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 12366江苏国家税务局

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

发布日期:2010-03-03 访问次数: 2445 字号:[ 大 中 小 ]

(一)税务登记

 

1、问:施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领取);

2、建设工程项目总包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表(领取);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预(概)算书;

6、工程分包(转包)合同(协议) (如有分(转)包情况) ;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初次外地来扬的施工企业还需填写税务登记表(领取),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征收管理

2、问: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应由谁缴纳?

答:凡在我市范围内提供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对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屋租赁业税收。对出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规定,由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房产使用人代扣代缴房屋租赁业税收。

(三)申报纳税

3、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何时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所有工作日,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4、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票管理

5、问: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扬地税发[2009]122号)文件规定,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需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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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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