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与元首的关系 君主立宪制的国王





上图为目前实施君主立宪制国家

范例:

* 红色:内阁权力大于君主权力的君主立宪国

* 紫色:君主权力大于内阁权力的君主立宪国

君主立宪制的历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早在1215年,国王约翰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中,就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一些内容。这既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也是宪法的开端。1688年反对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1689),其内容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样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发生了许多革命,它们直接推翻或者严重动摇了绝对君主制在多国的统治,著名的革命运动有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19世纪的1830年革命与1848年欧洲革命。

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称为“虚位元首”——英国、日本、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虽然这些立宪君主拥有一定特权:如所有的议案要变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国王的核准;王室特权还包括解散议会,订立条约,宣战,授勋。但事实上,国王对这些权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据首相和其他内阁大臣的建议。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亚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日本国 天皇:明仁 内阁总理大臣:野田佳彦 1946年

  柬埔寨王国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首相:洪森 1993年

  泰王国 国王:普密蓬·阿杜德 总理:英禄·西那瓦 1932年

  马来西亚 最高元首:端姑阿都哈林 首相:纳吉·阿都拉萨 1957年 英联邦成员国

  不丹王国 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 首相:吉格梅·廷里 2008年

  巴林王国 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2002年

  约旦哈希姆王国 国王:阿卜杜拉二世 首相:马鲁夫·巴希特 1952年

  卡塔尔国 埃米尔: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 首相:哈马德·本·贾西姆·本·贾比尔·阿勒萨尼 2003年

  科威特国 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 首相:纳赛尔·穆罕默德·艾哈迈德·萨巴赫 1962年

欧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联合王国(英国) 女王 :伊丽莎白二世 首相:大卫·卡麦隆 1689年 英联邦成员国

  挪威王国 国王:哈拉尔五世 首相:延斯·斯托尔滕贝格 1814年

  瑞典王国 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 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 1974年

  丹麦王国 女王:玛格丽特二世 首相:赫勒·托宁-施密特 1953年

  荷兰王国 女王:威廉-亚历山大 首相:马克·吕特 1815年

  比利时王国 国王:阿尔贝二世 首相:埃利奥·迪吕波 1831年

  卢森堡大公国 大公:亨利 首相:让-克洛德·容克 1868年

  西班牙王国 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首相:马里亚诺·拉霍伊 1975年

  安道尔公国 大公:

1.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

2. 乌赫尔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韦斯·西西利亚 首相:马克·福尔内·莫尔内 1993年

  摩纳哥公国 亲王:阿尔贝二世 首相:让-保罗·普鲁斯特 1911年

  列支敦士登公国 大公:汉斯·亚当二世 首相:欧特马·哈斯勒 1862年

非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莱索托王国 国王:莱齐耶三世 总理:Pakalitha Mosisili 1993年

  摩洛哥王国 国王:穆罕默德六世 总理:阿巴斯·法希 1962年

美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加拿大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史蒂芬·哈珀 1982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哈马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Perry Christie 1973年 英联邦成员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鲍德温·斯潘塞 1981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巴多斯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欧文·亚瑟 1966年 英联邦成员国

  伯利兹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赛义德·威尔伯特·穆萨 1981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克里斯多福与尼维斯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登齐尔·道格拉斯 1983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卢西亚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史蒂芬逊·京 1979年 英联邦成员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拉夫·冈萨维兹 1979年 英联邦成员国

  格林纳达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蒂尔曼·托马斯 1974年 英联邦成员国

  牙买加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波西亚·米勒 1962年 英联邦成员国

大洋洲

国名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 行宪日期 备注

  东加王国 国王:图普六世 总理:费莱蒂·塞韦莱 1970年

  澳大利亚联邦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朱莉娅·吉拉德 1986年 英联邦成员国

  新西兰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约翰·凯伊 1987年 英联邦成员国

  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迈克尔·索马雷 1975年 英联邦成员国

  图瓦卢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Apisai Ielemia 1978年 英联邦成员国

  所罗门群岛 女王:伊丽莎白二世 总理:梅纳西·索加瓦雷 1978年 英联邦成员国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并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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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现在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如卡塔尔、阿联酋等。

