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基本格式及内容》--牛律师刑辩标准化系 刑事会见笔录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基本格式及内容》- -牛律师刑辩标准化系列格式

侦查阶段会见笔录

(样 本)

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时 分

会见地点: 看守所第 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 ; 广东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 录 人: ; 广东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

侦查机关指派在场人员:

在场人员所属单位(侦查机关):

第一部分:了解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

律师问:你好!你是 先生/小姐/女士吗?你的家属系 先生/小姐/女士对吗?你的国籍是哪里?

注:确认被会见人身份,国籍问题仅适用于外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我是 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牛律师刑事辩

护团队成员,受你家属 先生/小姐/女士委托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你同意吗?

注:说明授权来源并确认取得辩护权。

当事人答: 同意 。

律师问:……(转达家人问候,根据与委托人了解的情况及会见情况,与当事人答聊一些其关心及喜好的人、事等)

注:缓解当事人答心里紧张的情绪,与当事人答相互熟悉,建立信赖基础。

当事人答: 。

律师问: 你的真实名字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

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当事人答: 。

律师问:麻烦你说一下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注:判断当事人答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是否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

注: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

注:判断当事人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必要为当事人答申请法医精神病鉴定。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现在是否怀孕?

注:判断女性当事人答是否有不应羁押的情形。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单位或朋友对的评价怎么样?

注:便于了解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是少数民族人吗?有无参加相关党派?

注:是否可适用特殊政策保护。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的家庭情况可以说一下吗?

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形:是否有正在哺乳婴儿、系生活不能处理的人唯一扶养人。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之前是否受过处罚?有无不良爱好?

注:了解是否为初犯、偶犯或累犯、再犯,以及社会表现。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方便与我聊一下你的社会阅历与受教育的情况吗?

注:了解是否有为国家或社会作出过贡献。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最近在看守所生活情况怎么样?钱够用吗?是否需要通知你家人为你存钱?

注:表达当事人答进行关心与问候,并反馈给委托人,同时也为了展开后面的谈话做铺垫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关在那个仓?仓里有多少人?你们相处的怎么样?

注:继续关心,引导性地进入案情陈述。

当事人答: 。

第二部分:了解抓获情况、关押情况、权利告知及保障

律师问: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获的?

注:为了解强制措施作铺垫。

当事人答答: 。

律师问:你是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还是侦查人员在其他地方将你抓获归案的?

注:了解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当事人答: 。

律师问:在被抓获时你在正做什么?

注:进一步了解是否有自首情形或者可视为自首的情节。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是什么时间被拘留的?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注:判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以便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哪一天被送进来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注:重点了解是否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送入看守所,无刑讯逼供的可能。

当事人答: 。

律师问:入看守所前,随身携带了哪些物品?

注:了解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家属 让我通知你,侦查机关已经让他领回的物品有:……

注:告知当事人答相关物品与案件无关已返还,若仍有未返还的,应告知当事人答或委托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律师也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在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申请回避;

(二)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三)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四)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五)有权拒绝签名不予以补充、改正的笔录;

(六)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七)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八)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九)针对以下情况,有权申诉、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5.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注:目的是为了解当事人答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上述权利你是否明白?不明白我可以为你解释。

注:再次确认当事人答明了自己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答回忆其有无权利未保障的情形。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是否有行使过上述权利?在行使时是否遇到阻碍?

注:保障当事人答的诉讼权利。若其权利遇到侵犯,应当告知其救济途径:把具体的情况向管教反应、向驻所检察官反应——书面、口述均可。

当事人答: 。

律师问:再次跟你确认一下,侦查机关在提审你的时候有无打骂、恐吓、威胁过你?如有,请说出具体时间、地点、当时的办案人员是谁?

注:若发现当事人答说到这个问题时吐词不清、停顿、哆嗦、眼神游离等情形,则有再问的必要,并细心向其说明特殊的重要性。

当事人答: 。

第三部分:了解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

律师问:你知道你涉嫌的具体罪名吗?

注:了解是轻罪还是重罪,是否为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当事人答: 。

律师问:跟你释明一下,法律关于你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你都明白了吗?不明白的我可以再具体跟你解释。

注:让当事人答明白法律对其行为如何定性与量刑的。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实行犯罪行为的现场在哪里,现场有无人员看见你实行犯罪行为?

