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核定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针对日常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经营范围核定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依据国家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12号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我市登记注册工作的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经营范围的基本原则
经营范围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登记事项,也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格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准确、规范地核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不仅是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的需要,同时也是对登记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级登记注册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依法核定原则。核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进行登记注册。
㈡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原则。核定经营范围时,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具体类别或经营品种,使用规范用语;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表述,国家尚未统一、规范的经营项目,核定时也要做到表述准确、语义清晰。
㈢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同时核定原则。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体经营项目都必须有与之对应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与经营项目在经营范围中一并核定。
㈣集中分类核定原则。经营范围中的首项经营项目所属行业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时按许可经营项目类、一般经营项目类,集中分类予以表述。如经营范围中既有许可经营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则具体表述方式为,"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如经营项目中只有许可经营项目,则具体表述为“许可经营项目:xxx、xxx、xxx”;如经营项目中只有一般经营项目,则具体表述为"一般经营项目:xxx、xxx、xxx"。
㈤许可项目须经审批原则。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项目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应依法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予以核定。
二、核定经营范围时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㈠一般经营项目的核定。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允许申请人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已明确载明的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品种以及与之对应的经营方式直接申请,各级登记注册部门依照下列具体情况分别予以核定:
1、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品种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可直接予以核定。
2、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及中类类别名称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核定时应在该项目后加注"(以上除前置许可项目)"。
3、申请的一般经营项目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并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没有表述的新兴行业,但该经营项目的名称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或认可的,核定时可以以此经营项目的名称予以登记,并同时加注“(以上除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请的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尚未有规范表述的,核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核定。
㈡许可经营项目的核定。具体许可项目核定依照下列方式进行:
1、批准文件对许可经营项目表述明确、规范的,依据批准文件证件核定的内容予以核定。
2、许可经营项目同时涉及多项审批文件,各审批文件证件对许可项目内容内容表述不一致的,核定时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具体经营类别或品种予以规范核定。
3、批准文件证件载明有效期限的,核定许可项目时不作具体限定,统一注明“在许可的期限内经营”。
4、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表述不规范的,核定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具体经营类别或品种予以规范核定。
三、做好核定经营范围的组织实施工作
㈠各级登记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核定经营范围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规范核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促使我市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㈡为了便于操作实施,市局结合日常登记,对部分一、二类行业和一些常见经营项目在搜集整理的基础上,形成《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核定规范参考目录》,请参照执行。在以后在工作中,市局对需进行规范的行业和项目将进行不断规范和完善,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核定规范参考目录》的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核定规范参考目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依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核定规范参考目录》
一、 部分经营项目核定参考:
1、 餐饮服务(正餐、快餐、饮料及冷饮服务、其它餐饮服务);
2、饮料的生产、销售(包括使用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它酒、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菜汁及果菜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它软饮料、精制茶等);(注:饮料属于《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范畴,登记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3、 食品的加工、销售(包括米、面制品及使用油,糕点、糖果及糖,果品、蔬菜,肉、禽、蛋及水产品,盐及调味品等);
4、 种子的生产、经营(包括谷物及其它农作物种子、花草及观赏作物种子、其它植物种子等);
5、 成品油的销售(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灯油、燃料油等);
6、 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品,**使用的香味制剂,**除臭剂、止汗剂、生发剂、脱毛剂等);
7、种畜禽的生产、经营(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马、驴、兔、犬、鸡、鸭、鸽、鹌鹑等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8、 肥料生产、经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鸡微生物肥料、其它肥料等);
9、木材的加工、销售(包括锯材、木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其它人造板材、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木溶器、软木制品及其它木制品等);
10、 煤炭的开采、加工、销售(包括烟煤和无烟煤、褐煤、石煤、泥煤、风化煤、煤制品);
11、 西药的生产、销售(包括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品制剂、生物制剂、生化制品、其他未列明的西药等);
12、 中药材的加工、销售(包括植物类药材、动物类药材、矿物类药材等);
13、 中成药的加工、销售(包括药丸、散剂、片剂、合剂、口服液等);
14、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的生产、经营(包括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口腔科用设备器械,试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械、具,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机械治疗设备及器械等);
15、 农药的生产、经营(含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等);
16、 印刷服务(包括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装潢及其它印刷等);
17、 卷烟的生产、销售(包括卷烟、雪茄烟、烟用过滤嘴棒成形等);
18、 住宿服务(含旅游饭店、一般饭店、其它住宿服务等);
19、 歌舞娱乐服务(包括歌舞厅、练歌房、游戏厅、录像厅等);
20、 洗浴服务(包括洗澡、洗浴、温泉、桑拿、修脚、足浴等);
21、测绘服务(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其他测量测绘活动等);
22、 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23、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包括:各种汽车的简单修理服务,汽车美容、保养服务(打蜡、抛光、喷漆等),洗车服务等;
2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共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类别和项目,如:爆破用非电雷管、弹药用雷管、爆破用装药、无烟火药、闪光粉、点火药、石油气、乙胺、压缩空气、压缩氧气、压缩氮气、液化空气、液化氧气、液化氮气等);
25、 燃气的生产、经营(包括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气站等);
26、 互联网上网服务;
27、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包括石油、天然气钻采专用设备,石油钻采工具及配件,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零件等);
28、 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包括印前设备、印刷设备、印后加工设备等);
29、 饮料生产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包括饮料粉碎机、饲料颗粒机、饲料搅拌机);
30、服装批发(包括男士服装、女士服装、童装、体育服装、皮毛服装、羊毛衫、内衣、袜子等,围巾、领带、皮带及其它与服装相关品等);
31、 文具用品批发(包括学习用品,教学用模型、模具;办公用文具,制图、绘画、美术用品,其它未列明的文具用品等);
32、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活动,房屋租赁居间、代理活动,房地产咨询活动、房屋置业担保,其它房地产中介代理等);
33、 汽车租赁服务(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卡车、拖车、摩托车、活动住房车和其它运输设备的出租等)。
注:属于许可项目的,审批证件载明内容与上述核定参考不一致的,依经审批的项目为准进行核定。
二、 部分经营行业核定参考:
1、 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
2、再生资源利用和物资回收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再生资源的回收、销售(不含报废汽车及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回收)”不得核定“生产、加工”;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房地产代理销售”;
4、 从事广告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一般可核定为:“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5、市场进行企业登记时,其经营范围一般可核定为:市场建设开发、房屋和市场经营设施的租赁、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原则上市场不应办理个体户登记)。
6、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进行核定(“**”指海上、航空、陆路);
7、从事经纪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经纪服务(具体经营:经纪项目+经纪方式)”;国家已经明确的经纪项目有: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产权、二手车以及货物运输经纪等,经纪方式分为居间、行纪和代理三种。
8、 已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的品牌汽车销售单位经营范围核定为:“xx品牌汽车销售”。
9、 销售品牌汽车以外的汽车销售单位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销售(不含品牌汽车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