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一现场保护、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基金保障、肇事责任人处理
一、第一现场保护
第一现场保护涉及的工作要求,一是第一时间报案与受理,二是第一时间取证与证据的当事双方保管或第三方监管。第一现场保护要达到的的工作目的,一是保证第一现场必须真实,二是保证事后反映第一现场的证据公平、公正。
1、交通纠纷处理第一现场保护
交通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交通警察都要赶到现场,交通警察第一现场的工作内容,一是第一时间取证,二是现场证据监管。第一时间不提供取证申请即第一时间未按规定报案,因客观原因事后很多事情难免说不清楚,所以一般情况下事后报案交通警察无法受理案件,对于其中的道理相信第一时间未按规定报案的一方完全能够正确理解。第一时间报案后肇事方不能提供事故现场,即不能保证或不配合交通警察第一现场查勘、取证,则肇事一方会因此承担未尽现场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不管任何原因离开现场或未进行现场保护,其结果自然是肇事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争议处理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当事双方调解,另一个是到法院进行法律诉讼,但不管走哪一个途径其前提一定是事实清楚,事实证据要双方认同。如果没有第一现场的证据,则事故的事实可能就说不清楚;如果事故现场取证不是当事双方共同完成或不是第三方完成及监管,则证据的公平、公正自然就不够完善甚至受到质疑,这都应该是起码的生活常识。如果交通纠纷处理违反这个常识,则数不清的交通纠纷早就把马路堵死了。
2、医疗纠纷处理第一现场保护的差距
(1)第一时间无法取证
医疗纠纷涉及的事实证据主要是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纠纷第一时间无法取证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第一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医方不配合取证,即第一时间患方拿不到证据。二是现行医疗行业自行规定,医方在给患方提供病历复印件时,只提供客观病历部分不提供主观病历部分,即医方不提供全部病历,即便是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患方同样看不到全部病历。三是住院病历是由“肇事双方的肇事方”即医方单方保管,没有事实上的第三方监管,不管是纸质病历还是电子病历。
(2)有违公平、公正
第一时间拿不到证据,"第二时间"拿不到完整的证据,“第三时间”对“肇事方”单方出示的证据无法信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患方该怎么处理问题?协商处理,信息不对称,患方肯定吃亏。法院诉讼,手里的证据都不全,这官司怎么打。医院的病历没有第三方监管,纸质病历撕掉一页重写,电子病历后台自行删改等问题的发生谁能说的清楚。事实上因为以上三个问题的长期存在,纵容了相当一部分医务人员随意篡改病历的行为,也就是说医院篡改病历目前已不是个别现象。这样的医疗纠纷处理环境,对患方而言有违公平、公正。
(3)换位选择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如果面对打官司的证据不够完整、不够充分,如果面对证据的内容与当初的真实情况有很多不符,如果诉讼前已经明确知道法院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使用的就是已经做过手脚的病历。那么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选择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结果是应该可以推导出来的:其一、抢夺病历,其二、不选择诉讼。
二、事故责任认定
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比,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三处明显不同,一个是收费制度,一个是责任认定时效,一个是责任认定主体。
1、收费制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的是不收费制度,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实行的是收费制度,而且收费标准不低。以西安市为例,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收费标准分别是2800元和3000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7500元,如果再考虑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10万元诉讼标的的案子起步费用就在10000元到15000元。
这个收费标准的门槛费太高了,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多数患方依法维权的选择。
2、认定时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一般情况下是10天到15天,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时间实在不好说。走医疗事故鉴定途径,两级鉴定的时间起码需要一年,还没有算法院中转的时间。走医疗过错鉴定途径,由于并列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太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水平参差不齐,法院没有审理医疗纠纷的独立法庭予以干预,医疗过错鉴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漫长。
民事纠纷处理原则讲求的是及时、便民,与之对照医疗纠纷处理一样都没沾上。认定时效不及时、不便民的结果,在客观上阻碍了公众对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自然选择。
3、认定主体
人伤事故处理有三大归类,分别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国家现行三个类别的伤残鉴定标准与之对应。三类事故的认定主体,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都是政府行为,唯独医疗事故的认定主体另辟途径。不管从政策管理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常识的角度讲,事故责任认定都应该坚持唯一原则,即标准唯一、结论唯一、口径唯一。唯一原则的履行不属于社会团体的职责,让政府以外的社会团体机构插手事故责任认定,负面问题实在是太多了。横向比较一下,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实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模式,公众能够接受吗?如果一个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几家有资质的社会团体并列鉴定并拿出各自的结果,交通事故能规范的处理下去吗?结果是不需要解释的。三、赔偿基金保障