注:1、判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2、了解案件有无证人,以及证人证言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3、现场,不仅包括作案现场,也包括毁灭、隐藏证据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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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当事人答回答有人在现场看见其实行犯罪行为,需进一步了解证人年龄、健康状况(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以确定证人资格)。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行的犯罪行为?

注:判断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有酌情从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答实施犯罪行为时是达到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否超过刑事追诉期限。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是你一个做的还是几个人做的?

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情形。(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注:了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在单位犯罪中的身份。(非共同犯罪则不需问)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方式、手段是什么?

注:判断主观恶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或者吸收关系。(可拆分进行了解)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在实行的犯罪行为时候有无其他情况发生?你是如何处理的?

注:判断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实行犯罪行为后,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

注:判断被害人损害程度,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有无发生过纠纷或过节(案件的起因)?

注:1、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亲属之间,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减轻处罚;

2、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特殊关系之间发生过纠纷或者过节(案件的起因),可以减轻处罚或改变案件的定性,比如盗窃、侵占、非法拘禁、婚姻关系或邻里关系的人身侵权案件;

3、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则需问明当事人答在被害单位的工作职责范围。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知道承办你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

注:便于直接与案件的承办人员沟通;判断案件管辖是否正确。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是否知道承办你案件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与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与案件有什么关联?比如说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曾担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等等。

注:判断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具备回避的情形。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侦查机关对你共提审过几次?进看守所后提审过你几次?你是如何陈述的?

注:1、了解供述的事实及供述的稳定性,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以及具备哪些法定、酌定处罚情节;

2、是否符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根据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的对象的个数等因素判断当事人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4、若当事人答有陈述后面所需问的问题,则后面的不用再问;

5、记录人员应详细记录,重点地方可重复发问。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侦查机关每次提审你的间隔时间有多长?单次提审你的时间有多长?有无保证你的休息与饮食?

注:判断是否存在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形。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向办案机关所供述的事实,以及刚才你跟我所陈述的事实是你做的吗?哪些是你做的?

注:1、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案件的条件。

2、若当事人答说不是他做的,应展开下列问题:

①包括在作案时间段,他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与谁在一起;

②有无物证或证人证明其不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犯罪的情形;

③如何收集这些物证或通过何方式联系相关证人作证;

④有无向侦查机关提供如何收集证实其无罪证据的途径;

⑤侦查机关有无反馈收集相关无罪证据的情形。

3、后面关于疑罪、罪轻的问题则不再继续。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向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体现在哪些方面?

注:了解供述的真实性、稳定性,判断认罪悔罪态度及无罪的辩解能否成立等。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对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地方?

注:全面收集有效辩护的材料,综合全部会见内容重点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予逮捕、无羁押必要性的条件。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侦查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跟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确认?

注:了解笔录的真实性,判断程序是否违法。

当事人答: 。

第四部分:了解案件证据以及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合法性

律师问:除了你的供述外,还有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是你所为?

注:了解当事人答的供述是否为孤证,有时当事人答并不清楚有无其他证据,此问题需在后面更为具体地展开。

当事人答: 。

律师问:自被羁押之后有没有将你带离过看守所?

注:若有,应近一步询问:什么时间被什么人带至什么地点做什么?在场有哪些人?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有无你在场的情况侦查机关对相关场所或人身进行过搜查的情况?有无让你进行过辩认?

注:若有,应继续问搜查或辩认的程序是否合法:

1、搜查时有几个办案人员,搜查女性的身体的办案人员是否为女性,有无出示

搜查证,扣押了哪些物品;

2、有无其他见证人在场;

3、辨认现场或物证时有无办案人员暗示,是对图片进行辩认还是对现场进行辩认,辨认的照片是几张,辨认时有无见证人在场;

4、目的确认当事人答的供述是否为孤证,抽查、辨认的合法性。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有无让你签署过搜查笔录、辩认笔录?

注:有些案件,当事人答并未参与相关的搜查、辨认活动,但却在看守所内签署了相关的搜查或辨认笔录等,以判断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侦查机关有无告知你本案的鉴定意见结果?

注:了解犯罪数额或损害程度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侦查机关有无查封、扣押、冻结你其他物品(随身携带的除外)?注:了解是否有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中有无与

案件无关的物品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每次提审你的时候,有几个侦查人员?

