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有属于自己的特征,下面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税收相关法律中的用益物权的
类型。
用益物权的类型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可以看到,用益物权的类型包括四种,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
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

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