取防止柱腿钻底的措施。在柱腿下加垫块时,其规格、材质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5条 采用人工上梁时,必须手托棚梁,稳抬稳放,不要将手伸入柱梁接口处;采用机械上梁时,棚梁在机具上应放置平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业。
第16条 架设梯形金属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混用不同规格、型号的金属支架,棚腿无钢板底座的不得使用。
2、严格按中、腰线施工,要做到高矮一致、两帮整齐。
3、柱腿要靠紧梁上的档块,不准打砸梁上焊接的扁钢或矿工钢档块。
4、梁、腿接口处不吻合时,应调整梁腿倾斜度和方向,严禁在缝口处打入木楔。
5、按作业规程规定背帮背顶,并用木楔刹紧,前后棚之间,必须上紧拉钩和打上撑木。
6、固定好前探梁及防倒器。
第17条 在井下加工梯形木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量具准确度量棚梁和柱腿的尺寸。
(1)柱腿用料时,要将料的粗端在上,超长的坑木只准截去细端。
(2)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接口方式和规格量、画好勒口线,柱口和梁口的深度不得大于料径的1/4。
(3)用弯料时,必须保证料的弓背朝向巷道顶帮。
2、锯砍棚料时的注意事项:
(1)锯砍棚料时,应将木料放平稳,不许发生滚动。
(2)砍料时,要注意附近人员和行人的安全,斧头和斧把不能碰在障碍物上。
(3)砍料人不得将脚伸到砍料处近旁。
(4)及时清除粘连在斧头上的木屑,注意木料上的木节、钉子,避免砍滑伤人。
(5)锯、砍料的地点,应避开风、水管路和电缆。
第18条 架设混凝土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支架接口处,要垫经防腐处理木板或可塑性材料。
2、找正支架时,不准用大锤直接敲打支架;必须敲打时,应垫上木块等可塑性材料,保护支架不被损坏。
3、混凝土支架巷道一般应采用预制水泥板背顶帮,梁柱不准直接与顶、帮接触。
4、在煤层和软岩巷道中,混凝土支架紧跟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炮崩的加固措施,确保不崩倒、崩坏混凝土支架。
第19条 架设拱形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拱梁两端与柱腿搭接吻合后,可先在两侧各上一只卡缆,然后背紧帮、顶,再用中、腰线检查支架支护质量,合格后即可将卡缆上齐。卡缆拧紧扭矩不得小于150牛·米。
2、U型钢搭接处严禁使用单卡缆。其搭接长度、卡缆中心距均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误差不得超过10%。
第20条 架设无腿拱型支架时,应先根据设计要求打好生根梁孔,再设生根梁桩,并浇注混凝土稳固,7天后才可上梁。
三、操作准备
第21条 施工前,要备齐支护材料和施工工具以及用于临时支护的前探梁和处理早冒顶的应急材料。
第22条 检查支架质量,严禁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金属支架,不得使用中间焊接的棚头,棚头与棚腿之间必须有防错位装置。
第23条 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经过敲帮问顶,用长柄工具及时处理危岩、活石。
第24条 支护前,应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毛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第25条 上、下山架棚时,必须先停止车辆运行。架棚地点下方不得有人行走或不逗留,上山架棚地点下方设好挡矸卡子。
第26条 施工前,要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安放到规定地点。
四、操作顺序
第27条 架棚支护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备齐工具和支护材料。
2、排除隐患。
3、移前探梁、架棚梁、接顶。
4、将中腰线延长至棚架位置。
5、挖腿窝。
6、立棚腿。
7、背顶背帮。
8、使好撑木、拉杆、联棚器等稳固装置。
9、检查架棚质量,清理现场。
五、正常操作
第28条 梯形棚架设。
1、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1) 放炮前加固工作面10米之内的支架。
(2) 放炮后由外向里逐棚检查、整修。
2、做好临时支护
(1)使用铰接式前探梁时,铰接梁要与棚距相匹配,放炮后在工作面最前一架棚头上安好吊梁,使用好铰接梁插上水平销,并上好需要架设的棚头,调整好中腰线和扭矩,并背实顶板,棚梁前方空顶区用方木背实,铰接顶梁不少于10架,交替前使用,并做好每梁必铰。
(2)使用吊梁式前探梁时,放炮后将前探梁移至工作面固定牢固,上好需要架设的棚头,调整好中腰线,并背实顶板,棚梁前方空顶区用方木背实。
3、挖腿窝:先量取棚距,按中线和下宽定腿窝位置,按腰线确定其浓度,控制好顶帮后,再把腿窝挖至设计浓度。挖腿窝时,须由专人监护。
4、立棚腿:竖上棚腿,调整好扎角,并稳固好棚腿。
5、合棚梁:前探梁上的棚头与棚腿合口,先合一头后,再合另一头。禁止人员在下方逗留或通过。
6、合口后将支架找正,压肩初步固定。
7、检查支架的架设的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生,再背顶背帮,楔紧打牢,并按设计位置使好撑木、拉杆、联棚器等稳固装置。
第29条 可缩支架的架设。
1、执行梯形棚架设的1~4款规定。
2、立棚腿:可缩支架的棚腿,可直接载入腿窝,未安装好的,在现场按设计搭接长度进行搭接,安上卡缆,拧紧螺母,立入腿窝,扶正,临时固定。
3、上棚梁:
(1)临时支护时在前探梁上安放拱形梁。
(2)接头搭接后,将支架找正,安上撑杆或拉杆。
4、全面检查支架架设质量,适当调整搭接长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一,用专用扳手逐个拧紧螺母并达到设计规定的扭矩值。
5、背顶背帮,楔紧打牢。拱形可缩支架由两侧对称穿背至留出间隙。
第30条 在顶板完整、压力不大的梯形棚支护巷道架设抬棚时,应按下列顺序施工:
1、在老棚梁下先打好临时点柱,点柱的位置不得有碍抬棚的架设。
2、摘掉原支架的柱腿,根据中、腰线找好抬棚柱窝的位置,并挖至设计深度。
3、按架设梯形棚的要求立棚腿、上抬棚梁。
4、将原支架依次换成插梁,最靠边的两根插梁应插在抬棚梁、腿接口处。更换插梁不准从中间向两翼进行。
5、背好顶、帮,打进术楔。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第31条 在顶板不完整、压力大的梯形棚支护巷道架设抬棚。
1、将原支架逐棚换成插梁,在插梁下打好托棚。所不插梁都应保持在同一水平上。
2、架设主抬棚,抬住已替好的插梁。
3、撤除托棚。
4、逐架拆除原支架并调整插梁,背实顶帮。
5、架设辅助抬棚。
6、上好抬棚卡子。
7、采取可靠措施,使抬棚腿生根。
锚杆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敲帮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1、应由两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一人敲帮问顶,一人观察顶板和退路。敲帮问顶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敲帮问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3、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4、顶帮遇到大块断裂煤矸或煤矸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敲帮问顶,不得强挖硬刨。
第3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使用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度。
第4条 煤巷两帮打锚杆前用手镐刷至硬煤,并保持煤帮平整。
第5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缩的锚杆杆体。
2、过期失效、凝结的锚固剂。
3、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
第6条 锚杆眼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使用全螺纹钢等强锚杆,锚孔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长度30~50毫米。
2、巷帮使用管缝式锚杆时,锚杆眼深度与锚杆长度相同。
3、对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锚杆眼,严禁安装锚杆。
第7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8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要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第9条 当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补充专门措施,加强支护。
第10条 要随打眼随安装锚杆。
第11条 锚杆的安装顺序:应从顶部向两侧进行,两帮锚杆先安装上部、后安装下部。铺设、联接金属网时,铺设顺序、搭接及联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铺网时要把网张紧。
第12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第13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5米,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工作台。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 操作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网、钢带等支护材料和施工机具。
2、 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
3、执行掘进钻眼工第22、23、24、25、26、27条的规定。
4、 检查锚杆、锚固剂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线检查巷道荒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敲帮问顶,处理危岩悬矸。
2、进行临时支护。
3、打锚杆眼。
4、安装锚杆、网、钢带(梁)。
5、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敲帮问顶,处理危岩悬矸。
第17条 及时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临时支护。
第18条 打锚杆眼:
1、敲帮问顶,检查工作面围岩和临时支护情况。
2、确定眼位,做出标志。
3、在钎杆上做好眼深标记。
4、用煤电钻、风钻或锚杆钻机打眼。
(1)使用风钻打眼时,按掘进钻眼工第29~34条执行。
(2)使用煤电钻、风煤钻打眼时,按掘进钻眼工第35~39条执行。
(3)使用锚杆机打眼时,按锚索支护工第19条执行。
5、打锚杆眼时,应从外向里进行;同排锚杆先打顶眼,后打帮眼。断面小的巷道打锚杆眼时要使用长短套钎。
第19条 锚杆(网、钢带等)安装。
1、清理锚杆眼。
2、检查钻孔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或补打。
3、按所使用锚杆的正规操作程序及时打锚杆,压好锚盘、托板并用专用工具上紧,预紧力符合要求。
第20条 树脂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其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丝长度为30~50毫米。锚杆眼的超深部分应填入炮泥或锚固剂;未达到规定深度的锚杆眼,应补钻至规定深度。
3、检查树脂药卷,破裂、失效的药卷不准使用。
4、将树脂药卷按照安装顺序轻送入眼底,用锚杆顶住药卷,利用快速拌器开始搅拌,直到感觉负载时,停止锚杆旋转。树脂完全凝固后,开动快速搅拌器,带动螺母拧断剪力销,上紧螺母。在树脂药卷没有固化前,严禁移动或晃动锚杆体。
5、全螺纹钢等强锚杆要采用左旋搅拌方式。
6、套上托盘,上紧螺母。
第21条 水泥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和直径是否合格。
3、安装锚杆前,先装上托盘。
4、使用风钻安装,将冲击锤一端装入锚杆尾部,另一端装入风钻钎尾套,开动风钻,开始推力;在推进锚杆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锚孔和锚杆呈直线。直到托盘贴紧岩面为止。
5、打紧倒楔。
第23条 水力膨胀锚杆的安装。
1、检查注液器内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异常立即替换。
2、将钻孔周围围岩找平。
3、将锚杆插入注液器内后,转动一个角度使之机械闭锁。
4、用安装棒将锚杆送入钻孔中,使下端托盘紧贴岩面。
5、操纵水泵阀门,使锚杆充满膨胀,直至调压阀自动卸压。
6、锚杆锚固后,关闭操纵阀门,撤下安装棒。
六、收尾工作
第24条 支护完毕后,检查所有锚杆的预紧力,不合格的及时上紧。
锚喷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锚喷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2条 喷浆机司机要掌握喷浆机和拌料机的樊笼、性能原理。并懂得一般性的故障处理及维修、保养方面的常识,熟练的掌握喷浆技术。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执行锚杆支护工第5、6、7、9、10、11、12、14、15条规定。
第4条 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子和石子。
第5条 支护过程中必须对支护地点的电缆、风水管线、风筒及机电设备进行保护。
第6条 喷射混凝土前,必须对锚杆、金属网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规程要求。
第7条 巷道过断层、破碎带及过老空等特殊地段时,必须加强临时支护,并派专人负责观察顶板。
第8条 喷浆机运转时,严禁手或工具进入喷浆机内。
第9条 喷射混凝土注意事项。
1、一次喷射混凝土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分次喷射,但复喷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应用高压水冲洗受喷面。
2、遇有超挖或裂缝低凹处,应先喷补平整,然后再正常喷射。
3、严禁将喷头对准人员。
4、喷射过程中,如发生堵塞、停风或停电等故障时,应立即关闭水门,交喷头向向放置,以防水流入输料管内;处理堵管时,采用高敲击法疏通料管,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人。
5、在喷射过程中,喷浆机压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摆动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6、喷浆时严格执行除尘及降尘措施,喷射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乳胶手套和眼镜。
7、喷射工作结束后,喷层在7天以内,每班洒水一次,7天以后,每天洒水一次,持续养护28天。
第10条 喷射混凝土的骨料应在地面拌匀。
第11条 金属网联网扣距、联网铁丝规格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2条 定期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对不合格的地段必须进行补强支护。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锚喷支护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网、钢带等支护材料和施工机具。
2、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
3、执行掘进钻眼工第22、23、24、25、26、27条的规定。
4、检查锚杆、锚固剂、水泥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
5、检查临时支护,清理浮煤矸,平整施工场地。
6、按中腰线检查巷道荒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据中腰线确定锚杆眼的眼位,做出明确标记。
第14条 喷浆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风水管、电缆是否完好,有无漏风、漏水、漏电现象。
2、检查喷浆机是否完好,并送电空载试运转,紧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风。
3、检查锚杆安装和金属网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输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弯,接头必须严紧,不得漏风。严禁将非抗静电的塑料管做输料管使用。
5、喷浆前,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断面尺寸,清基、挖地槽,并安设喷厚标志。
6、有明显涌水点时,打孔埋设导管导水。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锚(网)喷支护操作顺序:
1、备齐施工机具、材料。
2、安全质量检查,处理危岩悬矸。
3、初喷。
4、打锚杆眼。
5、安装锚杆、压网、联网。
6、复喷。
7、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爆破后处理工作面危岩悬矸立即进行初喷等临时支护。过断层破碎带时,应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临时支护。
第17条 打锚杆眼执行锚杆支护工第21条的规定。
第18条 安装锚杆分别执行锚杆支护工第22、23、24、25、26条的规定。
第19条 喷射混凝土:
1、配、拌料。
(1)利用筛子、斗检查组、细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3)按设计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入拌料机,上料要均匀。
(4)检查拌好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团,松开手似散非散,吹无烟。
(5)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掺入量在喷射机上料口均匀加入速凝剂。
2、喷射。
(1)开风,调整水量、风量,保持风压不得低0、4兆帕。
(2)喷射手操作喷头,自上而下冲洗岩面。
(3)送电,开喷浆机、拌料机,上料喷浆。
(4)根据上料情况再次调整风、水量,保证喷面无干斑,无流淌。
(5)喷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墙后拱的顺序进行喷射。
(6)喷射时喷头尽可能垂直受喷面,夹角不得小于70°。
(7)喷头距受喷面保持0、6~1米;
(8)喷射时,喷头运行轨迹应呈螺旋形,按直径200~300毫米,一圆压半圆的方法均匀缓慢移动。
(9)应配两人,一人持喷头喷射,一人辅助照明并负责联络,观察顶帮安全和喷射质量。
3、停机。
喷浆结束时,按先停料、后停水、再停电、最后关风的顺序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20条 喷射工作结束后,卸开喷头,清理水环和喷射机内处部的灰浆或材料,盘好风水管。
第21条 清理、收集回弹物,并将当班拌料用净或用作浇筑水沟的骨料。
第22条 喷射混凝土2小时后开始洒水养护,28天后取芯检测强度。
第23条 每班喷完浆后,将控制开关手把置于零位,并闭锁,拆开喷浆机清理内外卫生,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
锚索支护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锚索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锚索支护工要熟悉锚索支护原理,锚索结构及主要技术参数;熟悉作业地点环境,能够熟练使用支护工具,熟悉锚杆机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并做好使用前后检查和保养。
第3条 锚索支护材料要符合施工措施的规定。
第4条 采用树脂锚固时,最小锚固长度要≥1.5米。
第5条 单根锚索设计锚固力应大于200千牛。
第6条 检查施工地点支护状况,严防片帮、冒顶伤人。在有架空线巷道内作业时,要先停电。
第7条 打锚索眼时,要注意观察钻进情况,有异常时,必须迅速闪开,防止断钎伤人,钻机5米以内不得有闲杂人员。
第8条 锚索张拉预紧力应控制在80~100千牛,锚索安装48小时后,如发现预紧力下降,必须及时补拉。张拉时如发现锚固不合格,必须补打合格的锚索。
第9条 服务年限10年以上锚索需注浆防锈。采用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注纯水泥浆,水灰比为0.45~0.5。注浆压力0.5~1兆帕。如钻孔漏浆,需反复注浆,每次注浆间隔约6小时,也可隔天注浆。
第10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3米,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必须有脚手架或搭设工作平台。
第11条 钢铰线旋向应与搅拌工具旋转方向相反。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施工前,要备齐钢绞线、锚固剂、托盘、锚具等支护材料和锚杆打眼机、套钎、锚索专用驱动头、张拉油缸、高压油泵、液压剪、注浆泵等专用机具以及常用工具。
第13条 准备好施工所需风、水、电。
第14条 锚杆钻机打眼前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所有操作控制开关,所有开关都应处在“关闭”位置。
(2)检查油雾器工作状态,确保油雾器充满良好的润滑油。
(3)清洁风水软管,检查其长度及与锚杆机连接情况。
(4)检查锚杆机是否完好。
(5)检查是否漏水,及时更换水密封。
(6)安装钻杆前检查钻头是否锋利,检查钻杆中孔是否畅通,严禁使用弯曲钻杆打眼。
第15条 张拉锚索前,检查张拉油缸、油泵各油路接头是否松动。
四、操作顺序
第16条 锚索支护工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备齐机具及有关材料。
2、检查并处理工作地点的隐患。
3、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
4、打锚索钻孔及注浆孔。
5、组装锚索。
6、安装、锚固锚索。
7、张拉锚索。
8、注水泥浆。
9、清理现场。
五、正常操作
第17条 打锚索眼
1、敲帮问顶,检查施工地点围岩和支护情况。
2、根据锚孔设计位置要求,确定眼位,并做出标志。
3、检查和准备好锚杆钻机、钻具、电缆及风水管路。
4、必须采取湿式打眼。
5、竖起钻机把初始钻杆插到钻杆接头内,观察围岩,定好眼位,使锚杆机和钻杆处于正确位置。钻机开眼时,要扶稳钻机,先升腿,使钻头顶住岩面,确保开眼位置正确。
6、开钻、操作者站立在操作臂长度以外,分腿站立保持平衡。先开水,后开风。开始钻眼时,用低转速,随着钻孔深度的增大,调整到合适转速,直到初始锚孔钻进到位。
(1)在软岩条件下,锚杆机用高转速钻进,要调整支腿推力,防止糊眼。
(2)在硬岩条件下,锚杆机用低转速钻进,要缓慢增加支腿推力。
7、退钻机,接钻杆,完成最终钻孔。
8、锚索眼必须与巷道面垂直,眼深误差为±50毫米,偏差为±150毫米。
9、锚索打眼完后,先关水,再停风。
10、按要求打注浆孔。
第18条 组装锚索。按设计长度截取钢绞线,用钢刷除去钢绞线表面浮锈,锚索不注浆时在自由段涂防锈油脂。
第19条 安装、锚固锚索
1、检查锚索眼及注浆孔质量,不合格的及时处理。
2、把锚索末端套上专用驱动头、拧上导向管并卡牢。
3、将树脂药卷用钢绞线送入锚索孔底,使用两块以上树脂药卷时,按超快、快、中速顺序自上而下排列。
4、用锚杆打眼机进行搅拌,将专用驱动头尾部六方插入锚杆机上,一人扶住机头,一人操作锚杆机;边推进边搅拌,前半程用慢速后半程用快速,旋转约40秒。
5、停止搅拌,但继续保持锚杆机的推力约1分钟后,缩下锚杆机。
第20条 树脂锚固剂凝固1小时后进行张拉和顶紧上托盘工作。
1、卸下专用驱动头和导向管,装上托盘、锚具,并将其托至紧贴顶板的位置,把张拉油缸套在锚索上,使张拉油缸和锚索同轴,挂好安全链,人员撤开,张拉油缸前不得有人。
2、开泵进行张拉并注意观察压力表读数,分级张拉,分级方式为0→30千牛→60千牛→130千牛。达到设计预紧力或油缸行程结束时,迅速换向回程。
3、卸下张拉油缸,用液压剪截下锚索外露部分。
第21条 锚索注浆防锈。从注浆孔用排气注浆法,把锚孔剩余段一次灌注。
人力运料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运料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至两帮的安全间隙,以便在发车、推车、拐弯、速度控制、发车警号、停车时做到心中有数。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装卸和运送物料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物料规格、品种、数量进行。
第3条 在架线巷道装卸、运送物料时,必须注意人员或物料不要碰触架空线或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4条 在平巷装卸时,必须先用木楔将矿车稳住。
第5条 在斜巷装卸时,不准摘绳;在斜巷卸料时,必须待车停稳后在料车下方安设防止物料下滑的设施,否则不准卸料。
第6条 运料时,注意不要刮碰支架和电器设备及管、线。
第7条 在有运输机的巷道内搬运材料时,要和司机联系好,人行道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跨越运输机时,必须停机搬运。
第8条 推料车过风门时,必须开一关一,不得同时打开,也不准用车撞门。
第9条 斜巷运料时,人员要躲开物料下方,避免物料滑落伤人。
第10条 小立眼运料时,必须捆紧拴牢,眼内不准行人,下口设好警戒,严禁往下自溜物料。
第11条 装运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制定专门措施。
三、准备工作
第12条 选好搬运路线,清除障碍,选择合理的搬运方法,安排搬运人员并分工明确。
四、操作顺序
第13条 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熟悉推车路线。
2、检查车辆状况。
3、装料。
4、推车。
5、卸料。
五、正常操作
第14条 两人以上装卸时,必须互叫互应,行动一致,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做到轻放,不准盲目乱扔,以防物料弹落伤人或砸坏设备。
第15条 同车内的物料长短就应一致,否则必须长料在下、短料在上。长短料插穿时应按运行方向前低后高,并必须用绳索或铁丝捆绑牢固。
第16条 卸料前先清理环境,防止卸料砸坏电器设备及管、线,以及砸飞他物伤人。
第17条 堆放物料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整齐平稳,料堆要下宽上窄,并要保证行人行车宽度和通风断面。
机电各工种操作规程
地面变(配)电站值班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值班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
第2条 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3条 必须熟悉变电所供电系统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第4条 掌握触电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了解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第5条 无妨碍本工种的病症。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
第7条 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制度。
第8条 倒闸操作必须执行唱票监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由值班长监护,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
第9条 操作前应先在图板上进行模拟操作,无误后再进行实际操作。操作时要严肃认真,严禁做与操作无关的任何工作。
第10条 操作时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按操作顺序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后进行复查,无误后向调度室汇报。
第11条 进行送电操作时要确认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离,方可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12条 操作中有疑问时,不准擅自更改操作记录和操作票,必须向当班调度或值班长报告,弄清楚后再进行操作。
第13条 用绝缘棒分、合开关或经传动杆机构分、合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上。雨天在室外操作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雷雨天气禁止倒闸操作。
第14条 严禁带负荷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要果断迅速,并注意刀闸是否断开、接触是否良好。
第15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时,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可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16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第17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第18条 严禁使蓄电池充、过放电。
第19条 变(配)电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鼠患,变(配)电室无漏雨现象。
三、操作准备
第20条 值班员上岗后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交接班,并做好记录:
1.检查电气设备上一班的运行方式、倒闸操作情况、供配电线路和变电所设备发生的异常情况。
2.了解上一班发生的事故、不安全情况和处理经过,因事故停止运行不准送电的开关。
3.了解上一班内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上一班中停电检修的线路、有关设备情况。尚未结束的工作,仍有人从事电气作业的开关、线路及作业联系人。
4.阅读上级指示、操作命令和有关记录。
5.检查各线路的运行状态、负荷情况、设备状况、电话通讯是否正常。
6.检查仪器、仪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7.清点工具、备件、消防器材和有关技术资料。
8.接班人员应在上一班完成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接班。
四、操作顺序
第21条 停电倒闸操作按照断路器、负荷侧开关、电源侧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正常操作
第22条 值班员负责监视变(配)电所内、外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重点监视以下内容:
1.电气设备的主绝缘如瓷套管、支持瓷瓶应清洁、有无破损裂纹、异响及放电痕迹。
2.电气设备的油位,油色应正常,无漏油、渗油现象。
3.电气设备电缆、导电排的接头应无发热、变色、打火现象。
4.变压器温度应正常,油箱内无异响。
5. 仪表和信号指示、保护指示应正确。
6. 电气设备接地系统、高压接地保护装置和低压漏电保护装置工作正常。
第23条 值班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接受调度指令,做好录音和记录。
2.观察负荷变化、仪表指示,定时抄表并填好记录。
3.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第24条 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调度室的命令倒闸。受令人复诵无误做好录音后执行。
2.倒闸操作时操作人要填写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准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且字迹工整清晰。
3.操作人和监护人按操作票顺序先在模拟图板模拟操作,无误后经值班长审核签字后再执行实际操作。
第25条 操作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分、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刀闸)。
2.应切换的保护回路。
3.应装、拆的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的熔断器。
4.应装、拆的接地线和接地开关。
5.应封线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刀闸)。
6.操作票应编号,按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要盖“作废”印章。已操作的操作票盖“已执行”印章。
第26条 进行倒闸操作前、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1.分、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刀闸)是否处在正确位置。
2.各仪表、保护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3.解列操作时应检查负荷分配情况。
4.检验电压,验明有无电压。
第27条 停、送电倒闸操作按上述操作顺序规定进行。操作单极隔离开关(刀闸)时,在室内先拉开中间相隔离开关(刀闸),在室外先拉开顺风隔离开关(刀闸)。合闸时与此相反。
第28条 维护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处理事故时,值班员在值班长的领导下做如下工作:
1.停电:将检修设备的高、低压侧全部断开,且有明显的断开点,开关的把手必须锁住。
2.验电:必须将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笔在有电的设备上验电并确认验电笔正常后,再对检修设备的两侧分别验电。
3.放电:验明检修的设备确无电压后,装设地线,先接接地端,后将地线的另一端对检修停电的设备进行放电,直至放尽电荷为止。
4.装设接地线:使用符合规定的导线,先接接地端,后接三相短路封闭地线。拆除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
(1)装拆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2)接地线接触必须良好。
(3)接地线禁止在三相上缠绕。
5.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
(1)在合闸即可将电送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操作把手上,必须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应加锁;
(2)部分停电时,安全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停电设备,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
第29条 准备受电:
1.断路器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2.隔离开关及母线应无异常。
3.变压器瓷瓶应无裂纹,接地应完好,端子接线应紧固,油色、油标正常。
第30条 受电:
1.合上电源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2.合上变压器一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观察变压器空载运行应正常。
3.合上变压器二次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第31条 送电:
1.配出线开关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完好状态。
2.合上配出线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第32条 停电:
1.断开配出线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2.断开变压器二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断开变压器一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4.断开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五、特殊操作
第33条 发生人身触电及设备事故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应立即向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第34条 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不准送电,必须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只有当故障排除后,才能送电。
第35条 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各开关的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的工作状态,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第36条 发生事故时,可采取措施做应急处理后再进行报告
第37条 例换受入电源。
1.备用电源开关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2.合上备用电源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3.拉开原受入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第38条 变压器并列。
1. 参加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应完好,变压器参数应符合并列运行要求。
2.一、二次开关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
3.合上一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4.合上二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第39条 变压器解列。
1.注意负荷情况能否适合单台运行,如不行,应先调整负荷。
2.拉开变压器二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拉开变压器一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4.变压器需解列运行时必须先拉开二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再拉开一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5.观察负荷分配及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六、收尾工作
第40条 按要求及时、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好各种记录。并将工具、记录及其他用品摆放整齐。
第41条 巡视室内外,对未完成的工作做详细记录、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变(配)电所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检修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
第2条 应具有一定的电气理论知识和电工基础知识,掌握检修技术、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和标准。
第3条 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有2名以上的人员从事检修工作。
第5条 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第6条 需进行倒闸操作时,由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按倒闸操作规定的顺序和安全要求进行。
第7条 严禁带电作业,检修工在距离带电体较近或在危险地点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工作命令。
第8条 在进行高压故障修理或高压试验时,工作场所必须用遮栏挡住,并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第9条 严禁在他人检修的线路上擅自进行作业,在同一线路上进行两个以上检修项目作业时,必须分别办理停电手续。
第10条 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切断一切可以反送电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根据工作任务填写工作票和停电申请单,经有关分管部门领导签字后,送到变电所签证。
第12条 工作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宣读工作票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工作人员布置任务,明确专门负责停送电的操作人员、具体检修工作地点及质量标准、检修工艺要求等事项。
第13条 检修工作前,参加检修人员要对所使用的工具、仪表、仪器和材料配件进行清点登记,同时要对所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的检查,以确保安全可靠。
第14条 检修前,由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变(配)电所值班负责人一起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停电部位、带电部位、运行方式及工作区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然后工作,负责人才能将工作人员带入现场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按工作票规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并保证检修质量。当由于现场情况变化和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任务内容时,应先行报告任务下达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在处理后立即报告。
第16条 检修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后,不得进入检修以外的其他地段和触动与检修无关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17条 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时,开关柜的上隔离开关处必须加装临时隔板或套绝缘筒。若检修的开关柜为电源开关和有可能送电的开关时,还必须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出线电源,经验电、放电、封线,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加装接地线后方可工作。
第18条 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须拔下二次熔断器,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上工作。
第19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二次线应做可靠的短路,同时不准在短路端子之间和导线上工作。
第20条 断路器解体检修时,必须按拆卸顺序进行。对相对位置要求对号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标记记录,同时放到指定位置,以防组装时弄错。在检修断路器底部时,应避免撞击其他部位,以免损坏设备。
第21条 拆卸有瓷件设备螺钉时,如有卡紧现象不准用工具敲打。在搬运有瓷件设备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以防损坏瓷件。
第22条 搬运电容器时,不准搬电容器的瓷瓶。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时,有放电装置的待停3-5分钟后方可作业,如放电装置已坏,要对单个电容器进行3-5 次的重复放电后,方准许工作。在连接电容器母线引流线时,螺钉拧得不宜过紧。
第23条 检修电抗器时,严禁攀登电抗器的线圈,严禁用力摇晃。清扫电抗器时,严禁用坚硬的工具清扫,应用毛刷和吸尘器等工具除尘。
第24条 检修蓄电池时,要防止电气短路,严禁电气明火。如确实需要用火时(如焊接等),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工作。
第25条 在二次控制回路上工作时,一定要拆除控制熔断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机构误动作。
第26条 在二次保护回路上工作时,要防止二次线接地、短路,以避免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27条 在信号、事故音响回路上作业时要防止接地、短路,保障作业顺利进行。
第28条 检修或更换低压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断器时,要使用专用工具或带绝缘手套。
五、收尾工作
第29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自检、互检,确认无误后经工作负责人及变(配)电所值班负责人检查验收、签字后再向机电科请示送电。机电科同意送电后,方可恢复送电并填写检修记录。
第30条 检修人员工作完后,要清理现场,清点工具、仪表、仪器、材料、配件,待送电正常后方可撤离工作地点。
井下硐室值班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配电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2条 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能独立工作。
第3条 必须了解井下变电所供电系统,熟悉井下变电所电源情况和各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电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
第4条 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方法,无妨碍本工种的病症。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第6条 倒闸操作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重要的或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熟练的配电工操作。进行操作时要严肃认真,按操作顺序操作。
第7条 进行送电操作时要确认该线路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回,方可按规定程序送电。
第8条 操作中有疑问时,应查明原因,确定无误后再进行操作。无法排除疑问时,必须向矿有关电气技术人员报告。
第9条 操作高压隔离刀闸或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10条 严禁带负荷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停送刀闸(或隔离开关)要果断迅速,并注意刀闸是否断开或接触良好。
第11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包括事故停电),在未拉开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第12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
第13条 变电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14条 值班员必须掌握触电急救法及人工呼吸法,并具有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三、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后应了解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检查电气设备上一班的运行方式、操作情况、异常运行、设备缺陷和处理情况。
2.了解上一班发生的事故、不安全情况和处理经过。
3.阅读上级指示、操作命令和有关记录。
4.了解上一班内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特别是上一班中停电检修的线路、有关设备的情况。
5.检查各线路的运行状态、负荷情况、设备状况和仪器仪表指示、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6.清点检查工具、备件、消防器材和有关资料。
第16条 接班人员应在上一班完成倒闸操作或事故处理、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接班。
四、操作顺序
第17条 停电倒闸操作按照断路器、负荷侧开关、电源侧开关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顺序与此相反。
五、正常操作
第18条 值班配电工负责监视变(配)电所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重点监视以下内容:
1、仪表和信号指示、继电保护指示应正确。
2、电气设备接地应良好,高压接地保护装置和低压漏电保护装置工作正常,严禁甩掉不用。
第19条 值班配电工负责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
1.停电操作。值班人员接到停电指令或持有“停电操作票”的作业人员及检查人员的停电要求后,做如下操作:
(1)停高压开关时,应核实要停电的开关,填写“倒闸操作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停电操作。停电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纵高压开关手柄,切断断路器,并在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如检修开关或变压器时,在切断断路器后,必须拉开隔离开关。
(2)低压馈电开关停电时,在切断开关后,实行闭锁,并在开关手柄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2.送电操作。当值班人员接到送电指示或作业人员已工作完毕,原联系人要求送电时,应核实好要送电的开关,确认送电线路上无人工作时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送电操作如下:
(1)高压开关合闸送电:填写“倒闸操作票”,取下停电作业牌,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闭合隔离开关,操作断路器手柄或按钮进行合闸送电。
开关合闸后,要听、看送电的有关电气设备有无异常现象,如有异常现象,立即切断断路器,并向调度及有关人员汇报。
