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有关制度。
第二条 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以及党内纪律检查部门规定的应该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第三条 党员请示报告的方法:
(一)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一般每两个月口头或书面汇报一次。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二)党员外出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三)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四)党员对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关于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党内警告处分请示](http://img.aihuau.com/images/31101031/31080736t014f824dd50541e32d.jpg)
第四条 落实党员请示报告制度,一是要提高党员坚持请示汇报制度的自觉性,引导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党支部、党小组要认真听取党员汇报;三是党支部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总支)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四)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第六条 党小组长应代表党小组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示汇报一次。
第七条 党支部(党总支)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党小组请示汇报的内容大体相同。
第八条 党支部(党总支)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还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党支部(党总支)应每学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请示汇报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