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长崔亚东引咎辞职书
崔亚东同志:
你好。
我叫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是一度被媒体称为“贵州打黑第一案”的黎庆洪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下称“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是一名中共党员。你作为中共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长,想必一定是中共党员。因此,请允许我以“同志”称呼你。
亚东同志,我此番致信于你,是鉴于你,对“黎庆洪案”这起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及贵州司法机关在该案中的所作所为,对国家法治事业造成的巨大伤害,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需要对你提出严肃的批评,给予你郑重而中肯的建议。
亚东同志,我深知,你是一个省的公安厅长、政法委书记,大权在握,而我只是一个普通律师,对你提出这样的敦促,实在是有点与虎谋皮的意味。最严重的后果,我也考虑到了。但犹豫再三,我还是决定向你发出这份敦促书。——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中国公民,我当然有这个权利,但我更多地把这当成自己对于这个国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亚东同志,作为“黎庆洪案”第一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首先在某种程度上我或许应该对你心存感激。
在贵州一度风传“周泽被抓了”。(一些被告人获得自由后也告诉我,公安人员在审讯他们的过程中告诉他们“周泽都被抓了”,让他们“不要心存侥幸”。)小河法院庭审调查显示,贵州省公安厅的“7.1”专案组一度确实对作为黎庆洪辩护人的我,及采访、报道该案的记者进行非法调查,制造我收取被告人亲属500万律师费、找人作伪证的所谓“罪证”,妄图对我进行构陷,制造第二个“李庄案”(辩护人妨害作证案)。“7.1”专案组的构陷最终没有继续下去,我想一定是被你给制止了。——在“李庄案”已经暴露重庆“黑打”,给重庆政法工作造成严重被动的情况下,专案组要构陷我,不可能不向你汇报;而你不可能不知道,要构陷我这样一个不自谦地说是有着良好社会声誉的律师,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从而不可能不制止他们的胡作非为。
同时,我也一直天真地认为,贵州省公安厅2010年5月决定对当时正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黎庆洪案”予以复查,是你基于有错必纠的想法作出的决定。曾记得,当时我通过互联网揭露了该案“黑打”问题,发表了黎庆洪无罪的辩护意见,且有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曝光。时任《法制生活报》(贵州省政法委主管)主编的史女士与我联系,让我写一个情况反映,由她转交给你。我相信,你看到我写的材料和有关媒体的报道及网上的信息后,是相信“黎庆洪案”存在问题,并试图纠正错误的。若如是,我得对你多一份敬意。
但是,私情不能代替公义。
亚东同志,我想,今天你应该已经完全意识到,我2010年向你反映的,并通过网络、报刊揭露的贵阳市公安局对黎庆洪一家“黑打”、制造冤案的问题,是完全真实的。我向你反映的这些问题,已经通过贵阳市小河法院先后两次跨度达数个月的审判,完全证实。
虽然贵阳市两级法院不久前对“黎庆洪案”的判决仍然存在根本性错误(我将在下面详谈这个问题),但即便以现在的判决作为参照,2010年贵阳中院草草两天半庭审后对该案所作判决的荒唐,也足见一斑。
比如,对黎庆洪的判决:2010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还判决没收多辆高级轿车。现在的判决中,当时黎庆洪被判处的多项“犯罪”,除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还在外,其他罪名都没有了!(给其罗织了三个新的罪名。)而现在的判决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犯罪事实”,也与之前的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大相径庭。现在的判决将当时的判决中未作为违法事实认定的、黎庆洪一方完全是受害者或见义勇为者、自力救济者的事实,也作为“违法犯罪”事实,足以显示,贵阳司法机关实在找不到违法犯罪事实将黎庆洪办成“黑老大”,只好“霸王硬上弓”!
又如,2010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的弟弟黎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而现在,黎猛虽然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其除了被认定在依法成立的游戏娱乐企业“涌鑫”电玩城持有股份(并不参加管理)外,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现在判处黎猛的两项犯罪,实际上根本不能成立。
再如,2010年贵阳中院对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以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并追缴所谓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27000元。现在黎崇刚已被判决无罪!
“黎庆洪案”2010年的17个被告人中,其他多个被告人的罪与刑今天也都有所改变。
毫无疑问,贵阳中院2010年对“黎庆洪案”的判决是根本错误的!贵阳司法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昭然若揭!