(2)低压馈电开关送电操作如下:取下开关手柄上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牌后解除闭锁,用操作手柄合上开关。同时,观看漏电保护绝缘显示,当显示数低于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切断开关,责令作业人员进行处理或向调度室及有关人员汇报,严禁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20条 值班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各开关的继电保护、漏电保护的工作状态,当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六、特殊操作
第21条 在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时,若开关突然跳闸,不准送电,必须向调度室和有关人员汇报,查找原因进行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第22条 发生人身触电及设备事故时,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及有关领导汇报。
七、收尾工作
第23条 必须认真做好各种记录,清理室内卫生。
第24条 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本班电气设备运行方式、操作情况、本班内未完的工作及注意事项。
矿井安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井安装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煤矿机电设备安装有关标准和规程。
第3条 具备电工基础知识,了解所安装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设备电气系统图和矿井供配电线路情况。
第4条 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身体状况适应本工种要求。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在井下距检修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在井下使用普通型电工测量仪表时,所在地点必须由瓦斯检测人员检测瓦斯,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允许使用。
第8条 井下安装如需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9条 入井安装的防爆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施工前应熟悉图纸资料、安装质量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检测、核对安装的设备、电缆、技术参数及安装时所用材料。各种技术数据及技术要求与设计相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12条 检查安装、运输的现场环境,清除安装场地的障碍和杂物,了解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及相关工作环节的情况。
第13条 安装的设备必须按照电气试验规程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做各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14条 低压电缆必须测试绝缘,高压电缆必须做直流耐压和泄漏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设备装车运输时必须固定可靠。对小型贵重设备、仪表、易损零部件应采取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搬运。
第16条 施工所用的起重用具,必须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使用。起重设备时,检查支架棚子应安全牢固,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被吊物上严禁站人,吊起的重物下严禁有人。
第17条 安装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制度。从事高压作业时,必须按停电、验电、放电、挂停电标志牌等顺序工作。
第18条 安装防爆设备时,要保护防爆面,不准用设备做工作台,以免损坏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19条 安装后的检查:
1.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垂直度、电缆的敷设、接线工艺应符合安装质量标准。
2.检查连接装置,各部螺栓、防松弹簧垫圈应齐全紧固。
3.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防爆间隙及接地装置应符合标准。
第20条 试运转:
1.安装设备的手动部件应动作灵敏可靠,开关的触头闭合符合技术要求。
2.按设计整定继电保护装置。
3.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试送电,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工作前停电挂牌的开关要撤牌,谁挂牌谁摘牌。
4.完成上述工作后由组长与司机、维护人员一起进行设备试运转。
五、收尾工作
第21条 设备经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22条 清理场地、工具、材料、仪表、仪器。试运转正常后撤离现场。
矿井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3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队组。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 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漏电保护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26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小爬电距离的1.5-2 倍。
五、特殊操作
第27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28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29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0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砂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六、收尾工作
第31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2条 每班工作结束上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架线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本工种工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第2条 具备必须的电工基本知识,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掌握一般的操作技术,并熟悉电工器具和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第3条 掌握电气事故处理方法和紧急救护知识。
第4条 身体适应本工种工作,无影响本职工作的病症。
第5条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到现场从事指定的工作,不得单独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在线路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着工作装。
第8条 外线高空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3米以上为高空),蹬杆前应检查蹬杆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严重者,应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蹬杆。
2.新立的电杆,在基坑没有填平夯实以前不准上杆作业。
3.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件上,不得系在电杆端头上。
4.在有过往行人地段时,应在施工杆(塔)周围架设防护栏,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5.杆塔施工时,严禁向上或向下抛扔物件。
6.攀蹬杆塔时应检查随身物件,以防坠落。
7.高空作业时,要有防止工具、金具坠落的措施,地面应有人监护。
第9条 倒闸操作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时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倒闸操作应按规定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复查。
3.雷雨天气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必须操作时,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变压器台上操作时,应先拉开低压开关,后停高压熔断器,恢复时顺序相反;停分支熔断器时,应取下熔断器熔体。
5.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开电源开关,但事后应立即向变(配)电所值班员及领导汇报。
第10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变压器、电容器台上工作时,至少应由两人进行。
2.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序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确。
3.拉合高低压熔断器,必须使用绝缘工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熔断器。
4.变压器台上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5.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设遮栏并加锁。
6.对停电的电容器或有电容的线路或设备,均应充分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应接地线后才能接触。放电时需用有限流电阻的专用放电棒,放电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经重复放电、验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11条 挂接地线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线路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如有电压感应到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2.同杆架设多层电力线路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3.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接地线时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4.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5.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严禁使用其他导线用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第12条 带电作业按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各项规定执行。
第13条 铜导线与铝导线连接处,必须使用铜铝过渡线夹。
第14条 巡线人员禁止攀蹬杆塔。
第15条 对任何违反规程的命令不应执行,并向发令人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上一级领导。
三、操作准备
第16条 施工前,工作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讲清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17条 工作前要认真清点、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备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须完好、可靠。
第18条 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停、送电,装拆短路接地线,挂停电作业警示牌。有反送电可能的刀闸,加绝缘隔板。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已停电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负责人进行验电,在确认线路已停电无误后,立即下令在作业区两端装设短路接地线,经安全负责人检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作业。
第19条 新建高压架空线路或撤除高压线路,在施工前应根据新建高压线路施工设计或撤除线路的任务对以下情况进行一次实地勘查,并根据实地勘察情况编制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1.线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情况。
2.电杆(塔)、电缆(线)滚筒等物件的运输路线、拟采用的运输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碍情况。
4.施工线路与其他线路、设施等的跨越情况。
5.待接入或待断开处的供电线路情况。
6.需要进行爆破施工,应按照规程要求对其爆破点及周围环境进行认真勘察,并做好爆破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四、线路巡视
第20条 线路巡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巡线工作应由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巡线时必须由2人进行。观察线路途经地带及其周围环境对线路的影响情况,用望远镜观察架空线路及金具和杆塔顶部有无异常现象。
2.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天气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行进,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线路已停电,也应认为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3.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后,应设人监护,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点20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五、线路检修、维护
第21条 线路检修、维护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线路停电检修或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发作业牌。在高压线路或设备上工作时,应由主管电气、供电工作的领导或技术人员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交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审核操作程序无误后,由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签发交给工作负责人。停电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交回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
2.工作票签发人应负下列责任:
(1)工作开始前向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
(2)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3)指导工作人员遵守规程,执行安全措施。
3.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书面指定的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4.在部分停电和邻近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5.在多路出线的工作地段检修时,工作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指明带电和停电线路,并做好监护工作,防止误蹬电杆。一般停电检修时,互相之间应做好监护工作。
6.外线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7.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完好、地线收撤情况。人员、工具、材料应全部撤离现场,经检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业牌。工作负责人与调度联系停、送电时,双方要复诵无误。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8.在变压器台上测量低压电源时,可使用钳型电流表。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防止相间短路。
9.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弛度、交叉跨越距离时,应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计算。严禁使用钢圈尺、皮尺、线尺测量或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10.测量电杆、变压器台、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解开地线时,应先解开导体端,后解开接地端,恢复时相反。
11.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蹬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并系好保险带。
12.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树木(树枝)拉向远离导线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被倒落的树木(树枝)砸伤。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树枝离带电导线很近时,若没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须申请停电后再进行操作。
13.砍剪的树木(树枝)下面应有专人监护,防止砸伤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电或远方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六、线路施工
第22条 装运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装运长、大件时,应遵守起重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运输前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调查,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冰雪路等处,应向运输人员及司机交待清楚。
3.装运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装运重物或超高超长大件时,车箱内不准坐人,禁止客货混装。
4.运输及装卸货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绳子牵引电杆及其他重物上坡时,必须将电杆及其他重物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电杆两侧5米内不得有人。用专用运杆车运输时,车厢两旁不准坐人。
第23条 基础施工:
1.挖掘松软土质或流沙时,应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挡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项工作至少有两人在一起操作。
2.杆坑的边缘不准堆放重物,以防压塌基坑。坑深超过1.5米时应戴安全帽。
3.岩石基础打眼时,撑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眼镜,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脱手伤人。
4.同一地点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装药。
5.放炮地点周围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土石方坑放炮前,应将工具材料全部撤离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米,土坑100米,裸露药包爆破300米以外隐蔽。如深孔加大药量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7.放炮人员应由专职工种或受过爆破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监护。采用电雷管放炮时,连线与放炮必须由同一人进行。
8.雷管与导火索连接要紧密,禁止碰击雷管部分。
9.放炮人员应根据导火索燃烧速度,确定其长度,一般不少于600毫米。
10.往炮眼内装药时,必须使用木棍捣实,不准使用钎子。
11.放炮时遇有瞎炮时,需等待20分钟后,再进行处理,可在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轻轻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结束后。剩余雷管应当场销毁或作妥善处理,严禁个人收藏。
12.点炮人在同一地点不能同时点炮4个以上。必要时可集体连接导火索。在坑内点炮时,必须有撤离现场措施。
13.不准在瞎炮处继续打眼,重新打眼时,要离开瞎炮处600毫米处与原炮眼平行打眼。
第24条 立杆、撤杆:
1.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撤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班人员讲明分工、立撤杆方法、注意事项,详细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信号程度。
2.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3.组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的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用树桩和大石块代替地锚时,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4.起重杆塔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当起立的杆塔稍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对各受力点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继续起吊。
5.起立杆塔前,应清理场地。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桅杆顶、尾绳应在一条直线上。
6.杆塔起立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7.起立杆塔用的桅杆,应受力均匀,不得左右倾斜。
8.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应暂停起立,可在地面进行清理或用绳索帮助找正,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的两侧,并有专人监护。
9.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当杆塔起立45°后,应减缓起立速度,注意拉紧各侧拉绳。
10.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并在电杆上部两侧拴上拉绳,控制电杆摆动方向。
11.在撤杆工作前,应先检查杆根,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再拆除杆上导线。在挖坑前应先在电杆上部适当位置两侧绑好拉绳。
12.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第25条 放线、撤线、紧线:
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有统一信号,紧线工具及设备应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3.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的滑车要固定牢固,转动灵活,并设专人看守。
4.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走向半径外侧,放线、紧线遇有障碍时,及时发出信号。
5.放、紧、撤线过程中,跨越架必须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
6.爆破压接时,工作人员离开现场雷管开口端反向30米以外,一般在市区繁华地带不准进行爆破压接。
7.跨越需停电的高压线时,停电、验电后挂地线,地线应在导线两端分别挂起。
8.搭跨架必须牢固,比新建线路的横担长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压线路应可靠封顶。
9.搭架用的绳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龙绳、棕绳或麻绳,一定要防止导线磨断绳索。接近带电体部分,禁止使用铁线绑扎。
10.在带电线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员应站在架子远离电源的外侧。
11.跨越架与带电体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 3.-10千伏 35-110千伏
水平与垂直距离 1.0米 1.5-2.0米
对地线距离 0.5米
12.搭跨越架时人身、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10千伏 0.6米
35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13.跨越架与铁路、公路、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的最小距离:
铁路 公路 低压通讯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七、收尾工作
第26条 每日下班后,工作负责人应详细填写工作记录。
第27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与安全负责人一起,亲自检查线路施工地段的况,组织清点人员、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线,经检查正常后,工作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并联系送电,待线路正常送电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电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工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必须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和电气系统原理图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会进行现场电气设备操作,掌握电气防、灭火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5条 不得带电维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第6条 在井下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当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7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固的位置上。
第8条 需要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第9条 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等项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第11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第12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第14条 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5条 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的合格的验电笔时,要逐渐接近导体。
第16条 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四、正常操作
第17条 需要对6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还必须遵守“高压设备作业规程”。
第18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第19条 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
第20条 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试验和整定。
第21条 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第22条 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3条 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第24条 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第25条 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第26条 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第27条 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第28条 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第29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0条 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第31条 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五、收尾工作
第32条 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第33条 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34条 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同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第35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电缆管理员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缆修理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2条 电缆修理工负责对橡套电缆的修理、真空干燥、浸水耐压试验,负责其领取、发放、保管、回收登记工作
第3条 电缆修理工必须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4条 准备材料、工具、试验用具及测量仪表。
第5条 检查热补模具、试送电源,计划本班的工作量,找出应修的电缆。
三、修理作业
第6条 用仪表或测试台找出电缆故障点并标出故障点部位。
第7条 凡是断线或芯线铜丝折断15%以上时必须用冷压方法重新连接芯线,除掉压接线管的“飞边”,进行绝缘处理和硫化热补。并对电缆修补后的电缆进行加载试验,如修补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重新修补。
第8条 凡是护套破损的电缆,除进行硫化热补外,也可用冷补工艺进行修复。电缆护套修补必须采用不延燃材料。
第9条 修补屏蔽橡套电缆时,必须处理好半导体屏蔽层或金属网屏蔽层,一保证屏蔽层的作用。
第10条 凡修补过的屏蔽电缆,必须对屏蔽层测试。如有中断的屏蔽层必须查找断开点,重新修补。
第11条 在井下冷补过的电缆升井后必须浸水耐压试验。如果 冷补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重新修补和试验。
第12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电缆撤回升井后,必须进行检查和干燥处理,经浸水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没有经过检查的电缆不许下井使用。
第13条 电缆修补、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长度测量,对长度有变化的电缆,要重新压号,并更改帐卡和图纸上的数据。
第14条 电缆修补试验合格后,填写试验单,由电缆管理员签发合格证,入库储存使用。
四、收尾工作
第15条 下班前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清除杂物,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电气试验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试验员必须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新试验人员必须在持有试验技术合格证的熟练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2条 熟悉《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和有关的电气试验规程、标准、规范,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章节和要求,熟知试验仪器、仪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够独立进行操作。
第3条 掌握电气防灭火和触电事故处理方法。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试验时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5条 进行电气试验工作不得少于2人。
第6条 做井下电气试验时,电源线不应使用塑料线,瓦斯浓度应保持在1%以下;在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头、采煤巷道,要有专用局扇,并有瓦斯检查员现场值班,方可进行试验。
第7条 对新型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必须有合法证件,否则不准投入使用和运行。
第8条 在控制盘和保护盘上工作时,必须将工作盘和两侧运行盘用布慢等加以明显隔开。
第9条 在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穿低压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有专人监护,使用的工具用绝缘物包扎。电流互感器二次不得开路,短路二次绕组必须使用不小于2.5 平方毫米的短路片或短路铜线,连接必须牢固可靠。禁止将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上工作。
第10条 在进行钻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仪表误动和防止运行中设备掉闸的措施,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可将保护装置暂时退出运行。
第11条 检验继电保护和仪表的工作人员,不准进行任何倒闸操作,但在值班员许可后,可拉、合开关。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试验前工作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试验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各行其责。
第13条 试验前必须了解被试验设备情况,熟悉有关技术资料,采取安全合理的试验方案。
第14条 做高压电气设备停电试验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慎重核实设备编号、线路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倒闸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高压电气试验:
1.因试验需要断开设备接头时,拆前应做好相位标记,恢复后应进行核查。
2.试验前检查试验装置金属外壳,应有可靠接地线,高压引线应尽量缩短,必要时用绝缘物支持牢固。试验装置的低压电源,应使用明显断开的双极隔离开关和电源指示灯,两个串联的电源开关,并加装过载保护装置。
3.试验前应先测量被试设备的绝缘电阻,合格后才可进行其他试验项目。耐压试验应在其他试验项目都合格后才能进行,否则应请示上级主管技术人员。
4.用摇表测量大电容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如电缆、发电机,大型变压器),先将导线离开被试物后,再停止转动摇表。
5.试验前和变更试验接线时,应坚持复查接线,通电前调压器手把应保持在零位,合拉闸必须互相呼应正确传达口令,加压时应重复要求加压的数字,避免加压错误。
6.加压前应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设备或退出现场后,方可加压。对有人工作的邻近设备有感应电压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7.对有电容的设备,试验前后均应充分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应接地线后才能接触。放电时需用有限流电阻的专用放电棒,放电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8.试验操作过程中,应精神集中,随时注意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
9.改变接线、寻找故障或试验结束时,应先断开试验电源,然后放电,必要时还应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接地。
10.带电试验应有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的安全措施,特殊试验、研究性试验和在运行系统做试验时,必须有试验方案,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
11.试验用低压电源、变压器中性点、消弧电抗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等的接地线,或二线一地系统的工作地线,必须在设备停电后拆除。
12.不能采用变压器中性线,作为试验用接地线。
13.在试验过程中,禁止采用冲击办法加压,应缓慢升至试验电压,并在耐压时间内保持不变。
14.在泄漏、耐压试验中,当发现升压到某一值时,调压器继续升压而电压表指示不再上升或电压表指示突然回零,应立即将调压器手把调至零位,断开开关,切断电源,找出原因。
15.为了防止过电压,在一些试验中要加装球间隙保护(球间隙放电值为被试物试验电压的110%)。
16.高压试验时,被试物的非试验相、非试验侧均应接地,在换相时必须切断电源。
17.未装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进行放电,再做试验。直流耐压试验每一阶段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
18.井下试验设备的接地线、接地极应保持接触良好,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第16条 继电保护的检验与整定:
1.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整定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备有整定方案、原理接线图、回路安装图、前次检验记录、有关的检验规程、适用的仪表仪器、设备、工具连接线、备用零件和正式的检验记录表格。
2.进行继电保护试验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变电所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准开始在变电所内进行工作。值班人员按操作规定程序,切断被检验开关的一次回路,并挂接地线。将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与其他设备的跳闸回路断开,断开直流电源熔断器。并说明周围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注意事项后才准开始工作。
3.在检验继电保护装置时,为了避免运行中的设备误跳闸或将备用设备误投入,应先确定被检验的装置中哪些回路在检验时应预断开,运行中的哪些盘或盘的哪些部分必须加以适当的防护。
4.了解被试保护设备的一次接线及运行方式,并考虑到当利用负荷电流及电压检验时,如果系统发生事故或被检验装置发生误动作,应有保证供电的安全措施。
5.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用的电源应基本稳定,如果由于电压波动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时,应采取必要的稳压措施。
6.继电保护在拆装和试验前,应与检修及值班人员联系。必要时需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7.继电保护在带电拆装时,要断开直流电源,电流互感器二次应短路。电压互感器二次开路后的接头必须用胶布包好,防止接地和短路。井下严禁带电检验继电保护装置。
8.拆装继电保护装置时,要作好标记,必要时画接线草图,防止接线错误。
9.试验过程中需输入大电流时,应力求缩短时间。
10.试验回路不应接地,以免电源短路。
11.继电器除油壶内可以注入油脂外,其他一律不准注入任何油脂。
12.继电器检验调整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试验报告,将试验结果通知值班人员。
13.检验时使用的试验仪器、仪表、工具及所采用的其他设备、装设的临时线都应拆除,检验时所拆除的导线都应恢复,各信号继电器掉牌指示都应复归。
第17条 电气仪表检验:
1.拆装仪表前,应与检修人员联系好,必要时需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做好安全工作措施后,方可进行工作。
2.拆装仪表时应详细做好接头标记,应拴标牌及绘制接线图。
3.运行中拆装仪表时,电流回路的短路线应连接可靠,电压线用胶布包好,防止接地或短路。
4.仪表回路中若装有零序接地保护,拆装仪表时应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必要时应停用继电保护的直流电源,防止零序接地保护误动作。
5.试验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等应与仪表相符。
6.带有外附专用分流器、专用附加电阻或专用附件的仪表,应与附件联合进行校验。
7.校验开始时,应缓慢升压(或增流),如发现被试仪表有异常现象,应立即降低电压(或电流),断开电源进行检查。
8.在校验仪表时,电源熔断器熔丝不宜选的过大。
9.在现场检验仪表时,不允许直接使用交流电网作为电源。所有由交流电网供电的调节回路,均应使用变压器把他们与仪表二次回路隔离。送电至电压互感器二次网路之前,必须采取措施,使该电压不致被电压互感器变换至高压侧。
10.检验经互感器连接的交流仪表时,要在短接电流互感器和断开电压互感器的情况下进行。
11.凡属在二次回路中进行工作时,如该回路与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关时,均应填写专门的申请票,预先制定防止上述装置误动作或拒动的措施。
12.在二次回路中工作结束后,应恢复原有接线,检查接线的正确性和一次、二次回路相位的一致性。
第18条 固定设备的试验:
1.在正常运行的固定设备上进行测试工作时,必须与当班司机联系,并说明测试过程中司机应注意事项。如有变更情况,要与司机交待清楚。
2.在正常运行设备上进行测试工作时,必须使该设备退出正常运行系统。投入备用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进行测试工作。
3.在无备用设备情况下进行测试时,在进行测试前,必须对该设备系统采取措施,使该设备达到正常运行要求,以防在测试过程中停电停机后出现危急情况。
4.在非正常状态下进行测试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测试。
5.矿井提升绞车动态测试紧急制动后,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当钢丝绳符合要求后,绞车才能投入正常运行。
6.进行矿井水泵测试时,在水泵起动前应关闭水泵闸门,使电机在轻载状态启动,然后逐步打开闸门,增加电机负载。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 验工作结束后,试验负责人应认真核对试验项目和记录,当试验结果无误后,才能拆除试验接线,恢复设备原有接线。
第20条 恢复试验前的线路状态。当需要对线路恢复送电时,应撤回线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员,确认线路上无人工作时,摘除有关警示牌,由值班人员按送电顺序送电。
第21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防爆检查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检查工作。
第2条 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了解所检查地区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第4条 熟悉矿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检查地区的瓦斯浓度。
第5条 必须配备专用工具,下井工作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8条 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9条 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整。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清点检查用工具、仪表、零部件、绝缘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1条 需要停电检查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四、正常操作
第12条 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3.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第13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地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2.设备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有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的杂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4.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5.设备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1)电源电缆、控制线和信号线电缆接线规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应用档板封堵严密,无失爆现象;
(2)有无异常声响、过热、异味;
(3)控制部分、闭锁装置、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有效;
(4)接地应规范、牢固、无锈蚀。
6.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五、收尾工作
第14条 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防爆电器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工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器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 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器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漆。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挡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2条 日常充电操作,对较为简单的矿灯可实行自我服务,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项。
3.发现本规程所列矿灯缺陷之一时,应及时报告灯房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4条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5条 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排风装置工作正常,通风良好。室内禁止烟火,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
第6条 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灯头、灯盖锁失灵。
2.充电不足。
3.灯头圈松动。
4.玻璃破裂。
5.灯盒、灯头或灯线破损。
6.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第7条 对充电设备和矿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8条 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C之间。
