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以及转委托书
一、相关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受托人可以将受托事项再委托他人办理,前提是征得委托人同意。这就是转委托。转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委托人承担。
转委托书,指的是受托人将受托事项再委托他人办理所签署的委托书。
二、相关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合同法》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三、转委托书样本:
转委托书
转委托人:张某,男,一九七二年五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111111111,住址:山东。
受托人:王某,男,一九六七年六月一日出生,公民省份号码:2222222222,住址:山东。
原委托人李某有一处房产,位于山东颐和小区,房产证号:88888,土地证号:77777。李某于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签署《委托书》并办理公证【(2012)证民字第3336号】,委托我办理如下事宜并有转委托权:
1、出售上述房产,包括签订合同、收取房款等事宜;
2、办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登记手续;
3、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手续。
因我不能亲自办理,现转委托王某办理如下事宜:
1、出售上述房产,包括签订合同、收取房款等事宜;
2、办理上述房产的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登记手续。
代理人在上述权限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附件:(2012)证民字第3336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转委托人:张某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