让人遗憾的是,贵阳“黑打”的问题曝露后,贵州司法机关没能予以制止,切实纠正错误。相反,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无视贵阳司法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黑打”,直接将“黎庆洪案”揽过来,变本加厉地进行“黑打”:在“黎庆洪案”被贵州省高院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由贵州省公安厅的“7.1”专案组进行的所谓重新立案重新侦查中,专案组假贵阳市公安局名义,不讲任何法律和程序,滥抓无辜:凡是与黎庆洪家有生意合作和经济往来的人都被调查被抓捕,财产被扣押、冻结;凡是曾经接受过律师调查取证的人,都被调查甚至被抓捕。专案组甚至无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将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黎庆洪的妻子叶萍、蒙祖玖的妻子李燕,也非法抓捕关押近四百天,还妄图构陷揭露“黑打”的律师和记者,一度造成与黎家有点关系的人都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最后,检察院、法院在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的裹挟下,“相互配合”,将“黎庆洪案”制造成了一个轰动全国的特大冤案。
通过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黎庆洪案”几十天的庭审,通过上百名律师几十天的辩护,事实已经很清楚。那就是,“黎庆洪案”完全是办案机关枉法“黑打”,将一些与黎家根本无关的人的个别违法犯罪,强行嫁接到黎家身上制造出来的冤案。黎庆洪一家及本案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至少有四十多名被告人根本不构成任何犯罪。五十多名被告人中,虽然有十来人的行为可能确实构成了犯罪,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根本无从谈起。让人遗憾的是,小河区法院完全无视事实,罔顾法律,悍然判决黎庆洪及其弟黎猛,以及其他四十多名根本无罪(他们的律师也均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有罪,其中,包括黎庆洪及其弟黎猛在内的39名被告人被判决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对黎庆洪一家和本案其他被告人“罪恶滔天”的指控来说,贵阳市两级法院不久前所作的判决,已几乎看不出本案众多被告人有多大的罪恶,他们到底“黑”在哪里。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而言,贵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仍属错判、冤判。而一个案件致几十名被告人被错判、冤判,称之为“特大冤案”,是名符其实的。
对“黎庆洪案”存在的冤情,上百名辩护律师是见证人,“督战”贵阳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派员是见证人,旁听庭审、并看过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的著名法学家童之伟教授是见证人,全程关注此案的法律界及各界人士、全国网民都是见证人。可以说,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及贵阳市中院是在全国人民的众目睽睽之下裸奔,判出了一个特大冤案。
亚东书记,或许你真不清楚“黎庆洪案”冤在哪里。那就容许我略举法院对该案几个被告人的判决来略作说明吧。
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虽然现已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其曾一度被贵阳中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贵阳中院判决被撤销后又一度被“7.1”专案组以9项罪名追诉,被专案组裹挟下的贵阳市检察院以小河检察院的名义,以5项罪名起诉。如此追诉,不亦冤乎?!
黎庆洪的弟弟黎猛,除2004年帮同学保管过一只自制的“火管枪”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外,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别人在其典当公司借钱无力偿还将在依法成立的“涌鑫”电玩城的股份转给他(他不参与电玩城的经营管理)。这无非就是个债转股的正常经济行为,但却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够荒唐吧!就为同学保管“火管枪”的事,开阳县检察院早就作过处理,贵阳市公安局在对黎家“黑打”中却让检察院撤销四年前的不起诉决定,重新追诉,并一度被贵阳中院判处刑罚。虽然此次贵阳市两级法院未认定黎猛非法持枪犯罪,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公安、检察和法院一度对黎家进行了怎么荒唐的、枉法的追诉。黎猛除了在“涌鑫”电玩城持股外,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因其是黎庆洪的弟弟,在黎家投资的磷都典当行任总经理,就被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此追诉,如此判决,不亦冤乎?!