第10条 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应擦拭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充电程序如下:
1.日常充电:矿灯对号上架-关闭灯头开关-接通充电回路,开始充电-完成充电过程,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2. 初次充电:充电8小时—进入充电过程—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五、正常操作
第12条 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透气孔是否堵塞。
3.有无红、灭灯现象。
4.短路保护装置或短路保护器是否正常。
第13条 日常充电:
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指示灯红灯亮即为正常充电,绿灯亮表示电池已充满,全架矿灯充电完毕后,充电电流在0.1—0.3A之间为正常。
第14条 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每隔1小时观察一次充电电压,保持在7—9V之间为正常。
3.应经常清理充电座弹簧片,使其与灯头正极保持良好的接触。
4.充电时显示若出现红、绿灯交错闪烁现象,说明该矿灯有问题或正、负极接触不良,应取下进行故障处理。
5.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第15条 灯头部的拆卸与维护:
1.用三角套扳子拧松三角保险螺钉,取下灯头圈。
2.取下灯头圈、灯面玻璃、灯泡、反射器。
3.检查灯头开关、电缆等有无松动。
4.用叉口改锥将帽挂钩螺钉取下,取下帽挂钩保险弹簧片、充电开关和衬片,即能检查充电触头。
5.用扳手旋下电缆固定螺母,用改锥旋下电缆端部的焊片即可从灯头上取下电缆。发现有损坏现象时,应将损坏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将电缆护套割去30毫米(电缆长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护套8毫米处用手钳子将新轧头轧紧,套上橡皮垫圈,使他位于轧头和固定螺母之间,然后用扳手将固定螺母装在灯头上拧紧。电缆端部分别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灯头正负极接通。
6.通过上述检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将灯头装好即可。
第16条 上盖部分的拆卸与检查:
1.矿灯使用半年后,应将上盖拆下进行检查修理。
2.用叉口改锥将锁盖螺钉拧松,取下锁盖及螺钉,这时盖身即可取下。检查完后,将盖身放在电池顶部,固定好锁盖,拧紧锁盖螺钉。
六、收尾工作
第17条 本班工作结束后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认真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主排水泵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了解有关规定和排水设备的构造、性能,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独立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上班时不得睡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3条 注意检查工作地点顶板及支护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开泵。
第4条 在以下情况下,水泵不得投入运行:
1.电动机、水泵故障没有排除。
2.电压降太大,电压不正常,电动机不能正常启动。
3.水泵不能正常工作。
4.管路漏水,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5.水泵开关和控制设备损坏、失爆、漏电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三、操作准备
第5条 检查水泵的对轮销子及防护罩是否齐全、各紧固螺钉是否牢固。
第6条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7条 检查水泵安装是否牢固、平稳,电机、泵体和底盘是否紧固,对轮间隙是否符合标准。
第8条 检查水笼头是否漏水或堵塞,检查水仓的水位,查看吸水管路是否漏水。
第9条 检查盘根密封和压盖松紧程度,轴承油量油质是否合格,出水闸阀是否关严。
四、操作顺序
第10条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水泵充水-操作启动开关-启动水泵电机-逐渐打开水泵排水阀门-完成水泵启动-正常排水。
2.停机:关闭水泵出水口阀门-断电停机-开关复位。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水泵的启动操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 打开水泵灌水阀及放气孔,将泵体内灌满引水。
2.启动开泵,观察水泵的转动方向,观察压力是否正常。
3.逐渐开大出水闸阀,检查水泵是否上水,直至水泵正常运转。
第12条 司机应精力集中,注意水仓的储水量变化,注意水泵的声音、检查轴承的温度和电机温度是否正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13条 水泵的停止操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先关闭出水闸阀,然后切断电源停泵。
2.将启动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将开关闭锁。
六、收尾工作
第14条 检查设备,清理和擦净水泵上的污物,保持设备清洁完好。
第15条 将本班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
主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操作
第2条 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风道系统和各风门的用途,以及矿井通风负压情况,能独立操作。
第3条 司机应没有防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禁止喝酒,上班时不得睡觉,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5条 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开动,并转入正常运转。
第6条 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
第7条 主通风机司机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压电器时应用绝缘工具,并按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
3、协助维修工检查维修设备工作,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地面风道进风门要锁固。
5、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无请示停机。
6、通风机房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明火炉。
7、开、闭风闸门,如设置机动、手动两套装置时,须将手动摇把取下以免伤人。
8、及时如实填写各种记录,不得丢失。
9、工具、备件等要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10、严格按照调度室命令进行通风机的启动、停机和反风操作。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通风机的开动,必须取得调度室的准许开机命令。
第9条 通风机起动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轴承润滑油油量合适,油质符合规定,油圈完整灵活。
2、各紧固件及联轴器防护外罩齐全,紧固,传动胶带松紧适度和无裂纹。
3、电动机碳刷完整,接触良好,滑环清洁无烧伤。
4、保护整定合格,各保护装置灵活可靠。
5、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6、各指示仪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各启动开关手把都处于断开位置。
8、电源电压符合电动机起动要求。
9、风门完好,风道内无杂物。
四、操作顺序
第10条 主通风机在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接到启动主通风机命令——检查碟阀是否处于正确状态——操作启动设备——启动风机电机——完成电机启动——缓缓打开碟阀,使各碟阀处于正常通风位置——完成风机启动——报告矿调度室或有关部门。
2、停机:接到停机命令——断电停机——风机电机停转后,按规定操作碟阀——报告矿调度室或有关部门。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启动操作:
正确开启和关闭碟阀,轴流式通风机应开风门启动,应将通往井下的进风门关闭,同时将地面进风门打开,并要支撑牢靠,以防吸地面风时自动吸合关闭。
第12条 通风机启动后风门操作:
打开通往井下的碟阀,同时关闭地面进风门。
第13条 主要通风机的正常停机操作:
1、接到主管上级的停机命令。
2、断电停机。
3、根据停机命令决定是否开动备用通风机,如需开动备用风机,则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进行。
4、不开备用风机时,应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14条 主通风机应进行班中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的时间一般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⑴各转动部位应无异响和异常震动。
⑵轴承温度不得超限
⑶电动机温升不超过规定要求
⑷各仪表指示正常
⑸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严禁超载运行
⑹电压应符合电机正常运行要求,否则应报告矿主管技术人员,确定是否继续运行。
3、随时注意检查负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部门汇报。
4、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必须及时填入运行日志。
第15条 主要通风机司机的日常维护内容:
1、轴承润滑:
(1)润滑轴承应按规定要求定期换油,日常运行中要及时加油,经常保持所需油位。
(2)滚动轴承应用规定的油脂润滑,油量符合规定要求。
(3)禁止不同型号的油混杂使用。
2、备用通风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1)每10天进行一次轮换运行,最长不超过1个月。
(2)轮换超过10天的备用通风机应每月空运转一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以保证备有通风机完好,可在10分钟内投入运行。
六、特殊操作
第16条 主要通风机紧急停机的操作:
1、直接断电停机(高压先停断路器)。
2、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值班室和主管部门。
3、按矿主管技术人员决定,关闭和开启有关风门。
4、电源失压自动停机时,先拉掉断路器,后拉开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室和主管部门,待排除故障或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行开机。
第17条 主要通风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允许先停机后汇报:
1、各主要传动部件有严重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2、电动机单相运转或冒烟冒火。
3、碟阀突然关闭,无法立即恢复。
4、突然停电或电源故障停电造成停机,先拉下机房电源开关后汇报。
5、其他紧急事故或故障。
第18条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操作:
1、反风应在矿长或总工程师直接指挥下进行。
2、用反风道反风时:
(1)保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根据现场指挥的指令操作碟阀,改变风流方向。
3、用反转电动机反风时:
(1)停止当前通风机运转。
(2)待电动机停稳后,用换相装置反转启动电动机。
(3)对于异翼固定的通风机直接反转启动通风机,对于异翼可调角度的通风机,则先调整异翼调整器,改变异翼角度。然后反转启动电机。
4、其他型式通风机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第19条 在更换备用通风机做空转实验时,需按现场指挥的正确指令进行。
七、收尾工作
第20条 做好当班风机运行记录和工作日志。
第21条 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交待清楚。
五小电器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2条 应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掌握各种小型电器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修理工艺,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班中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5条 防爆型小型电器检修后不得有失爆现象。
三、操作准备
第6条 准备检修中需要的材料及零配件。
第7条 计划本班应修的小型电器件数。
第8条 准备好各种工具和检测用的仪器仪表。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清点和整理本班交回的小型电器,清扫煤尘和杂物。
第10条 详细检查小型电器的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和间隙及接线螺钉锈蚀情况。对不合格的小型电器,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11条 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复失爆或不符合要求的隔爆面,测试绝缘,对受潮的小型电器进行干燥处理,经修理后,电气性能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条 涂漆:
1、有关部位涂耐弧漆
2、有关部位涂防锈漆
第13条 检修后的小型电器必须进行电气检验和试验,工作应正常,电器绝缘应符合规定要求,隔爆面应达到防爆标准规定,设备应达到完好标准。
五、收尾工作
第14条 填写检修记录,登记上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15条 检修后的小型电器经防爆检查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16条 清点检修用的小型电器工具,打扫场地。
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学徒工应在考核合格的正式维修工指导下从事有关维修实习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3条 熟悉所维护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5条 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
第6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第7条 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示牌。
第8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
第9条 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作业。
第10条 高空作业时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11条 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时间。
第12条 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3条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 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第15条 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第16条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17条 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
四、正常操作
第18条 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位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
第20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防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第21条 拆卸设备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做好标记。
第22条 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第23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4条 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做锤击或顶压垫。
第25条 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和箱盖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第26条 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优先采用顶压装配,也可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
第27条 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第28条 对检修后的设备,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第29条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的,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0条 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试运转:
1、设备经过修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和更换天轮、提升矿车、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经过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5、主排水泵修换本体主要部件。
6、减速器更换齿轮。
第31条 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润滑等转动部分的情况及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第32条 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第33条 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严禁在高空抛扔物件。
第34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第35条 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第36条 检修中被临时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并确保动作可靠。
第37条 试运转前必须移去设备上的物件。
五、收尾工作
第38条 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
第39条 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查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第40条 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电焊、氧焊、喷灯焊接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发生火灾。
单体液压支架地面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熟悉有关检修质量标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
第3条 熟知支柱的结构、性能、原理、试验方法和要求,能独立工作。
第4条 会正确使用拆柱机、试验台等专用检修设备。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6条 新到矿的支柱应按MT112《矿用单体液压支柱》中的“出厂试验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试验和密封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7条 单体支柱不得露天检修、露天存放。在地面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支柱或修复支柱,下井前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抽查;存放期超过1年的支柱应逐根试验,检查支柱性能是否有变化。性能不能保证或在贮藏、运输中损坏的支柱,不允许下井使用。
第8条 检修场地应清洁卫生,各类待修、检修合格的支柱应分类码放整齐。检修后经试验各项性能合格是的待用支柱,应垂直或倾斜存放。
第9条 冬季,检修车间应有取暖系统,车间最低温度不得低于0℃,以保证检修质量。
第10条 工作介质的牌号应与支柱使用说明书中指定的牌号一致,不允许随意更换工作介质牌号。工作介质注入支柱前,应经过120目/英寸滤网后方可使用。
第11条 压力试验机的各种保护措施,必须齐全可靠。在压力试验时,操作人员在防护栏外侧操作,其他人员应远离试验柱体。
第12条 备用零部件质量和规格,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检修前,应首先检查所用工具、量具、材料各备件、各类仪表及拆除柱机、试验台等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第14条 应建立维修卡片,详细记录支柱编号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试验情况、维修人等。
第15条 支柱解体前,首先要将其外表煤泥、煤尘冲洗干净。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在操作拆柱机对支柱解体时,不得用铁锤或铜棒敲击油缸或活柱的任何部位,防止变形,影响密封性能。
第17条 在活柱体中拆活塞时,要用专用工具拉出活塞,严禁使用手锤敲击。
第18条 检查缸体和活柱的锈蚀、拉伤和磨损、变形情况。
第19条 对变形的活柱或油缸需要用校直机、油缸整形推力器进行修复。
第20条 使用限位钢丝的活柱,在拆卸手把体时,钢丝槽内要套入废旧的O型圈,防止刮坏导向环和防尘圈。
第21条 所有零部件检测报废标准均按MT112标准执行。
第22条 更换所有不能使用的零部件。
第23条 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清洗各零部件。
第24条 更换所有密封件。
第25条 活柱组装:
1、将手把体装在活柱上,采用钢丝限位的活柱体,限位沟槽内套上4的O型圈,防止碰坏防尘圈。
2、将Y形圈装在活圈上,装上防几圈,密封圈装在沟槽内,防几圈装在低压侧,将活塞装在活柱上。
第26条 整柱组装:
1、活柱组装时必须将活塞端由油缸装入连接钢丝。
2、将复位弹簧挂在活柱内,使用专用工具卡住弹簧,装上底座,装入连接钢丝。
3、将顶盖装在活柱上,打入圆柱销,并注意顶盖四瓜的一条对称轴线与孔的轴线平行。
第27条 对检修的三用阀,要按规格型号调定开启压力,其值为额定工作压力的0.9~1.1倍,并对每个三用阀进行1.5倍压力试验、开启压力试验及密封性能试验,其结果达到MT112标准要求后,方可安装试验。
第28条 将调试好的三用阀装在活柱的阀孔内,准备试压。
第29条 支柱的逐根试验按《单体液压支柱出厂检验暂行技术条件》进行。
第30条 支柱检修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的干燥的室内。
第31条 支柱如果短期不用,应将支柱腔内乳化液放尽,允许水平放置,但三用阀进液孔用塑料堵好,以放脏物进入。
第32条 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理检修场地。
采、掘工作面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采掘机电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有关规定。
第3条 必须熟悉采掘设备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4条 必须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5条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度,监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8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械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设备时,应检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伤人和损坏设备。
第9条 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机械故障或按规程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10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11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12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13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4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15条 采掘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16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好,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17条 检修检查高压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
2、停电后,必须用与所测试电压相符的高压测电笔进行测试。
3、确认停电后,必须进行放电,放电时应注意:
⑴放电前要进行瓦斯检查。
⑵放电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鞋、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放电。
⑶放电前,还必须先将接地线一端接到接地网上,接地必须良好。
⑷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线放电。
4、放电后,再将检修高压设备的电源侧接上短路接地线,方准开始工作。
第18条 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由专人携带和保管。
2、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
4、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
5、测试电子元件设备的绝缘电阻时,应拔下电子插件。
6、测试仪表及其档位应与被测电器相适应。
第19条 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三、操作准备
第20条 准备采区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油脂、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1条 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高压停电工作票,与通风队联系安排瓦斯检测事项。
第22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修工作计划。
四、正常操作
第23条 接班后对维护地区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24条 巡检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或漏电、采掘和运输设备、液压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管路漏水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停止运行,并向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 或更换。
第25条 安装和拆卸设备时应主要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不应防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距离,并符合规程规定。
2、直接向采煤机供电的电缆,必须使用电缆夹,无法上电缆夹的电缆放在专用的电缆车上。
3、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综掘机及煤电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其他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4、用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5、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区吊挂电缆。工作面的电缆及开关的更换,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搬运电气设备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越宽超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碰人和损坏设备。
第26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部。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防锈油,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27条 采区维修设备需要拆检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矸掉入机器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净的地方。
第28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把所拆的零件和线头记清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29条 拆装机器应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按照一般修理钳工的要求进行,不得硬拆硬装以保证机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30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在检修有电气连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连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1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32条 采、掘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33条 各种电气和机械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34条 注意检查刮板输送机液力藕合器有无漏液现象,保持其液质、液量符合规定。液力藕合器用易熔合金塞内无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35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和综合保护运行。
3、移动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在采区内做过流保护整定试验时,应与瓦斯检查员一起进行。
第36条 采区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润滑情况,按时加油和换油,油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五、特殊操作
第37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38条 局部通风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电源必须实行联锁。严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通风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方可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39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40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安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六、收尾工作
第41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42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交接班人交待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掘进机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维修工必须熟悉机器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具有一定的机械、电气基础知识,掌握维修技术。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维修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3条 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机组进行润滑、维护保养,不得改变注油规定和换油周期。
三、操作准备
第4条 带齐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及有关维修资料和图纸。
第5条 维修前必须认真检查掘进机周围的顶板、支护、通风、瓦斯情况,以确保工作区域安全。切断机器电源,将开关闭锁并挂停电牌。
四、正常操作
第6条 严格按规定对机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旬检、年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7条 润滑油、齿轮油、液压油牌号必须符合规定,油量合适,并有可靠的防水、防尘措施。
第8条 液压系统、喷雾系统、安全阀、溢流阀、节流阀、减压器等必须按照使用维修说明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并将其调整到规定的压力值。
第9条 机器要在井下安全地点加油,油口干净,严禁用棉纱、破布擦洗,并应通过过滤器加油,禁止开盖加油。
第10条 需用专用工具拆装维修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强拉硬扳,不准拆卸不熟悉的零部件。
第11条 油管破损、接头渗漏应及时更换和处理。更换油管时应先卸压,以防压力油伤人。
第12条 所有液压元件的进出油口必须带防尘帽(盖),接口不能损坏和进入杂物。
第13条 更换液压元件应保证接口清洁。螺纹联接时应注意使用合适的拧紧力矩。
第14条 液压泵、马达、阀的检修和装配工作应在无尘场所进行,油管应清洁,试验合格后戴好防尘盖(帽),再造册登记入库保管。
第15条 紧固螺钉(栓)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应按规定力矩拧紧。采用防松胶防松时,必须严格清洗螺钉及螺钉孔。
第16条 在起吊和拆、装零部件时,对接合面、接口、螺口等要严加保护。
第17条 低压配电箱应随掘进机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各电气元器件、触头、接插件联接部分,接触要良好。
第18条 处理好隔爆面,不得损伤或上漆,应涂一层凡士林,以防生锈。
第19条 电气系统防爆性能必须良好,杜绝失爆。
第20条 电机的运转和温度、闭锁信号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均应完好。
第21条 需在机器下进行检修时,应保证机器损伤阀在正确位置锁定。
第22条 机器在中、大修时,应按规定更换轴承、密封、油管等。
第23条 设备外观要保持完好,螺丝和垫圈应完整、齐全、紧固,入线口密封良好。
第24条 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对掘进机进行日常和每周的检查及维护工作,特别是对关键部件须经常进行维护与保养。
第25条 应经常检查和试验各系统的保护和监控元件,确保正常工作。
五、收尾工作
第26条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对掘进机进行全面检查,并参照出厂验收要求试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司机使用。
第27条 清理好机器表面,并将工具及技术资料整理好,放置在专用工具箱内,妥善保管。
第28条 维修人员应将机器存在问题及维修情况向司机和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空气压缩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操作。
第2条 司机应熟悉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
第3条 空压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司机接班前不得饮酒,接班后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睡觉、打闹。
第4条 如实填写并保存好各种记录。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严格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纪律:
1、操作高压电器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不得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3、下列情况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护失灵的情况下,严禁开机或运行。
(2)在电动机、电器设备接地不灵的情况下,严禁开机或运行。
(3)在指示仪表损坏、不安全情况下,严禁开机或运行。
(4)在设备运行中严禁紧固地脚螺栓。
(5)风包有压情况下,严禁敲击和碰撞。
第6条 每十天倒换空气压缩机运行。
三、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第7条 运行时,所有门板必须关闭,严禁检修设备。
第8条 观察油分离器内的油位,液面位于视油镜的中心附近为正常,若低于该位置,应添加润滑油。
第9条 打开排气球阀,观察机内启动储气罐的储存压力表,若无压力指示,关闭进气阀门,让机组在“空载”状态下启动。
第10条 在启动前,油气分离器压力应为零,否则,必须打开安全阀完全卸载后,机组方能启动。
四、启动及运转
第11条 按动监控器面板上的“手动模式”键或“自动模式”键。
第12条 通过油气分离器顶盖上二回路油管的视油镜,观察回油情况,空压机满载时,应有较大流量,卸载时,油量很小,甚至没有。
第13条 运行正常后主机排气温度65℃—105℃、油温<70℃。
第14条 检查各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是否有不正常的声音,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切断所有电源。
第15条 按规定记录好设备运行日志,及巡检记录。
第16条 连续启动空压机时,在重新启动时必须压力释放后,方可开机。
五、运转中注意事项
第17条 当运转中有异音及不正常振动要立即停机。
第18条 机器运转过程中严禁进行检修操作。
第19条 运转过程中若出现报警,应停机检查。
六、停机
第20条 按动监控器面板上的“停机”键,空压机自动卸载后停机。
第21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按“紧急停机”按钮停机:
⑴ 空压机或电动机有故障性异响、异震。
⑵ 电动机冒烟、冒火或电动机电流超过额定电流值。
⑶ 出现紧急故障。
锅炉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
第2条 司机应熟悉锅炉的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设备的用途。
第3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
第4条 司机每班应对锅炉运转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如实填写和保存好运转记录。工具、备品等要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二、安全规定
第5条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锅炉应与司炉工操作证类别允许操作的范围一致。
第6条 司炉操作证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时应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的操作证作废。
第7条 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获得使用证,运行后必须每年使用前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运行前的检查与准备:
1、检查锅筒及集箱内部,清除附着物及遗留杂物,封闭入孔、手孔。
2、检查炉门、灰门、看火门、风道、烟道及风烟道挡板等是否完好。
3、进行炉排冷态试运转。
4、检查水泵、风机等附属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试运转。
5、检查各种阀门是否启闭灵活、严密。
6、检查各种附件仪表是否完好。
7、检查各种阀门、风门和挡板是否按照规定调整到符合要求的部位。
8、检查燃料输送装置、除渣出灰装置是否完好 。
9、检查锅炉房各部位照明(包括应急照明)是否齐全、完好。
10、检查楼梯、平台、通道有无障碍物。
11、对锅炉及网路系统进行冲洗,清除网路系统中的泥污、铁锈及其他杂物,防止在运行中阻塞管路和散热装置。
12、检查给水水质是否达标。
13、充水顺序:1、锅炉;2、网路;3、用户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启动:先开循环水泵,待网路系统中水循环起来以后,开始点火。
第10条 点火
1、锅炉点火前,将炉膛和烟道彻底通风。
2、严禁用挥发性强的易燃物引火。
3、锅炉点火后应考虑不能使锅炉整体产生很大的温度差,不应出现局部过热的总原则来定升火时间。
4、当水温逐渐上升、汽压逐渐升高时,冲洗压力表,同时检查各连接口有无泄漏,并通过空气阀和抬起的安全阀排出空气。
第11条 锅炉运行参数控制
1、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压力和循环水泵入口压力,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根据室外气温调整燃烧,每小时水温变化不宜大于20℃,各回路温度偏差不超过10℃。
3、定期对锅炉、网点的最高点和各用户系统的最高点的集气罐进行排气。
4、严密监视锅炉出口水温,使水温与沸点之间有做够的温度余度。除保持锅炉内压力恒定外,还应使锅炉各部位的循环水流量均匀。
5、对容易积灰的受热面进行定期除灰。
第12条 停炉操作
1、正常停炉。正常停炉时,先停止供给燃料,然后关闭送风机,但不可立即停泵,只有锅炉出口水温降到50℃一下时才能停泵。停泵时,为防止产生水击,也应逐渐关闭水泵出口阀门,待出口阀门基本关闭后,再停泵。
2、暂时停炉。暂停锅炉时,火床一定要压住,烟道出口挡板要关严。在压火期间,如发现炉水温度升高,应短时间开动循环水泵,防止炉水超温汽化。天气寒冷时,停泵时间不应过长,防止系统发生冻结事故。特别是在系统末端保温不良的地方,应格外注意防冻。
五、收尾工作
第13条 打扫工作场地,保持设备清洁。
第14条 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第15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热风炉司机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热风炉司机必须专职、专责。
第2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准上岗操作。
第3条 司机应熟悉热风炉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设备的用途。
第4条 司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
第5条 司机每班应对热风炉运转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如实填写和保存好运转记录。工具、备品等要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二、操作规程
第6条 启动步骤
⑴ 先启动送风机(按送风机启动按钮):启动送风机时先将调节风门关闭,风机运转正常后再将阀门慢慢开启,调节到额定风量(注意电机不能超载);后启动引风机(按引风机按钮),根据燃烧需要调整风量(注意要在无载荷情况下启动,正式运行后电机不能超载运行)。
⑵ 点火升温:升温时应缓慢进行。
第7条 供热量调整
由于气温变化,热风炉运行中需要加大供热量时在额定供热量范围内,可加大给煤量和引风量以提高热风温度,但不许超过规定的热风温度。需要减少供风量时,可减少给煤量和引风量来降低热风温度,但不能用减少送风机额定风量的方法降低供热量。
第8条 安全注意事项
⑴ 热风炉应在规定的热风量下运行,风量过大或不足可调节送风机的风门,调节风量。严格控制热风温度(50—100℃),如果超过规定的温度,电控装置可自动降低引风机转速或停止引风机运行。如果超过规定的热风温度,引风机不降速或不停机,应停朵检查电控系统(不停送风机),处理好再开机。不许超温运行,更不许随意调高热风温度。
⑵ 应启动送风机后才能启动引风机,防止误操作。
⑶ 经常检查换热器下部耐火塑料是否完整,发现脱落,应及时修补。
⑷ 炉膛应保持负压运行(2~3mm水柱),发现正压运行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⑸ 运行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送风机时,应紧急停炉,关闭引风机,炉膛压火,打开炉门、观察门,关闭炉排下部进风口及灰门。
⑹ 热风炉应连续运行,禁止间断运行。
⑺ 需要停炉时,必须先停引风机,同时炉膛压火降温,待炉膛降温后方可关停送风机。
⑻ 经常检查送风机、引风机、电机等设备的运转情况,有异常现象时应予以处理。
⑼ 炉膛正压运行: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引风系统有堵塞,检查引风机、除尘器及烟道有无堵塞;换热器结合面填料不严漏风,可从缝隙处压塞填料;换热器局部开焊,重点检查第一节换热器下部涂料是否局部脱落,检查查出开爆部位,进行补焊并重新涂上耐火塑料。
⑽ 热风温度超过规定值,引风机不降速,不停止运行;电控系统有无电气元件失灵或损坏,应检查电控系统,测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或更换,不能超温运行。
⑾ 控制台电控系统不得随意更改,包括温度显示仪的温度显示范围。
⑿ 显示调节仪为炉膛和供风区的温度显示,在温度上、下或下、上限转换时,警铃都要发出警示,这时必须人工立即解除。
空气压缩机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维修工应熟悉压缩机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能独立操作,并能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2条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维修工应熟知《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熟悉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能独立操作。
第4条 掌握现场机械、电气事故处理方法。
第5条 无妨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班前不得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上班不得睡觉,遵守本操作规程及《 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
第7条 下列情况禁止操作:
(1)在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2)在电动机、电器设备接地不良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3)在指示仪表损坏,不安全情况下,禁止开机或运行;
(4)气缸、风包有压情况下,禁止敲击和碰撞。
四、开机前检查
第8条 油气罐泄水:慢慢打开油气桶之泄油阀,将停机时的凝结水排出,直到有润滑油流出时,立刻关闭。注意,打开油气桶油阀前,必须先确认油气桶内无压力。
第9条 检查油位:必要时添加至油位计的上下限中间。观察油位应在停机十分钟后观察。
第10条 检查空压机内控制电源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
第11条 检查空压机冷却系统是否正常,换热器是否清洁。
第12条 检查机器内有无泄漏,螺栓有无松动。
第13条 周边设备准备:送电,打开压缩机出口阀。
五、开机与停止
第14条 送电至压缩机控制盘。
第15条 启动:按“ON”键启动压缩机运转。
第16条 观察液晶显示器及指示灯是否正常,如果有异常声音、振动、闪烁、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停机检修。
第17条 停止:按“OFF”键,压缩机自动停止。
六、正常运行检查
第18条 空压机正常运行后,司机应定期巡回检查(一般为每小时一次)。如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巡回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注意空压机运行电压及电流是否正常。
(2)运转中每2小时检查仪表并记录电压、电流、排气压力、排气温度、油位等数值,供日后检修参考。