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宪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

在对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内阁首相。按惯例首相兼任内阁首席财政大臣。在内阁出现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是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近百年来,首相只来自下院已成惯例。首相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议会多数党领袖,他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控制着国家的统治大权。

日本天皇制度

一至三世纪日本首领称“王”或“君”,约到四--五世纪诸王的联合体设在大和地方,其首领改称为“大王”。大约七世纪,圣德太子时代,公布宪法十七条,当时受中国儒教的影响,把大王改为天皇。天皇的称号出自《日本书记》一书中遣隋使图书及法隆寺药师像铭文。“天皇”两字意为“帝王”。第一代天皇为神武天皇。天皇的权利超越任何豪族。大化改新后的半个世纪,日本实行中央集权,天皇的权利到达官僚制的顶点,天皇亲理朝政。特别到天武天皇时,平息了壬申之乱,威望倍增,国民崇天皇为神,迎来了古代天皇的黄金时代。但在日本历史上,天皇一般不执政,实权多在皇太子或皇亲国戚手中,天皇为太上皇。奈良时代后期至平安时代初期,曾出现皇亲之外的人掌权,外戚享有荣华富贵。

镰仓时代是天皇政权转向幕府的过渡时期,平安时代后半期,先是摄政政治,接着又迎来院政时代。在摄政政治时代,天皇是权力的源泉,然而真正的执政者是摄政或关白。这说明律令制的衰落,也可说是上代天皇不亲政传统的复活。摄政或关白是天皇的外祖父,而天皇的父亲或祖父从天皇那儿取得政权的形势是院政。镰仓幕府时代武家势力兴起,权利逐渐转向幕府。

近代前期是战国时代,日本成为分裂国家。天皇被排斥在政治之外。但战国各诸侯认为天皇是统一日本的君主的子孙,而且尊敬天皇并拥戴天皇以利自己统一天下。

江户时代,天皇与政治完全无缘,只留下授予律令性的官位(一种荣誉)和拥有制定年号的权利。制定年号也只是个形式,因为年号的性质也只不过是国家的象征。

1867年,德川第15代将军德川庆喜把国家政权奉还明治天皇,但实际上不是奉还,应当说是让权。明治政府最初的政者形态是太政官政治,天皇在形式上成为律令性亲政君主。

现任日本天皇的称号为“今上”,天皇的名字叫“明仁”,1933年12月23日作为昭和天皇的长子降生于世。1989年1月7日继任皇位,年号平成,系日本第125代天皇。日本把昭和天皇生日4月29日定为日本的建国纪念日。

天皇制和通常历史上的君主专制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

(1)通常的君主专制政体都是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产生的,不能自身完成国家统一和中央集权。天皇制是自身完成国家统一,并且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依然存在。

(2)天皇制对资本主义表现出异常的适应性。

(3)君主制中的君主是作为一个人参与政治,天皇制中的天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则作为神统治日本。

皇室是天皇和皇族的统称。皇族包括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皇室中无姓氏,天皇赐予皇室人员“宫”的称号。明治宪法时,皇室成员与一般臣民不同,不登记户口,也不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只受到皇室令的约束。二战后的新宪法规定,除继承皇位即摄政资格外,无任何政治特权。而且规定皇室成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皇位由皇族血统的男子继承,如天皇长子、长孙以及长子的子孙、天皇次子及其子孙、天皇兄弟及其子孙、天皇伯父、叔父及其子孙等。天皇驾崩之时,皇嗣(应该继承皇位的第一个人)立即继位,天皇及其皇族不许收要养子。

日本国君使用天皇称号大概是在唐朝时期。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称号,与天后武则天并称二圣,这可能影响到日本天皇称号的采用。日本天皇最早文字记载是673—688年前后天武天皇的《飞鸟净御原令》。在日本的历史上,出现天皇的称号以后,还有天皇和皇帝的称号并用的。到了近代明治元年(后,日本致外国首脑信件、国际条约批准书、宣战诏书使用的还是皇帝称号。从1936后,对外就完全使用天皇称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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