注:判断程序是否违法。

当事人答答: 。

律师问:第一次提审你的时候有无告知你权利义务?

注:判断程序是否违法。

当事人答: 。

律师问:讯问你的时候有无为你提供翻译人员?

注:仅限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或者聋哑人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侦查机关询问或讯问你的时候,有无成年家属在场?

注:仅限当事人答为未成年人。

当事人答: 。

律师问:对你进行的每一次讯问有无全程录音或录像?若有,每次录音或录像有无告知你起止时间?

注:仅限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者职务犯罪的当事人答。

当事人答: 。

第五部分:了解有无其他有利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律师问:你愿意退赃或赔偿吗?

注:酌情从轻情节。若当事人答回答愿意,则应继续问:通过什么途径来落实退赃或赔偿的事宜。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有没有能证明你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人或其他相关材料?

注:收集还有无其他遗漏可辩护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有外效豁免权的等等。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有无立功的情形?

注:解释法定立功的具体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当事人答: 。

第六部分:与当事人沟通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及内容,以及规避会见风险

律师问:根据今天会见你的情况,我认为你可能具有以下情节:……,下一步律师的工作重点是:

1、召开案情分析会,剖析案情;

2、出具捕前辩护意见;

3、申请捕前取保候审;

4、出具不宜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5、出具没有关押必要性的意见书;

6、捕后取保候审;

7、捕后辩护意见书;

8、与承办机关承办人员当面沟通案情,及对律师递交的相关文书的意见;

9、收集或申请办案机关收集相关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

10、根据案件进展随时会见,相互交流与沟通案件情况;

11、反馈家人对你交待家事的完成状况;

12、其他未列明的事项

你是否同意上述的律师下一步工作的内容?

注:告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及下一步工作内容,由于案件的进度不同,下列选项应选择性适用。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我会在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员沟通过你的案情后,再根据案件的进展确定下次来见你的时间?估计下次见你的时间是 天以后了。

注:告知下次会见的时间,间接告知当事人答律师完成前一阶段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对律师这次会见及今后的工作是否有意见或者建议?

注:注意听取当事人答的意见与建议,积累经验,不断提升自我的办案能力。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有无问候需要转达,或有无家事需要转告?

注:合法的予以转达,非法的予以拒绝,与案件有关联的不予转达。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有自我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你是否同意我继续为你辩护?若同意,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中加签你的名字并捺手印?

注:辩护权实质来源于当事人答的授权,避免办案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当事人答: 。

律师问:在今天的会见中律师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有无通过语言或肢体动作威胁、恐吓你?律师有无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或不良的行为?

注:规避律师会见风险。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今天会见中你对律师的提问所回家的内容是否真实?

注:保障辩护意见中陈述的事实具有真实性,能够递交承办机关。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除了委托我作为你的辩护人外,还有否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

注:若有,需问明其他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当事人答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了确定当事人答委托的辩护人人数未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规定人数的,需当事人答确认解除本人或其他律师的授权。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今天的会见就到这里吧,我下次再来见你?

注:习惯性结束语。

当事人答: 。

律师问:最后请你核对会见笔录,与你陈述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地方请你更正,并在更正处捺手印确认,无误或更正完后无误的,请在每页签名并捺手印确认,并在最后一页注明年月日。

注:确认会见内容及保障律师会见安全。

当事人答: 。

《侦查阶段会见笔录》样本

解 析

一、 侦查阶段会见的目的:

(一)与当事人答建立信任基础,确认授权,以及确认委托代理合同继

续履行;

(二)为当事人答在侦查阶段提供无罪、罪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收集材料;

(三)告知当事人答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二、侦查阶段会见时的注意事项:

1、律师与当事人答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会见时,上述步骤并非是全部展开,有时需几次会见来沟通案外的相关话题来建立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答的尊重,及双方地们的平等性。比如称呼、语气等;

3、在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答的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答知道律师的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注意保障当事人答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5、若当事人答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答核对签名确认。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确认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答在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答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答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答本人确认,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由于个案的差异性,因此个案的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进行取舍、调整;

12、个案的当事人答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语言表达方式各不相同。

13、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答有利的内容,同时也记载对当事人答不利的内容,若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符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4、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答,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附件:参照法律法规请见附件: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

1、《律师法》

2、《刑法》

3、《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5、《刑事诉讼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9、《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0、相关刑事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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