(3)电动机、空压机运行情况,各部位有无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4)冷却系统、供油系统、排气系统工作情况,应无严重的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5)检查油位,开机后油位应在观油镜两条线之间,不能低于下限。
(6)注意排气温度,排气温度应保持在10℃-95℃之间,超过100℃自动停机。
七、日常检查检修
第19条 定期清理冷却器:清理时,应从上往下吹。
第20条 定期清理过滤器滤芯,避免阻塞凝结水的排放。
第21条 空压机首次保养:500小时更换空滤、油滤及高级冷却液。日后正常保养:空滤2000小时,油滤3000小时,油细分离器3000小时,高级冷却液3000小时更换。
第22条 油细分离器更换步骤:
(1)空压机停机后,将空气出口关闭,自动滤水杯排污阀打开,确认系统已无压力。
(2)将油气桶上方管路拆开,同时将压力维持阀出口至冷却器管路拆下。
(3)拆出回油管。
(4)拆下油气桶上盖固定螺丝。
(5)用M20螺栓对角均匀顶起上盖。
(6)锁紧转轴螺栓,待油气桶上盖与桶体全部脱开后,旋转油气桶上盖。
(7)取下油分离器换上新油分离器。
(8)依拆开的反顺序将油气桶装好。
第23条 初次使用压缩机后500小时后更换润滑油,以后在正常情况下,每3000小时左右更换一次。
第24条 换油步骤:
(1)完全停机并且等到油气桶内完全没有压力。
(2)断开主电路,并在电闸处和空压机操作面板处作维护标记,以防他人启动机组。
(3)擦点加油盖周围的污垢。
(4)拧开加油口盖。
(5)拧开油漆桶和冷却器的放油球阀。
(6)关闭各部分放油阀。
(7)从加油口注50%的新油。
(8)锁紧加油盖。
(9)启动机组运行5-10分钟停机。
(10)重复步聚(1)彻底放净系统中的油。
(11)加入正常油量,锁紧加油口盖,机组即可正常运转。
八、电动机维护和保养
第25条 使用环境应经常保持干燥,电动机表面应保持清洁,进风口不应受尘土、纤维等杂物的阻碍。
第26条 当电动机的热保护及短路保护连续发生动作时,应检查故障来自电动机,还是超负荷,或保护装置整定值太低,清除故障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27条 保证电动机轴承在运行过程中的良好润滑,运行2000小时应补充润滑油。注油时,应用注油枪将油注入油环。在注油前,先将排油管上的油堵取下,并接上塑料管将油引出机外,待注油完毕,将塑料管去掉,油堵拧紧。
九、特殊操作
第28条 空压机紧急停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机:
(1)压缩机或电动机有异响、异震;
(2)主电机运行电流过大;
(3)气压安全阀不停的工作时;
(4)保护装置或仪表失灵;
(5)突然停电或电源回路故障停电造成停机;
(6)在长期运转中发现油位计上的油看不见,且油温逐渐上升时;
(7)各部分温度过高;
(8)其他严重意外情况。
十、收尾工作
第29条 检查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好,清扫压缩机房的环境卫生,整理运行记录和工作日志。
第30条 后部冷却器内会有凝结水,每天关机后,确认系统无压力后,放净凝结水。
第31条 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
架空乘人装置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维修工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维修工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合要求,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关系。
第3条 维修工应熟悉架空人车结构、性能、技术特性、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定制度。
第5条 所有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6条 吊挂支撑物应牢固,在人员乘坐时,应随时注意检查顶板支护安全情况,检查周围应无其它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
第7条 在距检查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8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应与司机配合好。
第9条 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了解所需安装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说明书和安装质量标准,熟悉安装工作环境、进出路线及相关环节的配合关系。
第13条 下井前要由施工负责人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14条 按当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况选择合适的起重用具、安装工具、器械等,检查手动葫芦等起重设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15条 对安装的设备、器材等在下井前和运到安装位置后,均应设专人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逐项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校核尺寸。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注意各部件紧固件应齐全、紧固。防爆设备应该可靠防爆。
第17条 减速机润滑制动器液压油是否足量,有无漏油和渗漏等现像。
第18条 制动器的制动闸是否在正常位置上,摩擦表明是否完好。有无油污,制动衬垫厚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19条 启动系统:检查制动器,电动机基减速及等设备运转的响 声是否正常,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及信号报警系统是否安全可靠。
第20条 各机械连接部分及易损部件需定期对相关部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磨损到位的易损件及时更换。建议每天对易松动部位和易损件进行一次检查,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
第21条 尾轮的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的三分之一, 否则要及时更换,轮缘、辐条无裂缝,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尾轮转动灵活,无异响和异声。
第22条 张紧装置、重锤、收绳装置应灵活可靠,滑动尾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则要考虑更换钢丝绳。
桥式起重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起重机的构造、性能,懂得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捆绑机吊挂知识及指挥信号,熟悉维护保养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在起重机醒目处必须悬挂吨位牌、警示牌,注明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等警示内容。
第4条 起重机上的吊钩、钢丝绳及吊环等应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检验证书。
第5条 起重机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起重机安全准运证。
第6条 起重机工作时严禁任何人停留在桥架和小车上。
第7条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查和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护。
第8条 起重机的钢丝绳及固定装置要经常检查,每月应涂润滑油一次。
第9条 电动机、电气设备和电气外壳,均必须接地。
第10条 各种安全装置、信号、起重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第11条 司机在工作中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上岗。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开车前应详细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如:控制器、制动器、钢丝绳、钩头等)。
第13条 了解电源供电情况,查看电流、电压是否正常。
第14条 检查起重机轨道上、工作范围内有无阻碍起重机运行的障碍物。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操作中接近工作人员时,应以连续铃声示警。
第16条 司机应按指挥者的信号操作,当指挥人员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询问,在确认信号与指挥者信号一致时方可开车。
第17条 吊运捆绑重物必须使用钢丝绳捆绑,严禁超负载吊运。起吊前要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并且平稳后方可吊运。
第18条 钢丝绳不合格、捆绑不牢固或吊钩不平衡以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严禁起吊。
第19条 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起吊物件时,起重机下方严禁站人。
五、特殊操作
第20条 提升液态金属、有害有害液体时,无论重量大小,必须先升至离地面0.1-0.2m,验证制动器的可靠性后再继续提升。
第21条 在电力输送中断时,必须断开主开关,将控制处于“0”位。吊钩上有物件时,还应设置警戒。
六、收尾工作
第22条 起重机停止运行,必须将操作手柄打到“零”位,切断电源。
第23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第24条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的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25条 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在交接班记录中写清楚,并给接班人说明。
运输各工种操作规程
主提升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必须配有正、副司机,每班不得少于2人(不包括实习或熟悉期内的司机,实习司机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护,方可进行操作。
第 2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司机应具有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应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提升信号系统和各种保护装置,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4条 上班前不准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二、操作前准备
第5条 司机接班后应作下列检查:
1.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联接件应齐全、牢固。
2.制动系统中,闸瓦、闸盘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液压站油泵运转应正常,液压站油量、油质正常。
3.盘式制动器不漏油,特别是不能污染闸盘表面。
4.各种仪表指示应准确,信号系统应正常,各种指示灯显示正常。
5.检查计算机是否工作正常,操作台、数字及模拟深度指示器显示应正确。
6.检查钢丝绳的排列情况及衬板、绳槽的磨损情况。
7.冬季室外结冰期间,要检查钢丝绳、绳槽等部位,防止结冰引起钢丝绳打滑、脱槽。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当班领导汇报。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常开车。
三、操作说明:
第6条 操作方式:
(1)操作方式分自动、手动,检修及应急等方式,由司机台上选择开关进行选择。
(2)自动方式操作:
当选择自动操作时,无需司机干预,只要有开车信号,提升机自动进行起动、加速、减速、爬行、停车等操作,若中途需要停车,可采用紧急停车方式,为了避免高速紧急停车,可先把速度选择开关置于低速位置,待速度降低后停止。特别提示:自动开车只有在电控系统正常情况下才能允许使用。
(3)手动方式操作:
手动操作是一种最灵活的操作方式,开车方向、运行速度都可以控制,手动操作需要使用主令手柄和制动手柄进行开、停车控制。可以在任意位置由司机操作进行停车,也可以让箕斗运行到位后自动停车。手动操作过程:当具有开车信号后,推开主令手柄和制动手柄,提升机电动机就会自动产生起动加速电流,并开始加速运行至等速段,待到加速点以后自动进行减速进行爬行,到停车点以后自动停车。如果需要中途停车,可操作制动及主令手柄至零位后进行停车。
(4)检修方式操作:
检修方式操作与手动方式操作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检修方式操作时不需要开车信号,且最高运行速度只有1m/s,在最高速度以下可由主令手柄控制速度的高低。
(5)应急方式操作:
应急方式是一种特定操作方式,不能作为长期运行方式,只有在PLC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才能采用应急方式。在应急方式下,有许多保护并未投入,需要特别注意。应急方式采用按钮操作,且是慢动运行,最高运行速度0.5m/s,在方式开关选择应急操作后,开启辅机,根据运行需要选择“慢上”
或“慢下”按钮,需要停止时,按“停止”按钮进行停车。
第7条 速度选择开关:
司机台上设有速度选择开关,通过它可选择最高运行速度,选择开关共3档,分“全速、“半速”、“低速”,选择“低速”时,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速度选择开关可在任何时间换档操作,不受开/停运行状态限制,对应急方式运行时该开关无效。
第8条 过卷旁路开关:
当提升机出现过卷时,相应过卷指示灯指示出“正向”或“反向”过卷,安全回路会自动断开,需要继续开车时,需将“过卷旁路开关”转换到相应过卷旁路位置,再复位安全回路,然后再开车。过卷旁路开关对方向只有闭锁功能,当出现正向过卷时,只能往反向开车;反向过卷时,只能往正向开车。“过卷旁路开关” 的恢复;只有当过卷故障消除后,按“故障复位按钮”后,过卷信号灯消失后,方可将过卷旁路开关恢复到正常位置,无论过卷是否消失,再往原过卷方向开车被系统闭锁,不能运行。
第9条 辅机启动/停止
辅机包括:主电机风机、制动液压站电机、电枢柜变流装置风机、主变压器风机、电抗器风机等,这些辅助设备,在司机台上没有集中起动和停止按钮,当需要单机检验时,可以在低压配电柜上进行单机的起动和停止。集中起动可通过单机停止相应辅机,也可在单机运行时,通过集中停止按钮停止该辅机。
第10条 复位按钮:
系统中所有故障都有记忆,当故障排除后,需要进行复位,才能使提升机运行,所有故障消除后,按复位按钮复位,安全回路指示灯亮,在按复位按钮前,先要确认发生了哪些故障,以便查找和处理。
第11条 特殊情况
(1) 司机台上无故障指示,安全回路不能复位。
当出现该现象一般是监控PLC的安全回路中所有接点是否进行检查确认,首先确认主控PLC的安全回路中所有接点是否闭合,如果都已闭合,按下复位按钮,安全回路线圈闭合,说明主控PLC安全回路正常,其次是检查监控PLC安全回路中哪个接点是处于断开状态,将故障排除即可。
(2) 起勾时,抱闸时间太长,安全回路自动断开
出现该现象是由于电机堵转所致,只要复位不再堵转就可以,系统中所有故障在工控机现面上都有相应显示。
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1条 小绞车(指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小于1.2m的运搬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2条 必须了解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牵引能力及完好标准等,并会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
第3条 必须了解该绞车斜巷的基本情况,如斜长、坡度、变坡地段、中间水平车场(甩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第4条 小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 板(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直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负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
第5条 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间水平车场等处安装示警红灯,由司机操纵,开车红灯亮,停车红灯灭。
第6条 必须穿工作服,扎紧袖口,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二、 准备工作
第7条 检查小绞车安装地点(硐室),顶帮支护必须安全可靠,便于操纵及瞭望,无杂乱异物。
第8条 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衡牢固,稳压支柱底座垫木无松动腐朽。用地锚或混土基础的小绞车要检查地锚,基础螺栓无松动、变位,目视查看滚筒中线是否与斜巷轨道中线(提升中线)一致,安装在巷道一帮的绞车,其最突出的部位应跑轨道外侧不小于400毫米。
第9条 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得小于4mm,铜或铝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大于2mm,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o~40o即应闸死,闸把位置严禁低于水平线?(其它小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应闸死)。
第10条 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在滚筒上绳端要牢固,不准剁股穿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允许容绳量,绳径符合要求。松绳至终点,滚筒上容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结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可靠的护绳板。
第11条 检查上绞车控制开关,操纵按钮、电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第12条 试空车:可松开离合闸,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声响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第13条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三、 起动
第14条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
第15条 缓缓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第16条 必须在记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第17条 下放矿车时,应与把勾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留有余绳,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
第18条 禁止两个闸把同时紧,以防烧坏电机。
第19条 如起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不准强行起动。
四、 运行
第20条 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第21条 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1、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
2、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荷增大,或突然松弛。
3、稳压支柱有松动现象。
4、有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5、电机单相动转或冒烟。
6、突然断电或有其它险情时。
第22条 司机应根据提放煤、矸、设备、材料等载荷不同,根据斜巷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五、 停车
第23条 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停车、停电。
第24条 上提矿车,车过变坡点后,司机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第25条 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车运行),应拉灭示警红灯;司机需离岗时,必须切断电源。
六、 其它规定
第26条 严禁超载、超挂、蹬勾、扒车。
第27条 矿车掉道,禁止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第28条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井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动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7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放电。
第8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9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及撒沙装置是否灵活有效,沙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完好。
6、蓄电池电压安装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7、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薄中。
第13条 机车各注轴点应按注轴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沙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4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5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路,点亮红尾灯。
第16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示警,然后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17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机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沙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18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
六、正常操作
第19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0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1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22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3条 行驶中,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4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5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过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情辅以撒沙。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26条 接近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或噪声较大处,以及机车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27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28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29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点,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继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0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1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并连续均匀地撒沙。
第32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3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4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检查机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5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把钩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 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5条 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6条 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7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8条 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9条 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10条 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2条 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条 认真检查运输设备或材料的装载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4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5条 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6条 运送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3.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4.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 米/秒。
5.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
第18条 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 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3.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4.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5.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9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21条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22条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23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了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硐、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第24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5条 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五、收尾工作
第26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信号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信号为“一停、二下、三上、四慢下、五慢上、掉道乱铃”,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 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5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6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矿车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第7条 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发送信号。
第8条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三、正常操作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出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11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并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12条 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确认矸石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2、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护好信号装置,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3、必须同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条款。
第13条 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的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14条 运输大件、处理事故、等特殊运行,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5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轨道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 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 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 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 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 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 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好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 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 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 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6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7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运道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四、正常操作
第18条 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19条 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0条 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1条 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2条 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3条 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4条 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5条 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毫米。
第26条 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27条 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五、收尾工作
第2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交接班。
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 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 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 有关车、钳、锻、铆、电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 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 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防止开错。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 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 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 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5条 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子摆动超限或不转动。
4、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5、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 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 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查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 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凡是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 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人工整形时,必须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 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 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进行装配。
第23条 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 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25条 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薄,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26条 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薄上。
第27条 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帐上;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28条 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后,方可交接班。
钢丝绳检查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
第3条 无防碍本职工作繁荣病症。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5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分工,对主要提升和运输设备的钢丝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
第6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第7条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8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平巷运输设备或30度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9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超过1年。
第10条 钢丝绳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三、操作准备
第11条 准备好合格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对在检查中需要使用的安全带进行认真检查。
第12条 检查工作开始前要与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检查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提升机的其他作业。
第13条 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做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在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一致。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
第15条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丝,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前边的手作为探知是否有支出的断丝,以免伤手,后面的手抚摸可能发生的断丝和绳股凹凸等变形情况。
第16条 验绳时,应由2人同时进行,1人在井口,另1人在出绳口,以便检验全绳。
第17条 应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他提前确定的起始标志,确定断丝、锈蚀或其他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对断丝的突出部位应立即剪下、修平。
第18条 对矿车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层换层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第19条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第20条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月检时,除包含日检全部内容外,还应详细检查提升矿车在上井口和井底时,钢丝绳从滚筒到天轮段,详细检查绳卡处有无断丝,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
第21条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
第22条 根据气温和所需涂油脂的粘稠度,可采用加温的方法,使油脂容易附着在绳上,然后用手将油脂均匀涂在绳上。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如采用涂油容器涂油时,应注意按说明书要求进行。
第23条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载绳样时,对斜井提升绳应在矿车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试样长度做单丝试验时应不小于1.5米,整绳试验时应不小于2米;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要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毫米;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五、收尾工作
第24条 做好钢丝绳检查记录。应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逐项填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表,并将检查情况向司机通报。
第25条 对每一根钢丝绳建立档案,记录好钢丝绳的使用地点、规格型号、启用时间、定期试验情况、检修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日期、检修人等项内容。
第26条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7条 在进行涂油等作业后应将井口、车房等处的废棉丝、油脂等易燃物清理干净后,方可离开。
运料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运料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范围内的巷道关系,车场、轨道、道岔、坡度情况及工作面和巷道支护状况,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的材料的规格质量下料,不准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工作面。
第3条 运料工不得操作刮板输送机、小绞车等。
第4条 严禁在变电所、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爆炸材料库及附近5米内,顶板破碎、压力大、支护损坏或不齐全处,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行人等处堆卸料。
第5条 装卸、运送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应将柱心或活柱插入柱套内,打紧水平楔;装卸、运送单体液压支柱时,应将柱筒内的乳化液放净,活柱收缩到位。
第6条 装拱型支架时,两边必须用木墩或木楔挤紧,防止滚倒。
第7条 装卸料时,应站在材料垛的一端,不许站在当中,以免材料滚下伤人。
第8条 装车前,必须将车停稳,把车轮制住,以防车自动滑行伤人。严禁使用损坏失修的材料车。
第9条 人力推车运料,必须遵守推车工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10条 极薄煤层或溜煤眼离棚梁、顶板距离小于0.3米的工作面,不得用刮板输送机运料;弯度较大的物料,宽度大于溜槽宽度的物件,不得用刮板输送机运送。严禁倒开刮板输送机运料。
第12条 机组下面严禁过料。
三、操作准备
第13条 备齐绳索、铁丝等用品,了解工作面所需材料和存贮材料情况,所需材料车数量及存放地点。
第14条 检查运料线路的巷道支护情况,轨道、道岔的质量;材料车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运料工的操作顺序:准备用品-检查-处理问题-装料-运料-卸、堆料往工作面送料-工作结束
五、正常操作
装卸料
第16条 装料时一般应不超过车沿高度,若巷道顶或棚梁距离车沿净高0.6米以上时,可超过车沿高度装料,但最多不得超出车沿0.3米。所有物料必须绑牢。
第17条 装运柱帽、楔子等小件物料时,应用绳索将其捆绑结实,以防运送过程中散失。
第18条 搬取物料时,先取上层,从上往下逐层搬拿,不得先抽取中、底层而悬空顶层。严禁放垛取料。
第19条 一车内尽量装同一长度的物料。一车内装不同长度的物料时,必须将长料放在底层,短料放在上部。
第20条 2人同时装卸料时,必须互叫互应,要先起一头或先放一头,不得盲目乱扔。
第21条 材料必须卸在指定地点,不许放在有水地方。若必须在水沟上卸料时,水沟上应横放牢固的木料或短钢轨,不得将料扔在水沟里。
第22条 卸料时应小心,不得砸坏水管、电缆、电话线等。
第23条 堆放材料场要保持整齐清洁。码放材料时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料垛要下宽上窄,每码放一层要横放两块木板或笆棍,以防滚动。料垛的边沿距轨道不得少于0.5米。
平巷、斜巷运料
第24条 平巷、斜巷运料要遵守前述规定。斜巷采用小绞车运料时,必须执行小绞车司机及把钩工的操作规程,并由相应工种进行操作。
刮板输送机运料
第25条 运料前,要先和工作面人员、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使用地点必须有人取料或有人跟随取料。
第26条 向刮板输送机放料时,木板梁、金属铰接顶梁要平面朝下,大头在后;金属网卷放入刮板输送机链板中;摩擦式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柱筒朝前,柱锁、柱阀朝上。
第27条 放料间距:1.5 米以下的坑木、1.3米以下的摩擦式金属支柱不得小于3米;1.5-2.5米的坑木、1.3-2.0 米的摩擦式金属支柱不得小于5米;2.5-3.2 米的坑木及2.0 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不得小于5米;金属网卷不得小于2米;成捆的柱帽、楔子、小杆、荆条、竹笆不得小于2米。
第28条 从刮板输送机上取料事先要选择好取料的地点及存放的位置;取料时,应在刮板输送机边靠采空区一侧,面朝刮板输送机运料方向下方,稍弯腰,做好取料准备。
第29条 取料时,必须拿料的后端,抬起拖出溜槽。严禁靠着棚子和迎面对着来料,抓拿料的前端。
第30条 取木料时,用手提起木料运行方向的后端三分之一处,将料拖出溜槽外,斜放入人行道,放稳并摆设整齐。
第31条 取铰接顶梁时,抓住顶梁后端提起,先放入人行道内,然后将绞接顶梁放在适当地方。
第32条 取金属网时,用手将金属网后部抓起,拖出溜槽外,放到人行道内,并摆齐放稳。
第33条 2米以上木料及1.5 米以上摩擦式金属支柱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要停止刮板输送机后取出,并摆齐放稳。严禁开机时取料。金属支柱要立放整齐。
第34条 运煤运料同时进行时,溜槽内煤的高度为溜槽的1/5-2/3为宜。
第35条 外运回收材料或破损材料时,平巷各台刮板输送机应该单独操作,在每台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处都必须有专人看守和倒料,当一台刮板输送机长超过40米时,中途必须有人看管。
倾斜、急斜工作面运料
第36条 运料前要检查所用的绳索是否结实,若有破损,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37条 自上往下运料时,要站在料的旁边,不准超过材料前端,也不得站在柱子的正前面。
第38条 下料前必须检查周围支架、脚手架、拉条是否齐全牢固,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下料时,在其传料线下方不得有人通行或工作。
第39条 工作面要存料时,必须在其下部打好栅栏,码放的材料不得超过栅栏高度。
第40条 急斜工作面运料时,应在准备班自上而下由运料工上递下接传料,分次分段备料堆码。每分段的料应横放于支柱上,放置牢靠和摆设整齐,不得影响通风、行人和运煤。严禁从上口一次放料到下口。
人力背料或拉料
第41条 用绳拉料时要拴紧大头,距顶端至少0.3米,不得拴活扣。
第42条 在缓倾斜工作面由下往上拉料时,2人相距不得少于10米。倾斜及急斜工作面不得2人同时背扛材料,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收尾工作
第43条 收工前将卸空的材料车、矿车推到不阻塞其他车辆的运行及影响行人与通风的指定地点。
第44条 检查、清点储料场的存料品种、规格、数量,向下班运料工汇报。
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未经专门培训,未持合格证的人员,不准上岗操作。
第2条 刮板输送机所配置的各种电气、机械、液压保护装置及连锁装置必须使用,动作安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第3条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输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的设备或物料。用刮板输送机运输一般物料,沿途要设专人看闭锁。
第4条 刮板输送机应沿机设有能发出“停止、开动”信号的装置,信号点的设置距离不得超过12米。
第5条 三机的启动顺序为:胶带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刮板输送机。即确认上一台设备启动后方可启动下一台,停机顺序相反。
第6条 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二、开车前的准备
第7条 检查闭锁刮板输送机的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否则禁止开车。
第8条 检查刮板输送机的传动装置、电动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机头、机尾各部的螺栓是否齐全,完整牢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是否有漏油、渗油现象,油量是否适当。牵引链及链轨有无损坏,齿轮有无脱落断裂。发现问题,排除故障后,方可发出信号开机。
