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庭纪律的几点想法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出庭多了,庭上遇到的奇葩事也就多了。以前总觉得,在行政案件中,原告奇葩一点,是可以理解也是可以原谅的,但是,没想到,其实奇葩的被告也不少。最近就听说一个,某被告代理人(副处级干部,作为行政负责人出庭的)竟然在庭审过程中,自说自话拿起电话到法庭外去接了,接了半天,又若无其事地继续坐回被告席。
这事对我来讲,听着就觉得“震惊”,我出庭的历史有十多年了,出过的庭数以几百计。从来觉得行政被告是做孙子的活儿。虽然每次开庭,书记员在宣读法定纪律时,都会强调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一律平等,但是,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为行政行为的责任承担一方,上法庭就意味着接受拷问和审查。所以,内心还是要有当孙子的心态。正因为如此,我的身边也坐过几个心态不正的人,不是趾高气昂嘲笑被告,就是玩忽职守不把开庭当回事。这样的代理人,两次不改就直接取消代理资格。行政机关的形象不是忘乎所以中高大上的,恰恰于谦卑中表达诚意于淡定中释放能力在专业的精进上展示风采……
真的没有想到,一个行政被告的负责人竟然会拿开庭当开会,把法庭当会场,进出随便,通话自由。由此激发了我对法定纪律的关注。但是遗憾的是,花了两个晚上在网上搜查。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有专门的一款旁听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庭纪律外,并未见有对庭审参加人的具体的纪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9月12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纪律规定》中倒是有一章是针对“司法人员与诉讼参与人”的出庭纪律,其中第八条规定:“开庭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诉讼参与人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震动位置,不准打电话、吸烟、喝茶或随便离开指定的座席。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同时在第五章中,对相应的违纪情况作出了处罚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但是既然没有明确的纪律规则,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想当然地认为“接电话”的行为就是违纪行为呢?书记员在宣读的法庭纪律以及审判长在强调法庭纪律时会重复“请把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模式”,但是从来没有听过“禁止接听电话”。当然,像上海的规定中将“喝茶”也列入禁止性行为窃以为不仅有违人性,也相当不合理,甚至有点可笑。茶不能能,水能喝吗?咖啡可以喝吗?雪碧可乐能喝吗?
说到可笑,就自然而然让我想到法院安检“没收”我相机的事情。法庭上未经允许不得照相,并不能据此不让我将相机带进法庭。毕竟带相机和拍照是两回事情,而且,安检的时候,你又怎么知道我不能获准拍照呢?不作为和乱作为,恐怕也是法院执法上两个同时并存的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最高院有必要就法庭纪律等作出更全面、有效、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归责设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缺陷比较明显,若要咬文嚼字的话,有的地方简直不能直视。下面列举一二:
一、《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法庭一般有一个独立的空间区域,那么整个一个室内(不含流动法庭)都是“法庭”的空间,去掉地面和天花板有四个面。这四个面有约定俗成的正面、反面和侧面吗?还有,即便有约定俗成的“正面”的理解,那么是不是挂正面的任何一处都可以?法庭上国徽的悬挂标准还是要“国标化”一些,作为一个可执行的规则,表述一定要清晰美玉偶歧义。树立法庭的庄严、严肃是司法权威不可小觑的形式要求。现在不少参与人不拿开庭当回事,就是法庭上的“气场”不足以有威慑力。当然,现实中我还没有看到过国徽挂法庭的一旮旯的,牛背上的不算。
二、第四条:“……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这里强调了整洁。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整洁就是整齐清洁的意思。好,问题来了。这里的“整齐”是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穿戴一致吗?显然不是,那么如何“整齐”法?至于清洁就更加来问题了,这个问题就是穿得不干净的真的大有人在。你怎么办?从来没有见过法庭因为人家穿的不干净而能有啥法子的。所以在穿衣上,不要不伤风化太过暴露就OK了。整洁与否,没法掌握。
至于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在我看来也是莫名其妙,多此一举。除非有特别约束的条件,否则,没有理由不“应当遵守本规则”。
对于法庭规则,我觉得有必要增加的就是对庭审时间的规定,应该严禁超过人体限度的超时限开庭。按照《劳动法》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规定,庭审时间一天也不应该超过八小时。连续开庭的,应该有合理、必要的中途休庭时间。对于身体有特殊需要的,法庭规则也应该充分体现人性化。司法本身是要彰显正义和公义的,结果弄到人不被当人,这不是司法,是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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