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自由大宪章与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89《权利法案》 自由大宪章意义

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而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大宪章的发展历程昭示了缔造现代社会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则。 自由是人类向上提升的最终动力源泉, 自由缔造民主、平等、分权、宪政与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权保障自由的原则。分权是自由与权利发展的要求,在分权未确立的地方便没有自由与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与宪政, 因为在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意基础上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约。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原则。 自由民主不是指“让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更不是指“让民众直接当家作主”,而是指“每一个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宪政不是指“有宪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居民住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查理一世开始批准了这一请愿书。《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

1689通过《权利法案》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即权力交给议会,君主统而不治,是国家元首和英联邦首脑。

大宪章

1215年自由大宪章与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89《权利法案》 自由大宪章意义
是国王与贵族矛盾激化后为了限制王权提高议会地位而提出的

特点是限制王权,法律至上

重点形成了有限君主制

权利请愿书

因为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限制了资本主义发展

焦点是征税的问题

实际上是查理一世发动对外战争需要军费而被迫签订的

与大宪章内容差不多,不过维护的却是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

权利法案

主要精神是:限制君权,保障公民权

两大原则是:限制君权,议会主权至上

这个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议会的主权之上,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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