第9条 空载情况下启动刮板输送机,仔细监听各部件的运转声音是否正常,认真察看刮板链及联接环的磨损和使用情况。是否有扭绕、跳链、拧麻花、刮板过度变形、联接螺栓脱落、刮板丢缺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要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工作。
第10条 检查刮板输送机机头和转载机尾的搭 情况,搭界高度不得小于500毫米,不得喝循环煤。
第11条 检查刮板输送机铲煤板、挡煤板、拨链器、刮板等有无损坏与松动。
第12条 检查刮板输送机机头处防尘设施是否可靠,否则要及时处理。
三、重载运转
第13条 在完成上述重载运转以前的所有工作后,控制台电工在得到转载机、刮板输送司机的通知后,发出启动预警信号,按先启动破碎机、转载机、最后顺序启动刮板运输机。
第14条 刮板输送机运转以后,司机要注意观察其运行状态,监听运行声音是否正常。
第15条 运转一段时间后,检查各部轴承的温度是否正常(温度不超过75℃),检查电动机温度是否超过厂家铭牌的规定(温度不超过110℃),检查液力偶合器温度(温度不得超过110℃)。
第16条 刮板输送机要派专人看守,严禁大块矸石强行通过破碎机:防止2循环煤,防止埋压胶带输送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7条 严禁大块矸石强行通过采煤机,采煤机司机发现大块矸石后,立即按动闭锁,并待砸碎后,方能开机,以防拉断刮板链。
第18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与支架工、煤机司机、联网工、清理工、控制台电工协同合作,遇到打闭锁临时停机时,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开机。
第19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要及时根据刮板输送机中煤量的多少,提醒采煤机司机,控制好煤机速度,防止压死刮板输送机。
第20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要注意机头、机尾行人,发现情况异常迅速停机。
第21条 及时清理机头、机尾、减速箱,不得压埋。
四、停机
第22条 刮板输送机停机前,必须先使用输送机空载,然后发出信号停机。
强力胶带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掌握所使用输送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各种保护的原理和检查试验方法,以及各控制、信号系统的用途和使用方法,会维护保养输送机,熟悉生产过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第3条 实习司机进行实习操作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监护。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输送机运行时,严禁进入防护栏内;严禁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附近的浮煤。
第5条 因电源断电停机时,除及时向上级汇报外,电气操纵开关要置于“停止”位置。
第6条 不准擅自变更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第7条 正常运行时,严禁带负荷停机。
第8条 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检查各部位紧固件、连接件应齐全、牢固,各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
第11条 配合维修人员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置及电气闭锁,确保灵敏可靠。
第12条 检查驱动滚筒、导向滚筒有无开焊或开胶。
第13条 检查试验降尘喷雾装置,应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
第14条 检查信号系统应显示正确、灵敏可靠。
四、正常操作
第15条 输送机启动时按下列步骤进行:
1、打开降尘喷雾装置。
2、合上低压电源开关,各种仪表指示应正确。
3、按下启动按钮,输送机将自动加速运行。
第16条 每班正常运行前,应先开机空运转一周,检查系统的工作情况及运输机运行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运行。
第17条 每小时巡检1次,检查电动机温度、各轴承温度是否超过规定,油量是否适当,各运转部位的声音有无异常。
第18条 各种保护装置的信号显示必须正常。
第19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开车:
1、信号不清。
2、任何一项保护装置失灵。
3、设备转动部位温度超限。
第20条 正常停机时,应将输送机上的煤拉空。
五、特殊操作
第21条 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车:
1、收到紧急停机信号或不明信号。
2、主要操作机构失灵。
3、输送带有撕裂现象。
4、其它意外严重情况。
紧急停机后,必须查明原因,处理完毕后方可按信号重新进行操作。
第22条 接到停机信号后,如“停止”按钮失灵,可按“紧急停止”按钮。
六、收尾工作
第2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清点工具、备品、清理机房、机头卫生。
第24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输送机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和存在问题,按规定填写好各种记录和本班工作日志。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带式输送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除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和强力胶带输送机以外的各类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带式输送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各种保护的原理和检查试验方法,会维护保养带式输送机,掌握消防器的正确使用方法,熟悉生产过程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性故障。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严禁人员乘坐带式输送机,不准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设备和笨重物料。
第5条 输送机的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6条 输送机运转时禁止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的浮煤。不许拉动输送机的清扫器。
第7条 在检修煤仓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时,必须将煤仓上口挡严。
第8条 处理输送机跑偏时严禁用手、脚及身体的其它部位直接接触输送带。
第9条 在输送机上检修、处理故障或做其它工作时,必须闭锁输送机的控制开关,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停电牌。除处理故障外,不许开倒车运转。严禁站在输送机上点动开车。
第10条 除控制开关的接触器触头粘住外,禁止用控制开关的手把直接切断电动机。
第11条 必须经常检查输送机巷道内的消防器材及喷雾降尘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12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四、操作准备
第13条 上岗后应检查输送机机头范围的支护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障碍物或浮煤、杂物等不安全隐患。
第14条 将输送机的控制开关手把扳到断电位置闭锁好,挂上停电牌,然后配合维修工对下列部位进行检查:
1、机头及储带装置所用连接件和紧固件应齐全、牢靠,防护罩齐全完整,各滚筒、轴承应转动灵活。
2、减速器内油量适当,无漏油现象。
3、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托架吊挂装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4、承载部梁架平直,承载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脱胶。
5、输送机的前后搭接符合规定。
6、机尾滚筒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
7、输送带接头完好,卡子无折断、松动,输送带无撕裂、伤痕。
8、输送带中心与前后各机的中心保持一致,无跑偏,松紧合适,挡煤板齐全完好。
9、动力、信号、通讯电缆吊挂整齐,无挤压、刮碰。
10、煤仓上口的栅栏应完整牢固。
第15条 开机时,取下控制开关上的停电牌,合上控制开关,发出开机信号并喊话,让人员离开输送机转动部位,先点动2次,再转动1周以上,并检查下列各项:
1、各部位运转声音是否正常,输送带有无跑偏、打滑、跳动或刮卡现象,输送带松紧是否合适,张紧拉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2、控制按钮、信号、电缆等设施是否灵敏可靠。
3、检查试验各种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上述各项经检查与处理合格后,方可正式操作运行。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必须按规定的信号开、停运输机。未使用集中控制的多台带式输送机联合运转时,应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启动。
第17条 不准超负荷强行启动。发现闷车时,先启动2次,仍不能启动时,必须卸掉输送带上的煤,待正常运转后,再将煤装上输送带运出。
第18条 在运转过程中,随时注意运行状况;经常检查电动机、减速器、轴承的温度;倾听各部位运转声音;保持正常洒水喷雾。
第19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停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
1、输送带跑偏、撕裂、接头卡子断裂。
2、输送带打滑或闷车。
3、电气、机械部件温升超限或运转声音不正常。
4、输送带上有大块煤、铁器、超长材料等。
5、危及人身安全时。
6、信号不明或下一台输送机停机时。
六、收尾工作
第20条 接到收工信号后,将带式输送机上的煤完全拉净。上一台输送机停机后,将控制开关手柄扳到断电位置,锁紧闭锁螺栓。
第21条 关闭喷雾降水的阀门,清扫电动机、开关、减速器等部位的煤尘。
第22条 在现场向接班司机详细交待本班输送机运转情况、出现的故障和存在问题,按规定填写好本班工作日志。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通风各工种操作规程
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煤矿避灾路线。
9、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4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5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c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lm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lOm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第6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lO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域。
第7条 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m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m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第8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设专人进行蹲点检查。
第9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以及需填写的内容,要符合《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的规定。
第10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1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准备仪器: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以及其他规定的仪器和工具。
第13条 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查仪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14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检查吸收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内装的钠石灰的吸收力,药品颗粒一般应为3-5毫米。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该立即更换药品。
第15条 气密性检查:
首先检查吸气球:用右手捏扁吸气球,左手捏住吸气胶管,如果吸气球不膨胀还原,说明吸气球不漏气。
其次检查仪器是否漏气:将吸气球胶皮管与瓦斯检测仪吸气孔连接,一手堵住进气孔,另一手捏扁吸气球,松手后1分钟内不涨起还原,说明瓦斯检测仪不漏气。
检查气路是否畅通:放开进气孔,捏、放吸气球,气球瘪、起自如时,说明完好。
如果漏气、气路不通畅,需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新重复上述程序。
第16条 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由目镜观察,按下按钮,同时旋转保护玻璃座调整视度,使得观察数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17条 对仪器进行校正:简单的校正方法是,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纹对在“0”位上,如果第5条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否则应对仪器的光学系统进行调整。
第18条 用新鲜空气清洗气室:每班在进入工作地点前,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近(温度不超过10℃)的新鲜空气中按压吸气球5-6次,清洗气室。
第19条 调整零位:按下测微按钮,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的零位与指标线重合,然后按下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中观察,把干涉条纹中最黑的一条或两条黑线中的任意一条与分划板上的零位线对准,并记住对准零位的这条黑线,旋上护盖。
四、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取样----读数----记录----现场班组长签字----填牌板----填报表
五、正常操作
第20条 将调整零位瓦斯检查仪背在身上,把连接瓦斯入口的橡胶管或瓦斯检查棍伸入检测地点,然后慢慢握压吸气球5-6次,使得待测气体进入气室。
第21条 测定地点一般应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顶的巷道中,要将橡胶管伸入冒顶高处,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的头部不得伸入冒顶高处,以防缺氧窒息。
第22条 按动粗读数按钮,观看目镜,查看原来零位黑线移动位置,读出整数。
第23条 按动精读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黑线移动到整数位置,再查看刻度盘上的读数,即为小数位。
第24条 整数和小数相加,即为该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25条 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处检查。
第26条 在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27条 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0、95,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28条 用温度计检查检测点的温度(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用多种气体检定仪检查其他气体:
在待测地点先将活塞往复抽送2-3次,使检定器内原来的气体被待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的玻璃封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把出气
端插到插孔中,将气样吸入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拔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把,按照检定管上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气体送到检定管里,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体的浓度。测量一氧化碳时,要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30条 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原始记录,然后填入瓦斯地点的瓦斯检查牌上,并将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由班组长或带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签字。
第31条 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32条 巡回检查其它地点,具体操作说明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33条 上井后,要按照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测原始记录填写的数据,填写瓦斯报表,做到“牌板”、“原始记录”、“报表”三对口。
六、特殊操作
第34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第36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2人同行,携带多种气体检测仪,并且相距4-6米,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0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24小时内进行密闭。
第37条 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要求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先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38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检查瓦斯,发现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39条 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要在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40条 矿井因为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后,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41条 反风演习时的测量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条 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的瓦斯检查,需要按照编制的安全措施执行。
八、收尾工作
第43条 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44条 交接班要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测风员操作规程
一、 上岗条件:
第1条 测风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测风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测风的规定。
2、所有风表和其他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熟悉测风方法、过程、注意事项。
5、掌握测定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方法。
6、掌握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的方法。
7、掌握测定井下某一工作区域的气候条件(即温度、湿度、风速等)的方法。
8、掌握测量井巷的点压力(静压、速压和全压)和一段巷道的通风阻力(压差)的方法。
9、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10、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11、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矿井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位置、测风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时间情况确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 测风应在专门的测风站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要选择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的直线巷道内进行。
第5条 测风操作时要遵照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的风量一般应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分别测定,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能大于10天。
2、掘进工作面的测风,根据需要测定掘进工作面风量、掘进巷道风量、局部通风机风量、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风量、风筒漏风量等,具体测定内容、测定周期应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测风周期不能大于10天。掘进工作面风量,可以在距工作面20米左右的地方选择巷道断面规整处测定,也可以测定风筒出风口处断面的风量。其差额即为局部通风机风量。
3、各硐室风量,应在硐室的回风侧进行测量。
4、主要通风机风量的测定:在主要通风机扩散器出口布置测点(轴流式风机用等面积环原理布置测点,离心式风机按网络状布点,)测3-5次,取平均值。
第6条 测风时要避开巷道行人、行车频繁的时间,避开附近风门开关频繁的时间,测风时不得有人员、车辆经过。注意避开架空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7条 反风时的测风操作,应按照反风演习计划和本规程“反风演习时的测量”规定进行。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明确任务:明确测风地点、项目,即测量所测地点的巷道断面积、风速、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第9条 准备仪器,入井前要选好所要使用仪表的类型、型号,并检查仪表是否完好、风表校正曲线是否吻合,配备长度0、5米左右的非导电手把。带齐必需的各类检测仪器、记录工具、皮尺、温度计、秒表等。各种仪器要符合以下要求:
1、风表开关、回零装置、指针灵敏可靠,外壳以及各部件、螺钉无松动、异常,校正曲线吻合。
2、秒表的开关、指针灵敏可靠,计时准确。
3、瓦斯检测仪器要部件完整、电路畅通、气密完好、光谱清晰。
4、皮托管的中心孔和管壁孔无堵塞,压差计的玻璃管无破损、刻度尺清晰,各部件、螺钉、胶皮管齐全,各旋钮灵敏可靠,注入的液体符合规定要求,补偿式微差计的反射镜及针尖完好。
四、操作顺序
第10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仪器----下井测风-----测温度----测气体浓度-----填测风原始记录----填测风记录牌板----整理仪器上井-----填测风报表。
五、正常操作
(一)测风
第11条 根据所测地点的风速,选择合适的风表(微速风表0、3-0、5米/秒;中速风表0、5-10米/秒;高速风表10米/秒以上)。
第12条 选用风表移动路线:折线法、四线法、迂回八线法、12点法等方法之一。
第13条 测风开始前应关闭计数器,将风表指针回零,在风表运转30秒时再开动计数器。在开停风表计数器的同时,开停秒表。
第14条 测风过程中,风表移动要平稳、匀速,不允许在测量过程中为了保证在1分钟内走完全程而改变风表移动速度。
第15条 风表在移动时,测风员持表姿势应采用侧身法。测风时风表不能离测风员身体及测风地点顶、帮、底部太近,一般应保持20厘米以上的距离。
第16条 测风过程中,测风员要能够看到刻度盘。风表要与风流方向垂直(在倾斜井巷更要注意),角度不得大于10度。
第17条 在同一断面处测风不得少于3次,每次的结果误差不应超过5%,如果误差大于5%,需要加测1次,直至满足要求[误差=(最大读数-最小读数)/最小读数]。取3次的平均值。
第18条 根据风表校正曲线的公式计算所测巷道的真风速。
第19条 计算所测巷道的实际风速。采用V=KV真公式。式中K可以用校正系数表(巷道断面和测风员所占的面积影响系数)中查得或采用K=(S-0、4)/S计算(S—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积,平方米)。
第20条 当巷道风速低于0、3米/秒时,可以用烟雾法测定。即选一段10米长、巷道断面规整、无拐弯的直线巷道,1人在起点释放烟雾(可以选用三氯化锡、四氯化钛,另1人在终点用秒表记录烟雾到达的时间,然后采用下式算出风速)。
V=KL/t
式中K---系数,0、8-0、9;
L----起点到终点的巷道长度,米;
t----间隔时间,秒。
第21条 采用下式计算所测巷道的实际风量。
Q=VS
式中S---测风地点的巷道断面积,平方米;
V---计算的巷道风速,米/秒。
第22条 温度的测量,应采用最小分别度为0、5℃并经过校正的温度计进行测量。测量时温度计要离开人体或其他发热体0、5米以上。待测量一段时间,温度计读数稳定后,记下温度计读数。采、掘面测量温度的地点为:距掘进工作面壁2米处,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距采煤壁15米处。机电硐室测量温度的地点在回风口处。
第23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的测量,可以参照瓦斯检查员、测量时间,记入测风原始记录。
第24条 将所测实际风速、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记入测风记录。
第25条 将所测实际风速、计算风量、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填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第26条 上井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做到“牌板”、“记录”、“报表”三对口。
第27条 风表要存放在风表盒内保存、携带,避免碰撞,不能用嘴吹动或用手拨动风表叶片,不要交给非测风人员管理。
第28条 风表使用完毕后,如果叶片、轴上有水珠,应用脱脂棉轻轻擦去,或用吸水纸吸去水分后放入风表盒内保存。
第29条 风表的螺栓、螺帽不得随意拧紧或拧松,需要维修时,要交专门的维修人员。
第30条 测风员发现风速、气体浓度、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通知所涉及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采取撤离等措施,并立即向矿井通防部门和调度室汇报。
(二)测压
第31条 携带测压仪表、工具、材料,并检查其可靠性,应做到:
1、空盒气压计无破损,刻度及温度校正表齐全,量程合乎要求。
2、压差计或补偿微差计不漏气,装有酒精。
3、精密气压计要充足电,显示数据稳定。
4、皮托管不堵塞,胶皮管气密性良好。
第32条 测量绝对压力时使用空盒气压计、精密气压计;测量相对压力或压差时使用U形水柱计、单管倾斜气压计、补偿微压计;测量静压差时也可以使用精密气压计。
第33条 U形压差计或U形倾斜压差计在测压前应注入蒸馏水或酒精,U形管两侧的液面应处于同一水平。
第34条 操作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配备皮托管和胶皮管,皮托管的管嘴应正对风流方向。
第35条 测定时先将仪器调平,把三通旋扭转到测压位置,用短胶皮管排出寄存于仪器中的气泡,调整仪器液面至零位,确定仪器的校正系数K值,然后把上风侧测点皮托管“-”号端连接到测压仪的“-”号端,稳定后,读出读数。
第36条 将读数计入记录本,用读数乘以K值,即为两测点间的压差。
第37条 使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注意:
1、测定时,应防止水、杂物堵塞胶皮管,防止车辆、行人、设备等挤压胶皮管。
2、仪器和胶皮管的接点要严密,防止漏气影响精度。
3、携带压差计行走时要小心,防止损坏和溢出酒精。
第38条 使用精密气压计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操作前的准备:将电源开关拨到“电源通”的位置,接通电源;将压差计分档至于“0”位置,选择开关拨到“电池”位置,此时显示的值为电池的电压,如果改值小于规定值时,应及时更换电池或充电;电池电压正常后,将选择开关拨到“气压差”位置,仪器通电15分钟后,可开始工作。
2、测量绝对压力时,应将压差计分档置于“0”的位置,选择开关拨到“气压”位置,此时仪器显示的数字与仪器本身标注基数的代数和即为该测点的绝对压力(数字前有“-”号时为负值)。
3、测量静压时,应将压差计分档置于“0”的位置,选择开关拨到“气压差”位置,转动气压调节旋钮,使数字显示零值,再将仪器移到下1个测点,仪器显示值为2点之间的相对静压差。需根据压差的大小,选择合适的分档。
第39条 使用精密气压计时要注意:
1、接通电源后至少15分钟仪器才能工作。
2、由于大气变化使气压差值来回跳动时,读数应取平均值。
3、测定流速较大的气流静压时,静压管应尽可能与气流方向平行。
4、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将电源开关关闭,切断电源。
5、若仪器发生故障,应送修理部门检修,不要随意更换元件。
(三)其他参数的测定
第40条 空气相对湿度:空气相对湿度的测定可以采用手摇湿度计或风扇湿度计。
第41条 湿度计的两支温度计应完好、准确,盒中的钥匙、纱布、滴水管、查对相对湿度的牌板要齐全。
第42条 手摇湿度计的使用:用净水湿润的纱布(湿润程度以不滴水为宜)包裹在任一支温度计的水银球外面,手握摇把,使其120转/分钟的转数均速旋转1-2分钟,待数值稳定后,读出两支温度计的读数,根据干、湿温度计的读数从相对湿度表查得相对湿度。
第43条 湿度计使用时应注意:
1、人员不能对着仪器呼吸。
2、必须在温度计的读数变化稳定后再读数。
、旋转风扇湿度计的发条时,不要过紧、过猛,以防止上断发条。
(四)空气密度的测算方法
第44条 用空盒气压计测定空气的大气压力,用湿度计测定空气的干湿度和相对湿度,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空气密度。
ρ=(0、003458-0、003473)p/T
式中 ρ----空气密度,千克/立方米;
P----大气压力,帕;
T----空气绝对湿度;
T=273+t( t---干温度计读数,℃)
(五)反风演习时的测量
第45条 明确人员分工,每个测点安排相应的测风员和瓦斯检查员。
第46条 将测定各测点和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停止运转、反转、再停止运转、恢复正常运转的时间计划进行详细记录并携带下井。
第47条 准备好各种仪器、仪表。
第48条 进行测定
1、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时的测定,要在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前20分钟测定,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
2、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时间和主要通风机反转的时间。
3、主要通风机反转时,应每隔10分钟测定1次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
4、记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间和主要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时间。
5、主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第10分钟、30分钟进行2次测定,测定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记录。
第49条 测定过程中,要及时向通防部门和调度室汇报测量结果。
第50条 收好各类仪器、仪表。
第51条 汇总各测点的测量数据,填写反风测风报表。
第52条 协助完成反风演习报告。
(六)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的测定
第53条 可以采用下列3种方法之一:
1、用风表测定时,先在风机吸风口前10米巷道内测得风速,计算出该处风量,再在局部通风机后5米的巷道内测得风速,计算出该处风量,两处风量之差就是局部通风机的工作风量。
2、用皮托管压差计测定时,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加一节风筒,在距离吸风口4-6D(D---风筒直径)处选定测点,再在局部通风机后部6-14D处选定一个测点。为了求得平均风速,用等面积环的原理在测量断面内布置6-10个测点。
3、在局部通风机的进、出风口直接用高速风表测定时,应当手持风表紧靠防护网,按照绕线法在吸风口全断面内均匀地移动1分钟而测得,测风人员须站在一侧,不可正对进、出风口。
(七)测算风筒的漏风率
第54条 风筒的漏风率可以用两个指标进行衡量:
1、漏风率:即风筒漏失的风量占局部通风机工作面风量的百分数,可以采用下式进行计算:
P漏=(Qs-Q)/Qs×100%
式中 P漏----风筒的漏风率,%
Qs----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立方米/分钟;
Q----风筒出口风量,立方米/分钟;
2、百米漏风率:即平均每百米风筒的漏风量占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的百分数。可以采用下列计算:
P=[(Qf-Q)/QfL]×100×100%
式中 P----风筒的百米漏风率,%;
Qf----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立方米/分钟;
Q----掘进工作面风量,立方米/分钟;
L----风筒长度,米。
(八)计算矿井通风参数
第55条 矿井有效风量按下式计算:
Q有效=∑Q采+∑Q掘+∑Q硐+∑Q其它 (4)
式中:Q有效—矿井有效风量,m3/min;
Q采—各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之和,m3/min;
Q掘—全风压供给各掘进工作面的风量之和,m3/min;
Q硐—各独立通风硐室实测风量之和,m3/min;
Q其它—其他用风地点需要风量之和,m3/min;
第56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计算:
C=Q有效/Q总进×100%
式中:C—矿井有效风量率,%;
Q有效—矿井有效风量,m3/s;
Q总进—矿井总进风量,m3/s
第57条 矿井外部漏风量的计算:
△Q外漏=∑Q主通一∑Q总回
式中:△Q外漏—矿井外部漏风,m3/s;
∑Q主通—各台主要通风机工作风量之和,m3/s:
∑Q总回—各回风井的风量之和,m3/s。
第58条 矿井外部漏风率计算:
L=∑Q外漏/∑Q主通×100%
式中:L—矿井外部漏风率,%;
∑Q外漏—矿井外部漏风量之和,m3/s;
∑Q主通—各台主要通风机工作风量总和,m3/s。
第59条 矿井等积孔的计算:
A=1、189×Q/√h
式中Q----实测矿井风量,立方米/秒;
h----矿井的通风阻力,帕。
七、收尾工作
第60条 填写各类班报、台帐,做好上报工作。
第61条 交接班时交代清楚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机和风机安装的有关规定。
3、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
4、熟悉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和风电闭锁瓦斯闭琐的接线方式。
5、了解电工基础知识。
6、熟悉入井有关人员的安全规定。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 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安装以前必须在地面对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转,保证完好、满足供风要求。
第4条 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时,局部通风机极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掘进巷口10米以外的回风侧。
第5条 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在设计的地点,安装地点应支护良好、无滴水。
第6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最大吸风量,并保证该处巷道的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7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障碍物。
第8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风电闭锁、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等相关设备。
第9条 安装完后,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操作准备
第10条 按通防部门下达的任务,列出详细的工作计划,分别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运送----安设支架----安设风机----安过渡节----安风筒----接线----试机
五、正常顺序
第12条 用车运送局部通风机到安装地点。要注意与装卸工人密切配合,防止损坏风机和碰伤人员。
第13条 安设稳固的局部通风机标准底架或吊挂用品,采用底架时,底架离地高度应大于30厘米。采用吊挂时,局部通风机吊挂高度及与顶帮间距要符合规定要求。
第14条 将局部通风机安放在底架上,固定好。
第15条 安装消声器。
第16条 安装风机与风筒之间的过渡节,中间要加垫圈,上紧螺栓,要保证密封性。
第17条 安装风筒,要与过渡节接牢,不漏风。
第18条 待开关、相关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试机,如果运转不正常或有其他问题,需调整、处理,接到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为止。
六、特殊操作
第19条 湿式除尘风机安装结束后,应检查风叶与筒壁的间隙,间隙不得小于2、5毫米。
第20条 拆除风机时应在接到通防部门的通知后,按以下顺序操作:
拆除风筒----拆除接线----拆除过渡节----拆除消声器----拆除风机----拆除支架----装车运输。
七、收尾工作
第21条 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细检查工作地点,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局部通风机司机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局部通风机司机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局部通风机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局部通风和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4、了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求。
5、了解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和风电闭锁接线。
6、了解局部通风机的主要性能指标。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机,严禁无计划停风。
第4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时,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
第5条 启动前,应先由瓦斯检查员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停风区和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各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才能启动。超过规定浓度时要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
第6条 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
第7条 必须挂有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填有司机姓名、风机编号、风筒长度、使用地点、风机型号、功率等内容。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启动前应先检查局部通风机的网罩是否牢固,机体是否稳固,进风口附近是否有易吸入的杂物,风机与风筒的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电闭锁装置是否完好。
四、操作顺序
第9条 本工作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气体浓度----检查风机、风筒----断续启动----观察运转情况。
五、正常操作
第10条 接班后,要试验、检查双局部通风机自动换机、风电闭锁使用情况。
第11条 同一地点安装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时,应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准确区分,操作前要看清牌板,以免发生误操作。
第12条 局部通风机应断续启动,不要一次启动,以防止风筒脱节或吊环脱落。
第13条 局部通风机的开关应标明正反向位置,操作前要仔细观察。
第14条 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如果旋转方向不对,应当停止运转,待停机后再将开关手柄搬向另外一个方向。
第15条 局部通风机启动后,发现颤动、异常时,要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第16条 专职司机除了要观察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和巡视风筒外,不得擅离职守。
第17条 兼职司机必须在局部通风机启动10分钟后,经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从事其他的工作,但必须时刻注意局部通风机的运转情况。
第18条 局部通风机的电动机轴两端的滚动轴承,需要定期添加润滑油。
第19条 局部通风机要及时添加润滑油,润滑油应采用1号、2号锂基润滑油或2号、3号钙基润滑油。
第20条 润滑油的加注,应填满轴承腔的1/2,不宜过多,以免引起流失。每月可以加注1次,每3-6个月将轴承座拆开进行清洗换油。
第21条 没有通防部门的正式通知,不得擅自决定移动局部通风机。
六、特殊操作
第22条 局部通风机运转中发出“沙沙”声时,说明缺润滑油,要及时填加润滑油。
第23条 局部通风机运转中,发生低沉的运转声时,说明局部通风机的电压过低,此时局部通风机的供风量有较大的下降,要根据情况,及时测定风量,如果影响安全生产,要立即撤出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24条 发现局部通风机外壳温度过高等异常情况,要撤出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第25条 为了保证局部通风机在单巷长距离供风时的正常运转,可以采用双回路供电,以备电路发生故障时,及时接通备用电路供电。
第26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司机必须通知工作面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栅栏,禁止人员进入停风区。
第27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后,要立即向调度室进行汇报,等待处理,不得离岗。
八、收尾工作
第28条 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第29条 司机交接班,需在现场交接,不得停风交接。
风筒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风筒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风筒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对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选用风筒的有关规定。
3、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4、熟悉所分管区域的掘进工作面的情况。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7、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大于5米,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第4条 风筒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
第5条 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第6条 一台风机不允许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7条 风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让”:即不让风筒落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别人改变风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在水中。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点的风筒直径、长度、是否需要新接风筒。
四、操作顺序
第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循序进行:
安装时:运输----吊挂----检查
拆除时:拆除----运输----检查----修补----保存
五、正常操作
第10条 风筒的吊挂要平、直、稳、紧避免风筒被刮破、挤扁、放炮崩破。
第11条 风筒吊挂要逢环必挂,尽量靠近巷道一帮,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法,逐节连接、吊挂。
第12条 风筒的接头要紧密,胶质风筒采用反压边。
第13条 铁风筒与胶质连接处要加软质衬垫,并用铁丝箍紧,确保不漏风。
第14条 风筒的直径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过度节连接。应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15条 斜巷和立井施工时,风筒更要注意接头牢固,防止脱落。
第16条 经常检查风筒的质量,发现有破口、漏风,要及时修补。
第17条 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风。确需停风时,应按照矿井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停风计划执行。
第18条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大破裂,影响到正常供风时,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撤出,并尽快修复、更换。在更换过程中要注意有害气体的积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更换完毕后,要向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
第19条 巷道掘进完成以后,应在通防部门的指挥下及时把风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风筒要运至井上,冲洗、晾晒、修补完好。
第20条 拆除独头巷道的风筒时,不得停风,要由里向外依次拆除。
第21条 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附近操作时,必须先和运输机司机联系好,必要时可以停止运输机运转,保证操作者的安全。
第22条 在电机车运行的巷道中吊挂风筒时,要设安全警戒,严防被车刮、撞。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时需要停电。在巷道高处吊挂风筒时要设台架,操作时要站稳。
第23条 风筒过风门时,要加接硬质过渡风筒通过风门,不得用软质风筒直接过风门。
第24条 在巷道中开挖水沟时,要用掩护物遮挡风筒,以防止放炮崩坏风筒。
第25条 风筒吊挂一般应避开电缆、各种管线、以免相互影响。
第26条 地面修补风筒:
1、修补风筒时,粘补风筒的胶浆应按要求配制。根据破口大小,剪裁补丁(以圆形为好);补丁应裁剪斜面;补丁和破口处应刷净漏出风筒原色,晾干后涂上胶浆进行粘贴,粘贴后应用木锤砸实,使其粘贴严密;最后应再涂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应先用线缝合后,再进行粘贴。
3、风筒上的吊环应齐全,吊环间距应一致,能保证风筒吊挂平直;两端铁圈要缝牢。
4、修补好的风筒应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晒1次。
5、制作过渡节风筒时,长度应大于2米。
6、修补风筒时,应准备1台局部通风机,用来吹干风筒。
7、汽油、胶水必须单独存放,应保持严密,周围严禁烟火。
8、风筒修理室内不得使用火炉取暖。
9、风筒维修室内需配备灭火器,做好防火工作。
六、特殊操作
第27条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安设
1、风筒必须使用硬质风筒或带有钢丝骨架的橡胶或塑料可伸缩式风筒。橡胶或塑料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阻燃的性能。
2、安装钢丝骨架的风筒时,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轻装轻放,不要径向积压和被锋利杂物碰撞,以免损坏。
3、用快速接头软带连接风筒时,两节风筒的端圆要对正、接拢,用披布搭好后,再用加速接头软带将两端卡紧。接头软带的收紧力要适当,以不漏风、不拉脱为好,软头软带的手把位置应在风筒的侧下方。
4、风筒末端加接风筒时,应先将加接风筒吊挂在钢绞车线上,对正接头接好,避免产生风筒弯曲、折叠。
5、风筒拐弯处要加接硬质弧形弯头连接。
