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确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但仍有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劳动者离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这就说明,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离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并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而对于如何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第五条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2]7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结合上述三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北京市计算某农民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但是,北京市农民工主张养老保险损失只能要到2011年6月30号,因为2011年6月30号之前的养老保险是不能补缴的,所以只能赔偿;而对于2011年7月1日后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只能去社保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这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因此,不属于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
赵金涛律师建议:养老保险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农民工在离职时,一定要知道用人单位是否给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如果未缴纳的话,对于2011年7月之前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2011年7月之后的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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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涛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要从事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代为书写仲裁申请书、诉状、再审申请书等,代为起草和审核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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