黎庆洪被贵阳市两级法院认定为一个存续十几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除了借枪打猎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的个人犯罪之外,判决书认定其所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犯罪”,却只有分别发生于2000年、2005年、2007年且早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桩涉及两个罪名而实际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事件:
第一桩事件:2000年黎庆洪在瓮安参与赌博被疑赌假钱遭劫持和扣车,获悉情况的黎庆洪的一些朋友前去解救,开回被扣车辆,其间张明华、何东升、佘从亮因与当地村民罗开贤发生口角将罗打伤,被公安机关作了劳教处理。这桩被作为“聚众斗殴”犯罪对黎庆洪等人进行追诉的事件中,张明华、何东升、佘从亮打伤罗开贤,只是一个事发偶然的普通伤害案件,而非“组织犯罪”,且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事件中前往瓮安的人,只是去解救黎庆洪,帮助要回被扣的车,而不是为了斗殴,实际上根本没有发生斗殴行为,根本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类似事件在乡村是十分常见的。对于一桩发生在十几年前、公安机关已处理过的、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事件,刨出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只能说贵州司法机关为“黑打”黎庆洪一家,已经饥不择食了。而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认定的事实,2000年该事件发生时,所谓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没形成呢!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第二桩事件:2005年12月,黎庆洪与本案被告人谢应林在织金县开办的煤矿被当地两劳释放、解教人员杨德林兄弟带人打砸,管理人员被打伤,谢应林前去处理也被打伤。煤矿报警,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杨德林兄弟扬言还将冲击、打砸煤矿。谢应林通知了包括股东黎庆洪在内的上百人前往织金帮助护矿。得知煤矿叫了上百人到织金后,当地公安机关才出警处理煤矿被打砸事件,将杨德林兄弟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之后,被通知到织金护矿的黎庆洪等人离开织金。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打架斗殴行为。
这桩事件中,作为与谢应林合伙开煤矿的股东,煤矿被打砸,管理人员和合伙人谢应林被打伤,黎庆洪无疑也是受害人。谢应林在庭审中也供述,黎庆洪与其他人一样,都是他通知去织金护矿的。黎庆洪供述称只带了自己的司机曾仪一起去;同案被告人只有两人说是黎庆洪通知去织金的,而黎庆洪予以否认。事件在2005年12月发生后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几年之后,司法机关却以该事件对作为受害人的黎庆洪等人进行刑事追诉;法院判决毫无根据地认定黎庆洪组织了几十人去织金聚众斗殴,并将其作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治罪,并将这桩事件归为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状”。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第三桩事件:2007年黎庆洪与其弟黎猛等多人,投资开设“涌鑫”电玩城。这桩事件,且不说没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在“涌鑫”电玩城持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黎庆洪参与该电玩城的经营管理,即便有证据证明黎庆洪在“涌鑫”电玩城持股并参与经营管理,因涌鑫电玩城系依法设立的游戏娱乐企业,黎庆洪在该电玩城持股也完全是正当的投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际上,就电玩城设置带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这一事实,开阳县公安局早已作过行政处罚,现再作为犯罪追诉,显然违背正当程序原则。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黎庆洪被认定为“黑老大”,在十几年中就与上面三桩涉及两个罪名实际上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所谓“组织犯罪”有关!而在一审庭审中,黎庆洪称,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两三年无法完成拆迁,其投资的典当公司被欠大量外债无法收回,却没有任何黑社会势力去为其完成拆迁、收回债务,其在久铜公路项目中还被村民敲诈,其反问:有这样的“黑老大”吗?
作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组织、领导过一起暴力事件,也没有一起暴力违法犯罪,这样的“黑老大”真是太“无所作为”了!如此入罪,不亦冤乎?!
黄陆兵是黎庆洪开设的腾龙宏升公司副总经理。其2005年才到腾龙宏升公司工作,一审判决引述的被告人黎庆洪、黄陆兵的供述均证实,黄陆兵是2005年被聘请到黎家公司工作的。之前黄陆兵在外地打工,与黎家没有关系。但一审判决却毫无依据地认定黄陆兵在2002年到2004年间多次由黎庆洪带领到黎家矿山护矿。黄陆兵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只因在黎家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在黎庆洪父子三人被贵阳中院一审判刑后,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不符合事实,站出来为黎家作证,向媒体披露自己了解的情况,并协助律师调查取证,结果受到追诉,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刑!一个公民,受聘于一个依法成立的公司,正常履行职责,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在所任职公司并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治罪,不亦冤乎?是故,“刑满释放”的黄陆兵,再次到黎家公司打工,还专门给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小河区法院写一份报告,不亦荒唐乎?