6、在处理风筒内部的积水时,可先打开局部通风机的安全窗,然后解开接头,排除积水。
第28条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时,须按专业进行风机、风筒管理。
七、收尾工作
第29条 整修完毕的风筒,要保存保管。
第30条 记录好风筒台帐。
风门管理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风门管理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风门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风门管理工必须熟悉看管的风门所控制的风流范围及该区域内进、回风巷之间的关系。
2、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3、熟悉风门的工作原理。
4、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门的规定。
5、熟悉所分管区域的工作情况和行车情况。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必须井下现场交接班,不得脱岗、空岗。
第4条 开关风门时,风门管理工不准站在风门的后边,以防止车撞风门伤人;有条件时可站在躲避硐内操作风门。
第5条 操作斜巷风门要在躲避硐内进行,防止跑车伤人。
三、操作顺序
第6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以下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风门、信号标志等----现场操作----交接班
四、正常操作
第7条 工作前必须全面认真检查风门及信号标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通防部门、调度室。
第8条 集中精力注视来往车辆、行人,当接到需打开风门通车的信号时;
1、立即打开车辆进入方向的风门,发出减速车信号。
2、待车辆通过后,关闭第1道风门。
3、打开第2道风门。
4、监护车辆通过后,关闭第2道风门。
5、不准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第9条 发现车辆长时间停在风门处时,要令其推走。禁止在风门间停车。
第10条 发现风门损坏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通防部门、调度室汇报。
第11条 必须经常清除风门前后10米内的杂物、积水、淤泥等,禁止在该范围内堆放材料、设备等。
五、收尾工作
第12条 进行现场交接班,将存在的问题交代清楚。
巷道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巷道维修工要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巷道维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所用工具(电钻、风镐等)的构造原理。
3、矿井防灾的一般知识。
4、炸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5、各种巷道的维修、修复工作,架设、更换各种支架方法。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各种巷道的维修、修复工作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4条 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高度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支护应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进行维修。
第5条 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类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6条 在有车辆运输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7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8条 对支架进行维修和更换时,要事先对该地点进行加固,可靠安全长度不低于8米。具体施工可按“支护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更换支架时,新的支架支护强度不得低于原有支架(完好状态时)的支护强度。
第10条 在维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时,必须按照爆破工操作规范操作。
第11条 在维修巷道中,要保证安全出口,有外向里施工。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备齐所需工具,如风镐、风钻、铁锨等,长把工具的携带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13条 根据“安全规定”中的要求,检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条件。
四、操作顺序
第14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维修支架----清理现场
五、正常操作
(一)梯形棚支架的维修
第15条 梯形棚支架的维修一般有换1条腿、2条腿、棚梁和全部更换几种施工。
第16条 换1条腿时:
(1)先在断腿的邻近处打1根临时支柱,替换已经损坏的棚腿支撑起来的棚梁。
(2)在顶梁上要设拉木,刹满刹牢,以防止顶梁滑动。
(3)小心的处理大块的浮石、浮煤。
(4)开挖巷道帮(如果不变形,可以不进行此项工作)。
(5)挖柱窝,更换新的棚腿。
(6)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梁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7)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17条 换2条腿时:
(1)现在两帮的原来棚腿邻近处各打1根临时支柱,替换已经损坏的棚腿,或采用抬棚托住顶梁。
(2)其余方法与更换腿时的操作一样,但要先换1条腿后,再换另外1条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够,可以参照“更换全部支架”和“支护工”等的操作方法。
(4)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5)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18条 换顶梁时:
(1)原来的支架棚腿未动、未损坏的,可以不更换棚腿。
(2)用拉条、撑杆加固棚腿。
(3)用几排串钎贯穿与两架完好的顶梁之上,挡住上部浮石。
(4)更换顶梁,保证做到亲口吻合。
(5)在更换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6)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19条 换全部支架时:
(1)加固临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维修棚梁上部冒落较高,浮石较大,应在施工地点设置小型木垛,并进行瓦斯检查。
(3)然后按照换棚腿、换顶梁的方法,逐项操作。
第20条 换金属支架时,要防止金属撞击产生火花。
(二)U型钢拱型支架巷道维修
第21条 U型钢拱型支架的更换:
(1)在坏棚处,打1根支柱,支撑到拱形的最高点的顶梁上。如果连续几架棚子损坏,应架设抬棚,并将所有损坏棚子的顶梁托住。
(2)用手镐掏空棚腿的煤矸。
(3)拧松卡缆螺栓,撤下棚腿。
(4)检查2节U型钢搭接处是否有劈裂、变形,如有,需要更换整个支架。
(5)换上新的卡缆螺栓,接上棚腿。
(6)确认卡缆螺栓拧紧后,撤下先前安设的支柱。
(7)棚腿与梁搭接处的曲率半径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调整。
(8)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9)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22条 U型钢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换,应参考上面的规定进行。
(三)砌碹巷道的维修
第23条 按规定准备好材料,并停电、保护好电缆、水沟、管路等。
第24条 加固临近巷道,确保安全出口。
第25条 倾斜巷道施工前,在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护挡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滚动伤人。
第26条 砌碹巷道维修方法有2种:
1、拆除旧碹体,浇注新碹体。当有大区段砌碹巷道遭到破坏而需翻修时,采用该方法。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1)拆除碹体应自拱顶开始向两侧拱基和碹墙进行,直至墙基;(2)及时清掉顶帮的浮矸;(3)打临时木柱或架木支柱(当顶压大时,可架工字梁湖槽梁的金属支架);(4)如拆除碹体后,巷道断面不足,需刷帮处理至巷道轮廓基本符合要求;(5)拆除一定距离后,可以按照正常的砌碹巷道施工操作规程进行;(6)不回收的临时支架与顶梁的空隙要用碎矸石或低标号混凝土填塞充满;(7)当碹墙完好而碹拱遭到破坏需翻修时应先由拱顶向两侧拆除拱顶至拱基,并在碹墙上架设临时木支架,至一段距离后,即可架设模板按照普通砌碹巷道方法进行浇注。
2、裂缝修补法。(1)加固支护;(2)将原来的碹体挖出;(3)清理、冲洗处理部位;(4)加钢筋网,浇注混凝土。
(四)锚喷巷道的维修
第27条 拱顶、两帮小面积脱皮,可以采用喷补的方法。
第28条 拱顶、两帮脱皮面积超过平方米,脱深为0、3-0、5米时,可以采用补打加长锚杆挂网联合补喷的办法。
第29条 大面积冒落,连续失修长度超过5米、冒落高度超过0、5米、锚杆松脱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碹维修或其他联合支护的方式。
第30条 塑性变形大、位移量大、原来喷层脱落但未冒顶的,可以采用锚喷网加拱型支架联合支护的方法。
第31条 锚喷巷道的维修操作,可以参考掘进锚喷支护的操作规程。
(五)大冒顶巷道的维修
第32条 观察分析顶板、瓦斯等情况,制定出施工措施。
第33条 在冒落区周边打临时支柱,将冒落处的顶板托住。
第34条 逐步向冒落区推进,清理冒落矸石。
第35条 依次由一端架设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顶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顶。
第36条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收工。
六、特殊操作
第37条 开岔门处抬棚的维修,首先检查维修、加固周边的支架,然后再进行抬棚更换。具体施工操作方法,应按照“支护工”的有关规定和架棚的支护等进行。
第38条 进行木垛盘式反井维修时,应编制专门安全措施,配齐安全装置。
(1)检查维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盘锁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装一个锁口盘,支撑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顶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风之用,需在锁口盘上放置遮挡物,以便接住上部坠落物。
(4)检查维修井中各垛盘时,应由上向下逐架检查维修。
(5)维修人员操作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39条 水沟的维修应:
(1)控制水流
(2)加固水沟临近的柱棚。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设或砌筑新的水沟。
七、收尾工作
第40条 进行检查,清理现场,保持现场整洁,支护完好。
第41条 带齐工具,上井后填写维修记录台帐。
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装置。
第4条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5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6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7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型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8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调校1次。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计算机的数据库材料。
第10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1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四、操作顺序
第12条 本工种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验收----交接班
五、正常操作
(一)机房操作
第13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4条 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5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6条 与井下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17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
第18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19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土的物品带近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地面检修操作
第20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标“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均匀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1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①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②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③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2条 登高3米以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3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度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角挖坑或栓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4条 2人同杆、同地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25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仍,杆下不准站人。
第26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27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28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29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栓好安全带。
第30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1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冲击。
第32条 敷设的电缆应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第33条 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中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使,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4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5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6条 在轨道上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扒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37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的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电缆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38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39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0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5-15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1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2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43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带电”的标志牌。
第44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到协调协作工作。
第45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6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47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48条 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具体安装位置:距顶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帮大于或等于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在运输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此规定。
第49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等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0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第51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52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第53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4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5条 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6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空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整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57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58条 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59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60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六、特殊操作
第61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表。
第62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的单位管理人员协商好,方准进行实验。
第63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4条 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七、收尾工作
第65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6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67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参数。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及使用的有关规定。
(4)会正确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5)掌握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计量标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4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修理。
第5条 严禁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6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充、放电3次以上再使用。
第7条 维修后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8条 使用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操作准备
第9条 保持室内清洁、明亮、干燥,准备好常用工具、仪表、材料及工作台。
第10条 对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表面清洁,除去粘有的煤尘等杂物。
四、操作顺序
第11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发放:仪器检查----按规定发放----回收----检查----存放登记。
五、正常操作
(一)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发放
第12条 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若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第13条 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第14条 对维修的仪器各部位的检查,应按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维修”部分进行操作。
第1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人员,发放仪器,不得借故不发。按牌发仪器,进行登记,发完后将仪器牌挂到相应位置。
第16条 交回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发放人员应将其仪器牌还给使用人。
第17条 对回收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国标GB3836—1983《爆炸性能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所规定的要求。还要使仪器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各调节旋钮能正常调节,电源开关应灵活,显示部分应有相应显示,动作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第18条 对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第19条 对当班使用并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因故未检查完的,在交接时要交代清楚下一班检查。
第20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进行登记。
第21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检查、标定
第22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细致检查,根据先简后繁、先外后内的原则,压缩分析故障的部位,再用测量电压、电阻、电流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第23条 清理传感器网上的煤尘时,可用毛刷去尘,不准用湿布,以免损坏催化元件。
第24条 充电回路的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有:
(1)电源开关接触不良、充电二极管损坏时,需更换新件。
(2)连接线断线时,焊接连接线。
第25条 电源部件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有:
(1)电池损坏时,更换新品。
(2)连接线断时,焊接连接线。
(3)放电时间不足8小时、有短路时,维修电路。
第26条 稳压电路的常见故障排放方法:显示值随电池组电压下降而下降,稳压电路有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27条 传感电桥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开机显示小数点或负极性点,黑白元件坏,更换新品。
第28条 通甲烷标准气体显示值为负,黑白元件焊反,重新焊接。显示数字不稳,A/D转换器坏,更换新品。
第29条 不能报警,报警集成块坏,更换新品。
第30条 换电池时须整体更换,不能用其他类型的部件代替。更换元件时须关机,防止损坏集成块。
第31条 维修过的仪器,必须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2条 零点校准:接通电源,让仪器稳定后用清洁空气调校仪器零点。
第33条 示值校准:将1.0%的甲烷标准气体,按仪器规定的流量留入仪器,标校3次,使仪器示值与标准气体一致。
第34条 基本误差检定:分别通入1.0%、3.0%的甲烷标准气体,读取仪器示值,应分别不超过±0.1%、±0.3%。
第35条 用3.0%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漂移,应不超过±0.2%。
第36条 用3.0%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相应时间,吸入时间不超过10秒,扩散时间不超过30秒。
第37条 用1.5%的甲烷标准气体检定仪器的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与报警时,的示值之差不应超过±0.1%。
第38条 报警强度及信号检定,报警声级度不小于75分贝,光信号在黑暗中20米处应清晰可见。
第39条 位置误差,仪器在正常位置与位置变动后的零值误差应不超过±0.1%。
六、特殊操作
第40条 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维修,待处理正常后,再进行工作。
第41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检定应按国家计量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检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42条 检定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小于85%,大气压力为6—106千帕,周围无影响的干扰气体。
第43条 外观及通电检查,仪器外观完好,结构完整,附件齐全,连接可靠,电源电压符合仪器工作要求,并有欠压指示灯,仪器各调节旋钮应能正常调节,仪器测量值的指示器应清晰无缺陷。
第44条 仪器标准:检定前,被检仪器、检定用甲烷标准气体及配套设备应在同等条件下放置12小时左右。
第45条 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检定数据应记入原始记录内,保存2年,仪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年。
七、收尾工作
第46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台帐要清楚。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瓦斯断电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瓦斯断电仪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断电仪的有关安装、使用规定。
(4)了解瓦斯断电仪的安装要求。
(5)了解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原理。
(6)了解瓦斯断电仪的主要性能指标。
(7)了解强电与弱电的基本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每7天至少进行1次调校,误差在规定的要求之内。瓦斯断电仪每月至少调校1次。
第4条 维修后的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5条 使用的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6条 严禁在井下拆机带电修理。
第7条 严禁非瓦斯断电仪检修工私自拆开修理、查看,仪器的保养、修理等工作,只有瓦斯断电仪检修工才能进行。
第8条 新仪器投入使用前,要先进行检查、标定,确认符合要求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9条 瓦斯断电仪的供电电源接线,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
第10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非工作人员不得乱动。
第11条 标准气样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备齐维修、安装所用工具、仪器、仪表以及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第13条 电网电压必须与瓦斯断电仪电源电压相同,电网电压波动不超过±15%。
第14条 备用主机和附带设备的连接线和维修中所需用的元器件。
四、操作顺序
第15条 本工种操作顺序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维修:仪器检查→故障排除→修理→标定→登记备检。
安装:仪器检查→登记→安装→检查质量→登记。
五、正常操作
(一)瓦斯断电仪的调整(维修)、安装
第16条 对拟安装(新购进或收回)的瓦斯断电仪,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国标GB3836—1983《爆炸性能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的要求。还应保证仪器外形应无严重损伤变形,观察窗、指示灯罩应完整无缺,所有紧固件不得有松动和失落。
第17条 按说明书连接好仪器的电源线、传感器和断电执行器线。
第18条 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19条 瓦斯断电仪送电后,如无异常情况,调节传感器调零电位器,回到“0”位,预热30分钟,再继续逐项检查。
第20条 调整“报警”点,可采用偏调法,具体操作如下:
(1)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达到预设的报警点。
(2)调节“报警”电位器,使主机和声光器报警,并发出红色闪光信号和起伏的报警声。
(3)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反复调整几次,直到调准为止,返回“0”位。
第21条 调整“断电”点和检查复电功能,具体操作如下:
(1)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达到预设断电点,调节“断电”电位器,使断电灯亮(此时主机断电接线柱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常开点为“0”,常闭点为“∞”)
(2)调节“调零”电位器,使指示值下降,在低于报警点时,瓦斯断电仪自动复电,断电灯熄灭。
第22条 调整、维修完毕后,装机预热等待进行校验。
第23条 保险丝和元器件损坏时,必须用相同容量、型号的代换。
第24条 更换黑白元件时,要更换相应的补偿电阻。
第25条 电烙铁应有良好的接地性能,以防漏电损坏集成块。
第26条 主机属矿用隔爆兼安全火花型,维修时需要保护好防爆结合面。
(二)瓦斯断电仪的安装
第27条 将校验完毕的瓦斯断电仪装车运至预定安装地点、带齐所需工具。
第28条 瓦斯断电仪的安装可以参照“机电设备安装”的相关操作规范进行。
第29条 瓦斯断电仪的接线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参考接线图进行连线。
第30条 连接好以后,需进行一次工作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特殊操作:瓦斯断电仪检定
第31条 瓦斯断电仪的检定应按国家计量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检定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具体操作如下:
(1)打开标准气体瓶阀门,检查瓶内气体压力及接头气密性。
(2)将被校验瓦斯断电仪调好机械零点,供电预热30分钟。
(3)旋下探头的黑元件罩,装上带有气嘴的密封气罩。
(4)调整好瓦斯断电仪电气零点,按瓦斯断电仪规定流量用1、0%甲烷标准气体校准3次,使仪器指示值与标准气体浓度一致。
(5)依次用1、0%、3、0%甲烷标准气体校验仪器的基本误差,应分别不超过±0、1%、±0、3%。
(6)用1、5%甲烷标准气体校验瓦斯断电仪的警报、断电误差,不越过±0、1%。
(7)以上项目校验完毕后,关闭各气瓶阀门。
(8)待回零后停电,拆除瓦斯断电仪所有连接,上好护盖。
(9)校验完毕后,填写维修校验记录。
第32条 瓦斯断电仪的检定条件可以参照“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修工”操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尾工作
第33条 填写瓦斯断电仪安装记录,并填入监控设备布置图中。
第34条 做好交接班工作,瓦斯断电仪台帐要清楚、实际。
洒水灭尘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洒水灭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洒水灭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防尘管路、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防尘管路、设施以及防尘的有关规定。
(4)了解防尘管路、设施的安装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要保证防尘管路、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第4条 确保防尘水源充足,水质符合要求。
第5条 洒水灭尘工要按规定使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工作,不得自行不洒水灭尘。
第6条 操作时,要注意车辆和附近的顶板情况,不得冒险操作。
四、操作准备
第7条 洒水灭尘工刷白巷道前,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
第8条 下井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五、操作顺序
第9条 本工种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水池----水管----装置)----洒水灭尘
六、正常操作
第10条 安装管路时,应按照“管路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11条 按行走路线,首先对井上(下)的防尘水池水量、水质进行检查。
第12条 对井下各净化水幕、喷雾装置进行检查。
第13条 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按照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第14条 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水幕)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使处理。
第15条 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按规定设内外喷雾装置和架间喷雾装置,并确认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
(4)炮采工作面(掘进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5)炮采工作面(掘进面)坚持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确保放炮时产生的爆生粉尘得到有效控制。
第16条 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冲刷、刷白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靴子等进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应先将巷道积尘冲刷干净。
(3)冲刷或刷白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
(4)冲刷或刷白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使用刷白冲刷机工作时,则无须停电。
(5)冲刷和刷白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第17条 冲刷和刷白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七、特殊操作
第18条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环节,需要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19条 发现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超标时,可以要求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收尾工作
第20条 交接班: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交代清楚。
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通风设施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上岗。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的经验。
第2条 通风设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井下通风系统和不同规格密闭、风桥、风门、调节风窗、挡风墙等设施的构筑施工技术及其用料的计算方法。
2、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3、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通风构筑物的规定。
第3条 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操作
( 密闭施工 )
密闭施工前的准备:
第4条 装运材料:
1、装车材料不得超过矿车高度、宽度,装车要整齐,两头要均衡。
2、材料装车入井前必须与矿调度室及有关单位联系,运送时应严格遵照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3、施工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全,利刃工具要装入护套;材料要捆扎牢固。携带超长物体不准乘坐猴车,乘座大巷人车时,应放在工具车上。
第5条 卸料:
1、井下装卸笨重材料时,要互相照应,堆放材料靠巷帮,要整齐,不得影响运输、通风和行人。
2、人力运料过溜煤眼时,要注意安全,不准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材料。
第6条 拆架:
拆除密闭地点支架时,必须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若顶板破碎,应先用托棚或探梁将梁托住,绝对不准空顶作业。
第7条 掏槽:
1、掏槽一般应按先上后下的顺序进行,掏出的煤、矸等物要及时运走,巷道应清理干净。
2、掏槽深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见实帮实底。
3、砌碹巷道密闭要拆碹掏槽,并按专门安全措施施工。
4、用手镐掏槽时,应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前方不得站人,防止手镐伤人。
5、用钎子掏槽,打锤人要照顾到周围,严防失手伤人。
永久密闭施工操作:
第8条 在掏好槽施工密闭处,先用1:3的比例调好灰浆铺在底槽上50~80mm厚,然后再开始砌第一层砖或料石。
第9条 砌墙时先在设计的密闭宽度(厚度)四角放置四块料石或砖,用尺子靠好固定,然后拉线砌筑,墙心中间留好500mm宽的填土槽。砌墙时,砂浆饱满灰缝均匀,墙心中间逐层用砂浆填实灌满。有水巷道要留反水沟或U形放水管。在密闭墙的上部要设观测孔。
第10条 干砖要预先浸湿,砂要细砂,灰砂按1:3比例混合搅拌。倾倒水泥时,人要站在上风流侧,灰浆稀稠符合要求。
第11条 砌墙到一定高度要搭固定脚手架。用砖或料石做临时架垛时,一定要安全可靠。脚手架上堆放密闭材料不得过多,其正下方不得站人。
第12条 当砌到接近托梁或探梁要封顶时,必须随砌随拆,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封顶前,要将顶板碎矸清除与顶帮接实。
第13条 密闭墙砌完后,料石要勾缝,砖要抹面。墙四周要抹不少于0、1m的裙边。面要抹平、打光压实。lm2内凸凹不大于lOmm,无缝隙。
第14条 密闭施工结束后,要保证反水沟畅通,并将水引入巷道水沟,地面平整。然后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
( 风门墙的施工 )
风门墙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15条 装运材料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与施工密闭相同。
第l6条 在有电缆线、管路处施工时,要预先妥善保护电缆、管路,防止碰坏。需移动高压电缆时,要事先与机电部门取得联系。
第l7条 砌墙垛前,必须按质量标准对墙垛四周进行掏槽。
风门墙的施工操作:
第l8条 稳门框时应先稳门框站柱。站柱应埋进巷道底板下5~lOcm,松软底板应掏深,用砖及砂浆打好基础。然后再埋。要求两门框和上梁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0左右为宜)。调好门框倾角后,用棍棒铁丝将门框稳固。
第19条 在有水沟的巷道中砌风门墙垛前,必须先砌反水池;砌墙垛时应按永久密闭施工操作要求施工;两边墙垛施工要平行进行,逐渐把门框牢固嵌入墙垛内,风门过梁要用铁轨或工字钢。
第20条 若需要在风门墙垛中通过电缆线路或管路,在砌墙时要预留孔门、孔位。
第21条 反向风门要与正向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
第22条 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要用细灰砂浆勾缝、抹平,做到不漏风;水泥砂浆凝固后,方可挂风门扇。
第23条 门槛施工,应将巷道底板浮矸或浮煤清走,松软底板还应挖深,再砌出门槛,有轨道的巷道,门槛高度不得超过轨道上平面,且轨道内边缘留出矿车轮槽,用水泥抹平。
( 调节风窗的施工 )
调节风窗的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24条 根据设计要求,预制好的木制调节风窗及插板。
调节风窗的施工作业
第25条 风门墙上需设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墙的正上方;风门上设有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风门的上方。
第26条 当风门砌筑到预留位置时,即可将预制好的调节风窗框嵌入墙内,调节窗口要备有可调节的插板。
第27条 调节风窗除窗口施工外,其余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要求与风门、密闭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相同。
( 测风站的施工 )
施工前准备工作:
第28条 测风站选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施工地点的巷道高度超过2m时,要搭脚手架,做到安全施工。
测风站施工操作:
第30条 在砌碹或锚喷巷道中建测风站巷帮凸凹变化大时,应首先用喷浆方法或用水泥砂浆将凹处补平。再用细黄沙掺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掺麻丝将巷道顶帮抹平,进出风侧巷壁应平滑,抹面长度不少于6m。
第31条 在架棚巷道中建测风站时,应首先加固巷道支护,再用木板逐块排列钉在巷道顶帮支架上,钉牢且平整,进出风侧应平滑无凹凸。
第32条 在水泥棚、钢轨棚巷道中建测风站时,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档中作材料,然后用木板平整排列钉在方木上。
第33条 测风站内有水沟时,水沟上必须加盖板,并密闭严实,其前后长度不小于10m,测风站两端水沟内要设挡风帘。
第34条 施工完毕后必须清除测风站前后10m内的杂物,保持巷道清洁畅通。
( 风桥的施工 )
风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35条 施工前,必须掌握施工图纸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要求施工。
第36条 施工前要检查瓦斯和巷道通风及支护情况,保证施工安全。
第37条 准备好施工所需材料及工具,预先妥善保护施工地点铺设的管路、电缆等设备。
风桥施工操作:
第38条 两坡挑顶的要求如下:
1、挑顶前先加固顶板及起坡点外5m内的支架。
2、根据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顶。
3、装药、放炮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按有关规定进行。
4、放炮后由施工负责人和放炮员共同验炮。验炮后应一人监护,并打上临时支柱后再清渣。
第39条 挑正顶的要求如下:
1、挑正顶前,先将炮眼打好,然后回掉原支架;装药时,必须认真检查顶板,并打好临时支柱;放炮只能放小炮。
2、挑正顶时必须先加强下巷支护,必要时可在棚梁下打临时支柱。
第40条 卧底时,应先在附近支架棚梁处打上临时支柱,维护好顶板。
第41条 对砌墙的要求如下:
1、可用砖、料石砌墙,风桥两端坡度不能大于300,应呈流线型。
2、砖墙应先放好中腰线,并按规定掏槽,应见实帮实底。
3、墙面要砌平整,勾缝或抹面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顶帮应接严填实。
4、风桥前墙及桥面用水泥预制板铺密,后墙用砖或料石砌筑,墙中加填黄土,层层用木锤捣实,应用砂浆将桥面抹平。
第42条 上巷支护需要支棚打柱时,必须穿鞋;正顶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须牢固,起坡处棚柱要与巷道顶部垂直。
第43条 风桥施工完毕后,要将管路、电缆悬挂整齐,现场清理干净。
通风设施施工注意事项:
第44条 永久密闭施工注意事项:
1、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设施规格了解清楚,并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技术要求施工。
2、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避免设在动压区。
3、施工前要确认施工地点通风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稿、风镐施工,不准采用放炮方法。
5、在立眼或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措施。
6、砌墙高度超过2m时,要搭脚手架,保证安全牢靠。
7、施工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做到密闭前5m支架完好,在距离巷道岔口l~2m处应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说明牌。
第45条 风门墙施工注意事项:
1、在架线巷道中设风门及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在停电处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设好临时地线及保护架线后方能施工。施工完毕后取下临时地线,摘下停电牌,合闸送电。
2、风门施工完毕后,其前后5m内的支架要保证完好,并清除剩余材料,保持清洁、畅通。
第46条 风桥施工注意事项:
1、用铁筒做风桥时,每个接头均要加衬垫、拧紧,两端应呈流线型。
2、施工时,现场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支架顶板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向通风调度汇报。
3、风桥建成后,要将内外墙面整修勾缝或抹面。竣工后,报通风科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处,必须返工。
三、收尾工作:
第47条 所有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要将余料运走、杂物清理干净。
通风木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要持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上岗。
第2条 通风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应掌握木工房备有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电锯、电刨的操作。
3、临时密闭、临时木板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安设时的木工质量要求。
4、矿井通风系统的基础知识。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3条 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操作
(一)操作前的准备:
第4条 工作前应把需用工具、材料准备齐全。
第5条 材料装运要求与施工密闭相同。
第6条 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设施规格、要求了解清楚,并掌握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要求,做到安全施工。
