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文审(2009年19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
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价〔2009〕69号
关于规范我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建设局、市区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市政府石政办《关于公布石家庄市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清理情况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26号)文件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为了规范我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收费行为,解决管网建设所需资金,本着统筹兼顾,合理收取,公平负担的原则,为今后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取消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创造条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网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庭院管网工程建设费按照工程量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一)居民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每户为1300元。
现有住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及庭院工程建设费合计为每户2900元以下。由燃气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
新建住宅和正在开发的住宅将公共管网和庭院工程建设费一并计入房价,由开发单位缴纳,不允许向居民住宅用户单独收取。非居民用户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按用户日用气量收取。工业生产用气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不高于600元,具体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天然气管网工程建设费为经营性收费。收取的公共管网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红线以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
庭院工程管网建设费主要用于红线以外至居民用户灶具(不含灶具)的建设。
2、本通知下发之前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已经同燃气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仍按原合同或协议双方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管网工程建设费涉及广大用户的利益,天然气经营单位和房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价格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上述通知精神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广大用户利益。
天然气经营企业除按上述规定向用户收取管网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有效期自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