1、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纠纷处理优于医疗纠纷处理的一个很大原因,是机动车辆实施了强制保险制度,否则交警队的事故处理同样会面对无法落实的赔偿问题,进而影响事故的最终处理。因为民事纠纷的处理说千道万是要用钱去摆平的,没有制度上的保证措施和赔偿基金保障,单凭空洞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的处理是很难行的通的。
交通事故保险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以外还有选择性的商业保险予以补充,商业保险的项目和额度由购买人根据各自情况自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事故概率高、出险机率大的车辆购买商业保险的项目和额度就会多一些,由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和承担风险可以高出强制保险很多,所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大于强制保险的支出,营运车辆的保险费合计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大概在2.5%左右。
2、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各省市、各地区已经参差不齐的试点运行了10几年了,结果评价四个字:非常失望。非常失望的理由,一是医疗责任保险不保风险,以西安市为例,对于医疗风险比较高的二甲以上医院而言,三特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赔偿份额不超过15%,三甲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赔偿份额不超过25%,二甲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赔偿份额不超过35%;对于医疗风险比较低的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而言,不出事白交保险费,出了事保险公司也赔不了多少。二是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引导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目的没有达到,医疗纠纷处理仍然无法做到由医院内向医院以外过渡,或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院得到缓解压力的工作帮助。以上问题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或者准确的说是解决医疗纠纷的赔偿基金基数太小了,起不到抵抗风险的作用。
还以西安市为例,三特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1%以下,三甲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1%左右,二甲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2%-0.3%。相比国外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最低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4%,营运车辆保险费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在2.5%左右,西安市人大、政协代表建议政府设立医疗风险基金按医院业务收入的2%提取等标准对比,现行医疗责任保险费怎么能起到抵抗医疗风险的作用,怎么能达到引导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目的。
把医疗责任保险费的不足部分全部驼给医院,由医院为全部医疗风险埋单的想法肯定是不合适的。随便说几个理由:其一、医疗风险不同于交通风险,交通事故的预防只要车辆和行人保持一定距离就可以做到;而看病动刀子不接触病人治疗就无法完成,医疗风险的必然性必须考虑,何况手工操作行业的产品合格率谁家也不可能达到100%。其二、医院现行的是计划收费价格,收费价格中没有设置医疗风险成本部分,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以后,抵触、拖延赔付,不是不想赔付而是拿什么赔付;其三、医疗也是消费,消费就不能回避对等经济原则,医院收的是病价,赔的却是命价,这对医院也未免公平。
医疗纠纷赔偿基金的准备不是一个小问题,医疗纠纷赔偿基金准备不足的结果:一是患方的利益无法保证,二是医院的利益无法保证,三是无法从根本上铲除“医闹”赖以生存的温床。
四、肇事责任人处理
1、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对肇事责任人的处理是很明确的,该承担行政责任的就承担行政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劳力者还是劳心者,不管你是平头百姓还是政府官员。对交通事故肇事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社会效应,其一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起码会感到害怕,为了减少损失责任会积极主动的配合事故的处理;其二是其他人都会以此为戒,对重大肇事责任的事前防范可以起到非常好的警示作用。
2、医疗事故
相比交通事故对肇事责任人的处理,医疗事故说出来可能有些惭愧,因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基本上不用考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理。顺理成章的事情就是部分医务人员对违反医疗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知道害怕,由此助长的篡改病历、不合规定的执业与操作、过度医疗等严重损害患方利益的违规、违法想象得不到严格制约。
非常不理解这种情况怎么能长期存在,也不知道这种情况还要延续多长时间。在此唯一能够退一步提醒的是:预防性保护是对同志们的真心爱护,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那些想法不要远离法律的约束,否则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侵权责任法今天把你没办法明天肯定也要和你秋后算账。
综上,医疗纠纷处理难在哪里,答案应该已经明了。医疗纠纷处理不是难在技术操作复杂和老百姓的觉悟不够,而是难在滞后的处理环境和积极的社会引导。承认交通纠纷规范处理的起点比医疗纠纷规范处理的起点高出许多,但同时也要承认交通纠纷规范处理在继续完善和管理创新等日常工作建设方面,更要比医疗纠纷规范处理好出许多。医疗纠纷处理如果能把交通纠纷处理的成熟经验好好学习一下,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就完全可以有一个全新的、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工作局面。
薛建安
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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