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强行征地

一、征地的概念

征地,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土地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人民政府同审查意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经过批准后,就进入了具体实施征地程序.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强行征地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公告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和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5、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四、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X 6--10倍。

2、安置补助费:(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 /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以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青苗的补偿费: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注: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一般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裁决。如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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