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了我院有关诉讼费的具体交纳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有关诉讼费具体交纳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财产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涉及财产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按。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0元。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
6、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280元。
二、新诉讼费交纳标准的执行时间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施行。考虑了受理费是先预交、后根据责任结算的特点,为便于实行,我省规定以受理时间为界限,2007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按新标准交费,4月1日前受理,4月1日后审结或执结的,按老办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