第7条 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第8条 施工前,必须确认施工地点通风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9条 施工前,必须由外向里逐步检查施工地点前后5m的支架、顶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处理时有人监护,处理不完必须及时打上临时支柱。
(二)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验收材料----检查故障----更换坏件----确认完好
(三)操 作
第10条 井上制作风门的操作。
1、风门扇用单层或双层木板制成。单层木板厚度不小于35mm,木板接缝必须采用错口接法,错口宽度不小于20mm;双层木板门中间要加衬垫。
2、风门门扇要穿门带,上下两条门带规格要相同、平行不歪扭,且距门扇上下头均留有一定间距。
3、风门扇安装使用前要加装铁门带(大型风门扇可到井下现场组装),即要与木门带平行地装2条规格相同的铁门带,铁门带应长于木门带,靠门轴的一端应伸出一定距离,并卷成折页式圆筒。
4、风门扇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ll条 临时密闭施工。
1、首先应将巷道浮渣清理干净,按规定要求掏槽。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确定打立柱的数量,立柱要打牢固,且与巷道顶、底板接实。
2、木板条采用鱼鳞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压茬排列钉在立柱上,压茬宽度不少于l5cm,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内接实。
3、木板钉严实后,必须清除杂物,然后用白石灰加黄泥或水泥加黄泥浆沿木板压茬缝及墙四周堵抹平整严密。
第12条 临时风门施工。
1、首先应将巷道浮渣清理干净,按规定要求掏槽。
2、立柱安设要牢固,且要留设一定倾角;回风侧要打撑木,风压大时回风侧上坎过梁上要设横梁,并牢固嵌入巷道两帮。
3、门框稳固后钉木板时,上下木板要求鱼鳞式搭接,由上往下钉,其压茬宽度不小于20mm,顶帮及下帮要压边并接触槽内实茬。
4、木板钉齐后要清渣抹缝,杂物要清除干净,并用黄泥掺水泥或白灰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四周不漏风。
5、水泥浆凝固后即可安装风门扇,门扇的安装及调整与永久风门相同。
第13条 永久风门安装。
1、安装门轴时,应将做好的门轴带螺丝的一端打入在门框上钻取的孔内,并打正装牢。
2、安装门扇时,应将门带上的圆孔套入门框的轴上,并使门扇与门框四周接触严密,要求风门不坠、不歪、开关自如。
3、上好风门后要在四周包边沿口,门框糟内钉衬垫。使风门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不透光。
4、风门下部及水沟处应钉挡风帘,确保严密不漏风;管线孔应用黄泥封堵严实。
5、矿井总回风和采区回风系统的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
6、安设有自动开关装置的主要通车风门时,应保证灵敏可靠、开关自如。
7、施工完毕,风门墙体要用白灰刷白。
第14条 风门维修。
1、井下使用的风门、调节风门等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一般应关闭风门进行维修,必要时可摘下风门扇到安全地点维修,但禁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3、维修风门时,要检查电缆孔、管路孔是否堵严,凡不用的孔口及调节风窗口要及时封堵严密。
(四)注意事项:
第15条 井上木工操作注意事项:
1、操作电锯、电刨时,必须思想集中,确保安全。
2、应掌握木工房备有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烘干木料时,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应经常检查火势及木料干燥程度,干燥后迅速取出。
4、禁止在木工房内吸烟、生火炉。
5、木工房的材料要摆放整齐,工作完毕后,杂物要清扫干净。所有电气设备要停止供电。
第16条 临时密闭施工注意事项:
1、墙内有水时,必须预先埋下一根铁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装阀门。
2、在立眼或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7条 临时风门施工注意事项:
1、在架线巷道中设风门及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先和有关单位联系,在停电后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设好临时地线及保护好架线后方能施工,施工完毕后即取下临时地线,摘下停电牌,合闸送电。
2、在运输巷道中设风门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安全施工。
第18条 永久风门施工注意事项同临时风门。
第19条 井下维修风门等设施注意事项:
1、维修风门等设施前,必须检查巷道顶板情况,做到安全施工。
2、在主要运输巷道中安装维修风门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必要时应先与有关单位联系。
三、收尾工作:
第20条 临时密闭施工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做到密闭前5m支护完好,在距巷道岔口1~2m处应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说明牌。
第21条 每个风门施工完毕后,其前后5m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并应清理剩余材料,保持清洁、畅通。
测尘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在经过安全和通风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2条 测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尘的规定。
4、掌握本矿的粉尘源以及防治重点。
5、了解煤尘爆炸的有关知识。
6、了解有关尘肺病的知识。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第4条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要每月测定2次。
第5条 呼吸性粉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1次。
第6条 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地点时要测定工作。
三、测尘前的准备工作:
第7条 认真检查测尘仪器,做到外表清洁、附件齐全、电键或旋转按钮灵敏可靠。使用光电测尘器时,要检查电池电压,当低于使用电压时,应按要求进行充电。
第8条 根据该班测尘地点和采样数量准备好使用仪表、工具及其附件。
第9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要事先认真称量采样滤膜。测量时用塑料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然后将滤膜轻放在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重,并记下重量值、编好号码,再放入滤膜盒内,要求滤膜不得有折皱,滤膜盒盖要拧紧,并置于干燥器内;使用光电测尘仪测尘时,要备有足够的滤膜纸带。
第10条 下井时应带全仪器、仪表、工具、记录本和笔等。仪器要随身携带,严禁碰撞、挤压,不得让他人代拿或摆弄。
第11条 注意观察采样地点顶板、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
三、正常操作
粉尘采样器操作:
第12条 采样时首先调节好所需流量(一般l5~30L/min),并检查保证无漏气,然后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固定在采样器上。
第13条 采样中应注意保持流速稳定,并根据估计的滤膜上的粉尘重量(一般在120mg,但不小于lmg),来决定采样时间的长短。要详细记录采样地点、作业工艺、样号、流速及防尘措施等,同时记下采样开始和终止时间。
采样持续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T=1000W/CQ (1)
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min;
W—粉尘应达到的重量,mg;
C—预计作业面的粉尘浓度,mg/m3;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第14条 采样后,将滤膜固定圈取出,迅速放入采样盒内,要求受尘面向上、不要摇晃振动,然后带回实验室称重、分析。
第15条 采样后,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1h,然后再进行称重;如采样现场有水雾或发现滤膜表面有水珠,湿度过大,先将滤膜放在60~65℃的烘干箱内烘干2h,然后再放入干燥器内干燥30min,最后再将其置于分析天平上称重l次,直至恒重为止。应记录所称重量。
第16条 测尘地点的粉尘浓度按下式计算:
C=(W2一W1)×l000/(QT) (2)
式中:C—空气中粉尘浓度,mg/m3;
W2—采样后滤膜重量,mg;
wl—采样前滤膜重量,mg;
Q—采样时流量,L/min;
T—采样持续时间,min。
两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偏差不超过20%时,为有效样品,并取两者的平均值作为采样地点粉尘浓度。
两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按下式计算:
f=(a-b)/(a+b)/2×100% (3)
式中:f—两个平行样品的偏差率,%;
a、b—两个平行样品的粉尘浓度,mg/m3。
滤膜在采样前后的称重间隔时间应尽量缩短,以免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17条 采样地点空气中有油雾时,滤膜要先进行除油。具体步骤是:
1、将装有l20号溶剂汽油的蒸瓶置于插有量程为200℃的温度计的坩埚中,连通冷凝装置并接通电炉电源,使油温保持在110℃左右,最高不超过l20℃,用清洁的广口瓶收集被蒸馏出来的汽油。
2、把3个称量瓶编号,并倒入已蒸馏好的120号溶剂汽油。
3、用镊子与血管钳将采集的带油雾的滤膜对折3次,然后用血管钳将折好的滤膜边缘夹紧在第l号称量瓶中摇动2min,再放入第2号称量瓶中摇动2min。
4、把除过油的滤膜放在清洁的玻璃板上,并用镊子打开滤膜,让汽油挥发,放置30min后称重。
5、把除过l次油的滤膜按上述方法放入第3号称量瓶中再除1次油,然后打开放置30min,将滤膜上的汽油挥发掉,再称重,直到恒重为止。
光电测尘仪的操作:
第l8条 校正仪器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并按照仪器的使用说明进行调整。
第19条 每个测尘地点连续测定的数据不小于3个,并取其平均值。
第20条 用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浓度为准,对测定的数据要进行换算。
测尘注意事项:
第21条 选择测尘位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样地点设在回风侧。
2、采取高度在人的呼吸带,一般在1、5m左右。
3、在掘进工作面采样时,应在巷道未安装风筒的一侧距装岩(煤)、打眼或喷浆等地点4~5m处进行。
4、在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样时,应在采煤机回风侧、距采煤机l0~15m处进行。
5、采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时,应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回风口l0~15m处采样。
6、在转载点采样时,应在其回风侧距转载点3m处进行。
7、在其他产尘场所采样时,在不妨碍工人操作的条件下,采样地点应尽量靠近工人作业的呼吸带。
第22条 测尘时,仪器的采样口必须迎向风流。
第23条 对测尘开始时间的要求是:对于连续性产尘作业,应在生产达到正常状态5min后再进行采样;对于间断性产尘作业,应在工人作业时采样。
第24条 使用粉尘采样器测尘时,若采样后的滤膜被污染或粉尘失落应作废、重新进行采样;由于滤膜不耐高温、在55℃以上的采样现场不宜采用。
四、收尾工作:
第25条 要及时将每次的测尘记录填入台账。
第26条 测尘完毕后,要填写粉尘测定结果报告表,月底做好本月粉尘浓度测定报告表,并及时上报。要按照规定定期绘制粉尘浓度曲线图。
管路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安全和通风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证,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管路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有关防尘管路的安装、维护规定。
2、有关防灭火灌浆、注砂管路规定。
3、《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防尘和防灭火灌浆、注砂的有关规定。
4、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二、操作
管材的运送:
第3条 软质管或较短管材、配件可装矿车运送;管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出矿车高度,并要捆绑牢固。
第4条 在电机车运输巷道运送时,应事先与运输部门取得联系,并严格执行电机车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5条 严格执行斜巷运输管理规定,并有防止管材脱落、刮帮和影响行人、通风设施的安全措施。
第6条 管材、物料运到现场后,应放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牢稳,不得妨碍行人、运输和通风。
管路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第7条 安装管路时,管路工应根据管路的安装用途和旋工场所的条件要求,带齐所需用具和配件,并检查其完好情况。
第8条 安装前应详细检查管材质量,应无堵塞物,管盘应完好。
第9条 在通风不良处安装时,除有措施外,还应配有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氧气及其他有害气体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工作。在电机车巷施工时,应与运输部门取得联系,并有专门措施。
管路的安装与拆卸:
第10条 管路要托挂或垫起,吊挂要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急弯。管子的接头接口要拧紧,用法兰盘连接的管子必须加垫圈,做到不漏气、不漏水。
第l1条 在竖井内接管子时,应按照管子规格,先打好工字架。操作时,必须安装工作盘和保护盘。由上往下接时,第一节管子用双卡卡在横梁上,运一节接一节,螺丝上齐拧紧,每遇横梁都要用卡子卡牢;由下往上接时,第一节管子要与平巷管子连接牢固,同样运一节接一节,遇横梁用卡子卡牢。
第l2条 在倾斜和水平巷道中安装直径为102mm(4寸)或更大管径的管子时,必须先安管子托,管托间距不大于10m。
第13条 在斜巷内接直径为102mm(4寸)或更大管径的管子时,要接好一节运一节,并把接好的管子用卡子或8~10铁丝卡在或绑在预先打好的管子托架上。
第14条 拆卸管子时,要2人托住管子,l人拧下螺丝。
第15条 在倾角较大的小井、联络巷中拆接管时,必须佩带保险带,并有专用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随时装入袋内。拆接管子前,应先用绳子将准备拆接的管子拴好,绳子另一头牢固地拴在支架或其他支撑物上,以防止管子掉下。
第16条 接防尘、消防管路时,应根据质量标准要求安设三通、阀门、消防栓和消防管,以便冲刷巷道和防灭火使用。所有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刮板机巷都必须安装防尘管,所有装载点、转载点、溜煤眼均应安装喷嘴,且位置适当。机械触动式、电磁阀式、光电式、电控式等自动洒水喷雾装置的安装要按专门设计施工。
第17条 敷设灌浆(或注砂)管路时,要严格按设计施工。
安装、拆卸管路的注意事项:
第18条 当管路通过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时,应事先与通风部门联系好,管路要从墙的一角打孔通过,接好后用灰浆堵严。管路不得影响风门的开关。
第19条 在有电缆的巷道内敷设管路时,应尽量敷设在另一侧;如条件不允许,必须与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管路应离开电缆300mm。
第20条 用法兰盘连接管子时,严禁手指插入两个法兰盘间隙及螺丝眼,以防错动挤手。
第21条 在接胶管或塑料管时,接头应用铁丝捆紧、连好、砸平。每隔3~4m要有一吊挂点,保持平、直、稳。井下不准延接、使用摩擦能产生静电的塑料管。
第22条 新安装或更换的管路要进行漏气和漏水实验,不符合标准的不能使用。
第23条 拆卸的管子要及时运走,不能及时运走的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并将拆下来的接头、三通、阀门、螺母、螺栓等配件全部回收妥善保管。
第24条 正在使用的管路需要部分拆除或更换时,必须首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好。拆除或更换瓦斯抽放管路前,必须有瓦斯检查员跟随检查,把计划拆除的管路与在使用的管路用挡板或闸门隔开,待瓦斯管路内的瓦斯排除后方可动工拆除。拆除或更换防尘、灌浆、注砂管路,一定等管路内的流体全部流净后,才准动工拆除或更换。
第25条 发现管路损坏或漏水、漏气,要立即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施工地点安全检查----验收物料----管路的安装与拆卸----检查质量
隔爆设施安撤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矿的隔爆设施安撤工。
第2条 隔爆水棚安撤工应完成全井下所需隔爆设施的安装、挪移、维护、拆除回收等工作。
第3条 隔爆水棚安撤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隔爆水棚安撤工应具备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隔爆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隔爆设施的有关规定。
4、掌握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和质量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二、操作
操作准备:
第5条 工作前备齐所用的各种工具、材料、配件等,并保证完好。检查所安设隔爆水棚地点的顶帮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正常操作:
第6条 主要隔爆棚的安设地点: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第7条 辅助隔爆棚的安设地点: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沿煤层掘进的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第8条 隔爆水棚吊挂要按照具体规定,依次安设挂杆、吊钩、水袋(槽),吊挂要整齐。
第9条 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水棚的水量应达到下列要求: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L/m2,辅助水棚不低于200L/m2。
第10条 水棚的排间距:集中式水棚间排距为1、2~3、Om,分散式水棚相邻两组间距为10~30m;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布置的水棚棚区的长度不小于200m。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lOOmm。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m。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第11条 查验安装水棚的质量,保证不漏水、不歪斜。否则,要及时进行调整。
注意事项:
第12条 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每处水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13条 安装及回撤水棚时,至少2人,专人观察顶板,其他人员进行吊挂及回收工作。
第14条 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前或向水袋内加注水时,必须首先停电,并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15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监护、指挥运行车辆,确保安全施工。
第16条 在安装及回撤水袋(槽)时,如巷道超高,应使用稳固的脚手架,人员站在上面作业时,必须戴保险带。
第17条 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进行施工。
第18条 在顶板及附近巷道的支护有隐患时,应首先处理,处理完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除工作。
三、收尾工作:
第19条 把剩余的材料、配件整理好,并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20条 现场及时填写隔爆水棚说明牌,通知有关人员,将新安设(拆除)的隔爆设施标注在图纸上,并建立档案。
自救器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的自救器工。
第2条 自救器管理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自救器的收发、看管、检查和校验工作。
第3条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自救器管理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了解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
3、了解“一通三防”基本常识。
第5条 检查、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
第6条 自救器工不得把自救器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一起。不得把自救器置于有腐蚀性气体、水蒸气、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自救器工必须把自救器置于通风良好,整洁干燥的地点。
二、操作
(一)操作准备:
第7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1、自救器的收发管理:发放一收回一整理。
2、使用刁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检查气密仪一放入自救器一加压观察一填写自救器检查记录表。
(二)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自救器的收放管理:发放----回收----整理
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验货----检查----入库
(三)操 作:
第8条 自救器的收发管理。
1、按牌发放自救器,发放前要进行封条的检查,保证符合要求。发完后将自救器牌挂到相应位置。不得借故不发。
2、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
3、交回自救器时,发放人员应将其自救器牌还给使用人。
4、对收回的自救器,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即:自救器要擦干净,外观完好、结构完整。
5、对当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进行登记。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时汇报。
6、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账、登卡,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使用者的姓名、开启原因等。
7、交接班时,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分管的自救器账、卡、物必须相符。
第9条 自救器的校验。
1、自救器管理工应对新投入使用的自救器进行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和称重检查,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拒绝接收和发放。
2、过滤式自救器的称重检查,应使用经过校正误差不超过±lg的天平,增重超过l0g的自救器应予报废。
3、使用ZJ型气密检查仪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ZJ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ZJ型气密检查仪检查过滤式自救器气密性时,要求在1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得大于8mm;用60~65℃温水检查时,不得有冒泡漏气现象。否则要更换胶圈或进行维修,以保证气密合格。
4、在60~65℃温水中进行隔绝式自救器气密性检查时,自救器浸入水中出现连续冒泡,或浸入水中lmin内(10s后开始计数)断续冒泡超过8个的,要及时进行维修。1年内,经检查低于8个泡的,可不进行气密性维修;期满l年时,都要及时维修。
5、用温水检查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第10条 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9、81Pa,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540mm。封压后10s,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
第11条 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如果检查过滤式自救器,须预先在工作室里放置随机附带的L形填块。
第l2条 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第lOs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第25s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对于过滤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l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8mm,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8mm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到470mm的,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对于隔离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1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30mm,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30mm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450mm,则认为气密不合格。
为提高检查速度,封压lOs后,若压力计水柱停留在480mm以上某一高度不动,则认为自救器气密合格,不必再观察后l5s。
第13条 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气密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继续使用。
第14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2h后,才能开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2℃。
第l5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及气密仪应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气等热源,检查场所应尽可能避免有过堂风或受抽、排气设备影响。
第16条 被检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脏物应擦掉,不允许煤粉和脏物等落到密封环和托盘上,以保证气密仪系统的可靠密封。,
第17条 使用气密仪时,加压(扣封压钩)、卸压(松开封压钩)均应缓慢地进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止水溅到工作室里,使机件受损。
第18条 自救器检查完后,应立即取出,不可长时间放在气密仪工作室里加压。
第19条 若扣上封压钩后,压力计水柱很快下降到400mm以下,说明自救器大漏气;如怀疑气密仪系统本身的气密性,可换用库存不漏气的自救器作对比试验,不可贸然调整气密仪。
第20条 检查自救器时,若发现压力计水柱有上升现象,说明橡胶密封环质量不好;如在后15s内压力计水柱上升高度超过4mm,则橡胶密封环应予更换。
第21条 对气密处于不合格边缘的自救器,应进行复查。
第22条 对气密不合格的过滤式自救器,应在经校正误差不超过±lg的天平上称重,增重不超过l0g的,密封后可继续使用。
第23条 为了寻找漏气部位,可用直观方法寻找,也可用毛笔沾浓度适当的肥皂水在自救器被加压30~60s后涂抹于可能漏气的部位进行检查,冒泡处即是漏气处。此法同样适用于隔离式自救器。
第24条 使用气密仪检查隔离式自救器时,如果在后15s内压力计水柱高度下降15~30mm,属小漏气,仍属气密合格,但应将漏气处用锡焊封闭;如在最后l5s内压力计水柱下降30~50mm,属中等漏气,经试验还未失效的,补漏维修后可继续使用。
三、收尾工作:
第25条 检查、收回自救器后,必须把自救器擦拭干净。
第26条 详细记录校验的自救器的损坏情况。
消防、灭火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防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防尘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防尘管路、设施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防尘管路、设施以及防尘的有关规定。
3、掌握本矿的产尘源以及防治重点。
4、了解矿尘危害的有关知识。
5、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避灾路线。
7、了解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及规定浓度。
8、各种灭火方法及操作规程。
第3条 自觉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操作准备:
第4条 下井前应准备好所用工具和器材。
第5条 明确当班工作任务。
三、操作顺序
第6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器具----按措施灭火----检查灭火效果----记录
四、正常操作
洒水防尘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
第7条 敷设防尘洒水管路的地点有采掘工作面、溜煤眼、翻转笼、输送机转载点、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道和中间输送机巷。
第8条 设置三通阀门:井下所有的主要运输巷道、主要回风巷道、上下山和正在掘进的巷道中所敷设的防尘管路上,每隔lOOm设置一个三通,胶带输送机巷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供洒水防尘用。
第9条 对井下各净化水幕、喷雾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调度室。
第10条 定期对井下产尘积聚地点进行洒水、除尘工作。遇气候干燥、产尘量大时要适当缩短冲洗周期,消除粉尘积聚、飞扬。
第11条 冲刷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并在冲刷地点里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冲刷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
第l2条 洒水灭尘前,先检查工作地点支架、顶帮等,如有隐患应首先进行处理,并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
第13条 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清理。
第14条 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管路、三通阀门、各类喷雾等)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5条 采掘工作面的防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按规定设内外喷雾装置和架间喷雾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
4、采煤面及两道出口50m、掘进面迎头50m每班至少冲洗一遍。
第16条 用水冲洗煤尘的适用条件为巷帮、顶底板及胶带输送机拉杆、消防管线、通风设施等。在冲洗时,必须注意行车及行人。
第17条 电缆线及所有电气设备上的煤尘,要用抹布擦或用扫帚扫,严禁使用压风吹及水冲洗。
第18条 各转载点的积尘用水冲洗后,必须用运输工具运走(带式输送机或矿车)。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 交接班: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交代清楚。
检身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检身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
第4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5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入井人员携带的物品、工具、配备满足要求。
第6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7条 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三、正常操作
第8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9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10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11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2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
第13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发送信号。
第14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5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6条 外单位人员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7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还需要按照“把钩工”的操作规范执行。
四、特殊操作
第18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五、收尾工作
第19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20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火区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过安全和通风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火区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2、熟悉煤炭自然发火的原理。
3、熟悉《煤矿安全规程》 中对防灭火的有关规定。
4、应掌握瓦斯检查、测风、测压、测氧及测定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技术
5、熟练掌握瓦斯检定器、风表、一氧化碳检定器、测压仪器、C0便携仪、红外线测温仪等仪器仪表操作方法
6、熟悉通风系统,懂得必要的安全知识。
7、熟悉本矿自然发火的指标气体。
第3条 遵守所在矿井的用工制度、劳动纪律制度和“一通三防”规章制度。
二、准备工作
第4条 带齐瓦斯检定器、风表、一氧化碳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管、测压仪器、C0便携仪、红外线测温仪、温度计、尺子、记录簿、吸气球等。检查并保持所用各类器具完好,不合格的器具不准带下井。下井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5条 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2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的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然后逐步检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后,2人应相隔一定距离(5m左右),边检查边进入,并根据平时资料确定检查方式(即是一步一检查还是几步一检查),禁止不经检查直接闯入;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退出,并设好栅栏、设置警标,同时汇报有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6条 对于采空区密闭、废弃巷道、盲巷等,应以检查甲烷、二氧化碳为主;当温度达到35℃以上或闻到火灾气体时,以检查一氧化碳为主。对于未灭的火区、高温点及已熄灭的火区,以检查一氧化碳为主。火区密闭要检查墙温、气温、水温及各种气体浓度的变化,重点掌握一氧化碳浓度的变化。
第7条 检查时,发现有人工作的地点或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0、0024%时,要将人员撤出,在适当地点设好栅栏,并向通风队及矿调度室汇报。
第8条 高冒地点应挂牌管理,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要用长把工具。发现温度高于常温且有上升趋势或有微量一氧化碳时,应增加观察次数,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三、操作顺序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仪器、工具----测定气体浓度----检查防火设施----记录
四、操作步骤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使用方法:
第9条 带入井下的一氧化碳检定器应符合下列标准:
1、检定器唧筒活塞严密不漏气,拉推润滑正常。
2、检定器在有效期间。
3、温度计完好准确。
第l0条 测定一氧化碳时,应在欲测地点先推拉活塞3~5次,以清洗取样唧筒;然后再抽取气样,并迅速将锥形阀杆打到450关闭位置,离开取样地点到安全地方;破开检定管两端,将其低浓度端插入唧筒胶座,将阀杆打到垂直位置,然后按检定管说明书的规定的时间推动活塞,使气体均匀地通过检定管。根据变色环的位置直接读出一氧化碳的浓度。
第11条 根据被测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选取合适的检定管。如果一氧化碳浓度高于检定管上限,可以先稀释气体,然后再将结果扩大同样倍数,即为被测气体中的一氧化碳的真实浓度;如果一氧化碳浓度低于检定管的下限,则可增加送气体数,或用一支检定管连续测几次,将结果按送气次数缩小相同的倍数或除以测量次数,即为被测气体中的一氧化碳真浓度。测量时,要尽量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一氧化碳干扰。
井下均压设施测压:
第l2条 利用调压气室进行采空区均压时,气室内外的压差可用胶皮管配合U形水柱计或倾斜压差计直接测量。
第13条 火区下开采的工作,利用局部通风机、调节门等设施调压时,要定时测量工作面进出风量、进回风巷内调压门内外压差,并及时调节窗口风量。
第14条 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要有专门小结,发现问题及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旒处理。
五、收尾工作
第15条 应每月填写反映火区检查情况的“火区检查日志”,重点情况记入“火区卡片”,填绘火区示意图。连续检查时,当班检查的情况应向下班交接清楚。
煤层注水工操作规程
一、 上岗条件
第1条 煤层注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煤层注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煤层注水的工作原理。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煤层注水的有关规定。
3、熟悉煤矿综合防尘的有关规定。
4、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第3条 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操作准备:
第4条 下井前应带齐所用的各种设备、材料、配件,并保证完好。装车时,要捆绑牢固,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损坏设备、材料和配件等。
第5条 安接水管前,首先检查安置地点的安全情况,应在隐患处理好后再进行。
三、操作顺序
第6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安装注水泵----注水----封孔----检查。
四、正常操作
供水管路静压注水及注意事项:
第7条 检查注水钻孔(见本规程通防打钻工的钻孔部分)。
第8条 安装压力表、流量计等仪表,接通水管。
第9条 封孔(见本规程通防打钻工的封孔部分)。
第10条 封孔用的水泥砂浆凝固后或封孔器安置好后注水。
第11条 在回采工作面输送机巷或回风巷采用长孔注水时,应根据设计规定确定钻孔的位置,并做出标记。
第12条 注水有动压和静压两种方式,应按选定的注水参数(即注水压力和注水量)施工。注水量一般以另一侧巷道上煤壁湿润为宜,或使煤层的全水分含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13条 采用并联多孔注水时,一次注水2~3个孔。为使各孔注水量平衡,应尽量采用分水器连接备注水孔;如果无分水器,应将主水管入口安设在几个注水孔中间,尽可能缩小各注水孔之间的压力差。如发现某一孔泄水,即该孔流量急剧增大时,要及时停止这一钻孔的注水。
第l4条 在注水过程中,每班要做好记录,记录当班的注水压力、流量、注水的孔数、当班注水量等。
第l5条 在注水过程中,认真观察分析排水量、压力与煤体吸水量等参数间的变化关系,适当地运用低流量进水,缓慢湿润煤体,掌握煤体注水的湿润规律。
第16条 在注水过程中,要掌握好压力与水量的变化关系,采用高压脉冲注水、中压湿润煤体,不允许采用长期高压急进注水。
注水泵动压注水及注意事项:
第17条 注水泵的出水口处应安设三通,使出水管同注水管和回水管相连。在回水管上安装调压阀门,以调节注水管的压力和流量;调节阀前高压侧要安装压力表,以观测压力的变化,并用高压胶质软管和注水孔相接。
第l8条 观察注水泵的排水量,并做好一定压力下的排水量记录和当班排水量的记录。
第l9条 注水泵严禁无水运行。
第20条 如果泵的排水量不足,应首先检查排气是否正常,然后检查阀孔中的密封是否严密或弹簧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或更换。
五、收尾工作:
第21条 清理工作现场。
第22条 将当班的注水压力、流量、注水的孔数、当班注水量记入台账,并按规定上报。
井下卫生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井下卫生工需要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井下卫生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本人工作任务。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在人员集中的地区应设厕所,厕所应设在空气清新、风流通畅的地点,不得设在盲巷内。
第4条 厕所要有明显的标志。
第5条 井下卫生工改变厕所的位置或新设立厕所时,需报通风、调度等部门批准。
第6条 清理和运送粪便时,要注意巷道支护情况及通风情况,防止冒顶、滑倒伤人和窒息事故。
第7条 严禁进入盲巷。
三、操作准备
第8条 井下卫生工入井前必须检查所需使用的工具是否齐全、完好,同时必须带有足够的白灰,以满足工作需要。
四、正常操作
第9条 按照规定定期清理厕所。
第10条 清理出的粪便应送指定地点填埋好。
第11条 每次清除粪便后,都要洒上白灰,以保持厕所清洁。
第12条 便桶用后冲洗干净,并放在指定的地点。
瓦斯检查仪检修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瓦斯检测仪检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瓦斯检测仪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检测仪的有关规定。
4、了解瓦斯检测仪完好标准。
5、了解瓦斯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必须保持瓦斯检测仪的完好性,使仪器准确可靠。
第4条 维修后的瓦斯检测仪,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5条 使用的瓦斯检测仪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定,检定要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操作准备
第6条 清理好工作间,准备好各种工具。
第7条 将瓦斯检测仪进行表面擦拭。
四、操作顺序
第8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仪器----维修仪器----修理后检查
五、正常操作
第9条 日常的检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检查瓦斯检测仪的皮套、吸收管和附近吸收管、吸气球、电池护盖、目镜罩组、调微手轮护盖等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缺少部件应及时补齐。
2、吸收管、附加吸收管内装的氯化钙或硅胶、钠石灰药品颗粒直径一般应为3-5毫米,装填充足,两端用脱脂棉充实,螺纹盖有胶垫,并紧固好,发现三分之一的钠石灰药品变色,应立即更换。
3、气密性检查:分别检查吸气球组和仪器本身的气密性。
4、检查干涉条纹的清晰度和精度:干涉条纹应该黑、细、亮,视场足够。
5、检查测微组部分:将第一根黑纹对准分划板1%的刻度上,这时测微组刻度盘0位线与指示板标线相对,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转一周,第一根黑纹应从分划板1%刻度移到0刻度上,负责应该修理校正。
第10条 对需要修理的瓦斯检测仪,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维修操作:
1、吸气球组的维修:不吸气的一般原因是阀门芯子进入粉尘、脏物或老化、破裂、有砂眼等。不气密一般是发生破裂等,需根据情况及时更换。
2、气室的维修:要求气室不漏气、不串气,内表面呈黑色。清洗气室时要注意:平面玻璃要加热后垂直取下,面向气室的表面要做标记;气室腔和弯管要清洗干净;包角螺钉、气室外表要擦拭干净;胶粘平面玻璃时,用胶适量,装好后擦拭干净;装上胶管后要进行气密性检查。
3、测微组的维修:测微组要求清洁、转动灵活。清理时可以采用毛刷扫除灰尘,再用药棉擦拭刻度盘、放大镜、螺杆、螺套、齿轮、轴承等。检查电源插头与插座是否接触良好。
4、调微组的维修:要检查螺杆与连接座配合是否紧密柔和,维修时要进行清洗,要检查固定连接座的螺钉是否松动。
5、目镜组的维修:目镜组的保护玻璃划伤严重或玻璃破碎时应更换新的。在旋转保护玻璃座时,视场里如果有不动的圈、点,说明分划板太脏。如果分划板上面脏,可以用竹签包上脱脂棉从中心向外擦拭。
6、盘形管组的维修:盘形管要求通气性和气密性良好将吸气球一端与盘形管连接上,压扁吸气球,当吸气球在10秒内鼓饱,则认为通气性良好;用水柱计校验,1分钟内水柱不下降,则认为气密性良好。
7、瓦斯检测仪内部的清洁:未安装目镜组、气室组前,必须对瓦斯检测仪内部进行清洁,在目镜的观察孔洞中观察,应看不到圈、点、道、尘、擦痕等。
8、干涉条纹故障排除:干涉条纹模糊的主要原因是照明组接触不良、灯泡位置不正、电池接触不良、电开关不灵敏、聚光镜距或角度不合适、反射棱镜后面或折光棱镜表面脏、物镜焦距不合适等。干涉条纹弯曲的主要原因是反射棱镜位移、灯泡变位、分划板不在干涉场中央,可以调节反射棱镜的位置来消除。干涉条纹完全消失的主要原因是气室太脏,平面镜、反射棱镜、折光棱镜位移,聚光镜光栅变位等。
9、仪器拆装顺序:皮套、测微组、吸收管组、目镜罩组、调微护盖组、侧盖、盘形管组、气室组、聚光镜组、反射棱镜组、物镜组、测微玻璃组、折光棱镜组、目镜组、调微螺杆组、开关座、照明装置组、瓦斯进出气嘴组。
10、拆卸中平面镜一般要保持不动。
11、安装顺序应逆向进行。
12、干涉条纹调整好以后,再拆下平面镜进行擦拭,擦拭干净安装完成以后,再通过平面镜对干涉条纹进行进一步调整。
13、电路的修理应注意灯泡的选择、电路各连接点和触电点的导电性、电源插头和插座接触、连接片焊接的状况。
14、各镜片组在修理要注意:擦拭镜片要在桌面上进行,防止坠落损坏;拿镜片时应持毛面,手指不准接触抛光面,不允许两镜片相互碰击、重叠;擦拭镜片的溶剂应有很好的溶解力而不由不产生附着物;镜片组安装要紧密牢固,方位、角度端正,光线从正确部位通过;镜片组底座禁止锉磨,干涉条纹宽窄不合适,可以通过对镜片组底座垫锡铂纸来解决。
15、装配气室应注意检查光路是否正确,装上后要视场宽敞、条纹清晰,无挡光、干涉条纹弯曲、变虚现象,排除杂光。
16、调节测微玻璃组的位置,使刻度盘转一周与分划板1%的刻度相一致,不一致时要反复调整测微组,使其一致。
17、松紧螺钉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螺丝刀;松紧适宜,不可一松一紧;对角螺钉要逐个松紧;弹簧垫圈不得遗漏;防止螺丝刀碰伤光学镜片。
第11条 维修后要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操作:
1、仪器内外有无灰尘、棉毛等,各镜片有无霉蚀、划痕、擦痕、指印、灰尘,分划板是否透光、脱漆,目镜观测不到灰尘、点、圈。
2、干涉条纹视场要足够;干涉条纹明亮清晰,无虚光、弯曲和倾斜;视场内不应有明显的副像;干涉条纹在调整位置时不得有急跳现象;调节目镜时分划板的像不得晃动。
3、其他方面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六、特殊操作
第12条 使用年限较长、状况较差的瓦斯检测仪应该及时报废。有瓦斯检测仪检修工提出建议。
七、收尾工作
第13条 对检修工作的瓦斯检测仪要登记入册。
第14条 整理工作间,不得遗留工具、零配件。
其 他
爆炸材料押运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为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安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应加装防为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他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箱最多只准堆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灭火器材,应有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