……
尤其让人愤慨的是,曾经对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枉法裁判的贵阳市中级法院,不仅不汲取2010年对“黎庆洪案”错误判决的教训,反而在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存在根本性错误,且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了新证据以证明无罪事实的情况下,竟然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在违法不开庭的情况下,贵阳市中级院无视众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异议,对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全面予以确认,除调整了个别被告人的罪名及刑期外,几乎全面维持了一审判决,黎庆洪等人,终审蒙冤。
贵州公安裹挟检察院、法院制造成的“黎庆洪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
据了解,由于公安机关的无度追诉,滥抓无辜,致开阳一县一度人心惶惶,众多与黎庆洪兄弟有点往来的人害怕被无辜牵连纷纷外逃,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因近百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很多人现在仍在取保候审),数十名被告人被冤判,导致上百个家庭直接或间接受连累,给这些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多个家庭因此解体;部分家庭老人无人照顾、孩子学业荒废,人生被毁掉。(比如,黎家庆的两未成年孩子,因父母被抓无人监护,致学业荒废,一个现已厌学退学。)同时,由于公安机关滥用职权,随意查封、冻结、扣押企业资产、帐户,强行对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结,致数十个正常经营的企业被强行清盘停摆,成百上千的人因此失业,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防线的失守,必然致社会正义的溃败。上百名律师对涉黑作无罪辩护、公诉人也当庭放弃对涉黑犯罪的全部特征举证的“黎庆洪案”被法院强判“涉黑”成立,几十名律师作全面无罪辩护、实际上也根本无罪的公民被强判有罪,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不仅给几十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路线,也严重损害了贵阳、贵州的美好形象,甚至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和国际声誉也因此受损。
更重要的是,“黎庆洪案”作为一个被告人多达五十余人,且一度近百人被追诉(含网上追逃)的重大案件,在“黑打”问题已全面曝露的情况下,在全国上百名律师的见证下,在中央多个政法部门工作人员“监审”下,在众多专家学者、网民的观察中,贵阳市两级法院肆无忌惮判冤案,直接导致开阳一县,以至贵州一省,乃至于全国广大民众,对贵州司法,乃至于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完全失去信任,甚而对政府、对司法产生仇恨,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严重动摇了我党的执政基础。
亚东同志,贵州司法机关对“黎庆洪案”的“黑打”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我相信你已经充分意识到,并也像我一样无比痛心。也许你还没有意识到的是,贵州的多个“打黑”案件,或多或少,都存在“黎庆洪案”类似的问题。比如,我看过有关案卷材料,而因时间关系未能介入辩护的欧阳云龙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开阳县的洪强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及我与朱明勇律师一起为被告人罗飞作无罪辩护的所谓“罗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亚东同志,我不知道,贵州司法机关是否已就“黎庆洪案”曝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过检讨,也不知道你本人是否进行过反省。我认为,贵州司法机关如果不就“黎庆洪案”进行全面的检讨和深刻的反省,不对贵州目前“打黑”的“黑打”现象予以重视,并切实纠偏,“黑打”现象势必进一步泛滥,进而成灾。或许,现在已然成灾。但,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其他的案件暂且不说。就拿“黎庆洪案”来说吧。亚东同志,我不知道,你是否意识到,你对该冤案的酿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诚然,亚东同志作为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厅厅长,不可能亲自办案。“黎庆洪案”被办成特大冤案,直接责任人是贵阳市公安局的潘立新等一干办案人员,以及贵州省公安厅毛明俊等“7.1”专案组办案人员,以及未能对公安依法履行监督、制约职责的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两级法院。这些办案人员和办案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是我现在想谈的问题。我现在想谈的是,亚东同志,你,对“黎庆洪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贵州省开阳县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黎庆洪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涉黑案件一审判决后,因事实不清于2010年7月12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新审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的。然而,《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你领导的贵州省公安厅却在2010年5月6日就由刑侦总队抽人员成立审查小组,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并于5月23日形成《关于审查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案件的报告》呈交贵州省“打黑办”,2010年6月7日,由贵州省“打黑办”召集省级公、检、法、司成员单位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撤回开展补充侦查。贵州省公安厅根据你2010年7月1日在《贵阳市开阳县“花梨帮”涉黑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工作方案》上作出“同意泽洪意见,请赵翔并打黑办负责此案。人员要选好,工作要负责,时间要抓紧”的批示,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抽调所谓“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熟悉打黑业务”的38名民警组成“7.1”专案组,成立黎庆洪涉黑犯罪案件补充侦查专案组,由省“打黑办”主任、公安厅副厅长赵翔任组长,厅刑侦总队总队周全富、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队代理队长沙征凯、厅刑侦总队打黑除恶专业队正科级侦查员毛明俊任副组长,带领专案组民警全力以赴对贵阳市开阳县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案件开展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载明,“7.1”专案组是“在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同志的直接领导下,在省公安厅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专案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同志的直接指挥下,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省厅刑侦、技侦、监管等部门及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毕节地区等地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完成工作的。专案组“对前期已逮捕的黎庆洪涉黑犯罪集团17名犯罪嫌疑人和新抓获涉案成员”,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亚东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了明确规定。我想,你作为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对法律的这些常识性规定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在贵州省高级法院还在对黎庆洪案进行二审的情况下,你就领导贵州省公安厅对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所谓的“复查”,并召集公、检、法形成意见,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由检察院撤诉,再由公安厅组成专案组重新侦查,还由专案组“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大力协助和支持下”完成侦查工作。正是你的这一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严重妨害了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致酿成了“黎庆洪案”这一举世著目的冤案。
亚东同志,毫无疑问,对“黎庆洪案”这一重大冤案的铸成,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你不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且还负有直接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在此郑重建议亚东同志,你,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党组织引咎辞职。
也许你还并不太熟悉这几个条文,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此致
敬礼
你的真诚的同志:周泽
201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