第12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部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10℃必须有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仍、摔、碰、撞,要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一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押运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支线应不少于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的长度,进列车时,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
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3条 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5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6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7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8条 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9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10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第11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12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13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为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14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在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5条 开凿井筒工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1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18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第19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破材料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 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20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2、炸药和雷管必须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3、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
4、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5、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第22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 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第23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为药发放台帐和库存台帐;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第24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25条 火药发放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第2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三)爆炸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27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则不得发放。
第28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猎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29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必须在存放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第30条 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3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帐。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3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3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雷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成短路,编号待发。
五、炸药、电雷管的发放
第34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36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第37条 爆炸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第38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39条 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煤矿探放水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钻工应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2条 钻工必须掌握探水钻机的操作要领和具备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知识。
第3条 钻工应掌握探放水钻孔的布置、设计和施工方式。
二、准备工作
第4条 下井前根据工作安排,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5条 装运钻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运钻机前要进行检查,钻机各部件要齐全,钻机油泵电机必须防爆,电压应与电源相符,电缆无漏电现象,钻杆、钻具等应无损坏现象;
(2)钻机装车后,要捆绑牢固。平巷运输时,两车之间要拉开一定距离,拐弯时要发出信号;斜巷运输时,听从上、下车场把钩人员的指挥;
(3)装运不允许进脏物的部件时,要封堵好。
第6条 安装钻机前的准备工作如下
(1)进入安装地点前,应先检查巷道支护及通风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修、加固钻场时,应清理干净脏杂物,挖好清水池,疏通好排水沟。
(2)无风地点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或采用导风筒通风,在打钻过程中不准停风,且要有可靠的风电闭锁装置;
(3)水压、机件、电源开关等均应良好,符合要求。
三、正常操作
第7条 安装钻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钻场面积必须大于钻机座,周围要有足够的安全间隙在运输巷道安设钻机时,要保证不影响运输;
(2)安钻地点应,底板平整。地梁木平稳卧入底板四角打上立柱及斜柱。按中腰线摆正钻机;
(3)机身安放平稳后,应上紧底固螺丝,各机械转动部分要安装防护栏、保护罩。
第8条 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钻机安装应牢固,油箱内的油位应合适,安全防护罩及防尘盖必须齐全;
(2)各部分操作手把应处在正确位置;
(3)调试钻机时,要求各转动部分运转应正常,开关启动应灵活可靠。钻机空载运行10 分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接上钻杆、钻头,接通水源,由司机操作开始钻孔。
第9条 钻孔时要严格按照技术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和设计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不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动。
第10条 安装钻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先检查钻杆,应不堵塞、不弯曲、丝口未磨损;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连接钻杆时要对准丝口,避免歪斜破坏钻杆丝口和漏水;
(3)装卸钻头时,应严防管钳夹伤硬质合金片、夹扁钻头和岩芯管;
(4)安装钻杆时,必须在安完第一根后,再安第二根。
第11条 钻头送入孔内开始钻进时,压力不宜太大,要轻压慢钻,以免崩刃或打坏变速齿轮,待钻头下到孔底工作平稳后,压力再逐渐增大。
第12条 采用清水钻进时,开钻前必须供水,水返回后才能给压钻进,并要保证有足够的流量;不准钻干孔。孔内岩粉多时,应加大水量,延长开泵时间,切实冲好孔后方可停钻。
第13条 钻进时,钻工要认真观察钻机运转情况,即观察送水、钻孔的给排水、钻孔内的震动声音等情况。
第14条 钻进过程中要准确进行测孔,一般每钻进10米或换钻具时必须进行一次测孔,以核实孔深。
第15条 钻机运转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轴承部位、电机、油泵、轴套、横立轴齿轮等有无超温现象、有无异常声音,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第16条 钻进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1)发现岩石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减小以及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要立即派人监视水情,并迅速上报调度室;
(2)钻孔透采空区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要停钻加强通风,并用黄泥封孔,同时向调度室汇报;
(3)钻孔内瓦斯涌出加大、顶钻杆等现象时,要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7条 更换钻头时,应注意孔径与钻头直径匹配,以免卡死钻头。
临时停钻时,要将钻头退离孔底一定距离,防止岩粉卡住钻杆;停钻8小时以上时应将钻杆拉出来。运钻具时,前后人员要互相联系,密切配合,防止造成伤人事故。
第18条 提出钻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提钻前,要丈量探机上余钻杆长度,再开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装置以及紧卸工具要齐全、好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提钻前必须用清水冲孔,排净岩粉;
(3)在提钻过程中,钻工必须与其他工作人员紧密配合,操作要轻而稳,不得猛刹、猛放,不得超负荷作业,不得用手去摸钻机或钻杆。其他工做人员必须站在钻具起落范围以外;
(5)提出的钻杆必须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有序;
(6)钻杆提出后要用棉丝缠住两端,以防钻杆孔堵塞或丝口被破坏。
第19条 启动时,注意力要集中,要求手不离操作手把、眼不离钻机,动作要准确、及时、迅速。
第20条 机械调速的钻机,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改变钻机速度,调速时必须先停电,变速箱停止运转后再变速。钻进仰角超过25°时,不准在钻孔正下方操作,以免钻杆滑落打伤人员。
第21条 机器运转时,禁止用手、脚或其他物件直接制动机器运转部分,禁止将工具或其他物品放在钻机、油泵电机防护罩上。
第22条 各种类型钻机的维修与保养按说明书进行,并建立班保、周保、月保制度。
第23条 钻机不得在无人照管的情况下运转,钻机任何部位出现故障时都应立即停机检查。
第24条 钻机外露的转动与滑动表面在每班开车前应擦拭干净,并涂一层机械油。应保养好注油部位。
第25条 钻机或钻杆长时间不用时,应对所有外露表面进行清扫,并将各运转部位表面涂上黄油,机械外壳应涂上防腐油。
第26条 经常检查油箱的油位,保持油量适宜、油质要清洁无杂质,并按规定更换新油。
第27条 所有罩子和防尘盖要保持完整和齐全,钻杆螺纹部分、各种接头应经常用刷子清扫,并涂适量黄油。
第28条 钻机或钻杆搬迁时,应将所有外露管口用丝堵、接头盖或棉纱堵好,防止灰尘进入或油液外漏。
四、收尾工作
第29条 下班前应将本班工作情况及各种数据,如钻孔角度、方位、深度、设备运转情况等,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来。
第30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本班组长和记录员要按记录表格把本班情况记录清楚并签名。
第31条 钻孔竣工后,应在队长的指挥下做好各种善后处理工作(如钻机的搬迁、检修存放,钻杆、接头及操作阀的更换,钻孔的质量验收及有关资料移交等),为下次施工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32条 探防队长应定期对探放水设备及工具进行清点,防止丢失,再做处理。
测量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测量规程》,掌握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和专业业务知识,熟悉仪器性能,掌握其操作办法,熟悉现场工作情况和有关的作业规程,了解工作地点的具体要求;经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2条 必须掌握测绘资料整理计算方法、图纸填绘及对算等项工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严格执行《测绘法》,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煤矿测量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测量资料。
第4条 观测要求应视等级、工程类别而定。各项观测限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煤矿测量规程》的规定和要求。
第5条 不得在地质测量、成果计算、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统计、工作总结中弄虚作假。
第6条 测量工作以施工设计、规程、任务通知单为依据。对于没有书面依据的测量工作,测量工有权拒绝执行。
三、测量准备
第7条 观测前,应根据工程需要,合理选择测绘仪器,并按规程规定进行各项检验与校正。
第8条 工作前必须准备好测量仪器、工具及原始记录本等。现场施工测量、搬站运输、上下井时应切实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应做到轻拿轻放,完工后及时清点、擦拭,整理好使用过的工具和原始记录本,严防损坏和丢失。
四、全站仪观测
第9条 在搬运、测量时,必须妥善保护仪器、工具,不得磕碰;观测时,仪器架设后,测站不准离人;测站搬家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盒。
第10条 测量观测应选择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成像模糊或跳动剧烈,不应进行观测。
第11条 在建、构筑物上设点观测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保险带。仪器上下搬运应采取有效措施,仪器箱和其它用具须牢靠,确保仪器和人身安全。
第12条 观测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仪器转动要平稳,用望远镜垂直丝照准目标时,应将目标置于水平丝附近;并按观测顺序依次观测其它目标。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划线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单位。
3、观测过程中,照准部水准器的气泡偏离中心不得超过一格,接近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
4、当望远镜旋转超过了要观测的目标时,必须旋转一周后重新照准,不得反向旋转。
(一)地面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
第13条 观测前应清除觇标、脚架周围杂草,并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打脚桩或其它措施,使脚架稳固。观测时应避免日光照射,以便于操作和保证测角精度。
第14条 方向观测要选择一个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并与测站大致等高的方向作为零方向。
第15条 水平角观测各测回,应均匀地分布在度盘和测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盘和测微器的变换位置应按规程规定的度盘表进行。
第16条 在垂直角超过±3o时,每测回间应重新整置仪器,使水准气泡居中,或者采取在观测过程中,加入垂直轴倾斜改正的方法。
第17条 观测时的补测、联测、重测和取舍及观测限差、记录格式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18条 三、四等三角测量水平角的观测,一般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全站仪望远镜照准零方向目标,对好度盘和测微器。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精确照准零方向目标,读取水平度盘和测微器读数(重合对径分划线二次,每重合一次读一次数)。
4、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精确照准第二个方向目标读数,然后再依次照准第3、第4、……、第n个方向进行观测读数,最后归位到零方向。
5、纵转望远镜,逆时针旋转照准部1~2周后, 精确照准零方向目标,按本条第3款读数。
6、逆时针方向旋转照准部,依次观测其余各方向目标,最后归零(方向数不超过3个时不归零)。以上操作为一个测回。
第19条 精密导线测量的水平角观测,其方法和操作程序与三角测量相同,只有两个方向时应测左、右角。在总测回数中,以奇数测回和偶数测回(各为总测回数的一半),分别观测导线前进方向的左角和右角。观测右角时,仍以左角起始为准变换度盘位置。
(二)井下导线测量
第20条 在井下观测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主要运输大巷及运输石门等运输繁忙地段,须提前和有关单位联系停止运输;其它巷道和工作面的运输设施影响观测时,亦应立即停止运行。
2、在有架线巷道和电力设施的地点施测时,应特别注意人和仪器的安全,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3、在上、下山等坡度较大巷道作业时,应事先联系停止工作面施工、禁止行车,然后方可施测。
第21条 井下导线水平角观测,应按规程的规定选用测回法或复测法。
第22条 测回法一个测回操作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照准后视目标,安置水平度盘的读数略大于0o。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4、纵转望远镜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5、逆时针旋转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第23条 复测法一次复测步骤如下:
1、在测站上将仪器严格整平,对中。
2、照准后视目标,安置水平度盘为0o,固定度盘,打开复测器。
3、顺时针旋转照准部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关闭复测器。
4、纵转望远镜照准后视目标,固定度盘不读数,打开复测器。
5、逆时针旋转照准部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第24条 风速过大,对中困难的地段,可采用镜上光学对中,或采用挡风措施以确保对中精度。
第25条 设点困难或边长过短时,为保证测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测。
(三)三角高程测量
第26条 地面三、四等三角高程测量垂直角的观测,一般将观测方向分成若干组,每组包括2~4个方向,分别进行观测;若通视条件不佳,也可以分别对每一个方向进行连续观测。
第27条 每一个方向的观测,要在垂直度盘的两个位置上进行。
第28条 各方向垂直角观测的照准部位,须按规范规定的有关符号记入手簿。
第29条 在进行垂直角观测前,应将照准部水准器整置测法一次;在每次进行垂直度盘读数以前,必须将垂直度盘上的气泡精确调至中央。
第30条 观测过程中,当发现指标差的绝对值大于30o时应进行校正;已测完的一个完整测回,若其它各项符合限差要求,仍可使用。
第31条 垂直角度观测的限差与重测应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第32条 观测结束,必须量取觇标和仪器水平轴至中心的高度。
第33条 井下基角高程测量同时要测量仪器后和前视高。并量测该点至底板高度。
(四)施工测量
第34条 用经纬仪施工放线,标定次数和其它限差严格按有关规程要求确定;每次必须采用两个镜位标定,取其平均位置;严禁用一个镜位标定。
第35条 土建施工中,用经纬仪以及坐标法、支距法或交会法等放样后,应对各轴线间的几何关系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36条 用经纬仪标定巷道中腰线时,必须采用两个镜位进行。
(五)井下水准测量
第37条 井下水准测量一般采用两次仪器高方法观测,其操作程序如下:
1、用圆水准器将仪器粗略整平,前后标尺距离大致相等。
2、将望远镜照准后视标尺,旋转倾斜螺旋,使符合水准气泡两端影像精密重合,用中丝读取后视标尺读数。
3、照准前视标尺,转动倾斜螺旋使水准气泡精密居中,用中丝读数取前视标尺读数。
4、变换仪器高,依上述步骤重新进行操作。
五、特殊操作
第38条 严禁擅自进入盲巷、旧巷或已停止作业的掘工作面进行测量。
第39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测量或挂线时,要有防止触碰架空线的措施;需要在巷道顶作业时,必须断电后再进行作业。
第40条 在特殊地点搞测量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41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其它巷道相距30米前,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签字,下发,并必须留底备查。
六、记录
第42条 外业观测记录必须做到记录真实、注记明确、整洁美观、格式统一。
第43条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用铅笔或钢笔记录在规定格式的外业手册中。严禁补忆补记。
第44条 一切数字、文字记载应正确、清楚、整齐、美观。凡更正错误,均应将错字整齐划去,在其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涂改、转抄、擦改。
第45条 在记录过程中,要耐心、认真、细致、精力集中。
七、计算
第46条 内业计算前必须对外业观测记录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无误肯精度符合规程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47条 观测成果计算必须坚持对算。计算、对算或检查者都应在计算成果表上签字。
第48条 用计算机进行内业计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计算程序必须经过验证,可靠后方可使用,并应符合《煤矿测量规程》或其它有关规程的要求。
2、所有的计算过程的检验结果都要妥善保存。
3、用于计算机的观测数据和计算成果等都必须备份。
八、绘图
第49条 绘图操作前应熟知规程、规范、图式、图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绘图的内容、精度、比例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的规定。
九、收尾工作
第50条 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在室内对使用过的仪器、工具用软布擦拭外部灰尘,通风凉干后装箱。
第51条 仪器应定期擦拭、检校、鉴定、维修,确保测量仪器各精度指标符合要求。
第52条 认真填写仪器、工具挡案。
水文地质观测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由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2条 掌握矿井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煤矿安全规程》,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水文观测资料。
第4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汇总、统计中弄虚作假。
三、观测准备
第5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6条 水文地质观测工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
第7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姓名。
第8条 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四、水文地质观测
(一)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9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
第10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
第11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
第12条 地表水观测。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13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下列地段网点进行观测: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疏干边界或隔水边处。
第14条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钻孔、井、泉观测流量。
第15条 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第16条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标高。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17条 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直径20厘米的雨量器,或与雨量器口径相匹配的雨量杯。雨量器、自计雨量计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清除盛水器内的淤杂物,擦洗自计雨量计的虹吸管。需每日调整自计钟、换自计纸、添加墨水、观测仪器运转情况。
观测要求:
1、观测降雨量记至0.1毫米,不足0.05毫米时可不作记载。历时记至分钟。
2、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3、观测降水量应采用定时分段观测制,时段及其相应时间如表:
4、非雨季可只分一段,每日8时观测。但降雨量大的地区或雨季高峰时,则应根据矿区(井)防洪需要规定观测时间。
5、降水间隔等于或小于15分钟可看作一次降水,间隔15分钟以上可看作两次降水。
第18条 降水量的量法:
1、将储水瓶内的水倒入量杯,量杯呈垂直状态,使视线与量杯水面平齐。
2、观测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记至0.1毫米。每次观测后应立即记入记录簿中。
3、降水量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将总数记入记录簿内。
4、每次水量待复测后方可倒去。
5、自计雨量计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第19条 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
1、每日观测完毕后,应检查观测记录簿各段(或各次)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现有错误或不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正。
2、月终时应在降水量统计表中填写旬、月、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现日期。
3、自计雨量计的记录还要作时间订正、虹吸订正和虹吸记录纸倾斜订正等工作。
必须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包括塌陷积水区)的江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对渗漏情况,要在井下设点定期观测,并对地面相关水体、水量等进行监测。必要时取水样作全分析、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等工作。
第20条 地表水位观测站的建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1、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牢固、观测方便并具有代表性的地点。
2、实测观测站基面坐标、高程,测定不同高程的断面积,以便计算不同水位的过流量。
3、实测水位标尺标高。
4、根据水位标尺的零点标高,重新计算水位,并用红墨水填在“水位”栏内。
第21条 对地面井、泉、水文钻孔、河流、渠道、湖泊、水塘、水库及塌陷积水区等设立的观测站,要统一编号,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复测一次,发现有变化应随时补测。
第22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若达不到同步,则应按顺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第23条 地表水体的水位观测,必须使用水位标尺或自计水位计。
1、水位标尺读数应读至厘米,记载以米为单位。直接观测读数时,应使视线尽可能的接近水面,读取水面截于水位标尺上的最近的一个读数。当水面落到水位标尺零点以下时,使用标尺量取的水面到水位标尺零点距离为负数。
2、在有风浪的情况下,应将波浪的峰顶和谷底在水位标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读数都记下来,取其平均值。
3、必须保证测得关键地形点的最高洪水位,如发现漏测,应立即在断面附近找出两个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迹,及时测下高程。
4、如果在断面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迹,则应在断面上游及下游各找出一组洪水痕迹记录下来。
第24条 使用自计水位计观测水位,应在每日8时或经指定的其它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校正。性能良好的长期自计水位计,在水位变化不大时,可改为每2~5日检查校正一次。自记纸应按其周期记录形式,每个周期结束及时更换。
检查和校正依次按以下步骤进行:
1、将携带的时钟对准。
2、观测校对水位标尺的水位。
3、在纪录纸上记录准确的时间和水位。
4、调整自计水位计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25条 井、泉和钻孔水位观测需遵守下列规定:
1、在使用铅钟、电极、水位计或自计水位计等器具测量水位时,严禁使用标志不准或滑动的测绳和电线。
2、当测绳和电线标记与标准钢尺的比长误差超过1/1000时,应重新标定或更换。水位遥测仪每半年要用测绳实测检校一次。
3、每个测点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必须更换时,要用新旧测量工具同时各观测一次,并进行误差改算。
4、每次水位观测要进行两次实测和读数读至厘米。
以米为单位时,估读至小数点后二位。水准观测取二次平均值为采用值。
5、水井或水文钻孔水位观测结束后,必须妥善保护井口装置,切实防止钻孔被破坏和堵塞。
6、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水井和钻孔的深度测量,发现淤堵应提请领导采取清扫措施。
第26条 观测井、泉、钻孔涌水量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分别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喷水钻孔法、流量计(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水位观测工具,只准使用测绳、铅钟(或电极接头)和自计水位计、水位遥测仪等测量。
第27条 有水堰观测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坚固,槽(箱)内壁要光滑,不易变形。水堰要安装在平直、坡度不大于0.5%的水流平稳的水沟内,安装时要用水准尺找平。如必须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点时,则必须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过水堰的不流保持平稳。
2、观测前应检查水堰是否变形、倾斜、漏水,堰根外侧通气带是否堵塞等。
3、水堰内及其附近如有杂物沉积,必须清理。读数标尺应设在堰板的迎水方向,与堰板的距离应不少于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观测至少测量两次水头值,取其平均值。
第28条 用流速仪器测定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水流速度、水深状况,选择不同型号的流速仪(旋杯式流速仪的测速范围0.2~3.5米/秒。旋浆式流速仪测速范围,一号浆适用于0.07~1.5米/秒,二号浆适用于0.3~0.5米/秒)。井下水沟内侧流速和计算流量也可使用电子式防爆流速、流量仪。
2、流速仪一般应每年校正一次,并重新选择在河流(水沟)平直、河底比较平坦、水流平稳的地段。根据河段(水沟)实际情况布置测速垂线,然后在各测线断面上实测数点的点流速,取其平均值即为测线断面的平均流速。
3、流速测定时,首先应确定流速垂线的数目,一般视河宽及断面的形状而定。在流速有很大变化的转折点处必须测定流速。
第29条 在特殊条件下,如需采用浮标法测定涌水量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在难以使用流速仪或缺少测速仪器的情况下采用。
2、浮标法的实测断面应选在顺直且比较规则的地段,其长度为井下水沟的5~10倍;水沟水流应均匀平稳,无旋涡及回流,无阻碍水流的杂物等。
3、实测时按下述程序进行:
(1)选定实测地段后,按相等距离布设2~3个断面,即上断面、基断面(中断面)、下断面。
(2)对每个断面进行横断面测量。井下水沟横断面测量水深不得少于3个点。
(3)根据实测地段水的深浅选择浮标种类,从上游断面以上5~20米处投放,以便使浮标在接近上断面时,求出流速。
4、浮标可采用水面浮标及浮游浮标。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纸片等代替水面浮标。
第30条 地下水温度的观测,应根据地下水的深度、温度、井(孔)口径及要求测量的精度,选用不同的观测仪器,温度计放在水中的时间不少于3~5分钟,读至0.1℃。使用高灵敏测温仪时,需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和记录。
第31条 对塌陷积水区和水库,除观测水位处,还应在地形图上圈出积水范围,用求积仪分段计算不同水深的面积,求得塌陷积水区、水库总积水量。同时,要根据地形图和地表水系的分布情况圈定和计算该塌陷积水或水库、塘坝的汇水面积,以便预计不同降水强度下的可能汇水量和水位上升情况。
(二)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32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任务:
1、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和防探水。
3、提供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资料。
4、为钻探、堵水注浆提供观测资料。
第33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内容:
1、矿井、水平、含水层、煤层、采区和采掘面的涌水量观测。
2、井巷及采面的突、涌、淋、渗、滴水点的水量、水质、水温观测。
3、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地质孔的水量、水位(压)、水质、水温的动态观测。
4、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含水层、导(阻)水断层、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涌砂点等的水文地质调查及编录。
5、矿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质编录。
6、定期检查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情况。
第34条 井下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
第35条 井下涌水量的观测在下列情况下可用容积法测量:
1、涌水量较小且有管状引水设备的井(孔),或备有水箱、水池等容积较大的容器时,应设置便于测量的标尺和放水用的闸阀。
2、在井下可利用井筒、巷道作为容积时。
3、顶帮的淋、流水可用塑料薄膜将水汇集到容器内。
第36条 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时,观测一次涌水量。掘凿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第37条 观测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的含水层时,要确定含水层的名称,详细观测、记录含水层的产状、厚度、岩性、成分、颜色、构造、裂隙和喀斯特发育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坐标、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及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水中环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测定。
第38条 井筒或穿层石门揭露含水层时,要绘出顶及左、右或底及左、右三面1:100~1:500的展开图,应较全面地反映含水层及顶底板的地质特征,喀斯特、导水裂隙及有意义的构造等在空间的展布情况。绘制展开图时,两壁应采用同一起点、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观测基线。
第39条 观测喀斯特时,要注意其形态、方位、大小、所处标高和岩石层位及其与断层裂隙和上下层的关系,有无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状况。
第40条 绘制喀斯特素描图或进行实测编录的步骤:
1、确定实测范围及方向,说明喀斯特赋存的地点及相应的坐标、标高,确定素描图的比例尺。
2、进行实测描绘,整理清绘成图。
3、重点地段的喀斯特特形态除进行实测素描外,应摄影或录相记录。
第41条 观测含水层裂隙,较密集裂隙可取1~2平方米,稀疏裂隙可取4~10平方米的范围内进行,观测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
2、充填程度及充填物。
3、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等。
4、测定面积。
第42条 开采受地下水威胁的煤层所揭露断层,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时应记明断层的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并观测以下内容:
1、断层的产状及落差。
2、断层带的宽度及其力学性质。
3、断层两盘含水层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顶底板承受的水头压力。
4、断层带充填物的胶结程度,判断其含水性,导水性及隔水性。
5、出水情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其出水量,并观测变化趋势。
6、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必要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或环境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第43条 对于井下揭露出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构造,其观测内容如下:
1、褶曲的产状及力学性质,记录观测点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
2、裂隙的产状、发育程度及充填情况。
3、出水状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水量、观察变化趋势。
4、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应测定环境同位素比值。
第44条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时,应进行下列观测:
1、陷落柱的位置(坐标及标高),尽量圈定其范围。
2、详细观察陷落柱内充填物地岩性、胶结程度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测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样做水质分析。
4、必要时要取样进行特殊项目分析,以判断涌水水源。
5、用钻孔探到陷落柱时,要做出钻孔柱状图或剖面图。孔内如有出水现象,则要测定水量、水压、水温等。
第45条 井下突、涌、淋、滴、渗水点的观测内容如下:
1、出水时间(年、月、日、时、分)。
2、出水地点以巷道最近的导线点控制其位置,以便算出准确坐标、标高;突、涌水点填绘在采掘工程图和充水性图上。
3、出水层位、厚度、岩性,喀斯特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出水点顶底板围岩压力的显现变化情况。
4、出水点水的颜色、温度、透明度、口感、气味等物理性质,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
5、周围出水点和观测孔的水量、水位(水压)变化情况,判断出水水源及影响范围。
第46条 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连同其它有关的水文点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的突水点,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的间隔时间,涌水量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47条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48条 井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压观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时,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要求进行观测。
第49条 对井下水文钻孔进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的方法和要求,与地面水文钻孔基本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测压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反应灵敏,最好用专用的高精度压力表或高精度压力传感器进行观测,并根据孔口标高及时换算出水位标高。
2、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压)等,且每进尺5~10米或按设计要求测定水量、水压或水位。发现水量突变时,应停钻测算孔深和进行水量、水位观测,以了解相对隔水层的渗透性。
第50条 喷水钻孔水量观测只适用于井上、下自流钻孔(由于喷水高度不易准确测量,故精度较差)。其方法是用量尺测出水头上喷高度、套管内径,计算其涌水量。
第51条 水压观测应根据气水头压力的大小和观测条件,选用水头测量方法、压力表法等:
1、用压力表观测水压时,应将压力表拧紧在测压管上,不得漏水,压力估至0.01兆帕。
2、观测水位时,其方法步骤依次为:
(1)选用适当量程;
(2)检查工作电压,不得低于1.32伏;
(3)将传感器接在测压管上,插头插入“输入”插座,调零;
(4)开测压管阀门,待数字稳定后读数,如为高精度压力计应读至98.0帕;
(5)关闭闸门,关机拆除传感器;
(6)审核原始记录,并填写台账、绘制图纸,发现资料错误时应重新观测。
(三)小煤矿、老窑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观测
第52条 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要求:
1、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安排两人,严禁单人进行观测。
2、严禁擅自进入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3、必要时应取水样,并作全分析。
第53条 对于矿(井)区范围内的小煤矿,应及时调查以下情况:
1、井口坐标、标高。
2、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3、小煤矿的开采范围、充水特征,观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
4、开采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情况。
第54条 当井田及其邻近范围内有小窑时,应调查了解因小窑开采而引起的危害矿井的可能的充水因素(如小窑采掘矿井防(隔)水煤柱、越界向矿井掘井贯通、小窑向矿井排放水、报废小窑井口未做封填处理等)。
第55条 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干裂、喀斯特塌陷,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
第56条 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四)放水试验与连通试验中的观测
第57条 放水试验中井上下观测点的水位、水压、水量的观测,要严格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时间和经过校测的量具、仪表进行操作。
第58条 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地面观测孔,其内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洗井。
2、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3、备齐原始记录表:
(1)地面钻孔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孔号、孔口标高、观测者、水位变化、累计降深等;
(2)井下钻孔水压观测记录、水量表观测记录表,内容包括堰号(注明规格尺寸)、观测时间(年、月、日、时、分)、水头高、水量、观测者和备注。
第59条 放水试验期间的井上、下水动态观测,必须按设计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
第60条 放水试验中的水位恢复观测,放水试验结束时要按设计规定 的时间和次序关闭水门,观测其水位、水压直至稳定。
第61条 放水试验开始前,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观测孔水位、出水点水量、相关井巷涌水量背景值等的观测。放水开始后,应每天填绘水位、水量历时曲线图等。
第62条 连通试验必须有试验设计,建立简易试验室,配备化验人员,以便及时测定示踪剂的含量。示踪剂的选择和用量的确定,既要考虑连通试验的需要,又不能对地下水质产生有害影响,且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方法、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63条 采取水样时,应在现场初步鉴定水的颜色、气味、透明、水温等物理性质。取样后立即封闭装好,并填贴标签,送样前应登记送样序号。
五、原始记录及资料成果整理
第64条 必须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试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
第65条 填写各类台账、图表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的各种因素也应同时填写在备注栏内。
第66条 填写以下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1、矿井涌量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
3、地表水文地质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
5、抽水试验成果台账;
6、矿井突水点卡片或台账;
7、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
8、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9、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0、水源井(孔)台账;
11、封闭不良好的钻孔台账;
12、其它专门项目台账。
第67条 填绘以下各类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综合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
4、专门水文地质图,如区域水文地质图、地下水化学图等。
第68条 各矿井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图表应按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填写。
六、收尾工作
第69条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70条 认真完成观测结果的计算、校对、分析研究工作。
第71条 必须做好观测仪表、工具的清点、擦拭、整理、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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